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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保护论文:回族文化保护状况思索

文化保护论文:回族文化保护状况思索

本文作者:杨志新1,2作者单位:1兰州城市学院2西北民族大学

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

2003年联合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1](P251)根据这一分类,回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回族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回族口头传统分为散文类、韵文类、说唱类三种形式。回族散文类作品包括传说、民间故事等;回族韵文类作品包括民间歌谣、民间长诗、民间谚语、民间谜语、民间歇后语等;回族说唱类艺术有宴席曲、表针线、数花、对花等。以传说为例,回族传说按内容可划分为人物传说、历史传说、地方传说、物产传说、风俗传说等。历史传说有《回回的来历》《回汉自古是亲戚》《灵州回回的传说》《宛尕斯的传说》等;人物传说有《赛典赤的传说》《郑和的传说》《海瑞的故事》《杜文秀的传说》等;地方传说有《博格达的传说》《六盘山为啥药材多》《黄河的传说》等;物产传说有《发菜姑娘》《油香》等;风俗传说有《阿舒拉饭》《古尔邦节的传说》《汤瓶的由来》等。

第二,回族表演艺术。包括回族民间舞蹈、传统音乐、传统武术、体育竞技等。以回族武术为例,回族武术的主要项目有散打、长兵、短兵、拳术。其中十路查拳、十趟弹腿、心意六合拳、回回十八肘、汤瓶七式拳,均为回族独有的拳种,有所谓“回回拳”之称。

第三,回族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包括回族人生仪礼、回族传统节日民俗。例如,人生仪礼中的回族出生礼、命名礼、婚礼、丧葬等;回族传统节日如开斋节、古尔邦节、圣纪节、阿舒拉节等。

第四,回族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如回族传统医药等。回族医药不但形成了独特的回族医药理论体系,而且形成了至今尚存在的独特的民间疗法。而民间疗法又可分外治法和内治法。就外治法而言,又有刺法、拔法、挑法、吹法、捏法、熏法、敷法、割法等多种方法。

第五,回族传统手工艺。包括回族民间美术、民间雕刻、食品制作技艺、传统皮革制作技艺、回族服饰等。例如,回族民间美术有回族刺绣、剪纸、阿文书法、回族室内装饰“经字画”等;回族民间雕刻有石雕、木雕、皮雕等;回族食品制作技艺如回族油香、馓子、粉汤、羊杂碎以及各地的清真饮食制作技艺。

回族文化是伊斯兰文化中国化的结果,不同地域的回族由于不同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又表现出不同的民俗文化特征。回族非物质文化不仅显示出回族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吸收,更彰显着伊斯兰文化精神。回族非物质文化体现了回族伊斯兰文化中国化的独特文化气质、历史记忆,表达了回族人的生存智慧、民族精神和历史积淀。郝先生指出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于全国各地,各地储藏着优秀的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他认为“就‘口头传统’而言:关于海瑞、白彦虎、杜文秀、郑和、左宝贵、常遇春及至马本斋等有关传说、故事,关于《回回原来》及其宛葛思、宗教学者、经师相关‘老人家’、‘先贤’们‘显迹’的传奇、轶闻等等,《歌唱英雄白彦虎》《马五哥和尕豆妹》之类的民间叙事诗,属口头传统的赞圣词、经堂歌、劝善歌、教门歌、哭丧歌等特殊表现形式,都是非常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另外中国各地(沧州、天津、山东……)的回族武术传统及其大师、大侠(如大刀王五)等传闻、传奇,也是值得挖掘的文化遗产。拿手工技艺来说:回族民居设计营造技艺;回族寺院建筑、装饰、设计艺术;小吃、甜点油炸技艺、小儿锦回坊经堂语言拼写技艺;回族中国体(榜书体)阿拉伯文书法、‘经字画’表现形式与技艺;回族牛羊皮制革传统技艺等;回族传统医药中的膏药、眼药等回药秘制技艺以及回族的商业习俗,等等;都是有待深入挖掘的文化遗产项目”。

回族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何以不足

既然回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此丰富,但为何在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却明显不足呢?窃以为,造成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足的原因,既有回族作为一个民族群体自身的客观原因造成,也有我们在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对诸多问题认识不清造成的。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需要我们重视。

