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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道德论文:宋元间道德生活

古代道德论文:宋元间道德生活

本文作者:鲁芳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

屠城与民本的对抗

汉民族传统文化中“民本”思想十分久远而且流传深广。孟子就曾指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得乎天子为诸侯,得乎诸侯为大夫”(《孟子•尽心下》)。认为要“王天下”,就应当行仁政,得民心。荀子则认为君和民是舟与水的关系,“庶人安政,然后君子安位。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荀子•王制篇》)。至唐朝太宗之时,宰相魏征也多以“君,舟也;人,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贞观政要•论政体》)来警示皇上,让他不要忘了对于百姓的安抚及惠泽。可以说,争取民心,是历朝历代圣王极为重视也努力去实现的目标。虽然汉民族统治下屡有战乱,而且汉民族的战争也不乏武力和血腥,但是汉族统治者重视对百姓的安抚,重视获取民心。所以,武王伐纣,杀者无数,但是百姓认为他是仁义之师。成吉思汗时期,蒙古开始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蒙古在灭宋之前,仍然处在封建生产关系尚未成熟的阶段,其奴隶制时期的对人口的掠夺和屠戮的传统一直沿袭。他们缺乏对“人”的认识以及对“人力”的重视,更是缺乏“以民为本”的道德观念。正因如此,与蒙古统治者对汉民族的征服相伴随的,是汉族百姓对蒙古军队的惊恐与畏惧。蒙古人骁勇善战,他们的战争充斥着大量的烧杀劫掠,其破坏力令人胆战心寒。蒙古军队素有“屠城”的惯例。如果被攻打地区的人们奋起抵抗,蒙古军队破城之后,则不管老少美丑、贫富逆顺,一概予以诛杀。据史料记载,蒙古军队攻陷保定之后,将城中百姓尽数驱赶出城,下令先杀老人;过了两天,再次下令,无论老幼,一概杀死(《静修先生文集》卷十七:“孝子田君墓表”)。就这样,保定城内数十万百姓死于蒙古军队的屠戮之下。不仅如此,蒙古军队还砍下了他们的头颅,仅堆放在城里的头颅就差不多与城墙等高了(《陵川文集》卷三十五)。此等惨状,让汉族百姓畏惧不已。显然,这样的屠戮使汉族百姓很难将蒙古统治者与“圣王”联系起来,这样的屠戮也很难使蒙古统治者得到受征服地区汉族百姓的“民心”。深谙汉民族传统文化的朝廷大臣们都深知这个道理。于是他们纷纷提出建议,强烈要求蒙古军队放弃屠城,以获取民心。耶律楚材主要从“利”的角度对窝阔台进行了劝谏。窝阔台时期,蒙古军队攻克了南京,率军将领要求屠城。耶律楚材急忙去见窝阔台,晓之以利害,他说:“将士在外征战数十年,想要获得的无非是土地和人民罢了,如果大肆屠戮,将人都杀尽了,要了土地还有什么用呢?”(《耶律楚材传》,《元史》卷一百四十六)窝阔台听取了耶律楚材的建议,下令禁止屠城,这样,城中的一百四十七万百姓才得以幸免于难。在蒙古军队中,有一些征战中投降的宋朝官员,他们对于屠城也非常不满,纷纷向蒙古统治者提出建议。与耶律楚材的劝谏不同,他们主要从“义”的角度,从一个王者应有的道德品质以及为政之方的角度,婉谏蒙古将领注意安抚民心,放弃屠戮。史天倪是木华黎手下的汉人将领,他曾对木华黎说:“今中原粗定,而所过犹纵钞掠,非王者吊民伐罪意也。且王奉天子命,为天下除暴,岂复效其所为乎?”(《史天倪传》,《元史》卷一百四十七))刘亨安也曾向木华黎建议:“自古建国,以民为本”(《刘亨安传》,《元史》卷一百五)。于是木华黎接受了他们的意见,下令:如果胆敢剽虏,一律以军法处置。自此以后,蒙古军队的屠城逐渐减少直至消失。我们看到,当蒙古军队的屠城传统与汉民族的民本观念发生对抗,其最终结果是,蒙古统治者在众臣的劝谏下摒弃了自己的传统,这在一定意义上表现出蒙古统治者对汉民族道德观念的妥协,以及对汉民族道德生活的接纳。元统一中国后,蒙古统治者并未真正地坚持和实施民本政策,他们过着挥霍无度的生活,而百姓的赋税徭役仍然十分沉重,生活困苦。

