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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伦理学视域下现代公民法律意识探讨

法伦理学视域下现代公民法律意识探讨

[摘要]法伦理学的基本主题是社会个体的存在和发展,即“成人”,成为具有道德蕴涵的人,这将导向现代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现代公民法律意识是社会共同体中个体追求权利、追求法律、追求法的目的的意识,这种法律意识本质上是一种自我意识,并进而升华为理性意志。新时代下,现代公民法律意识是保护个体权利的观念基础,捍卫法律权威的思想保证,实现社会正义的精神动力,并最终涵化为一种“心心相通”的民族精神。

[关键词]法伦理学;现代公民;法律意识

法伦理学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通过对法律的道德论证、反思和批判,确定法律实践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及法律主体———社会个体的道德蕴涵。在法伦理学的视域中,一方面,法律应该具有充分的伦理基础,更加深刻地体现人性内涵和价值。社会个体得以自在自为地活动其间,因之成为具有自觉性和自主性的法律主体。这时,法律将成为个体的一种生活方式,并最终内化为个体精神生活的力量。另一方面,法律是怎样的,生活在其间的个体就是怎样的。关注个体的人格、尊严,重视其权利,自己为人并尊重他人为人。归根结底,法伦理学的主题是人的存在和发展,即“成人”,[1]成为具有道德蕴涵的人,这将导向现代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现代公民法律意识是社会共同体中个体追求权利、追求法律、追求法的目的的意识,这种法律意识本质上是一种自我意识,并进而升华为理性意志。传统社会中民众迫于外在强制压力而表面上臣服于法律,本质上是一种工具性法律意识,从根本上缺少源自内心对法律的尊重和确信。现代公民法律意识彰显了个体的自觉性和自主性,个体是法律的主人而非臣民,是一种公民法律意识、规范性法律意识。它使法律建立在真正的个体基础之上,使法律内化为个体精神生活的力量,并外化为一种生活方式。

一、理念基础:法律意识之于个体权利的维护

通常,权利并不仅仅是指一种单纯的物质利益,权利指向个体的人格尊严。法律意识体现为个体对于自身权利被侵害时的一种敏感性和行动力,这将成为个体维护其权利的观念基础。个体维护其权利,就是维护其人格尊严,这反过来加强了个体在其法律生活中的自觉性和自主性,这将有利于一种“自尊—尊人”的理性社会秩序的型塑。

(一)权利指向个体人格

当个体说某物是“我的”,而他人也认可这一点,就是“我”将自己的意愿加于他人,他人也接受我的意愿,此时这种“意愿”便在我与他人之间结成一种纽带。我在此物上所主张的是我与他人的历史与理性的一部分,“意愿”之中包含着我的人格,此物上面已烙上了我的“人格印记”。[2]21如果谁侵犯了它,谁就侵犯了我的人格,权利是个体人格的延伸。权利与人格的关联,赋予了权利与纯粹物质利益不同的精神价值。所以,个体在争取权利的过程中,关涉的不仅仅是物质利益,而且也是对人格尊严的张扬。现代法律意识永远清楚,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感受到一种痛苦,即敏感性。敏感性是感知权利受到侵害时痛苦的能力,未经历这种痛苦者,不知权利为何物。个体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在个别情况下,可以忍一时风平浪静,但这是偶然情况,而非常态,长此以往势必将产生一种有害的后果。同时,法律意识还表现为在个体意志指引下的一种行动力,行动力即对侵权行为予以抗拒的具体行动。在缺少行动力的情况下,法律意识的敏感性将日趋式微,直至最后很少能够感觉到权利被侵害的痛苦。个体作为法律的主体,运用具体行动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意味着关注自己的人格尊严,珍惜之,并在社会生活中维护之。人格尊严感主导着个体的行为,使他在追求自己权利的同时又不超越权利,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又不削减义务。反之,个体如果没有充分的法律意识,不但难以保障其自身的人格独立,而且还极容易导致侵犯他人的人格独立,从而打破以人格独立为基础而维系的社会平衡秩序。个体既是自然存在,又是精神存在。对于人类,权利则不仅关乎自然之生命,而且关乎其人格。对于个体而言,为自身权利奋斗其实质就是为人格尊严而奋斗。这反过来加强了个体在其法律生活中的自觉性和自主性,这将有利于一种“自尊—尊人”理性社会秩序的型塑。

