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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律教育形式的困境和对策研究论文

当前法律教育形式的困境和对策研究论文

[摘要]诊所式法律教育自美国引入我国后,其发展在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仍面临着移植我国的可行性问题、定位问题、经费问题、师资问题等。要探讨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发展和完善的突破之路,首先须明确诊所式法律教育目标的取向,接着进一步探讨诊所式法律教育具体困难的突破机制,最后构建高校尤其是非重点院校法学院系推广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方案。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育困境突破

诊所式法律教育自美国引入我国已有将近9年,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各具特色的专门性诊所逐步形成,推进了国内外教师间进行诊所教学交流,诊所教材专著译著论文相继出版等。然而,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仍然面临诸多尴尬与困境,阻碍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

本文对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遭遇的困境及其突破作初步探讨。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诊所式法律教育”由英文的clinicallegaleducation翻译而来,也叫“诊所法律教育”、“法律诊所教育”等,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教学方法。美国法学教育理念的转变、律师组织的推动以及19世纪70年代兴起的贫民法律援助活动等因素均促进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产生。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到20世纪末,诊所式法律教育已在美国得到广泛推广,“差不多在全美每一所法学院都能找到诊所教育的痕迹”,“技能训练课程的发展和与之相关的诊所教育的成熟已被公认为二战之后法学教育最重大的成就”。

诊所式法律教育在美国的繁荣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并逐步向世界各地传播开来,目前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智利、波兰、哥伦比亚、墨西哥等国均已建立诊所式法律教育。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的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清华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和复旦大学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成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先行者。

2002年7月28日,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北京大学等11所院校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简称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截至2009年3月12日,已有89所高校正式加入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通过推进高校间交流、召开学术研讨会、兴办网站扩大影响等诸多活动,积极推动了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发展和推广。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本土化进路———困惑与困境

(一)移植必要性、可行性之惑目前,仍然有不少人对诊所式法律教育持怀疑或否定的态度。我国的法制、法学教育及文化等背景均与美国有相当大的差异,许多人据此持否定的态度,例如左卫民、兰荣杰等认为:美国诊所有其特殊的司法、教育、文化和政治背景,这是中国法学院所缺乏的。第一,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建立在普通法的基础上。“普通法司法过程的经验主义基础决定了案例教学的优先性,在此基础上,基于真实案件操作的诊所模式就具备了当然的合理性”。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更注重的是概念、逻辑等法律理论,经验主义在我国并不受青睐。第二,我国法治发展起步晚,也远未成熟,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并未真正形成,在这种环境下,法科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缺乏强大的推动力量,而诊所式法律教育也就无法迅速发展。

第三,我国现行法学教育还是以“学术教育”为主,教学理念上仍然趋于传统,这与美国教学理念革新的共识有很大不同,这也使传统的法学教育、教师对诊所式法律教育持怀疑或敌视态度,如威廉·平克斯所言:“‘诊所的’是一个令传统的学术界教师望而生畏的想法。”第四,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美国JD教育模式的不同使得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受众在年龄、能力、经验上有所差异,影响诊所教育在我国的发展。种种怀疑表明,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发展近9年,却仍然面临着无法完全被“正名”的困境。

(二)在法学教育及社会中的定位之惑

1.在法学教育领域的定位。我国传统的“以教为本”的法学教育模式虽然饱受批评,却其也有与我国教育背景相适应的地方:我国法学采本科教育模式,法科生年龄、心智尚不够成熟,法学本科教育接下来还有更多深造、实践机会,等等。传统法学教育虽然不断在寻求改革和创新,不断加入实践课程的元素,但是,其在我国法学教育的主导地位依然稳固。诊所式法律教育至今也只是处在法学教育的“边缘地带”,如何在法学教育体制中定位,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研究诊所式法律教育在美国的发展历程会发现,诊所式法律教育也曾面临着相似的困惑,探讨过相似的问题:在1979年10月美国佛罗里达州举行的法律职业责任教育大会第二次全国大会上,会议的四个议题分别是:第一,“法学院和法律实践社会学”。第二,“大学中的法学院:在学校中学习理论还是远离专业实践?”第三,“法学院、美国律师协会还是法院:该由谁来说明在取得律师资格以前,法学教育该做说明?”第四,“大学四年加上法学院三年:学生实践应该代替七年之痒吗?”这四个议题某种程度上正是我国目前所需要回答的。