孝道观念的契合与差异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宋代统治者更是不遗余力地宣扬孝道,甚至使孝道走向了极端:“上以孝取人,则勇者割股,怯者庐墓”(《宋史•选举志》);“太祖、太宗以来,子有复父仇而杀人者,壮而释之;刲股割肝,咸见褒赏”(《宋史•孝义传序》)。不仅汉民族有敬老之风,契丹、女真、蒙古等少数民族也都崇尚孝道。只是他们的孝道观念较为朴素,缺乏一套像汉民族一样丰富、缜密的礼制来保障孝道的实施。宋元时期,随着民族间交往的频繁,民族之间的孝道观念也开始相互影响,其中虽然不乏少数民族对汉民族孝道礼制的借鉴及尊重,但是也有他们对于汉民族孝道观念的选择性否定。少数民族不乏孝道、孝行。辽建立以前,契丹族就有自己特有的孝道观念。由于契丹族处于母系氏族公社阶段,所以其孝道主要表现为敬母。辽建立以后,社会生活中仍然保留母系氏族公社时期的道德观念,因此在辽的社会生活中,妇女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据《辽史》所载,以“孝”治天下的辽统治者都十分敬重母亲。辽太祖在征战过程中,听说母亲生病,竟不顾军务繁忙,一天之内骑马狂奔六百里,回家照看母亲。辽太宗听说母亲身体有恙,也是马上赶到母亲身边亲自侍候,母亲不吃饭他也不进食,汤药一定要亲自尝过之后才端给母亲;为了母亲的病尽快痊愈,太宗“告太祖庙,幸菩萨堂,饭僧五万人”(《辽史•太宗纪》),为母亲祈福并大行善举。在他的悉心照顾和诚心感动之下,母亲的病终于痊愈。不仅身份显贵的君主能够践履孝道,契丹的普通百姓同样懂得孝敬之道。据说当年“楚公”来到契丹,在饭店吃饭,将没有吃完的夹子送给店中小二,小二授而不吃,楚公问其原因,小二告诉他说要带回去给自己的父母吃。其对父母的关怀与惦念之情可见一斑。金朝世宗皇帝也是个崇尚孝道之人。他“性仁孝,沉静明达”(《本纪第六•世宗上》,《金史》卷六),号为“世宗光天兴运文德武功圣明仁孝皇帝”。他曾教导自己的儿子,不要忘记祖宗的醇厚之风,要勤修道德,做一个谨守孝道之人,做一个明信赏罚之君。世宗十四年四月,世宗来到垂拱殿,对皇太子和亲王说:“人之行,莫大于孝弟。孝弟无不蒙天日之祐。汝等宜尽孝于父母,友于兄弟。自古兄弟之际,多因妻妾离间,以至相违。且妻者乃外属耳,可比兄弟之亲乎。若妻言是听,而兄弟相违,甚非理也。汝等当以朕言常铭于心”(《本纪第七•世宗中》,《金史》卷七),再次宣明孝弟乃为人之本。元朝的社会生活中也不乏行孝之人。畏兀儿人布鲁海牙就是个大孝子。他在燕京盖了所宅子,把母亲接来和自己共同居住;俸禄“不入私室”。布鲁海牙年幼的时候经常遭到叔父阿里普海牙的欺负,财产也被叔父霸占。然而,布鲁海牙显贵之后,不念旧恶,在自己的宅子旁建了一所宅子,把叔父接来居住,尽力服侍。(《布鲁海牙传》,《元史》卷一百二十五)其孝行堪比舜帝。少数民族社会生活中的这股行孝之风与汉民族的孝道观念完全契合。