(二)法律意识对社会秩序的型塑

现代公民法律意识是一种自我意识,内在地包含着类我意识,即个体把他人当成与自己同样的主体来对待,以思维主体“我”为轴心,将“我”纳入思维统摄的范围之内,使之成为思维对象的一部分,或者把思维的对象“他”纳入主体“我”之内,使对象成为主体“我”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建立起以主体为中心的主—客体共在的结构。[3]563现代公民法律意识指引个体与他人角色换位思考,把自己放在他人的位置上去体悟。角色换位基于这样的一个前提,即他人与我都是人类社会的一员,他人有与我同样的需求。在社会共同体中,个体之间独立而封闭,一个个体对于另一个个体来说永远都是一种心理和生理上的“异在”。但每个个体的法律地位都相互接壤,构建成一张相互支撑并相互限制的“法网”,所有网眼都是一个接一个地联系在一起的,破坏一个网眼就意味着破坏了其他的网眼,每一个网眼的完整,都依赖于相邻网眼的存在。[2]107基于社会共同体结构的共生性,个体明白权利是有边界的,其权利的边界就是社会共同体中其他个体的权利。法律意识是个体认知法律、尊重法律、确信法律的理性意志,并能够依法忠实行使自己的权利,自愿履行自己的义务。个体把他人作为权利的主体加以承认、尊重,实际上将他人权利的不可侵犯看作是对自己独立自由状态的担保。对他人权利的尊重既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又不全是为了自己,既是为了他人又不全是为了他人。这意味着既为自己,也为他人承认这一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这将有利于一种理性社会秩序的型塑。

二、思想保证:法律意识之于法律权威的捍卫

法律与权利本是一体之两面,权利只有在法律中才能获得生命,而法律的效力和权威也须诉诸具体的权利。个体具有公民法律意识,维护了自身权利,实则也是对法律权威的捍卫。

(一)法律权威与个体接受的辩证关系

法律权威与个体对法律的认知、理解、接受密切相关。法律的权威归根结底是看法律被实际遵守的程度。个体可能从卑鄙的或者纯粹自私的动机出发去履行他的义务,也可能因为其内心自觉确信法律而遵守之。法律只有在被理解、确信,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真正有权威的。法律本质上是一种伦理规范,正如一定的社会伦理要求一定的个体道德作为其支撑一样,法律同样需要相应的道德支撑才能建立在真正的个体基础之上。当个体在维护其权利时,他也是在捍卫法律的权威。捍卫法律的权威,不仅仅仰赖警察的严格执法、法官的公正司法,更需要社会共同体中每一个个体为此做出自己的贡献。当任意妄为的不法行为出现时,每一个个体都有使命和义务与之抗争,让共同体中每一个个体都成为法律权威的守护者。缺乏伦理基础的法律的强力推行将演变为暴政,只有具有道德正当性基础的法律才能得到社会个体的内心认同和自愿遵守。这种源自于个体内心自觉自主的守法精神正是现代公民法律意识的应有之义,尤为重要的是,这种自觉自主的守法行为不但约束个体自身,更蕴含着对他人的人格和权利予以尊重和维护的意味。

