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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中伦理学问题及对策

亲子鉴定中伦理学问题及对策

摘要

现代生物技术在亲子鉴定中的应用,是人类科学史上的一大突破,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科学客观的证据,解决了诸多司法难题,对维护婚姻和家庭稳定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亲子鉴定技术是一项特殊的医学检验,它考量着家庭的亲情,影响着子女的权益,带来一系列伦理、法律、家庭及社会问题。因此,国家应对此类鉴定活动进行规范,并加以引导和限制。

关键词:亲子鉴定;伦理;道德

“亲子鉴定”(PaternityTest),又称“父权鉴定”,是指用医学、生物学及人类学等学科理论与技术,来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别是父亲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并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的鉴定活动,以确定彼此的伦理和法律关系。亲子鉴定方法从古代的“滴血认亲”,逐渐发展至当前的分子生物学DNA检验的方法。亲子鉴定的检测对象,也已不再局限于直接相邻的父母与子女两代之间,对隔代个体间、旁系血亲之间、甚至其他的个体之间是否存在亲缘关系,亦可进行鉴定;亲子鉴定的检材范围,也不再限于成熟个体,使用胎胚绒毛、羊水、脐血及毛发等样本亦可进行相关鉴定。现代亲子鉴定技术的出现和应用,是人类科技史上的一项大突破,在司法实践中解决了很多纠纷和难题,从某种程度上说,它对于维护现有的婚姻关系和家庭伦理具有积极意义的。但是,由于亲子鉴定技术的特殊性,其也考量着家庭的亲情,影响着子女的合法权益,运用不当也可能会带来一系列伦理、法律、家庭及社会问题。[1]因此,国家应对此类鉴定活动进行规范,并加以正确引导和限制。

一、亲子鉴定在解决社会问题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申请亲子鉴定的人数在逐年增加。通常,根据性质可以将申请亲子鉴定的情况分为以下几大类:一是刑事案件中的亲子鉴定,如杀人案件、强奸案件以及拐卖人口案件等,就需要对当事人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存在亲生关系;二是涉及民事纠纷即司法诉讼的鉴定,如父母对自己子女血缘关系上存在疑虑、在医院抱错婴儿、亲人失散、非婚生及计划外生育、移民等,需要确认当事人的亲缘关系;三是意外事故及灾害,如地震、空难、矿难、车船失事等,需要识别遇难者的身源,或验证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2]

(一)亲子鉴定对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论说不透

当前,我国法律对证据的要求逐渐提高,对强奸致孕的案件均需要进行亲子鉴定,以便确认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亲子鉴定的结论常常成为重要的法庭证据。近几年来,我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发案率居高不下,公安机关建立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数据库”,经过调查后将被拐卖人员父母的血样,以及其他疑似被拐卖孩子的血样DNA信息录入数据库,可进行身源查找和对比,从而确定可能存在的亲子关系,找到亲人及归属。此外,部分杀人案件中,及时查找死者身源,对案件的破获也具有重要作用;碎尸案件中或对腐败尸体的身份进行辨认常常存在较大困难,这也常常需要借助亲子鉴定予以识别。

(二)亲子鉴定维护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的确立是我国婚姻和家庭伦理进步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现代文明的重要体现。这种历史性的进步同时赋予了家庭成员的责任与义务,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更为神圣和崇高,并赋予了不可替代和不可侵犯的价值内涵。[3]由于人们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相关伦理问题的高度重视,亲子鉴定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出现并逐渐被广泛采用,这与我国婚姻制度的形成密切相关。亲子鉴定能明晰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排除婚姻关系的欺骗行为,明确家庭责任,消除疑虑与妄测。从某种意义上说,亲子鉴定对维护当代中国人婚姻健康和家庭伦理,抵制性随意、性堕落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亲子鉴定给婚姻和家庭伦理带来新的问题

