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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连带责任的认定及处理研究

民商法连带责任的认定及处理研究

摘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治国方针就是依法办事,民商法是我国最基本的法律内容之一,其中的连带责任作为法律遵循的准则,是维护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条文,如何行使债券就成为了法律推行的目标。但是由于我国古代曾长期处于统治阶级管理之下,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民商法在我国的制定也遇到的阻碍,导致有关连带责任的概念相对笼统,没有深入到内部的理论层面,对其的认定也相对含糊,不利于突出法律的规范性和严密性,影响力债权人获取正当权利。针对这样的现象,我国必须重视法律的意义,对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进行全面概括,做好责任人的认定,提高法律的严谨性,从而处理好各类民商案件,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处理

众所周知,法律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执法标准,是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规则,法律的健全性和完整度直接关系到百姓合法权益的发挥,从某种程度上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民商法是涉及到广大人民的基本法律,在百姓的生活中较为常见,然而由于法律制度规范性的欠缺,针对同一案件,得出的处理结果也会具有差异,一些法律准则甚至存在矛盾现象,尤其是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经常引起法律界的争议,不利于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为了彰显我国民商法的地位,本文就结合连带责任的认定情况和相关的法律内容,简单阐述一下处理好相关法规的有效对策,构建出一个法制化的国家。

一、有关连带责任的概述

早在欧洲罗马法出现的时期,连带责任这一概念就产生了,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连带责任更是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成为了认定法律犯罪的主要内容。我国的连带责任概念最初起源于商鞅时代,当时还没有连带责任这一概念,它的雏形是连坐制度,当时的连带基本上都集中于财产方面。伴随历史的发展和人类进步,连带责任的内涵和实践又得到了进一步演变,它的基本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涉及面越来越广,大多数的立法内容都有了各自的连带主体。因此连带责任本身所具备的法律意义不太明显,既自成体系又与法律责任有关系,属于共同责任体系,具有法制性和严肃性的双重特点。

二、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

有关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在法律意义上的界定一直存在概念上的偏差,想要确保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确保责任主体的确定,就必须进一步确认连带责任的认定,从处理标准上进行完善。

(一)明确区分连带责任与非连带责任

现如今,我国民商法中的很多内容都涉及到了连带责任法律体系,应用的范围也较广,然而其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一些关于连带责任的内容不够明确,责任的判定也相对模糊,很容易导致判决的失误,连带非责任人或放过需要连带的人。针对这样的情况,必须区分清楚连带责任的主体,根据产生原因的不同探讨连带的主体,遵照法律确定责任。另外,还要从目的上进行区分,根据维度和利益的不同加以分辨。

(二)连带责任的归属问题的判断

国内司法案例审判中,对于连带责任有着自己的倾向喜好,这种倾向喜好往往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虽然,在权利范围之内债权人提出合理的法律诉讼,法院能够解决连带责任的认定问题,但是很容易就会造成连锁反应。为了更好的确定归属权,就必须对相关原则及范畴做出明文规定,在保障权利人权利的同时,对于责任人之间的合理责任义务要根据相关情况过细处理,以便降低追偿诉讼案件发生继发性问题的可能性。

(三)诉讼时效的思考

很多案例显示,国内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条款,还隐藏着重大的法律缺陷,即诉讼时效规定不够具体。所以,基于司法规则一致性前提,降低法律审判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的矛盾,维护和保障法律的严肃性、规范性,不断补充和完善法律条文中的不足之处。可以考虑将连带责任人的权利合理主张归属在连带责任的界定中进行明文规定,同时,还要将任意一个连带责任人的主张都看做是诉讼合理时效终止的重要原因,提高司法实践中的公平性和公信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减少各种法律纠纷的产生,进而提高人民的满意度。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民商法作为最重要的法律条文之一,其中的连带责任制度旨在通过严格的规范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行使权利。想要发挥连带责任的优势,就必须区分和认定清楚连带责任与非连带责任的关系,强调责任条款的约束力和积极作用,防止法律出现自相矛盾的现象,并对其中存在的不足加以弥补,坚持完善基本型准则,构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刘军.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思路漫谈[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07:60-61+103.

[2]李瑜.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5,05:56-58.

[3]杨立新,王轶,王竹,王天凡,赵可.中国民法学三十年(1978—2008)[A].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三十年(1978-2008)[C].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2008:60.

[4]胡寅雪.连带责任制度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3.

作者:周哲 单位: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