(二)法律意识对于法律权威的捍卫

没有为权利而斗争的法律意识,没有对不法行为的具体抗拒,法律自身将被吞没。法律与权利本是一体之两面,一方面具体的权利从法律中获得生命,另一方面权利还抽象的法律以生命,这恰如左心室到右心室的流动的血液循环。[4]26权利需要主张,方能确立;需要卫护,方能保持。个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可能被他人违法侵害,在这时,如果个体能依法保卫其权利,则其权利仍有保持的希望,而法律的效力和权威也赖以保持。故个体依法保卫其权利,表面上看似乎只是个人之事,实则有维护法律权威之功效。相反,个体不依法保卫其权利,同样不只是个人之事,实则是在破坏法律的权威。如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每次被侵害时,都不用具体行动来加以抗拒违法行为,维护其自身权利,则在侵害人与一般人看来,将逐渐视侵害别人的合法权利为正当。而个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将化为乌有,如果一个国家的大多数公民都是这种想法、做法,那么法律将会变得形同虚设,法律权威将会丧失殆尽。法律需要现代公民法律意识使自己成为创造性的生活力量,而现代公民法律意识则需要法律获得具体的基础。现代公民法律意识接纳法律,用法律的内容充实自己,用法的目的去影响个体心灵生活和引导其行为的时候,法律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威和使命。确保法律权威感的因素,如个体对法律的信任、法律对于公正的观照等,与强制力相比显得更为重要。这不仅包含有个体的直觉和情感,而且包含了他的理性和意志。总之,真正能实现法律的权威和使命乃是个体的现代公民法律意识,这种法律意识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统治的工具,而且要将其具体落实为一种生活方式,并使之成为终极意义的一部分。

三、精神动力:法律意识之于社会正义的实现

权利和法律涉及社会共同体中个体之间关系的制度性安排,正确理解权利和法律不仅是指理解自己所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包括理解他人的权利和义务,这将导向社会正义的实现。社会正义表现为社会共同体中个体之间的一种各守本分、各司其职的公道合适的理想关系。

(一)法律的最高目的是正义

拉丁语中的“Jus”、德文中“Recht”、法语中的“Droit”、意大利语中的“Dritto”以及西班牙语中的“Derecho”,都意指“法”和“权利”,同时它们也具有正义、衡平的含义。[5]34法律有两大价值:一是追求“秩序”的形式价值,一是追求正义的实质价值,他们构成了法律的内在使命。法的目的、价值包括自由、平等、秩序,但最高目的只有一个,即为了正义的实现。只有在正义的规约下,自由和平等才能和谐地达到它们各自的最大限度。法的基本问题之一是法的目的问题,法应当在社会中追求什么,法的目的正在于在社会个体之间的关系中实现正义。正义并不仅意味着个体良善的德行,更主要的是指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一种理想关系。柏拉图认为正义体现为各守本分、各尽其职。正义是给予每个个体应得的部分的那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存在着一种出自理性的普遍正义,但要使这种正义为我们所公认,它就必须是相互的。因为当正直的人对其他人都遵守正义的法则时,却没有人对他做同样的事,那么这将造成邪恶的人的幸福和正直的人的不幸。正义植根于不同个体共存的社会,关涉人际关系的安排,基于相互尊重彼此的权利,正义是人际关系中的公道、公平,是合适。总之,正义是指合理地分配自由和责任,权利与义务的衡平状态。正义以抽象的形式存在于个体的观念之中,不论它以何种形式表现自身,它都不能自我实现。要实现正义,必须借助它自身以外的载体,即法律及其主体———社会个体的参与。

