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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与经济法价值指向相关度探析

商法与经济法价值指向相关度探析

摘要:“价值”在法学范围内的扩展表现了人与法之间有满足和需求的关系存在。通常情况下当人们说某一事物具有价值的时候,就表明这一事物可以给人带来好处。“价值”这一词最早被应用在经济学的领域当中,后来又在哲学、法学当中被广泛应用,对此,笔者对商法的价值指向以及商法价值和经济法价值之间存在的相关度进行了考察。

关键词:商法价值 经济法 价值 考察

法的价值主要就是满足人的需求,我们现在正处于市场经济时期,随着自由市场的逐渐繁荣,商法也得以兴起,而当自由市场向着垄断市场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法又拯救了陷入混乱的高层。商法和经济法的规则制定和具体运行,都需要特定价值进行指引。现在为经济法和商法一同发挥作用的时期,应该在一个动态环境中来探讨它们的价值指向,并需要在一个特定历史阶段对其进行相应的把握,这样在运行现行经济的过程中这两种法才能够相互促进,保证社会经济秩序更加的顺畅,进而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运行。

一、商法价值的指向介绍

1.立法的价值向度基础。

此种向度包括理论、利益以及程序等基础。针对理论基础而言,其建立了一个正当的立法价值。商法价值通常被称作为是一个研究商法基本理论的哲学范畴,它和商法所具有的功能完全不同,它主要就是使主体的某种需求得到相应的满足。曾有人这样说过,价值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包含在法律科学当中。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商法价值有着较强的根本性、理想性以及初始性,它为评价以及制定商法的依据,也为运行商法的起点与归宿。

2.商法的终极价值为效益价值。

效益不但可以表现出增加的数量,还可以将增加的速度表现出来。把效益当作商法价值,就是商法通过各种制度使人们可以应用较少的成本获得到最大的收益。为了将此目标实现,应该加强对商法制度的设计,譬如:可以在商业权利之上给人们更多的选择机会、平等机会以及自由的权利。除此之外,在市场经济当中商业法律制度迅速兴起,而针对市场经济而言,其主要的目的就是在效率得到满足的基础上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佳,商法一定要以此作为依据保证市场机制可以正常的运行。

3.商法的保障为秩序价值。

每一种法律,从秩序这一角度看都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使法律可以服务于秩序。法律所表现出来的秩序价值主要就是将法律和其余的价值媒介进行有效的连接,秩序这一价值在商事法律当中具有基础性。商法所具有的秩序价值主要就是商法利用各种制度使人们可以安全稳定的进行商事交易。其主要的目的就是对商事交往秩序进行构建,进而形成一个良好的商事交往秩序。譬如:设立商事主主体、市场准入制度以及市场退出制度等。

二、商法价值和经济法的价值向度间的关系

1.经济法价值与商法价值进行比较,其表现出来的特性。

其一,经济法价值主要就是关注经济性,它主要就是为了能够在降低社会成本的基础上增加总体效益,进而让主体行为更具经济价值。其二,从价值内涵的角度来看,经济法更偏向于社会性,既经济法将评价经济主体行为的视角从自身向整个社会发展,将主体对效益的追求行为放在了社会整体效益当中给予相应的评价和认识。其三,经济法有着较为突出的现实性。想要实现经济法的价值,一定要将其与社会经济实践进行紧密的结合,将社会的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表现出来。经济法价值所具有的现实性,不但对经济法的有效性加以强调,还对经济法的时效性进行了关注,只有将这两者进行统一,才能够实现经济法的价值。

2.经济法价值应该体现其本位性。

想要将经济法所具有的本位性体现出来,经济法价值一定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首先,在实现经济法价值的过程中,不但要突显出市场之上个人利益的追求,还要对市场当中的整体利益加强重视。其次,经济法所具有的本位特性需要在追求效率的基础上,对社会公平加以保障。最后,经济法本位性需要在运行经济法的过程中能够提供更多的社会产品,我国经济法不单单只是局限于目前的价值追求,它还应该担负起保护社会以及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重任。它不但要对现代人的生活加以关系,还要对后展加强重视,促使我国的经济、资源以及环境和人口可以持续发展。

3.经济法与商法进行比较,对社会利益比较重视。

首先,经济法将社会利益作为本位,经济法主要就是对社会的公共利益进行维护。在国家、社会、集团以及个人利益当中,个人与集团这两种利益被归入到了公共利益当中,社会和国家这两种利益可以被称作为公共利益,也可以不被纳入公共利益范畴。经济法的每种利益形式都可以被纳入到经济法结构利益之中,其中社会公共利益占据着最高的位置,进而使个人以及国家的利益得到保障。其次,经济法当中较为重视社会公平这一观念。在不同公平观之上所建立的法律有着不同的公平保障。商法将个人主义作为指导,将人格平等当作成假设条件,应用等价有偿这一原则对公平体系进行构建,这却无法解决贫富间的差距、不协调的发展关系,也无法为社会供给公共产品等。再次,经济法的效率价值取向就是促进社会的整体效率。商法所具有的个人利益和私法性质本位表现了其对个别效率进行追求,经济法所具有的社会利益本位表现了其对社会整体效率的推动。最后,经济法具有经济和发展两方面的安全价值理论,在商业当中也具有安全理论,但这些为人身、交易、私产权利等安全微观层次,经济法安全主要对经济安全加以强调,在此理念下,经济法将协调发展当作发展的核心,将市场规制法当作成工具,以此来增强调整自我的能力,最后使市场风险得到防范,进而使市场秩序可以安全的运行。

三、结语

总之,人有很多的需求,而法就应该让人们对其产生信任,并实现人们期望的价值,这就需要在实现法的价值过程中要与人们的生活需求相接近。因此,法用来满足人们的需求使法的价值得到构成,主要分为了经济法和商法,希望可以通过这两种法促进现行经济安全稳定的运行。

参考文献:

[1]吕来明,卢长青.深化改革与创新发展背景下商法制度的完善——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成立大会暨商法制度创新学术研讨会综述[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8(6):104-108,122.

[2]赵万一,赵吟.论商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J].现代法学,2012,34(4):60-73.

作者:黄洪强 彭学 单位:赣南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