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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入宪宪法学思考

私有财产权入宪宪法学思考

摘要:我国是法治国家,坚持走依法治国道路,所以国家对于法律是十分重视的。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宪法的地位是极其突出的,为了保证宪法的权威性以及先进性,我国会定期对宪法进行修改,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中,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在此修正案中,明确提出要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归属到宪法中。这一决定的出现,将会对我国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本文对私有财产权入宪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自己的见解,以供参考。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宪法;思考

公民所具有的私有财产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能够保证人们的利益不受侵犯,但在以前,因为宪法中对此规定不全面,从而导致私有财产权得到保障的权利有限,但当前因为将已经将私有财产权归入到宪法中,所以此权利已经能够得到宪法的保障,人们的权益更加不会受到侵害。

一、以修宪为契机,宣传私有财产权入宪的宪政价值

(一)能够对社会以及法治的进一步发展产生影响

私有财产权入宪对于将会对我国的法治以及社会发展产生进一步的影响,此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中:第一,通过宪法来对私有财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可以进一步的对公共权力进行限制,将权利范围的活动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第二,在宪法中对私有财产权进行明确的保护,可以促使各政府部门以及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私有财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遵循法律界限;第三,公民的私有财产顾名思义就是公民通过正当手段所获取的经济效益,当这部分经济效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之后,公民才能更有动力参与经济活动,这样公民在获取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1]。

(二)能够保持社会财产和个体财产之间的平衡

虽然国家立法部门已经将公民私有财产权归入到了宪法中,但是规定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想要将宪法中所规定的和私有财产权有关的条例落实下来,立法机关在其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立法机关人员在进行立法活动的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原则,并在宪法委任的基础上对私有财产权和社会财产权进行明确的界定。而想要确定宪法基础,必须就在立法过程中应用付条款理论,通过形式法律的方式来促使宪法对私有财产权所提出的要求能够得以实现。当立法机关将私有财产权列入到宪法中之后,立法工作者就应该对多种利益关系进行适当的调整,同时还应该保证法律条文和宪法精神是相一致的,不会出现矛盾现象。另外,为了保证公共利益的合理范围,必须保证对财产权进行限制的手段以及目的都是正当的,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同时实现公共利益。

(三)完善私有财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人大代表大会已经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同意将私有财产权融入其中,所以相关部门就应该完善私有财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首先,相关人员应该将已经存在的一些法律法规等文件清除,将和宪法规定不相同的法律条文废除。其次,应该对比较笼统的规定进行细化,对其进行细化需要行政机关来执行,但行政机关在具体化的过程中不能将其范围扩大或者是缩小。最后,应该在法治思维的基础上来开展经济活动,实现私有财产权价值。通俗一些说,就是应对政府的行政水平进行提高,对私有财产权保障进行推广,让社会各界人士人士到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保护是正确的。

二、私有财产权有利于个人自由的伸张

在我国宪法修正案中,当国家的公共利益无法得到满足时,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然后给予相应的补偿[2]。这一规定就是对社会财产和私有财产之间的界定,保证被侵害私有财产权的公民可以得到适当的补偿。对私有财产征收或者是征用,都是国家对私有财产权进行限制的一种举措,但征收和征用两者之间的实质性意义是不同的。征收是指财产的所有权被转移,而征用则是指财产的使用权发生了改变,无论是征收还是征用,都是当国家发生紧急情况的时候才会实行的举措,所以相对来说,宪法更倾向的是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保护。也就是说,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进行限制这一举措主要是在公共利益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够实行的,在一般的情况下,是不能够对私有财产权进行限制的,而且公共利益本身也是有着严格的限定的,而且对于只能基于公共利益才能限制私有财产权这一内容也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一种保护,确切的说是对商业利益以及一些不正当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保护。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因为利益所具有的复杂性使得各种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公民的私有财产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面对这样的情况,国家立法部门将公民私有财产权归入到了宪法中,在宪法中明确提出了此方面的条文,此种做法可以有效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这样就可以调动公民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公民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可以增加社会财富,进而推动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全喜.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2):39-41.

[2]李梦琳.在第四次宪法修改热议中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J].法制博览,2014(7):292-292.

作者:孙茂红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