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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连带责任探究

民商法连带责任探究

摘要:连带责任制度是民事责任制度中的重要内容,而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使债权人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虽然我国对民商法连带责任有所研究,但是并不完善和深入,也没有系统性的指导。因此,文章针对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探究

连带责任法通过补偿措施与救济措施使民商法律关系当中的当事人法律责任增强,进而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因为民商法连带责任适用问题使其最初立法的目的被破坏。所以,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一制度,确保其能够可持续地发展,就需要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高度的重视,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概述

(一)连带责任概念

连带责任的概念源于古罗马年代,而后在普通法与大陆法当中不断被发展和补充。而在我国民法通则当中,连带责任规定并不明确。一般来讲,我们所认为的连带责任概念就是当事人超过两者或以上的情况下,在权利人权益受到损失,责任人需要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因此,在责任人的数量较多的情况下,单个责任人不仅要承担个人责任,同时还应该对全部责任隐形承担。一旦其中任何责任人完成责任承担,则其他责任人责任会随之消除。由此可见,连带责任的制度能够保障权利人权益,而且,在实体权益与诉讼程序方面来讲,责任人权益是恩威并施的。

(二)连带责任的特征

第一,连带责任责任人通常要不少于两个,因为其本质就是要求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所以,涉及到共同承担,责任主体之间必然会存在连带关系。也就是说,如果责任主体当中的任何一个人对外负有责任,则其他责任人也需要同样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连带责任是相对严格的民事责任,所以,不仅仅要有当事人明示约定,并且需要具备法律所给予的明文规定。通常,在民商法当中的连带责任,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补偿救济,保证权利人处于非法侵害的情况下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是依靠法律力量获得相应赔偿,有效地保障个人利益不受到伤害。第三,若责任主体当中的一人完成所承担的债务,那么其余责任人的债务承担会随之消除,而且权利人没有权利要求获取重复的受偿债务。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问题

(一)民商法与程序法严重脱节

实际运用民商法的过程中,规则的变化使连带责任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因为民商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关系脱节,如果仅仅运行民商法,则会导致连带责任在判定问题的时候或者是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始终停留在表面。如果实体法或者是程序法在实际运用的过程当中出现矛盾与冲突,那么就会遵循级别优先的方式,而且实体法要更优于程序法。另外,如果同连带责任相关的规定,则需要对实体法当中的共同侵犯行为连带责任规定予以相应的重视。

(二)责任人确定不具体

针对共同侵权行为,若法院未对其予以审理,则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责任分担会被保留而且不予以追究。而站在司法实务的角度来看,即便是侵权行为人为被全部起诉,那么法院也同样会了解共同侵权责任并对其所需赔偿范围进行正确地判定。另外,以民事行为角度分析,如果原告对共同侵权行为当中的部分侵权人进行状告,则法院就能够根据此侵权事实,对侵权行为多带来的损失进行确定,但是,对于侵权人数量或者是各自侵权的行为却不会予以过问。而且,在民事诉讼当中,原告该应该针对侵权的行为与后果来举证。

(三)选择权使用不严谨

当处理民法案件或者是商法案件的过程中,对于侵权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法院会重视工作效率的提升,为了便于审理案件,将原告与共同侵权行为人组织在一起诉讼。而这种权利只有原告具备,法院是不能够做主启动这一程序的。同时,在民商法当中,明确指出了侵权责任人主要的权利,其中包括两点:第一,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基础上形成且具备的诉讼权利;第二,在实体法基础上形成且具备的诉讼权利。如果原告对共同侵权行为当中的部分侵权人予以起诉,则会按照连带责任具体规定,对个人作为原告所具备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进行选择与处理。但是,若法院在执行共同侵权案件诉讼的过程中,涉及到共同侵权行为人有关连带责任规定当中的选择权,则会使案件诉讼中存在不公正的情况,导致审判人员难以正确地区分连带责任。

三、完善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具体策略

(一)合理划分连带责任权利

将程序法当中有关实体权的保障原则作为划分的重要基础,并确定被告人与其他连带责任人合法权益以及原告诉讼权,最终合理制定维护正当权益的具体规定。对相关制度制定原则予以合理参考,并详细说明共同侵权行为中所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方式与内容。在实际审判与执行的过程中,需要具体应用连带责任的责任体系,并且针对具有较强专业性与技术性的工作制定方案,确保连带责任在权利与义务方面实现正确划分。

(二)实现民商主体间关系的平衡

应根据经济与科技发展水平调整民商主体间关系,保证实现民商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若出现新连带责任人或者是新债权关系,则需对两者主体关系予以协调,并保证权利与义务的履行正常。在此背景下,要想实现主体全部协调规定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对民商行为的主体进行重新地确定,保证民商行为主体与权利能够适应。而在确定民商行为主体范围前,法院需要对民商主体权利进行定义,避免法院因为债权债务主体确定而出现混乱。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民商法当中,连带责任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即便当前在民商法的多个领域已经对连带责任内容予以关注与重视,但是,在法律条文方面并不是很完善,因此,需要积极地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予以改进。连带责任能够维护权利人的权利,并且确保其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害,因此,在法治社会当中占据关键地位,需要尽快完善。

参考文献:

[1]刘军.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思路漫谈[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7):60-61,103.

[2]刘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3(14):343-343.

[3]戴舒.民商法的连带责任探析[J].山西青年(下半月),2013(4):123-124.科学论坛

作者:王梓睿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