2.在高校与社会的定位。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不仅需要教育工作者们的积极努力和付出,也需要法学院乃至整个高校的支持和扶持,同时需要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诊所式法律教育已成为法学教育界与实务部门广泛联系的平台。甄贞认为:“诊所法律教育所具有的教学理念之一就是突破大学校园办教育,倡导诊所学生向社会学习、向实践学习。”诊所式法律教育推进社会正义的功能也得到广泛关注。但是,在其多重的价值功能中,诊所法律教育究竟是更侧重“技能之学”还是“正义之学”?应当更倡导其社会价值,还是更坚守其教育功能?在广泛的社会舞台上,诊所法律教育的学生们是否只是“小打小闹”、“不成气候”?诊所式法律教育推进社会正义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以一种教育的方式进行,它的主体是正在求学阶段的学生,同时,它还需要厘清与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以及与立法、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关系。在社会正义推进事业以及法律援助事业的框架内,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角色难以定位,也就难以获得社会更高程度和更广泛的支持。

(三)高校实践教学中的困难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越来越多的高校推行,其实践中也遇到许多困难和问题,其中经费问题、师资问题尤为突出,严重制约着其在高校的普及和推广。

1.经费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天然地是一种高成本的教育模式,从其自身的特点来看,诊所式法律教育比传统法律教育需要的成本明显大很多,如师生比例更低,基本的设施投入和维护费用,管理费用,学生实践所需的交通、通讯、餐饮等费用,诊所教师的工资,等等。诊所式法律教育在美国的发展过程中也曾面临过经费紧缺的问题,而成本难题则在我国尤其凸显。目前,我国高校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很大程度上是来自福特基金会的支持和赞助,但是,目前我国几百所法律院校中,只有17所“精英院校”接受了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而更多的则是在拮据的状态下艰难地在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正如诊所式法律教育工作者也指出的,单纯依靠福特基金会等外国基金的资助不是长久之计,如不能尽快解决这个问题,诊所式教育将很难普及,在非重点院校,这更是一个限制诊所式法律教育发展的首要问题。同时,有学者也指出:“没有长期的经费支持,建立会产生对当事人的责任的真实当事人诊所是不负责任的。”

2.师资问题。师资问题是诊所式法律教育普及过程中的另一个很大的障碍,从目前来看,师资问题主要包括质量问题、数量问题以及教师的定位和待遇问题。一是质量问题。由于学生自身法学知识、职业技能的缺乏和社会经验的不足,“无论学生身在何处,他们必须置于教师的管理和引导之下”,这使得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老师显得尤为重要。诊所式法律教育对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让一些传统法学教育的教师望而生畏,甚至望而却步。二是数量问题。从数量上看,诊所式法律教育由国外引进而来,其所需要的教师还有待培养,目前我国较为专业的诊所法律教师非常缺乏。三是教师的待遇和定位问题。美国的诊所法律教师队伍构成基本上是从法学院原有的教师队伍之外另行聘请有丰富实务经验并热爱法学教育的律师,而且大部分诊所教师是专职的。而在我国,目前的诊所法律教师基本上都是从原有教师队伍中产生,诊所法律教师除担任诊所课程外还兼任其他传统课程,这使得诊所教师工作量十分大,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也间接影响到其自身的学术研究及职称晋升。同时,诊所法律教师付出的大量隐形的工作难以计算,也常常使其面临相对不公平的待遇。如果诊所式法律教育对教师没有培养和激励机制,那么,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未来不容乐观。

