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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刑法保障浅谈

信息安全刑法保障浅谈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在当前社会中,信息技术在很多相关领域中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因而也产生了更多的信息数据。在这样的环境之下,信息安全问题就显得更为重要。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单靠技术手段来确保信息安全已经显得较为单薄,因此,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为其提供更为良好的支持。基于此,本文结合信息安全的基本概述,对从不同的角度入手,对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信息技术;信息安全;刑法保障

随着网路技术、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在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当中,对这些技术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因而当前已经进入到了信息化时代当中。在信息化时代下,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得到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可能会造成私人信息的丢失和破坏,甚至会造成重大的个人或企业经济损失。因此,国家法律对于信息安全的问题日益关注,在刑法当中也对相应的内容进行了补充,从而对信息安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一、信息安全的基本概述

基于信息论的角度,提出了信息安全的概念,其主要内容在于信息的保密性、可用性、完整性、可靠性等。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息安全的概念不断发展更新,在现代社会中主要指的是网络信息安全[1]。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互联网时代下,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网络信息量也大幅增加,网络信息安全也更为重要。如果单单依靠技术手段,无法对信息安全进行充分的保障,因此,还需要法律的有力支持与保障。

二、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

(一)保密性

为了确保网络使用者的隐私安全,应当确保网络信息的保密性。如果行为人盗取了这些信息,将会造成较大的损失。在刑法当中,针对网络信息保密性的不同犯罪行为,分别进行了不同的规定。例如在刑法第432条当中规定了,行为人如果泄漏或破坏国家军事机密,属于泄漏军事机密罪。在刑法第252条中规定了,如果行为人对他人信息进行擅自的藏匿或损毁,情节较为严重的,属于侵犯通信自由罪[2]。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很多人会选择使用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信息通信,但是对于这一方面的内容,在刑法当中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也难以采用刑法量刑这方面的犯罪行为。

(二)可用性

信息可用性指的是几乎所有的信息都会具有一定的可用价值。而在当前的网络体系中,行为人很容易对信息进行伪造或篡改,从而削弱或改变信息的可用价值。一旦网络信息丧失其应有的可用性价值,将会造成很多其它的问题。所以,对于信息可用性的保障十分关键和重要。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因而也更容易受到破坏或影响。对此,在刑法第103条当中规定了,如果行为人对分裂国家的信息进行传播,属于分裂国家罪。在刑法低105条中规定了,如果行为人对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进行传播,则属于颠覆国家政权罪。在刑法第363条和刑法第364条中规定了,如果对淫秽信息进行传播,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罪。

(三)完整性

如果没有进行授权,行为人不能对网络信息特征进行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也不能对信息原来的状态进行随意的改变。在保存、传输、生成信息的过程当中,应当保持其固定不变的特性和状态。在信息系统的运行当中,需要对统一性进行有效的保障。此外,由于其具有依赖性强、覆盖性广等特点,因此一旦遭受破坏,将会造成较大的损失和危害。对此,在刑法第285条和刑法第286条当中,规定了如果行为人破坏了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则同时犯了非法侵入系统、破坏信息系统等罪行[3]。根据这一规定,能够更好的确保信息系统的完整性,从而有效的保护信息安全。

(四)可靠性

网络信息的可靠性对于信息安全性有着极大的影响,其中主要涉及到了运营秩序、网络服务、系统数据、网络硬件等部分。在我国刑法当中,规定了如果行为人对获批业务以外的活动进行经营,对于犯罪行为应进行定罪。如果行为人盗取他人网络信息,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属于盗窃罪的行为。行为人如果采用非法倾入的手段获取他人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信息,属于非法获取信息数据罪,如果利用这些数据进行其它犯罪行为,应当一并进行追究。行为人如果对他人网络硬件造成物理性破坏,属于侵犯财产罪,如果行为人同时对网络安全进行了破坏,还应追加破坏信息系统罪。

三、结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在社会各个领域中的普及,信息技术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在信息化时代下,网络信息数量不断增加,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重要。对此,在刑法当中,针对信息安全的问题做出了很多相应的规定,更好的维护了信息安全,对于信息化发展十分有利。

[参考文献]

[1]于志刚.网络安全对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嵌入态势和应对策略[J].法学论坛,2014,06:5-19.

[2]孙道萃.移动智能终端网络安全的刑法应对———从个案样本切入[J].政治与法律,2015,11:73-87.

[3]黄亚蕊.浅论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由全国首例侵犯个人信息安全案引发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07:31-32.

作者:张子高 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