(一)从客观上来说,回族以“大分散、小聚居”的形式分布于全国各地,这种空间分布形式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回族兼容并蓄的文化特征和超强的适应能力,但也为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和整理带来了不便,无法形成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认定、申报上的统一行为。全国共有回族自治地方14个,其中1个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两个回族自治州———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昌吉回族自治州;11个回族自治县,其中青海省4个,河北省2个,云南省2个,贵州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有1个。除上述自治地方以外,还有回族乡140个,西北地区有37个,西南地区有28个,华北地区有27个,华东地区有12个,东北地区有5个,中南地区有31个[2](P112-113)。在如此广布的格局中,却没有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和申报的专门机构。

(二)从主观上来说,回族是通用汉语的民族,汉语的使用对推动回回民族的形成发挥了重大作用,虽然回族在使用汉语时会夹杂少量的阿拉伯语、波斯语、经堂语等词语,但这些词语主要在回族成员内部交流时才使用,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词语也逐渐在消亡。在与汉民族交流时,回族只使用汉语。除去宗教文化,回族与汉族在世俗文化交流上非常密切,这造成了回族文化与汉族文化之间的边界模糊,分不清哪是回族文化,哪是汉族文化。西北回族独特的外在文化符号,如服饰中男性的白帽,女性的盖头、头纱等在全国回族中并不具有普遍性;介绍各地回族的民俗志、民族志的书籍也相对较少。因此,如何认定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界尚缺乏科学的表述,这为挖掘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了一定困难。

(三)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申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首先,从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名录项目我们可以看出,在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中注重对具有物化可视形态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而忽视了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其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重点强调的并不是这些物质层面的载体和呈现形式,而是蕴藏在这些物化形式背后的精湛的技艺、独到的思维方式、丰富的精神蕴含非物质形态的内容。”[3](P9)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上的模糊,背离了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忽视了对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他表现形式的挖掘,如回族民间文学类别的缺失。其次,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上的保守心理。从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上,看不出回族民众的精神内核———伊斯兰文化的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重大的艺术成就都与宗教有关,我国一些民族与自身宗教相关的非遗项目也已进入了部级非遗名录,如塔尔寺酥油花、藏族唐卡等。而回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上有意地回避伊斯兰教影响的部分,正如学者刘锡诚所指出的“我们的保护实践与联合国的理念之间,还有一段不小的距离。譬如,我们比较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表演艺术形式部分,而对像第三项(如属于民俗的礼仪和节庆活动)、第四项(如图腾信仰、民间信仰)以及文化空间(如庙会祭典中俗神崇拜)等涉及意识形态的领域,则更多地持否定性态度,这不仅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的理念不符,而且仍然在坚持一种非唯物史观的文化观”[4]。

文化自觉: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首先,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回族文化的根基和血脉,我们不能任其在经济浪潮中消失,因而发挥现代技术的优势,建立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对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存档,这是我们保护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的建立不仅可以运用现代科技对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到分类储存和快速方便的各类信息查询,而且方便学者进行学术研究。建立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的前提是要摸清家底,完成各地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目前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已经结束,故此必须有一个专门从事回族研究的学术机构,在各地政府的协助和各地文化部门的配合下,完成这一艰巨的工作。

其次,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必须加大对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民俗学、人类学为主结合其他多学科知识进行整体研究或某一专题的深入研究。目前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关于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深层理论性的探讨还很薄弱,而且研究视域较窄。在保护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如何实现民族文化的现代化,以及在经济浪潮的冲击下,如何实现将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落在实处,这些方面还未有学者触及。

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由各级政府主导实践,因此政府的重视和倡导、支持就显得尤为重要。除了必要的经济支持外,政府在正名、引导、组织、宣称等方面,都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回族“大分散、小聚居”的分布状况,决定了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各地政府的推动。回族民众是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没有民众的自主参与,它便失去了生命之源”[6],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唤起回族民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热情,对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尤为重要。回族从族属而言,是一个民族,但是却分散全国,回族非遗的申报及保护并不是某一自治区的事情,应该受到全国的关心。有理由相信,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一定会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