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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专门化探析

环境司法专门化探析

摘要:目前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尤其是环境司法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现行的法制环境来说,司法机关发挥自身的职能,并且解决一些纠纷问题非常重要。针对解决环境纠纷问题,我国开始设立了专门的环境法庭,还对环境司法进行了专门化研究,让法院化解环境纠纷和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得到落实。本文拟在,环境司法现状分析、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界定、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困境这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审判方式专门化环境公益诉讼司法

一、我国环境司法现状及分析

1.我国环境司法现状。环境司法可以被定义为法院、检察院依法定职权以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解决环境纠纷以及处罚环境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过程。环境司法在我国开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期,迄今有近四十年的历史。但我国环境司法一直以来在理论界以及实务界的得到广泛讨论,认为我国环境司法存在众多弊端同时也面临众多困境。

(1)环境司法动力缺失。在实际情况中,大量的环境案件被法院拒之门外,环境司法则缺少动力来源。大部分环境违法行为会存在以下几种特性:第一,对人身损害的潜伏性;第二,对财产损害对间接性;第三,对生态破坏的累积性。同时,若进入到司法程序中,也存在较大的困难,如对于损害原因的调查、因果关系的界定等,这些对于案件审理的期限、结果、过程存在很大挑战。法院担心案件的审理过程及结果会有质疑甚至会导致群体性事件又害怕影响到结案率。法院存在借故不予受理或者将一些环境案件甚至是重大的环境案件界定为行政纠纷来推脱管辖,从而规避自身的责任。

(2)环境司法压力缺失。环境法治过程中,环境司法则不易被重视。对于环境破坏,采取的维权方式,通常采取一些救济性的途径,如说信访、投诉之类。其中环保法庭中经常面临着没有案件可审的局面,因为保障公共环境权益和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惩治案件比较少。在实践中,法院审查及受理数量很少的环境案件,还会出现较少的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而环保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比较常见,最少见的就是民事及刑事诉讼案件。由此可见,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大量环境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环境司法仅处在十分尴尬的位置,导致环境司法的压力的缺失。

(3)环境司法能力缺失。由于在现实情况下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政府权力的干预、环境司法人员素质等因素导致环境案件依据司法程序予以解决的形势不容乐观。对此类案件法院经常采取不予受理、回避等方式,或是草草结案,或是审限无限期延长的态度。甚至有些情况环境司法不敢介入环境纠纷的解决之中。这可得出,现有环境案件司法处理能力不足,就会导致案件的“判决不决,终审不终”。

2.现状形成的主要原因。①环境司法缺乏程序的特殊性环境纠纷因其具有的特性而不同于一般纠纷,目前我国环境纠纷大部分是由审理一般纠纷的民庭、刑庭及行政庭进行审理,其所依据的程序法仍是基本的三大诉讼法,根本不能适应环境纠纷的特殊性需求。一般情况下,案件中违法行为人是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然而受害人通常普通的人民群众。同时受损的环境利益具有公共性,受这些因素的限制,环境诉讼中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可诉利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致使许多案件不能进入司法程序。诉讼时效方面,由于环境侵害有间接性、复杂性、潜伏性等特点,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和三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很难保证案件能公平公正地解决。②环境司法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在环境纠纷的司法解决中,需要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组织,这样就会有一个良好的平台为增加的环境侵权问题奠定良好的基础。虽然,公益诉讼制度在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予以确立,但是,这项制度在设计方面、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也存在了一些问题。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诉讼费用、主体资格、因果关系等之间存在的矛盾,国内有关环境司法的制度还是存在着一定的欠缺。综合以上问题及原因的分析,对于我国环境法治以及环境司法问题的解决,环境司法专门化是解决以上问题的有效措施。

二、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界定

1.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概念。环境司法专门化,是指在国家或者不同的地方设立专门的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审判、检察机构或组织,进行专门的环境司法活动。由于司法的专门化以及法律的特性,促使了司法权脱离了行政权,保证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不受行政权力的限制于制约,促进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实现。经济、社会的进步,涉及的纠纷也在不断更新,异于之前的新类型案件频繁出现。同时,为了能够更好地处理新类型案件,许多地区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等专门性审判机构。因此,环境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迫使该类案件的审判和适用不同于其他案件,环境司法专门化现代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环境司法专门化具有以下几项特征:首先,是审判组织专业,由专门的审判机构进行审理。其次,在应用的审判程序方面,以专门程序解决纠纷,使该案件由同一审理机构的专业审判人员集中审理。第三,审判主体的专业化。能够掌握且行使审判职权的必须是国家予以认定且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审判能力的人员,以更好地维护司法正义保障公平公正。

