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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机制革新之路

电力监管机制革新之路

本文作者:聂路纲作者单位:湖南省电力公司

农林场及小水电自供区农村供电资产包括用于农村的供电设施(含线路与变配电设备)和用于供电服务的办公设施(包括土地使用权)、交通车辆、生产工器具等。这些资产具有多种投资来源,产权关系复杂,按投资来源可分为农村国有供电资产、集体供电资产、个人供电资产。由于复杂的投资资金来源,产权关系一直不清,存在诸多法律纠纷和风险。鉴于农电资产形成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接收相关供电资产时要做好产权鉴定,明晰资产产权归属。对产权归属不明、存在权属争议、纠纷或涉诉的农村供电资产以及用户专用性质的供电设施不予接收。

农村供电资产权属关系明晰后,县级供电企业应与资产所有者签订资产无偿移交协议。资产属乡镇以上政府所有,如大部分农林场资产属县(市)政府所有,则相关协议应同乡镇以上政府签订;资产属村组集体所有,相关协议应同村委会签订;属水电站的资产应同水电站签订好相关协议;属个人投资且服务于集体的资产,在自愿、无偿的前提下,则应与相应的资产所有人签订移交协议。协议中须对农村供电资产无偿移交供电企业进行明确表述。对未移交的专用供电设施、个人资产等,应与资产所有人签订好供用电合同,明确产权分界点。对确有困难或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农村供电资产有关设备所附着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等相关资产,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县级供电企业无偿使用。

农林场及小水电自供区的农村供电资产移交应充分尊重产权所有人意愿,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实行无偿移交。要依法接收、规范操作,履行公告程序,规范清理调查、决策审批、协议签订、产权变动登记等工作程序,确保资产接收工作规范、稳妥、有序,防范经营和法律风险。属乡(镇)以上政府所有的农村供电资产移交,应经过政府决议并有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属村委会的集体供电资产移交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要谨慎处理个人投资的农村供电资产,确属个人投资且服务于自身的资产,可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已抵押、质押的农村供电资产应妥善研究决定是否接收。对拟接收的农村供电资产,县级供电企业应认真开展现场实物清理、核查。要加强移交资产的后续管理,妥善保管资产移交资料,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根据统一的资产估价标准,合理确定其价值。对土地、房屋等资产应及时办理有关权证手续。

妥善处理原供电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

农林场及小水电自供区有乡镇、小水电站、农林场等多种供电管理机构;供电人员身份复杂,有国有、事业、农村电工、临时工等多种身份;用工方式多样,有全日制、非全日制、临时用工等;普遍存在无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规范,未办理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险不齐全,用工矛盾突出。农林场及小水电自供区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必将涉及到人员分流及安置问题,妥善对原供电管理人员进行安置,是资产平稳移交、供电稳定、社会和谐的保障。

1突出政府的改革主导地位

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业特性决定供电企业的发展需要高素质人才。对农林场及小水电自供区资产接收的同时,只能择优聘用部分人员作为农电工,另一部分原电力管理人员则面临分流,这也是国家农电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应坚持政府主导企业改制改革,避免或减少人员分流时造成的上访上诉。县级供电企业应督促当地政府召开有关改革改制的会议,保存好政府的会议决议、会议纪要以及政府制订或批准的人员分流安置方案。要督促当地政府或原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对分流并解除合同、身份置换的人员合理支付经济补偿。

2签订好劳动合同

农林场及小水电自供区供电资产移交接管后,择优聘用的人员应按农村供电所农电工身份实施全日制、专业化管理,用工主体是农电服务公司。聘用后的农电工要与原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及时与农电服务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明确用工主体,确定农电工身份,规避用工风险。同时,要加大对聘用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业务技能,满足供电企业不断提高的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要求。

切实整顿用电秩序

农林场及小水电自供区等地方电网原来普遍存在偷漏电、违章用电以及用电不交钱等行为,供用电秩序紊乱,“权力电、关系电、人情电”及“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现象严重,部分小水电自供区因移民补偿不到位等原因,用户长期拒缴电费或低电价用电,违反了《电力法》和国家电价政策。接管前,要在当地政府主导下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大力开展用电秩序整治,理顺电价,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并收费到户。

1取消不符合国家政策的各类优惠电价

为补偿当地农民在水电站建设时移民搬迁、耕地淹没等损失,大部分小水电自供区均存在与当地群众签有电价优惠协议,部分村组存在长期不交电费现象。接管前,要求政府或物价部门出台文件,对原优惠电价予以废止,并争取所有用户的支持。取消各类企业的违规优惠电价,特别是当地政府为招商引资而违规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要坚决予以取缔,并督促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关停和淘汰落后的高能耗企业。

2谨防“高价电”舆论风险

大部分小水电自供区由于趸售环节多、线损高,且要由用户承担电网损耗及运行维护费,造成了到户电价远高于省网目录电价,个别村组居民生活用电甚至高达5元/千瓦时。接管前,要全面掌握各村到户电价情况,对暂时不能抄表到户的用户,要严格控制实际到户电价,谨防出现“天价电”引发不利于供电企业形象的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