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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培养下的法学硕士论文

研究生培养下的法学硕士论文

一、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现状

当前,我国法学硕士教育的基本特征是多渠道、多类型、多形式。多渠道包括既有普通院校,又有军事院校;既有教育部直属的院校,又有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院校,既有国民教育系列院校,又有为数众多的党校、行政学院等非国民教育机构。多类型包括既有参加统一考试入学的普通学历硕士、推荐免试硕士,又有同等学力的学位硕士、单独考试硕士,还有专门针对高校教师开设的在职硕士教育。多形式包括非定向、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等。截止2014年,具有法学专业硕士点的高校和科研所大概有200个,具有法学专业博士点的高校和科研所大约有170个。而且我国法学硕士培养单位出现了快速增长的现象,同2008年相比,具有法学专业硕士点的高校和研究所增加了约60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同时也培养了许多高学历、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法学硕士研究生整体培养状况并不理想。北大朱苏力教授谈到:“当下中国的法学院发展尚不能满足社会的急迫需求,根因在于‘过剩’与‘紧缺’的错位。过剩的是中间、低端产品,而能够参与治理国家、决定对内对外政策的高端法律人才仍然欠缺,明显的例证是,扮演经济问题立法的主角多为经济学家而少有法学家,深谙涉外事务的多为来自外域的‘中国通’而鲜有本国的‘外国通’。

事实上,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够深入,尽管培养形式采取了多渠道、多类型、多形式,但是多数都还是从理论到理论的传统的教育方式方法,有的学校做了一些改革,但是总体而言,培养模式都较为单一,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不强,在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不多,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严重不足,不能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人才需求,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深化发展、国家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合作多领域拓展的形势下,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远未满足需求;适应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别是西部边远贫穷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基层需要的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维护民族团结的法治人才远未满足需求。综上所述,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受限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现实条件:一是办学理念的现状。我国高等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重在研究法律条文的理性思考,课程设置重在完成部门法规原理的学习理解,缺乏针对解决社会矛盾问题的实践研究;我国高等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重在研究国内法律体系立法成果,缺乏研究法律成果的实际运用,缺乏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研究,特别是缺乏对先进法律体系在指导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实际运用研究。二是办学条件现状。办学条件远远不能满足发展教育教学实践的需要。法学教育教学实践导师指导学生大量阅读钻研教科书,多数学校没有具备良好的实践教学设施,诸如:电子阅览室,远程视频教育,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刑侦实验室、法律研究所、律师事务所、法律图书馆,学生缺乏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三是实践教学现状。我国高等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重在理论教学和适当案例教学,缺乏实践教学的亲身体验,多数学生在实务部门实习期间,安排的实习过程又都是一些记录、归档环节。有的实务部门办公条件有限,无法更多接收指导学生实习研究的任务。同时学校多集中在大城市,基于学校经费紧缺,没有更多经费输送学生到边远贫穷落后地区进行实习,很多法学硕士研究生对西部边远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知法执法现状研究知之甚少。

二、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不高的原因分析

(一)培养方式与本科教育区分不明显本科阶段法学教育注重的是知识的积累,教师只是单纯地把知识灌输给学生,在硕士研究生阶段需要培养学生的自主科研与创新能力,需要学生之间、师生之间进行更多的理论的、实践的互动和讨论。但是随着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的激增,教学条件不充分,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还在沿用本科阶段教学方式,没有完全实现培养目标。中国科技大学前校长朱清时提到,每一所大学都应该有一个“极限容量”,一个班级有20~30名学生,那么学生和老师之间就会有机会很好地沟通和交流;如果学生达到40~50人,就已经到了可以承受的极限;如果再多,上课就变成了“报告会”,很多学生就会失去和教师交流、进入实验室实际操作等机会,甚至有些学校学生上自习都难以找到座位,教学质量必然大为降低。学生人数的过多增加会导致教学中学生与教师之间互动和研讨的减少,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数量增多,没有办法对每个研究生都密切关注,许多学生处于“放羊”状态,甚至还出现过导师在毕业论文指导中次数不多,学生难以把握,这种现象不可避免地造成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下降。

(二)教学的方式方法滞后我国长久以来的教学方式是以教师独自讲授为主,缺乏讨论、研究和启发的教学,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缺乏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在学科的设置上,几乎不会开设交叉学科研究动向和前沿趋势的相关课程,使得学生局限于法学的知识之中,不能够和如经济学、社会学、环境学等其他领域相结合,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近几年在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中出现了专题讨论的教学形式,大大改善了灌输式教育带来的缺乏互动性以及学生自主学习积极性缺乏的问题。这种方式是以学生讲授为主,教师点评为辅,这就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教师无法控制学生讲课的质量,在几名学生做某个专题的时候,其他同学感觉不是自己的任务,关注度和积极性不高,在课堂中经常会有只是做专题的学生和老师之间进行互动、其他同学基本不参与的情况出现,缺乏所有同学参与实践的过程。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方式未成体系化。1870年,兰德尔被任命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他开创了案例教学法,使哈佛法学院不仅成为美国最著名的法学院,而且建立起了作为法律职业界领导人所需要的制度化的法律培训。1959年在国家法律援助和辩护人协会赞助下,法律诊所委员会(CLC)成立,1965年,该委员会被美国法学院协会接管,并更名为职业责任委员会(COEPR),1968年,具有独立地位的职业责任法律教育委员会(CLEPR)取而代之,在CLEPR的大力推动下,法律诊所项目的数量从1970年的169个迅速增长到1976年的494个。而在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际教学过程中对于案例教学和诊所式教学的关注度不够,同时学生在十几年传统灌输式教学的影响下,在短时间内难以适应这种新的教学方式,有的法学院由于教学设施和资源的缺乏,同实务部门联系不够都使得案例教学和诊所式教学流于形式。

