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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工程建设论文

串通投标工程建设论文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成因

1.经济利益诱惑巨大,违法违规成本过低

这里笔者以某串通投标案例为例:某中学图文信息工程建设项目,预算638万元,投标保证金6万元,最终中标价为601万元。工程建设项目的利润率按30%计算,那么该项目中标人的利润大约为180万元,而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被认定的串通投标行为,招投标监管机构可以没收串通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最高处中标项目金额1%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最高处单位罚款的10%,那么该项目的串通投标人最终的罚没总额约为12.6万元。当然,串通投标的投标人的成本还应当包括串通投标的“好处费”及投标过程中应当产生的其他费用,最后算下来不足20万元,这对于180万元的利润来说实在是太低了,这与违法违规的成本相比真是“一本万利”,导致了不法企业铤而走险。

2.串通投标行为隐蔽、复杂,难以查处

虽然《实施条例》对投标人串通投标有比较详细的表述,但是要查处一起串通投标行为还是比较有难度的,难度就在于证据的收集,有时候明明知道是投标人在相互串通投标,也会因为没有实据而无法认定。《实施条例》所表述的那些串通投标情形,高明点的串通投标人稍加改动就可以避免被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抓到“把柄”。而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手段极其有限,常规手段根本无法取证,因此,被依法查处的串通投标案件少之又少,如此一来,串通投标现象就更加猖獗,危害也越来越大。

3.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信用体系不健全

虽说现在大部分地级市及县区都建立了综合性的招投标交易市场和监督机构,但是省级往上却没有相应的综合性职能部门,招投标“同体监督、体内循环”的弊端当前仍然较突出,招投标监管的体制机制还没有理顺,对于串通投标的查处力度自然就比较弱。同时,由于全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用体系,就出现很多违法违规企业即使在某地被查处,也仍然可以到其他地方参与招投标的情况。

4.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招标文本制作不合实际

当前很多招标机构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欠缺,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不能从专业的角度给招标人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反而一味地迎合招标人的意愿,制定出的招标文件不仅不能反映招标项目的实际要求,甚至还给投标人的串通投标留下空间。

二、对投标人串通投标的防治

针对上述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成因,结合招投标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防治:

1.理顺监管职权

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平台,加大违法违规成本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划分要清晰,行政职能要明确,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招投标管理体制。同时,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平台体系,对招投标领域的不良行为予以公示,达到“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效果,使得串通投标者寸步难行,不敢越雷池半步。

2.深入开展电子化招投标

运用科技手段打击串通投标电子化招投标不仅可以有效杜绝评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干扰,还可以快速高效地查找出各投标文件的异常,例如取费错误、报价相同清单、不平衡报价等。笔者上文所述的某中学图文信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正是借助电子评标软件,查找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之间报价相同清单达50至90项不等,而该项目的总清单项不过200项左右(清单中无暂定价项目),如此算来,报价相同清单项达25%至45%,完全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视为串通投标。从最终调查的结果来看,在铁证面前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无可抵赖,承认了串通投标的事实。试想一下,如果采用传统的人工评标,对于分散在投标文件中的各报价清单,评标委员会怕是不容易发现其中的异常;即使能发现异常,要一下子对比出多份投标文件也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而采用电子化招投标则能轻松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在目前我们所使用的评标软件中,这种针对查处串通投标的功能开发并不完全,不能满足当前打击围标串标的需要。下一步,应当在电子化招投标软件中进一步增强计算机分析、检测功能,例如读取投标文件制作电脑的IP地址、MAC地址、计算机名的功能,技术标同名检测功能,规律性差异报价检测功能等,并针对不断出现的串通投标新形式,开发出新的功能作为打击串通投标的有力武器。

3.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推行标准文本适用要加快和推进招标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考试制度建设。当然,考试只是一种手段,目的在于促使从业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不断强化自身的专业知识,以此来指导工作实践、提高自身素质,只有这样,从业人员的水平才能够不断提升,为招标人招标成功出谋划策。同时,招标从业人员还应当积极使用招投标标准文本,这样不仅可以制定出规范、完善的招标文本,还能有效减少失误,使串通投标者无漏洞可钻。

4.合理选择资格审查方式

科学设置评标办法对于一律采用资格后审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来防范串通投标的办法,笔者持不同观点。资格后审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虽然可以有效防范串通投标,但并不是对所有项目都适用,它们有其局限性,笔者认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资格审查方式,科学设置符合项目实际的评标办法。对于那些通用技术要求的、投资金额较小的项目,可以采用企业备案制来代替资格预审制,即将许多资格预审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在企业进招标市场时就进行备案审查,既达到资格预审的目的,又减小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可能性,评标办法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防止恶意低价抢标,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招标人对差额保证金收取的监管;而对于那些技术工艺复杂、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宜采用资格后审制,确保招标成功率的同时可以有效避免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由于投标报价不是这类项目最重要的评审依据,在评标办法的设置上宜采用综合评估法,适当考虑投标报价、组织设计、投标人信誉业绩等分值所占的比重。总之,任何方式、方法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都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而适当运用。

5.严格依法处罚

杜绝人情关系的影响许多查实的串通投标案件,会因为领导插手干预、熟人说情等原因最终从轻处理,甚至不了了之,而不少串通投标的企业关系网错综复杂,总能找到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说情、施压的人。因此,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人员更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免疫力”,要顶得住外界的压力,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使串通投标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对其他试图串标者形成威慑力。

三、结语

如何防治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直是工程建设领域的难题。在招投标过程中,无论采用什么手段,都应当尽量扩大信息的知晓面、扩大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增加串通投标的成本和提高串通投标的难度,只有这样才能让串通投标者知难而退,遏制串通投标现象的产生。

作者:火高鑫单位:江苏省洪泽县招投标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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