2.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重要性。①环境司法专门化保障环境纠纷的解决。环境案件有其自己的特点,关于环境损害的专业认定也是众说纷纭没有确定的标准。中国环境纠纷案件依不同性质由民庭、刑庭、行政庭分别受理。但现实情况的困难之处是环境案件通常是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的相互交叉,这样不得不导致环境案件的审理遇到重重困难。如果由三个审判庭分别来审理同一案件,这样不仅会使环保问题在该过程中弱化,以及各种审判难以形成同意的标准,也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②环境司法专门化是解决环境案件的客观要求。导致环境纠纷案件与日俱增的原因存在很多,一是,行政机关的环境执法力度不够;二是,企业忽略环境保护而单纯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三是,人民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由于群众环保意识的增强,涉及自身环保利益以及公众利益的行为得到注重。环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给对法院带来了很大压力,导致法院会推脱案件的受理,即使受理了也不及时审结,同时法院自身在专业资源设置上有一定的局限,导致原告于法院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面临这样的境况,环境司法专门化是解决的重要方式即设置专门的环境案件审判机构。

三、实践中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困境

1.审判组织缺乏专业性。在我国由于环境法学起步较晚,大部分的法官对于审理的专业性很强的环境案件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具有环境法专业背景知识的审判人员在法官队伍中占比很小,这就出现法官在环境科学性和司法审判地法律性矛盾。环境法庭的专门性要求环境纠纷案件审判的专业性,环境法庭数量的设置以及审判制度的完善受审判人员的专业性影响。

2.原告诉讼资格的确定问题。2015年颁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果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①将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并且出现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进行登记。”这使得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得以确定,有助于环境法治的实现。但是不难看出,该条扩大了原告诉讼资格,但是还存在一定的缺点与不足,例如,没有赋予公民及法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对于公益组织的界定,2015年新出台的环保法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其得以明确,使公益诉讼制度向前进步,但是若要真正地落实和法治环境公益诉讼地作用、发挥其价值,应当也将公民及法人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资格通过立法予以确认,这样才能进一步真正时间环境司法专门化。

四、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构建

1.环境案件审判方式的专门化。环境案件审判方式的专门化即为“三审合一”,指的是人民法院对环境争议问题形成一种司法保护模式,具有全方位、综合性的审理制度,在司法专门化的实践背景下,独立建制的环保审判将会涉及环境类案件的全部事项。对于环境案件地传统审理模式,即环境案件在民事庭、刑事庭和行政庭中分散审理,同时,相应地办案法官还会承担着其相应领域内的其他案件,这样会导致结案率等审判压力的加大,则会很少甚至没有精力学习研究有关的环境专业知识。在我国“三审合一”的审判方式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且符合法院组织结构的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3条均对其有相关规定。由此可见,环境审判的专门化设定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之前在司法实践中,设立过的铁路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以及专门审判组织的经验,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设定起到了重要的借鉴作用,也为“三审合一”审判制度的顺利适用提供良好的基础。

2.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世界上在一些实行环境法治、重视环保的国家,均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我国虽先后修订和实施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但是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而言,仍处在有法难依的境地。首先,有能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保护组织较少,并且适合的原告缺乏提起公益诉讼的能力。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环保组织应具备非政府性、非营利性、专业性、合法性。实际情况中,大部分环保公益组织出现成立时间不长且缺乏经费、诉讼能力不足等缺点,这使得大部分环保组织维护环境利益等的作用难以在环境诉讼中实现。同时,实践中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机关往往是持以下的态度:一是,案件立案受理上的谨慎。根据上文所述环境案件的特殊性,地方法院经常出现不予受理的情况。二是,在判决执行中存在一定的难度。首先,程序上建立支持原告提起诉讼制度。对于审核原告资格,实行以下标准;一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能够经住实践的考验。其次,在结案方式上确立有限调解原则:一是,在启动时间上要进行严格控制;二是,在过程中应接受法院的监督。

五、结束语

在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领域里,环境纠纷和一般纠纷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我国有关公民环境权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受到了严峻的考验。司法机关在处理环境纠纷的时候依照传统的诉讼机制,不能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在法学理论界,对于解决环境司法的困境提高法院有关环境纠纷和保护的能力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环境司法应该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庭,并走向更加的专业的审判方向,配备专门的审判人员及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借鉴国外环境纠纷司法解决的经验,进行环境司法专门化,这是破解环境司法难题,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需要,也能够实现社会和谐健康的发展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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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昕宇,陈义熙.环保案件“三审合一”审判创新机制研究[J].前沿,2014

作者:高圆 单位:天津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