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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妇女权益婚姻法保护研究

离婚妇女权益婚姻法保护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妇女利益越来越受到重视。尤其是离婚妇女,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更需要在法律上进行保护。近些年我国离婚率持续上升,越来越多的妇女因为离婚,权益受到了较大的侵犯。目前我国婚姻法中对离婚妇女的权益保护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希望汲取外国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经验,针对我国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对于下一步离婚妇女权利保障改革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妇女权益;婚姻法;离婚

随着法治进程不断推进,我国婚姻法中对于离婚妇女的保护逐渐受到重视。面对婚姻法中的不健全,我们应当从现在开始,关注妇女权益,促使婚姻法早日改革,为婚姻法的进步进行理论上的储备。

一、国外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现状

(一)美国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现状

由于各种历史原因,美国原本使用英国的相关法律制度。随着美国独立,各州逐渐建立了自己的婚姻法。最开始的美国婚姻法采用过错离婚原则,也就是当婚姻一方产生了过错才允许离婚。1970年代以来,美国各州逐渐进行了婚姻法改革,大部分州采用无过错结婚原则,将婚姻关系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1]。

(二)德国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现状

1938年,纳粹正确颁布了《离婚结婚法》,将婚姻单独立法,并认为只有婚姻关系破裂才可判处离婚。1946年,盟国管制委员会制定了新的婚姻法,1976年德国政府对这部婚姻法进行重大修改,并且一直沿用至今。德国法律规定离婚之后夫妻财产平分,并且如果一方失去生活来源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生活费。

(三)法国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现状

在法国,大部分离婚案件孩子的抚养权都给了母亲,但是近40%的离婚女性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而且许多前夫拖欠抚养费,使得单身妈妈举步维艰。因此法国的婚姻法详细规定了离婚补偿制度和离婚后的救助义务。并且规定,需要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得到房屋的租住权,让妈妈们不至于流落街头。

二、我国离婚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家暴情况广泛存在却无追责

我国许多妇女离婚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家庭暴力。尤其是在经济落后,风气保守的地区,家庭暴力事件不仅常见,而且被视为是人家家的家事,是天经地义的。很多妇女在因为家暴原因离婚后,前夫却得不到法律的惩罚。这无疑是对离婚妇女权益最大的挑战[2]。

(二)合法财产权得不到保证

许多妇女为了逃离眼前的处境,在进行离婚协商时往往处于极端劣势的地位。甚至有些妇女为了早日离婚,放弃了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这样的妇女往往缺乏工作能力和生活来源,离婚后的生活举步维艰。

(三)婚姻补偿制度的欠缺

由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妇女在婚姻生活中往往尽了更大的义务,但是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却体现不出这一点。我国婚姻法针对这一情况也没有一个详细的量化制度,使得妇女权益大大受损[3]。

(四)经济支持制度的欠缺

离婚妇女在社会上居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全职主妇,在离婚后往往无法顺利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我国许多离婚妇女在离婚之后生活质量明显下降,即使是加上子女抚养费,家庭收入仍然捉襟见肘。对于这些妇女,我国目前还没有足够全面财政扶持政策。

(五)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缺乏保障

尽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婚姻一方有探视的权利。但是如果一方拒绝,那么除了强制执行没有别的办法。在实际操作上又不可能每次都动用法院,实际上探视权还是被侵犯了。

三、维护离婚妇女权益的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要维护离婚妇女权益,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在制定法律时,要充分考虑婚姻双方的社会地位、经济能力等因素,既保证男女平等,也要照顾弱势者的利益。此外,对于一些诸如家暴等恶性行为的界定,也是下一步法律完善的重要方向。

(二)建立相关经济补偿支援制度

离婚妇女恶劣的经济条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婚姻生活中将精力和才华奉献给了家庭,这样的离婚的时候,只是平分财产对于经济能力较弱的妇女是不公平的。应当建立一整套离婚妇女补偿制度和社会层面的离婚妇女经济支援制度[4]。

(三)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许多妇女不敢离婚、不愿离婚、不能离婚,离婚之后权益受到侵犯,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懂法。为这一上情况的妇女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能够有效的维护妇女权利。

(四)加强妇女权利的舆论宣传

维护妇女权利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直到妇女权利不可侵犯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要积极发动媒体进行舆论宣传,让全社会了解离婚妇女的弱势地位和处境,为离婚妇女的权益维护提供一个有利的舆论环境。

四、结论

我国妇女权益的保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结合本国实践的同时吸收外来经验。本文通过探究婚姻法中妇女权益的保障现状,提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给出解决措施和解决方法。

[参考文献]

[1]刘璐.论妇女离婚时财产性权益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14.

[2]阎晓磊.对<婚姻法>关于离婚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探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12:87-89.

[3]程建邑,程建华.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认定和保护———兼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视角[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05:77-81.

[4]聂嫄芳.论离婚案件房产分割与妇女权益保护[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6:78-81.

作者:陈海桃 单位:武汉东湖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