(一)亲子鉴定中的知情同意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涉及伦理问题

亲子鉴定中最有争议的问题,常常是那些母亲不知情或不同意的鉴定。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检测水平的提高,亲子鉴定完全可以在母亲不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因此,单独由父亲提出鉴定要求并委托进行的单亲亲子鉴定案件逐渐增多。“知情同意的原则”是指有行为能力的个人在信息充分提供条件下对所参与的事情的自愿决定。[4]因此,在亲子鉴定中知情权应该受到更大的关注。然而,我国目前关于亲子鉴定中知情同意的要求存在法律缺失,只有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的思想工作。这只是一个指导性的原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知情同意是所有当事人的基本权利,父亲、母亲和孩子三方都应该有自主权。目前,多数亲子鉴定案件中孩子没有年满14周岁,缺乏基本的判断能力和自主权,知情同意的原则无法得到落实。如果只强调父亲的知情权,不顾母亲和孩子的权利而单向行使这种知情权,明显是对母亲和孩子人格的不尊重。随着亲子鉴定案件数量的增多,我国迫切需要出台新的法律以规范亲子鉴定活动,毕竟亲子鉴定中的知情同意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涉及伦理问题。

(二)亲子鉴定强化夫妻间性关系的专一性,忽视了父母在现代家庭关系中的职能和社会伦理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既属于亲情关系,也是一种社会关系,血缘关系是这种社会关系的自然基础,但是社会关系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自然的血缘关系。中国深受儒家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更为注重血缘宗亲关系,并以血缘关系作为家庭和社会发展的伦理基础。[5]事实上,在父母和子女的家庭关系中,感情因素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感情的发展,社会性父亲较生物性父亲对子女成长影响的意义更为重大,自然血缘关系甚至逐渐退至非重要的地位。亲子鉴定只限于判断人的自然特征的亲子关系,只是解决了人伦关系的最初级的自然方面,不能解决人们之间的社会和情感的问题,甚至是在毁坏着家庭和社会关系的其他方面。从某种程度上说,亲子鉴定行为夸大了血缘关系在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中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亲情、感情、社会责任等因素的重要性,甚至忽视了家庭关系中的社会伦理。

(三)产前亲子鉴定的行为侵犯了胚胎正常发育的权益

随着更多新技术手段在亲子鉴定中的应用,检材范围也由常规血样延伸为孕期的羊水、脐血和胎盘绒毛等样本。因此,很多亲子鉴定案件是在孕期进行的,这种有创性的取材不仅给胎儿和孕妇带来可能的潜在危险,而且在鉴定结果不是当事人预期时,促使当事人以各种理由终止妊娠。尽管这种做法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要求及规定,但可以肯定的是此类行为明显地蔑视胎儿生命权,从生命伦理学和医学伦理学的角度看,这是违背伦理道德的。

(四)亲子鉴定置男女双方的权利于不平等的地位

在现代社会中,男女平等是衡量婚姻和家庭伦理关系的重要道德标准之一,亲子鉴定活动中的男女双方也应该是平等的。然而,亲子鉴定案例中,大部分委托事项是鉴定父子之间的亲权关系,这极大地强化了男子亲权的意义,忽视了女性亲权的意义,与现代社会的男女平等以及婚姻和家庭的伦理文明相背离。

(五)亲子鉴定凸显中国婚姻家庭中的情感和信任危机

婚姻的伦理基础是爱情,爱情的伦理基础是信任。家庭关系中的核心关系之一是夫妻关系,亲子鉴定的介入极容易造成并加重夫妻间的不信任感,导致婚姻和家庭信任危机,甚至婚姻和家庭的破裂。多家鉴定机构统计数据显示,在所受理的亲子鉴定案例中,仅有10%左右的案例属于非婚生子女,而因亲子鉴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以至离婚的却超过这一比例。

