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财产性收入提高管理对策建议

财产性收入提高管理对策建议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黑龙江省居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影响黑龙江省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原因、黑龙江省居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措施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拉大、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较低、增强财产保险意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黑龙江省居民财产性收入呈增加的趋势,但因其居民收入水平不高、投资理财的渠道不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财产性收入的增长。为此提出保证经济快速发展、慎选金融投资理财产品,完善收入分配政策、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加大财产保障力度、增强财产保险意识,拓宽居民就业渠道、提高文化教育水平,严格执行土地政策、减轻农民税费负担等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措施。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收入分配;社会保障;财产保险;土地政策

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等要求,其实质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解释,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和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具体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和专利收入等,以及财产营运所获红利收入和财产增值收益等。其中财产性收入与工资薪金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构成居民收入,但多数居民又以工资薪金收入为主(约为70%),而财产性收入所占的比例最小(约为2%),因此居民财产性收入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本文拟以黑龙江省居民财产性收入状况为例,通过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分析原因、提出措施。

一、黑龙江省居民财产性收入现状

黑龙江省是我国的农业大省和全国最大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革开放30年来,城镇居民收入已由单一的工资收入转变为以工资收入为主,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同步增长的格局。尤其近年来,生产经营活动收入增长加快,来自于储蓄利息、股票债券、基金和房屋出租等财产性收入不断增加。2007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首次突破万元(10245元),同比增长11.6%;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132.3元,同比增长16.3%。另据调查统计,2008年前三个季度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565元,同比增加970元,扣除价格上涨因素,实际增长6.0%;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05元,同比增长53.1%,其中利息上调使居民利息收入大幅度增长,人均利息收入为7.9元,同比增长3.5倍,相比工资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则由1980年的99.5%下降为2007年的62.8%。2008年前三个季度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5621元,同比增加1202元;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85元,与2007年持平,其中人均转让土地经营权现金收入为64.6元,同比增长28.2%。

由此可以看出,黑龙江省城镇居民收入将继续保持以工资收入为主、财产性收入逐步增长,农村居民人均纯财产性收入高于现金财产性收入的格局。其原因是与全省经济的持续发展密不可分,包括各级政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各种配套改革,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加大社会保障和支农惠农的力度;同时由于收入的增长,使得居民有更多的资金进行投资等,进而拉动了其财产性收入的稳步增长。

黑龙江省居民财产性收入虽然呈现出增加的趋势,但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尚有一定的差距。因此,黑龙江省进一步增加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已成为不可忽视的民生问题。

二、影响黑龙江省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原因

第一,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拉大,主要体现在全省城镇居民、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一是2000年以来,城镇居民高低收入户之间的收入差距呈逐年扩大趋势。根据2008年前三个季度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省城镇居民10%最高收入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0%最低收入户的9.8倍,比2007年又扩大了1.5倍。二是1998年至今,全省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绝对额和增长率都远远大于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直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倍数,1998年以前接近2倍,1998年以后均超过2倍,且近几年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第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较低。众所周知,黑龙江省经济不发达,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低。根据2007年全国及各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86元,最高上海市为23623元,其次是北京市为21989元;黑龙江省为10245元(全国排名第30),仅高于甘肃省。居民的低收入水平,显然减少了其理财产品的种类和投资的渠道,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财产性收入的增长。

第三,投资理财渠道不多、方式单一。当前全省居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渠道不多,主要包括储蓄、股票、房产和土地,即以银行储蓄为主,房产和土地成为低收入家庭和农村居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渠道。显然,仅仅通过房产和土地等财产大幅度提高财产性收入是很困难的。

第四,房地产市场不完善、管理缺位。主要表现在对土地供应缺乏有效的管理和调控,导致盲目圈地、滥用土地,占用耕地过多却不投资,严重影响了土地效益的发挥;大多数地区的土地流转情况差异较大,且交易面小、范围狭窄。1998年以来,全省商品房的空置面积增长24.8%;高档商品房积压过多,而经济适用房供不应求,不能满足低收入者的需要;房地产市场秩序不规范,存在着交易手续不齐全、非法交易、炒房、非法出让及炒地等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三、黑龙江省居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措施

针对上述的差距及其原因,应采取积极的有效措施,解决阻碍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障碍,以实现财产性收入又好又快地增长。其措施主要包括:

(一)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基本措施

1.保证经济快速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和快速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这是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基础和根本。黑龙江省拥有雄厚的特色资源,但却得不到有效的推广,许多产品虽好却鲜为人知。为此,应扩大投资规模,充分发挥特色与优势,将黑龙江省的特色产品和项目推向全国乃至世界。如全省拥有得天独厚的冰雪资源和地理优势,可以加速发展和推广旅游业,并带动房屋租赁和服务业的发展;加快航天航空、生物、电子信息、核电风电设备制造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培育具有研发能力的创新性企业,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扶持;发展特色农业和绿色农业,同时加快农村地区的环境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2.完善收入分配政策。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要注重公平,这是增加全省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基础保障。完善收入分配政策主要包括: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进一步完善工资制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运用税收杠杆调节不同渠道和水平的财产性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避免“贫者更贫、富者更富”的“马太效应”;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如提高起征点和免征额,给予居民投资购房减免和抵扣等;通过转移支付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促进其财产积累,为财产性收入增加奠定基础。