辽、宋虽然战事频仍,而且宋还不堪一击、屡屡求和,但是对于汉民族的文化和制度,辽统治者还是十分欣赏、乐于学习和借鉴的。例如圣宗在母亲去世之后,为母亲守丧三年。辽统治者还通过制度保障孝道的实施。“民间有父母在,别籍异居者,听邻里觉察坐之。有孝于父母,三世同居者,旌其门闾。”(《辽史•圣宗纪》)而不孝敬父母者将会遭致惩罚。兴宗就曾下诏,如果“倍父母”,就“不得举进士”(《辽史•兴宗纪》)。可见,是否孝成为了辽统治者选拔人才的基本条件。汉民族有“丁忧”之制。朝廷官员的父母如果去世,无论他担任何种官职,都必须回到祖籍为父母守制27个月。但是,元朝官员是否遵循此制,起初并无规定,以至于一些朝廷命官长达十年都无法回家省亲。于是大臣僧家奴上书文宗:“自古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今官于朝者,十年不省觐者有之,非无思亲之心,实由朝廷五给假省亲之制,而有擅离官次之禁”(《元史•文宗纪》)。公元1291年,元政府对于官员奔丧做出了正式规定:“三年之丧,古今通制。今后除应当怯薛人员、征戍军官外,其余官吏父母丧亡丁忧,终制方许叙仕,夺情起复不拘此例,蒙古、色目人员各从本俗,愿依上例者听。”(《元典章》卷十:《吏部四•职制一》)仁宗即位后,又特别宣布:“官吏丁忧,已尝著令,今后并许终制(实27个月),以厚风俗。朝廷夺情起复,蒙古、色目、管军官员,不拘此例”(《元典章》卷十:《吏部四•职制一》)。可见,蒙古统治者的“丁忧”之制主要是针对汉族官员制定的,蒙古人、色目人都不受此约束。这同时也说明了,蒙古统治者制定这一制度并非是意欲宣扬孝道,而不过是对于汉人行孝之风的尊重罢了。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元朝统治者对于孝的认识和理解与汉民族存在有差异,因此对于汉民族所倡扬的某些孝道观念,他们或者无法接受,或者完全相悖。蒙古人起初对于孝道并不十分重视,直到他们入主中原之后,对于孝道才多少有所接受,并且加以改造。早在成吉思汗时,全真教道长丘处机就劝之行孝:“雷,天威也。人罪莫大于不孝。不孝则不顺乎天,故天威动以警之。”(《释老》,《元史》卷二百二)这应该是较早的蒙族统治者所接受的关于孝道的宣传。蒙古统一中国后,汉人有行孝之风,蒙古统治者也不得不有所重视。但是对于汉人的孝道观念,他们并没有全盘接受———宋代所极力提倡的诸如王祥卧冰、郭巨埋儿等感天动地的孝行,蒙古统治者则命令加以禁止。《元史》载:“诸为子行孝,辄以割肝、刲股、埋儿之属为孝者,并禁止之。”(《志第五十三•刑法四》,《元史》卷一百五)而且还规定:“诸父母在,分财异居,父母困乏,不共子职,及同宗有服之亲,鳏寡孤独,老弱残疾,不能自存,寄食养济院,不行收养者,重议其罪。亲疾亦贫不能给者,许养济院收录。”(《志第五十一•刑法二》,《元史》卷一百三)也就是说,子女可以抛弃父母,不尽赡养之责。可见,蒙、汉对于“孝”的理解的差异之大。正是在元统治者并不十分重视孝道的影响之下,汉人的行孝之风也有所衰败。