三、加强相关立法,规范亲子鉴定活动

(一)法律应明确对亲子鉴定的限制规定

在法律上,西方实行婚生推定法,大大保障了家庭关系的和谐,而我国常常以亲子鉴定结果来做婚生否定,导致孩子和家庭的利益都受到损害。[6]亲子鉴定是一项兼具有科学性、伦理性的医疗活动和司法实践工作,我们不能把它等同于一般的医疗服务活动,而是必须纠正目前无序、随意进行鉴定的现状,并进行必要的管理和限制。2009年4月24日,德国议会联邦议院通过法案,对基因测试提出明确要求,禁止秘密进行亲子鉴定,违者将面临最高5000欧元罚款。根据相关法案,婴儿出世后,若家长出于性关系不明朗等原因,而要求进行私人亲子鉴定的,将一律被禁止。几乎与此同时,法国也制定并通过了相关法案,严格限制当事人随意进行DNA亲子鉴定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知情同意、尊重、不伤害的原则构成亲权鉴定的伦理原则基本体系。[7]我国也应完善相关鉴定的立法,确立依法鉴定原则,严格限定实施亲子鉴定的条件。鉴于亲子鉴定活动的严肃性,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后,必须取得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同意以及法院的批准后,才可以进行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诉讼性亲子鉴定时,亦不得直接受理个人的委托。对诉讼外亲子鉴定的委托行为,也应充分保障夫妻双方以及子女的知情权对无论诉讼性或诉讼外亲子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受理范围都应该依法作出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受理范围。与此同时,还应该严格控制鉴定检验材料的来源,对实施亲子鉴定的相关单位、人员、设备和实验室条件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并考虑对亲子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到亲子鉴定发展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仅靠法律手段是不可能完全解决的。司法鉴定的管理部门也应该发挥管理职能,强化亲子鉴定的行政管理与指导,从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两个方面规范亲子鉴定活动。

(二)以现代婚姻家庭伦理为基石审视亲子鉴定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社会的和谐稳定依靠家庭的和睦。亲子鉴定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伦理及社会问题远远超出了人们的预期。针对转型期婚姻伦理现状和婚姻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构建现代新型婚姻伦理制度,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保障婚姻和家庭生活的健康发展。现代婚姻家庭伦理既要继承中国传统婚姻伦理,还要吸收西方婚姻伦理中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合理部分,将权利与义务并重,以提高婚姻主体遵守婚姻伦理规范的自觉性。此外,在社会教育中要注重并积极开展家庭伦理道德教育,以道德来约束夫妻双方的基本行为。夫妻双方均应该建立互相信任机制,遵循婚姻和家庭伦理道德规范。在社会大环境下积极培养慎用和不轻易选择亲子鉴定的观念,促进家庭和社会关系的良性发展。[8]

(三)在全社会树立慎用亲子鉴定的观念

亲子鉴定能够帮助人们解决有关亲权诉讼的矛盾,但其无法解决其带来的后续问题,因此,应在全社会培养慎用亲子鉴定的观念,倡导不轻易选择亲子鉴定。如果不是夫妻间的信任危机已经无法挽回,或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亲子鉴定能不做则尽量不做,即使确实需要进行亲子鉴定时,也应该做到知情同意或由法院进行委托。否则,因为一时的夫妻矛盾,而鲁莽、轻率地选择进行亲子鉴定,不但白白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还可能激化矛盾,酿成夫妻反目、感情破裂、家庭解体的悲剧,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四)强化对亲子鉴定机构的行政管理与指导

在强化亲子鉴定机构的行政管理与指导过程中,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两个方面都应该发挥作用。首先,要设置亲子鉴定机构准入标准,在亲子鉴定审批时从严审核机构的资质,从其实验室设备、人员配备及技术条件等多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以便保证鉴定结果的精确性。同时还要组织行政管理机构和行业自律机构的相关专家,对各个亲子鉴定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和监督,对实验技术方法等进行现场评审,对不合格的机构及时予以取缔。综上所述,亲子鉴定背后隐藏的家庭危机及其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绝不是一个鉴定结论所能承载的,需要人们发挥社会各方的积极因素,从现代婚姻家庭伦理角来度审视亲子鉴定。科技只有服务于至善的目标,才能促进人类社会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汤家全,陈德京.伦理学在法医实践中的应用初探[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3,26(3):282-283.

[2]卫洁,李生斌.亲权鉴定中的伦理和法律问题[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22(3):27-28.

[3]钱广荣.亲子鉴定:科技维护家庭伦理存在的道德悖论[J].伦理学研究,2006,(4):100-103.

[4]王延光.艾滋病预防政策与伦理[M].北京: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21-238.

[5]吴英永,邓虹.亲子鉴定的伦理反思[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0,23(4):71-72.

[6]王延光.中西方遗传伦理的理论与实践[J].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231-246.

[7]崔秋锁.伦理学发展面临的挑战、困境和出路[J].道德与文明,2009(2):16-19.

作者:李学博 丁明霞 单位:山东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