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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司法权威的理性建议

树立司法权威的理性建议

司法公信力低下

公民“信访而不信法”。在信访介入前,当事人获得有利于己方的裁判的唯一方式就是通过诉讼程序,信访引入后,当事人就有了一条独立于诉讼程序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主张,而且信访一定程度上对司法机关具有监督制约的功能。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的维权意识提高,信访成为“炙手可热”的维权途径,官方数据显示信访中涉诉涉法的比例始终居高不下。涉诉信访是民众为获得有利于己的裁判结果而针对司法机关,向政府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渠道,是执政者与人民进行沟通的中间桥梁。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各级法院共接待群众信访79万人(件)次,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0.4万件;依法提起再审4.2万件。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共接待群众来访60.1万人次,共提起再审20.8万件。涉诉信访庞大数量的形成,对诉讼秩序造成严重干扰,导致诉讼效率下降,致使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权威缺乏信心。

司法腐败现象严重

“吃了原告吃被告”,“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当事人的这些怨言,反映出腐败现象已经在司法中猖狂蔓延。著名法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司法腐败是对合法利益的剥夺,是对公共权力的蹂躏,更是对法律的凌辱。近年来频频曝光的司法腐败事件让人触目惊心: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贪污、受贿510余万元被判无期徒刑;2011年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欧绍轩受贿共计889.5414万元、港币15万元,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2年亳州市中级法院原院长杨德龙贪污受贿共人民币58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这些案件严重影响了司法和法律的权威,对司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我国司法权威缺失的原因

(一)司法体制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存在着许多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因素,司法权威渐渐被消磨殆尽。如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地方行政机关的限制与约束,妨碍司法独立;不合理的错案追究制度,给法官办案带来过度的压力,影响法官的不偏不倚的地位和司法裁决的公信力;再审的启动机制混乱,启动次数没有限制,对审理程序和裁判程序并无专门性规定等等。不完善体制下产生的种种问题都妨碍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动摇了我国的司法权威,削弱我国司法本应具有的公信力。

(二)公民法治意识的淡薄

在全力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公民并没有激发出对司法和法治所的强烈认可,对司法的归属感依然不强。群众信“青天”、信“访”而不信法等现象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都源于公民法治观念的缺失和对司法的不信任。信访为实质上民众信访,是相信政府相信党,不相信法院;相信行政权力,不相信司法权力。目前,中国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方式与西方国家大相庭径,中国公民不求助于司法这道权利最后的救济途径,而是通过信访,通过党。然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自身拥有良好的法律修养却正是建立司法权威的社会基础,失去了这个基础,司法权威就犹如沙漠上的阁楼。

(三)法律人职业道德的影响

法律人职业道德,是指法律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的总和。法律人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护者,其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施、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司法意识腐败是司法腐败形成的道德因素,而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正是抵御司法腐败的“伦理盾牌”。法官在审判中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是司法权威形成的重要条件和保障。法官是司法权在审判中的行使主体,法官职业道德的高低直接影响司法权威能否树立。人无完人,一旦法官经不起人们糖衣炮弹的攻击,职业道德防线攻破,贪赃枉法等现象出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势必将荡然无存。

树立司法权威的理性建议

(一)健全司法体制,保障司法独立

1.保证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核心在于法官审判的过程只服从法律,客观地审查证据,正确地认定事实,公正地处理案件而不受法院内外部的干预。司法的任务是通过其判决确定是非曲直,判决为一种“认识”,不容许在是非真假上用命令插手干预。司法只有独立才能使诉讼架构成为“等腰三角形”,法院才有资格进行裁判。反之,法官必然偏向一方,而造成冤假错案。佘祥林、赵作海案等惊世冤案都要求司法独立于政党,法院只有站在中立的角度,公正地办案,方能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树立司法权威。2.改革再审制度。从刑事诉讼角度分析:第一,严格控制再审的启动。提起再审理确立有限一事不再理原则,只有在重罪错判无罪,或重罪判刑畸轻的情况下,才允许启动再审。第二,严格限制再审的次数。除重罪冤判下发现新证据或新事实的外,再审次数只限定为一次。第三,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严守被动性原则,避免因主动启动再审而形成先入为主的判断,丧失中立裁判的立场。第四,取消申诉制度,强化再审程序。无休止的申诉对社会已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建议取消申诉制度,加强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保障来救济权利。这样,被判决人自然对司法由衷地信服并加以尊重。3.完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各种行业协会的调解与仲裁、行政裁判庭的调处等。仲裁机关、工会组织、行业协会以及所谓“行政裁判庭”(如物业裁判庭)等,各按专业手法,将纠纷处理分流,避免矛盾进一步演化升级。特别是作为利益集团代言人的行业协会的调处,效果明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现代公民社会有效的自组织形式。完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是逐渐减少公民弃诉讼走信访的重要途径。

(二)培育法治文化,实现法治“塑民”

卢梭曾说过,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小到文明过马路,大到依法治国,法治的根基在于公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唐慧和张高平这些普通公民对法律的敬畏和坚持,正是法治建设中最可贵的民意资源。培育法治文化,实现法治“塑民”,是宣传法治思想、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内涵。要坚持把培育公民法律意识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法治建设的全过程,不断加大法治文化培育力度,增强法治文化的感染力和影响力,使法治文化深入人心、扎根群众。同时也要加强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参与度,通过客观公正的审判活动和贴近现实的案例,加强对当事人、社会公众的的教育和引导。像主席所强调的那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生活中发生的一个个“官司”,都是一面面法治的镜子。透过审判程序的公正把法治文化深深熔铸于公民的心中,给社会输入法治信仰的正能量,增进公民对司法的信任。

(三)完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加强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

古语云:“公生明,廉生威”。司法权威除需要专业法律知识为保障外,良好职业道德伦理的支撑也必不可少。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的具体表现,它督促法律人恪守职责,鞭策法律人坚守正义。1972年“水门事件”暴露了美国司法界惊骇的腐败现象,之后美国开始对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改革。这不仅对美国具有积极的意义,对我国也有借鉴参考的价值。一是完善司法道德规范体系和机制。根据司法实践和社会的发展,细化《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将法律人职业道德的相关规范具体化,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使其成为法律人的自觉行动。二是加强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一要加强法法律人从业前教育,将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使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全过程,培养法律人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二要加强对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育爱民、清廉、刚正的职业素养。其中应注重改进教育的方法,在保证教育严肃性、系统性和规范性的同时又有灵活多样的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效果。

作者:俞伟飞单位:浙江工商大学2012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