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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民法上占有制度

小议民法上占有制度

无权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在无因管理之前为无权占有,无因管理之后为有权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属于无权占有。值得指出的是,遗失物的拾得人在无因管理之后之所以构成有权占有是基于债权为本权的占有,即拾得人在遗失物所有人之间因无因管理而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指的是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自己缺少基于法律上的原因或者权利的占有某一个物或者某些物,也就是在无权占有人的内心中根本就是一点都不知道并且也没有丝毫怀疑。恶意占有,指占有人在主观上已经知道自己没有的某项权利权利,或者在主观心态上不知道但对占有的事实有所怀疑,基于此而形成的占有,即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知情、恶意。例如,知情买受人的占有即为恶意占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可以独立存在的,但是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占有人可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以及生活上的控制的占有,这就是直接占有。例如说承租人的占有、质权人对物的占有、借用人的占有等等。以上的占有之所以能成为直接占有就是因为它的占有人均可以对物进行事实生活上的管控,有直接支配权利的占有。虽没有对某物形成事实上的直接的管控占有,但依据与直接占有人存在的一些法律关系并因此对直接占有某物的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能够通过间接的方式来管控该物,因此而形成的占有为间接占有。要想构成间接占有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构成间接占有的,在现实生活中关于间接占有的例子数不胜数,像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等等。这里就不在一一叙述。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是指根据自己的意思而享有的占有,[3]但是需要弄明白的是,享有对一个物体的所有权并不是自主占有的必要条件。在一般情况下,物的所有权人对某物的占有是自主占有,但是也不排除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也可以构成他主占有。小偷对偷来物的占有,拾得人对拾来物的占有都是我们所说的自主占有。上面所说的占有的占有人,均有对物“占为自己所有的意思”。他主占有,在主观上没有占为自己所有的意思而占有。换句话说,没有占为自己所有的意思但是对某物却实际上占为己有的占有就是他主占有。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如果他主占有的占有人改变了原来自己的意思,也就是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并通过外界可得知的方式占有物,在这种情况下他主占有就变更为自主占有。换句话说,他主的占有与自主的占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从民法占有的实质上讲,自己占有属于占有,而辅助占有从某种意义上讲则并不是占有。辅助占有仅仅是与自己占有相对的情况,实质上辅助占有并是不是法律上的占有。[4]自己占有,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心素和体素上的管控。换句话来说也就是,除了那些与自己占有相对的辅助占有之外的所有的一切占有都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自己占有。辅助占有,指基于某种民间的关系,比如类似雇佣关系而接受雇主的命令而对某物进行实际上的控制与支配,因此辅助的占有完完全全不属于占有的行列,而是以物主为占有人。因为辅助占有并非占有,所有辅助占有人也并非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只能是无权占有人,所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得对占有辅助人行使。

结语

占有的状态往往并非一成不变的,在一定的民事事实下,占有的状态可能会发生变更的效果。这种变更我们在民法上称之为占有状态的变更。根据民法理论,他主占有人仅可以在内心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能产生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实际效果。但是,在民法理论界存在三种情形可以发生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实际效果,这里就不作过多解释。除这三种情形下,他主占有人仅具有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内心意思,没有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实际效果。

作者:胡雪单位:临沂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