(二)法律意识之于社会正义的实现

法是正义与非正义之间的界限,是自然与一切最原始和最古老的事物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它与自然的标准相符并构筑了对邪恶予以惩罚,对善良予以保护的法律。法律内部蕴含着正义的理念,所谓遵守法律,即为正义。个体由消极的不为不法达到积极的自律守法,并不容不法,这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本质上是一种意志自由,是一种自我立法,使得法律犹如内心的道德律向个体发出“无条件的绝对命令”一般。现代公民法律意识彰显出个体的自觉性和自主性,其中个体的“我”,是主观的“我”与客观的“我”的有机统一。主观的“我”是具有思维能力的我,客观的“我”是被我反思的对象,将我与他人相类同。无论是主观的“我”还是客观的“我”都是把他人等同于我的主体,把我等同于他人的客体,因而在人我之间具有了类比性。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始终以“我”为中心,无论是把我纳入思维的对象,还是将他人纳入主体结构之中,“我”的中心地位是不变的。个体把自己和他人看作自我意识“中项”的两端,在其中,“他们承认他们自己,因为他们彼此相互地承认着”[6]124,任何个体的存在都具有与他人共存共通的交互主体性。由此,个体可以把“我”与“非我”统一起来,既把自己当成客体,又把他人当成主体,可以完成在法律意识中的主客体的交融互换。当“自我”设立“他我”时,“自我”是主体,而当“他我”成为了“自我”的限制时,自我则成了客体。这种关系体现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就是个体与他人的关系。个体自己的存在和发展是靠他人来保证的,个体与他人是统一的。也只有在这个统一中,个体与他人才能达成一种公道合适的关系,才能指向社会正义的实现。

四、内在驱动:法律意识之于民族精神的涵化

法律不是人们外在强加于社会的,而是由社会内部蕴含的民族精神中生发出来的。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民族精神的有机产物。产生法律的真正动力并不是立法者的意志,而是民族精神作用的结果,而现代公民法律意识将反过来涵化民族精神。

(一)民族精神强化法律意识

民族精神是在民族长期的实践中孕育和生成的,是民族意识、民族伦理的深层内涵。民族精神为本民族绝大多数成员所普遍认同和共同遵循,是内化于民族成员意识之中的一种主体性存在,反映了一个民族的主体意识和自我认同。民族精神建立在民族成员的共同意识之上,是维系民族生存与发展的一种内在精神力量。法律不是可以由立法者任意制定的,它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与理性之中,其真正的源泉是人们普遍认同的道德信念。就像民族的语言和风俗习惯一样,法律是由民族精神决定的,是民族精神的有机产物,代表了民族精神的价值。一种代表了本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亲和感,促使个体主动地尊重法律、确信法律,并在社会生活中维护法律的权威,这将最终唤起个体对于法律神圣目的和终极意义的现代公民法律意识。相反,如果法律与本民族固有的传统文化价值相悖,没有反映民族精神的吁求,那么它对于社会个体而言就是一个异己的存在物,它不是个体生活的需要而是国家强加的,其目的是压迫和束缚个体,个体时刻想到的便是规避和拒斥法律。当个体不得不接受这法律的时候,个体将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在外在强制压力的裹挟下,个体只能是消极被动地服从法律,而这时法律已从个体的情感和意识中根本性地丧失了其应有的效力和权威。个体逐渐麻木了其自觉性和自主性判断的神经,将其愿望和期待深埋于心底。当个体泯灭了其参与法律生活的热情,自由、平等的现代公民人格将难以形成,而类似于传统社会中奴性的臣民人格将极有可能再度出现。

(二)法律意识涵化民族精神

现代公民法律意识体现为一种自我意识,自我意识本身包含着对他人的承认,这意味着在我之外有他人,我把他人也看作自我,每个人都有和我一样的生命,都有他的权利、有他的人格尊严,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因之,在各自独立存在而又相互联系的法律意识中,个体在两个“我”之间找到了一个统一的共相的我,“我”就是“我们”,“我们”就是“我”。以我心通达你心,本民族的全体公民由此心心相通、心心相印,而形成一个关于民族精神的可通约的意义平台。[7]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保持其文化传承的精神纽带,它反映着一个民族的生命力、凝聚力、生存智慧和精神追求,影响着该民族的生存现状和发展前途。民族精神是在一定历史发展进程中孕育、生成和演进的,是将长久存在的,具有历史连续性与稳定性。同时,它又是动态的,随着时展和民族进步它将不断丰富自身内容,展现出时代性特征的一面。公民健全的法律意识是国家力量、民族精神极为丰富的源泉。法律意识是民族之树的根须,当这种法律意识健全时,民族之树定会枝繁叶茂,将傲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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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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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许章润.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J].读书,2003(1).

作者:刘海波 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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