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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实践中伦理学的运用

法医实践中伦理学的运用

摘要

法医学鉴定涉及活体以及检验尸体的检验,进而做出一个科学的判断,提供法医学证据和审判依据给侦破刑事案件、调解民事纠纷,同时,法医学实践也经常涉及到与伦理有关的问题,处理不好容易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本文阐述了法医实践中伦理学的运用,以期为类似的案列提供参考及经验。

关键词:法医学;鉴定;伦理学

一、引言

法医学是一门交叉性学科,是法学和医学的融合,同时又是一门密切联系社会科的自然科学。在现有的司法鉴定与法医学检验过程中,法医学和伦理学有很大的联系,司法鉴定工作以及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是涉及医学伦理学最多的问题。因此,社会开始更加的关注医学伦理学,与此同时,我国国内学者对于探讨法医学实践中涉及的伦理学问题也十分的积极。而在法医学实践当中涉及的方面比较的多,如被鉴定人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尊重原则以及公平公正原则之类的,如何在法医实践中运用好伦理学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二、法医学及法医伦理学

法医学指的是使用医学方面的知识来解决一些法律问题的一门科学,在民事纠纷调解以及刑事案件侦破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够为案件提供医学证据。法医学是一门独立学科,其性质和其他医学学科有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医学有独特的鉴定方法、明确鉴定对象、明确的鉴定范围,为法律提供医学证据是法医学的基本任务。相比而言,法医伦理学没有十分明确的概念,但是这个概念对于法医伦理学的研究以及实践应用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可以尝试着将法医伦理学的概念概括为运用伦理学的知识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的有关人身死伤时的道德题。法医伦理学属于应用伦理学的分支,是伦理学的发展与外延,是综合运用司法伦理学以及医学伦理学所得产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医职业道德是法医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对人体进行检验是法医学鉴定的主要手段,而其任务就是据此将死亡时间以及致伤工具给推断出,进而得出死亡原因、鉴定损伤程度以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等信息,为案件的侦断提供线索。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一定会与被鉴定人、司法机关、社会各界与家属打交道,法医工作者的品德以及语言的表达能力等行为规范对于能否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取得当事人的合作与信任能够起到很关键的作用。所以,在性质上,鉴定人在法医工作当中一定要具有了伦理学的基本知识。

三、伦理学在法医实践过程中应用原则

(一)保密原则

在进行鉴定时,法医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被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伤残情况以及法医工作人员等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信息给他人,这就是保密原则,所谓的不良后果指的是一旦泄露法医工作人员的隐私,或者被鉴定人的情况,可能会间接或直接对法医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造成损害,使其尊严、心身健康及人格、声誉等受到伤害而产生的不良后果。除了与鉴定有关人员,不能够将患者的隐私向他人。被进行法医鉴定时鉴定人所需的有关患者的相关信息,以及被鉴定人的疾病、伤残隐私等等信息。

(二)知情同意原则

对于法医鉴定的方法、过程以及鉴定所使用的依据,被委托方与鉴定人有权了解,被委托方对于鉴定人的情况有权进行了解,进而选择鉴定人。这就是知情同意原则。在法医学鉴定中运用知情同意原则,具体是指当法医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测或者检查时,鉴定人需要先向被鉴定人鉴定方法、提供鉴定费用等方面充分、真实的信息,特别是鉴定结论的依据以及鉴定方法的使用,要让被鉴定人和委托方自主做出选择,选择拒绝或者接受所提供的鉴定方案,鉴定人才能开始进行鉴定。另外,要在鉴定中运用好知情同意原则,法医工作人员需要掌握当地的风俗习惯和民族风情,因为法医病理学鉴定中,器官取材以及尸体解剖会和当地的一些民族习惯与风俗有悖,对此,鉴定人要以合理的方式向其家属说明原因,以征得同意、求得理解,应该让家属了解需要留取的检材、尸检的过程以及操作方案。

(三)鉴定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指的是在法医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公平的对待案件本身、被鉴定人以及与鉴定有关的双方当事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在法医工作人员实际的工作中,在法律范围内,对被鉴定人不管在是在心理上还是在具体的工作中有在一些的倾斜,这无论是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中都是不合理的、错误的,法医工作人员不应当把被鉴定人当成案件的弱势群体,这是不合法的。值得明确的是鉴定机构处以及鉴定人都是在中立的第三方位置,不作为诉讼所涉各方的授权代表,不作为委托方及其关系方,鉴定活动的开展不能受到来自行政、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干预及影响。鉴定活动依法接受国家、社会、主管部门和委托方的监督授权代表,不能从事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业务。

(四)尊重原则

人与人以及人在社会中最基本的权力就是尊重,尊重对每个人都是一种基本的需要。尊重原则在法医鉴定中有尊重被鉴定人以及其人格,尊重被鉴定人的权利以及尸体等。在选择权上尊重患者,对鉴定双方关系不对称性以及不对等性的特点要进行着重的注意,是的被鉴定人有被动变为主动,主动提供有关鉴定程序的信息给被鉴定人和其家属,坚持与被鉴定人进行协商,向被鉴定人提供更加多的自主机会,对鉴定过程,被鉴定方有权对其进行了解,对于鉴定人,其拥有选择权以及投诉权,有权对鉴定结论进行质疑或者投诉对鉴定服务,这些都是尊重原则的具体体现。尊重原则是无条件的,无条件的前提下,对任何被鉴定人鉴定人员要对其人格进行尊重,将一些服务上的不当情况给避免掉,减轻两者间的矛盾。另外,在法医鉴定中践行尊重原则,要被鉴定人或者死者的隐私权利有绝对的尊重,例如,在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时,通常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这时,对于被鉴定人身体缺陷的秘密以及疾病,鉴定人要对此进行保守,不得向其他无关人员进行透入,对被鉴定人的隐私进行严格的保密,因为一旦泄漏被鉴定人的秘密,很可能伤害到被鉴定人和家属。

四、案例

一个案例中被鉴定人赵某在肺胸上有着比较严重的疾患,表现为肺大泡破裂;自发性气胸并双肺重度萎陷;支气管扩张症;双肺多发性肺大泡形成并灶性肺出血;慢性支气管炎并慢性支气管周围炎;间质性肺炎伴急性肺淤血等。除此之外,本例还检见脑、心、肝、肾、肾上腺的急性应激改变和慢性阑尾炎改变、脾等脏器的急性缺氧性改变。本例在分析死因原因,发现死者有着严重气胸所致的双肺萎陷程度,可能会造成急性的呼吸功能障碍,进而导致其死亡。本例对于暴力性因素致死改变、体表及暴力性因素致死改变内脏组织器官的中毒性改变并没有进一步的发现,因此本例在鉴定死亡原因时为“系在肺部疾患的基础上因肺大泡破裂导致自发性气胸以及由之所致的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但是。对鉴定结论死者家属持怀疑态度,因为对鉴定结论家属不承认,最后,本例演变到了对簿公堂的状态。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进行法医学的司法鉴定时,会涉及到很多伦理学问题,因此需要做好法医实践中伦理学的研究和探讨。同时法医鉴定纠纷以及投诉因为伦理学的问题所造成的也要进行多加的注意。对法医学鉴定中涉及的一些伦理学上的问题要理解精准却全面,这对鉴定业务质量能够起到一定的提升作用,可提高法医学鉴公正、科学以及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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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韵 庄烈辉 单位:汕头市潮南区刑侦大队技术中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