收继婚与贞节观的矛盾

汉民族的贞节观念历史悠久。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贞节观念的强弱有所不同,但是它已然成为女性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要求。宋朝时期,朱熹更是提出“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将贞节置于人的生命之上,从一而终、不事二夫是女性保守贞节的应有选择。汉民族的这种守节观与少数民族的收继婚发生了极大的矛盾。在民族间交流的过程中,婚姻家庭生活领域的道德观念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其中虽然出现了收继婚对汉民族贞洁观念的冲击,但仍然以少数民族对贞洁观念的接受为主体。收继婚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婚姻习俗。一般是指妇女在丈夫死后,可以由亡夫的亲属收娶为妻。据《史记•匈奴列传》载:“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这说明收继婚主要有兄收弟媳、弟收兄嫂以及子收庶母等形式。这种婚俗虽然在汉民族中也存在,但是在少数民族中为多。宋元时期,辽、西夏、金、蒙古等少数民族的婚姻制度中就仍然保存着收继婚的习俗。辽朝时,哥哥死后,弟弟有收娶嫂子的权利和义务。所以,道宗的女儿在丈夫死后,其小叔依照本族习俗想要收娶公主为妻。女真族亦有收继婚习俗:“旧俗,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后妃传下》,《金史》卷六十四);“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金志•婚姻》)。这种情况在蒙古族也是如此。随着辽、金、蒙古等少数民族在与汉民族的斗争中交往的增多,人们逐渐受到汉族贞节观的影响,一些人对于收继行为开始采取反抗的态度。元朝时期,有人对于收继婚的道德性提出了质疑。乌古孙良桢,天资聪颖,喜好读书。至治二年,因父祖之功而在朝中任职。她为人正直,多行惠政,而且深明大义。她曾多次上疏皇帝,指斥国政。对于儒学,她推崇有加。她认为要使国家长治久安,“其术在乎敬身修德而已”,因此皇帝如果能够多任用一些像许衡一样的儒臣,效仿唐、虞三代之道,日修其德,“实万世无疆之福也”。这样一位深喜儒家思想的女性,对于收继婚持完全的批判态度。她指出,依照国俗,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这与伦理纲常相对立。可是依照国家法令,汉人、南人需要遵守纲常,蒙古人则无须遵守。这名义上是对蒙古人的尊重,实际上是对他们的侮辱。所以她谏言皇帝,“自天子至于庶人,皆从礼制”。(《列传第七十四•乌古孙良祯》,《元史》卷一百八十七)至正十五年,大斡耳朵儒学教授郑咺建指出,国家应当摒弃蒙古本俗,重新制定礼义制度。不行三年之丧,还收继庶母、叔婶、兄嫂,“恐贻笑后世”。(《本纪第四十四•顺帝七》,《元史》卷四十四)虽然这些主张并未引起元朝统治者的重视,收继婚的风俗依旧,但是也有不少蒙古妇女由于受到了汉族贞节观念的影响,开始反抗收继婚。例如鲁国大长公主祥哥剌吉,丈夫死后,小叔想要收她为妻,她拒不再嫁,依靠自己的力量抚育孩子。(《文宗纪二》,《元史》卷三十三);弘吉剌部人脱脱尼,丈夫之后拒绝丈夫前妻的儿子“以本俗制收继”的要求,并且苛斥道:“汝禽兽行,欲妻母邪,若死何面目见汝父地下”?(《列女传一》,《元史》卷二百)与少数民族在贞洁观念影响下反抗收继婚相反的是,一些汉族人因受到契丹、女真、蒙古人的影响,开始实行收继婚;尤其是在北方地区下层贫民中,收继婚尤为盛行。然而元朝政府对汉人的收继行为严加限制,只有“弟收兄嫂”成为元代汉人唯一合法的收继婚形式。同时还规定:“应继人不得骚扰,听从所守”,如果“年甲争悬”(年龄差距太大),也不准收继。(《通制条格》卷三:《户令•夫亡守志•收嫂》,《元典章》卷十八:《户部四•收继•不收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