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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专家证人机制

浅论中国专家证人机制

队伍中年轻干警偏少,人员素质不够高

按照要求,担任司法警察有相关的学历要求,需达到人民警察中专或者大学专科以上。但在很多基层院中,很多司法警察未达到规定的学历条件就被任命为司法警察。因为有一部分转业、退伍军人分配到检察院,由于没有法学专业功底,往往就被分配到了不太受重视的司法警察部门;还有一部分临近退休的老同志,退居二线之后被转到司法警察部门“养老”;更甚者是一些工勤人员转为司法警察。这就造成了法警队伍整体年龄偏大的局面。年龄偏大的老同志不适合进行一些长期出差、长途押解等工作,严重影响了法警的正常履职。有的基层院的近几年虽响应最高检的要求,专门招录了一批法警,使法警编制达到了规定的8%-12%,但由于存在新进人员缺乏工作经验,有了几年工作经验,但因通过了司法考试又被转成检察官的现象,使法警大队形成老的老,少的少的局面,很少有业务能力突出的青年干警,影响了法警队伍的长期发展和建设。

履职流于形式到履职细化有一定发展,但尚不全面

近年来随着最高检逐渐加强对法警的重视,法警的职能进一步清晰和明确,基层检察院法警大队存在的履职流于形式问题已经有所减少,但有为数不少的基层院还存在履职流于形式的问题。检察院的办案工作区一般由法警大队管理,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要使用办案工作区必须填写《使用办案工作区申请登记表》,相关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开具《派警令》。但现状是自侦部门需要用警了,一个电话直接打给警务部门负责人要求派警,手续往往事后再补,更甚者根本不用手续。在很多基层院,法警都是反贪、反渎等自侦部门的“第六人”,直接归自侦部门管理,没有应有的独立性。法警部门这样履职,如何能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呢?对自侦部门案件承办人的超期传唤、拘传的监督更是无从谈起了。另外在很多基层院有很多公诉人甚至不知道法警有公诉人出庭保护的职能,法警的履职大大流于了形式。

从职责不明到职责分离,对职责认识有所提高,但没有很好的融入检察业务,不能很好的发挥服务检察业务职能

一是加强领导重视,大力推进编队管理,形成法警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首先要加强领导重视,在制度上确立司法警察大队的独立性。近几年,高检院法警总队给各市县的法警支队、大队设立考核目标,但法警工作并未与其它检察业务工作一同布置、一同考核。③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就必须把法警工作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一同布置、一同考核,加大法警工作在检察业务考核中的分值,迫使基层领导加强对法警工作的重视,规范法警工作的各项制度。另外上级检察院法警部门也可采取不定期的明察暗访等措施对基层院的编队管理工作进行考察,对未进行编队管理或者虚报进行编队管理的单位予以通报,从源头上重视法警部门的编队管理。

二是逐步增强法警人员年龄层次合理性,同时注重人员稳定性和队伍建设。第一步是改变入警条件,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通过内部调整,将检察系统内部符合条件的年青同志转岗为司法警察;二是通过公务员招考直接招录符合条件的司法警察,通过以上两方面,不仅解决了司法警察年龄偏大的问题,又充实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增强法警队伍人员的稳定性,对一些对法警业务熟练、工作能力突出的青年法警,即使其通过了司法考试,也要将其留在法警部门,发挥其业务熟练、工作能力突出的特点,为法警队伍的长期发展做长远考虑。同时加强法警的法律业务、思想素质、体技能等的培训,法警警务部门负责人为每年度的训练进程做一个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实行培训方案,致力于将司法警察队伍打造成一支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训练不怕苦的“检中之军”。

三是完善制度、细化履职、落到实处、做好办案安全工作。随着国家反腐斗争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不断加大,沿用了十几年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发展的需要。因而必须出台一部更为完善及适应时展需要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法警部门的职能和具体履职,进一步细化履职,落到实处,才能做好办案安全工作。以用警和使用办案工作区来说,必须先填写《用警申请表》,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由法警部门开具派警令派警,再由自侦部门填写《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表》,经自侦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警务部门指派的法警开启办案工作区交由自侦部门使用。同时,法警大队在履行职务之前,特别是在执行搜查、体检和异地羁押任务时,都要与用警部门及时沟通,详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研究制定应急和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

四是检警一体化,服务检察事业,但要于职责不明区分开来。检警一体化是指法警部门在自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者主办检察官的指挥下,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的检察官既各司其职,又紧密配合,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的一种办案模式。实践证明,检警一体化有利于法警更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工作模式。这种工作模式有效克服检警混淆和检警严格分离带来的弊端,极大地充实自侦力量,进一步发挥法警的主观能动性,进而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检察官和法警资源,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维护司法公正,惩罚犯罪行为,保障社会正义。但在实施检警一体化中,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必须严格依法各司其职,决不能简单地把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相加合并甚至等同起来,决不能混淆职责,不分彼此,司法警察在办理自侦案件中的监督作用不能忽略,必须及时适时地发挥出来。因此也必须正确处理司法警察与办案检察人员在共同履职中的地位和关系。

本文作者:朱超华卢欣欣作者单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