3.慎选金融投资理财产品。当前金融衍生品种日益增多,对居民而言,应以风险相对较小为首选原则。如投资于债券类产品比股票类产品的风险更低、收益更稳定,可考虑加大债券基金等债券类产品的投资比例。此外,股票型基金、指数型基金、信托类产品、QDII类产品和结构性理财产品等,是风险相对较小的投资产品;还有一些实物资产如黄金,以其收益较高、容易变现、流动性强、具有保值增值能力的特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这在较高通胀的情形下增加了财产性收入的渠道。但就具体个人而言应根据自身的状况,慎选投资产品、重视风险意识,以免盲目决策、投资造成损失。

4.增加社会保障支出。1996年到2007年全省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由6.5亿元增长到274.6亿元,年均增长40.5%,远远高于同期财政支出增长速度。2007年全省144.3万人、88.9万人分别纳入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的范围,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全国,甚至排位最后。以2005年城市低保为例,最高北京和上海为300元,而黑龙江省为126元,排名全国倒数第一;尤其在全省就业形势严峻、保障工作难度增大和劳动关系中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加大社会保障支出力度日益重要。主要包括:增加社保财政投入,提高其财政支出比重,逐步形成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大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障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对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予以财税、信贷优惠;提高对弱势群体和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力度,如提高基本养老金、优抚对象补助和城市低保标准等。

5.加大财产保障力度。拥有财产所有权是居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前提,因而对居民财产所有权应予以法律保护,即对财产的征用、没收等行为活动要严格依法办事,严厉打击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措施包括:加强全省农村低收入家庭财产的保护;严格规范房地产和土地租赁市场,遏制炒房、炒地等各种非法行为,降低居民购房价格;建立征地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确保居民获得合法的土地、房屋租赁收入和补偿收入;加强以获取股息和红利等为主的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利用《物权法》等法律规范来保护财产所有者的利益。

(二)增加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途径

1.增强财产保险意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价值较高的资产和生活必需品,可能遭遇灾害或损毁、盗窃等人为或非人为因素带来的风险。居民的不可预见风险一旦发生就是损失,而商业保险是应对、分散和转嫁风险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发挥着稳定社会和保障财富的作用。但目前居民的保险意识普遍淡薄,甚至是厌恶、反对,因此加大对财产保险功效的宣传,让人们认识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强化居民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保险意识,规范保险市场,提高服务质量;同时,丰富保险品种,扩大投保范围(包括房屋、车辆、人寿、医疗、养老、教育等),以满足不同居民的保险需求,这是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保证。

2.拓宽居民就业渠道。总体而言,应按照《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实施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和政策,实现就业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核心是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我们认为,其措施主要包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并对企业的裁员行为予以规范和监督;增加就业财政补贴,加大对困难地区、行业、群体的援助力度;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对劳动密集型产业、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转变就业观念,扶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优惠政策等。

(三)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措施

1.提高文化教育水平。“知识就是财富”,人口文化教育水平既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也是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保障。尽管近几年全省的整体文化教育水平得以不断提高,但仍就存在着教育发展不平衡、人才结构不合理、地区差异较大的问题,城乡人口的文化层次差别依就明显,乡村教育依然以初级教育为主,人均受教育年限为7年,低于全省人均受教育水平(8年)。因此,应进一步提高农村人口的文化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的水平,鼓励更多的高水平知识分子到农村工作,加强农村地区办学条件和设施的改进;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新机制,切实提高农村的教育水平;做好农民专业技能培训,加大对科学文化知识重要性的宣传,摒弃“靠天吃天、靠地吃地”的传统思想。

2.严格执行土地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制定适合省情的实施办法。按规定正式授权农民向其他个人或公司流转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形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股份合作等,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将为增加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开辟一个新的渠道。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以后,不仅能获得资金收益,还可以利用节省下来的经营土地的时间从事其他工作获得收入,相当于农民家庭又多了一种可用资产,使农民从土地中获得更多的收益。

3.减轻农民税费负担。全省取消农业税以后,农民税收负担仍然很重,如在生产和消费环节还要缴纳较高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等一系列税收。目前全省农村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挤占挪用补贴补偿的问题仍然很严重,2008年全省重点查处了涉农乱收费等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的案件106起,减轻农民负担735万元。因此,应进一步加大乱收费查处的力度,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税负限额和征收办法;严格执行“村财民理乡代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将减轻农民税负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农民的税负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通报,对违法者严格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