三、对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发展的思考和建议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可行性诊所式法律教育移植我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直有否定和质疑的声音,笔者认为,我国的确与美国的背景有许多方面的差异,但是,这不能成为否定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理由。第一,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也与美国一样需要培养大量法律职业人群,也需要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技能、培养其职业伦理,虽然没有成熟的职业共同体的推动,但自上而下的改革也是可行的,也能够反过来促进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第二,我国法学采本科教育的模式,学生的平均年龄比美国低,心智不够成熟,但是,我国大学生基本上都已成年,年龄在18到24岁之间,已有足够的能力进行法学实践,承担社会责任。

而且,笔者从学生的角度观察,大学生普遍具有强烈的爱心、正义感和极大的实践热情,法学专业的学生尤其明显,这使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有着很大的需求和发展潜力。第三,转型中的我国处于急剧的社会变革之中,社会问题更为突出,且存在着数量较多的贫困人群、弱势群体。虽然我国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但法律援助供不应求的问题十分突出,诊所式法律教育以其独特的社会正义功能而有其存在的社会价值。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目标取向结合我国的背景,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目前来看更侧重于培养学生职业技能的目标,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探讨也更多的是在法学教育改革的层面进行的,这与美国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社会正义价值的极大关注有很大差异。当然,我国并非不需要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也并非有很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但是,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和促进社会正义实现的功能发挥方面有着制度、观念等各种各样因素的制约,很难成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主导目标。基于以上分析,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主要还是以职业技能培养为主要的目标较为合适,更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能够在弥补高校法学教育缺陷需求的同时,通过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直接或间接地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困境突破要突破诊所式法律教育面临的困境,前提是对其自身作明晰的定位,根本上则需要获得政府、司法界、教育界等社会各界更高程度的认可和支持。学者赵珂分析指出:“只要我们能善于利用这些优势(诊所法律教育对教育改革的重大意义、诊所的教师和学生的极高热情等等),努力做好法律诊所教育的品牌,使社会都认识到诊所教育的益处和教育界对其的需求,诊所教育目前所面临的困难便会迎刃而解,这才是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发展的最好出路。”

对于经费问题的突破,笔者建议:首先,诊所式法律教育要获得长远的发展和延续,需要获得所在学校和学院的支持。其次,笔者主张诊所式法律教育与高校的法律援助工作结合起来开展,用同一笔经费,形成双重的效果,从而达到效益最大化。因此,笔者有一个创造性的提议———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可以分设一个高校法律援助基金,对高校的法律援助进行资助。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发挥高校的社会责任,而且可以很好地解决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经费问题,达到法学教育的超越与社会正义的推进双重效果。

有了官方制度化的支持,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经费来源则会有长期的保障。再次,拓宽资金渠道,获得各种来源的经费支持———继续获取福特基金会等各种基金会、非政府组织的支持,并获取社会各界的资助,从而能够在制度化的经费之余起到补充作用,有时还能解决许多暂时的困境。超级秘书网

对于师资问题的突破,首先,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师进行定位。从我国情况来看,专职的诊所法律教师的模式并不十分适合我国,而兼任传统法学课程与诊所课程的模式更容易为教师所接受,也更贴近我国国情,因此,采用综合型教师模式较为适合。在此基础上,法学院可以积极呼吁律师界的参与,并获取法官等的支持,让法律职业共同体充分参与到法学教育中来,这同时也是对我国未来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的一种推动力量。其次,加强对诊所法律教师的培训,以及诊所式法律教育工作者之间的交流和学习,以培育更壮大的诊所法律教师队伍,解决诊所法律教师的质量问题。再次,建立对诊所法律教师的激励机制:对诊所式法律教师的工作进行合理公正的评估;加强诊所法律教师的工资晋升待遇,如使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工作成为教师职称评定的一个加分点等;还可以考虑设置一个或多个诊所法律教师专项奖,奖励那些为诊所式法律教育作出突出贡献或获得良好评价的教师和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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