(三)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培养不够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方法是在黑暗中照亮道路的明灯,是条条蹊径中的路标,它的作用在于能给理智提供暗示或警告。”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能为法律人在科研以及实务活动中提供正确的思维路径,是解决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更关键的是可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独立学习的能力。我国目前对于法律思维的培养还没有足够的重视,在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几乎见不到专门培养和训练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课程,有的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能会提到这方面的内容,但是这些零星的讲授完全不成体系化,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得不到提升。因此,在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阶段更应该重视学生的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

(四)法学教育与职业之间存在脱节现阶段高校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普遍以理论学习为主,忽视学生的技能培养,职业能力和用人单位的预期相差巨大,造成了法学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不能适应用人单位的工作需求。同美国法学教育目标———面向职业化的法学教育,即将学生培养成“像律师一样思考”的人才———不同,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伊始目标是:法律教育和学术人才的培养,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而非实务法律人。从目前的社会需求来看,不仅仅需要高层次的学术型人才,而且需要大量的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用型、职业型人才。

三、提高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方向

(一)完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的内容一是教学内容实施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是实践的基础,无论是科研活动还是法律实务工作都离不开理论基础。但是现代社会法学硕士研究生只有理论基础是远远不够的,在夯实理论基础的同时要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不但需要讲授最新的学术动态和学术成果,还要增加法庭辩护、模拟审判、法庭调解、律师实习等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课程,并开设研究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法学在交叉领域中法律问题的课程。二是加强法律思维方式方法的训练。博登海默曾经提到:“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引导研究生利用科学的法律思维来思考法律现象,反思现行的法律规定,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

(二)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方式需要多样化一是案例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已经逐步得到广泛应用,但是案例式教学法在学理界还没有得到充分关注。案例式教学法的目的不是要教授给学生知识,不是去探讨这个案例的正确的答案是什么,而是要通过案例来启发学生思考,允许学生通过不同的角度,围绕不同的观点进行讨论,训练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教师在讨论过程中要起到引导者和激励者的作用,不要轻易去评价学生观点的对错,要从方法和思维的层面来评析学生的成功与不足。二是诊所式实践教学法。20世纪60年代,为了弥补案例教学法的不足,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兴起了法律诊所式的实践教学方法。法律诊所教育为学生提供了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现实基础,是一种增强法学教育实践水平的有效途径。通过在法律诊所的实践,学生可以学会如何与当事人接触、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如何搜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如何撰写基本的法律文书,包括上诉请求,如何进行审前准备、处理审判事项以及对裁决作出后一些事项的处理。但是诊所式教学存在成本较高的问题,照搬美国的模式是不现实的,国内的法学院可以像美国著名的街道法律诊所那样,除了把学生送入司法实务部门实习外,可以让学生深入社区、乡村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普法宣传实践,这样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加深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还可以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并聘请一批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指导教师,引导和帮助学生处理具体的法律问题。把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双导师制落实到位,即,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到高校任教,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学习,形成良好的专兼职结合的法学教师队伍。三是强化实践性教学实习内容。教学实习是目前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的主要内容,学生深入检察院、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务部门,向检察官、法官以及律师学习处理案件的全部过程和具体方法。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有的实务部门往往安排实习生做一些琐碎的“学徒式”的工作,比如:订卷宗、打印文书,整理卷宗等,无法调动学生的实践学习积极性,实践教学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我们的理念是学校重点在于理论教学包括实体法程序法的教学和案例教学,为社会输送理论知识性强的合格人才,而司法实务部门本身也有义务为法治社会战线培养实践合格人才,更应该认真安排每一位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辅导教师,减少学生做机械性工作的时间,逐步让学生参与到案件的审理和辩护活动中,指导学生书写法律文书。学校导师也要密切关注学生的实习活动情况,与学生实习单位辅导教师配合指导学生解决疑难重点具体的问题,实现创新能力培养。

(三)改进学位论文制度硕士学位论文是衡量一个硕士研究生能否顺利毕业的重要标准,是学生学术素养、研究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写作能力的重要体现。因此,严格确保学位论文的质量是十分重要的。对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严格控制论文的选题。开题报告是整篇论文写作的基础,是写作能否成功的关键,因此在论文选题的环节,导师强化自身的责任,不要对学生的选题不闻不问,或是关注较少,同时学生也要主动找老师交流自己的想法。学校组成的专家组也要对学生的开题严格把关,提出意见,帮助学生提高开题报告的质量。二是严格要求论文评阅工作。在学位论文的评阅中,应该严格实行盲审制度,评阅人、指导老师以及学生之间相互匿名,做到严格意义上的互不知晓,以保证论文评阅的公正性。三是严格把住答辩关。论文答辩是学生学习水平考核的最后一步,但是很多时候论文答辩都流于形式。基于此,我们可以实行淘汰制,对于不合格的论文进行淘汰,推迟答辩或是推迟毕业,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学生对毕业论文的重视程度,提高论文的质量。

作者:盘淼窦胤单位: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