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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学教学研究(3篇)

高校法学教学研究(3篇)

第一篇:高校法学双语教学困境研究

[摘要]我国高校在目前的双语教学中存在双语教学课程及教材难以协调选择、师资外语水平短时间内难以提高和大学生的英语听说能力制约双语教学的效果等实践性难题;系统性理论难以在短期内形成以及理论研究内容短期内难以精细化等理论难题。目前,应采取分级方式进行双语教学,为学生配备相应师资力量,选择不同课程及教材解决实践性难题;应从建立双语教学理论体系、加强现实问题的理论研究等方面破解理论难题。

[关键词]双语教学;分级教学;知识契合点

双语教学,是指用母语和另外一种语言进行的教学活动,根据我国高校双语教学的实际情况,用中英文进行的教学活动是双语教学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高校在双语教学过程中遇到种种困难,尤其是法学双语教学表现得更为明显。

一地方高校法学双语教学的困境

(一)实践性问题

1双语教学课程及教材难以协调

选择法学课程由教育部规定的十六门核心课程及其他非核心课程组成,到底哪些课程适宜于双语教学,各高校正在探索的过程中;国内双语教材困乏,有限的立足于国内环境编写的双语教材不能适应国际化人才培养的需要;国外原版教材信息量太大,较适合学生自主式学习,不适合我国课堂教学。

2师资外语水平短时间内难以提高

主要表现在英语专业人才虽然英语水平较高,但却对法学专业知识知之甚少;法学专业培养的专门人才英语听说读写的水平却极为普通,两类人才都难以适应高校法学双语教学的需要,这种状况在短时间内靠地方高校自身难以解决。

3大学生的英语听说能力制约

双语教学的效果由于我国中小学学习的外语主要是英语,因而高校的双语教学主要是汉语和英语的双语教学。即使通过大一、大二的英语学习,到大三开设双语课程时,大部分法律专业学生的英语水平仍不能满足双语教学的需要。Swain的研究表明,在使用两种语言混合进行教学时,学生往往对二语传递的信息较容易忽视。

(二)理论研究方面存在的问题

1系统性理论难以在短期内形成

我国目前双语教学的体系化研究远没有形成,根据资料显示,2001-2012年的十年间,我国发表在英语类核心期刊的文章仅23篇,内容涉及双语教学的概念、国外双语教学的启示、师资培养、大学基础英语与双语教学的衔接等九个方面。可见,研究得还不够深入。由于理论研究依赖于双语教学实践的长期积累,是对实践的总结,理论研究需要和教学实践的互动中才能成熟,因而系统性的双语教学理论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形成。

2理论研究内容短期内难以精细化

在中国知网输入“双语教学”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双语教学论文数量逐年增加。这说明随着我国双语教学的深入开展,各高校对双语教学的研究与总结成果不断增加。从研究涉及的高校层次来看,既包括“211”“985”国家重点建设高校,也包括地方普通本科高校,还包括高职高专类院校和中小学;从研究涉及的语言种类来看,既包括国内民族语言的双语教学,也包括汉语和外国语言(尤其是英语)的双语教学;从研究涉及的内容看,既包括教师、学生等主体方面的研究,也包括教材、课程设置等方面的研究,还包括教学方法研究等;既有从理论方面着手进行研究的,也有从实践角度进行研究的优秀论文。虽然这些论文研究的内容非常丰富多样,但针对每一方面的研究基本上都停留在问题、对策等探讨的层面上,很少进行深入的理论剖析与适应性研究。

二地方高校法学双语教学实践性问题解决路径

1分级教学,合理安排师生搭配

在当前师资力量、学生外语水平等不能在短时间内有较大提升的情况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双语教学是破解双语教学难题最佳选择之一。

2根据学生外语水平,采取分级方式

进行双语教学因学生的外语水平不能整齐划一,可以根据外语水平对学生进行分级。根据不同的级别采取母语多一些的维持母语式的双语教学模式、外语多一些的过渡式教学模式,对于外语水平较高的学生采取全外语教学的浸入式双语教学模式。

3根据现有教师的外语水平,为学生配备相应师资力量

双语教学师资的培训是一个长期复杂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作为对学生传业解惑的主要对象,教师在高校双语教学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外语水平最好的师资力量去教授学生当然是最好的,但在当前,特别是地方高校双语教学师资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一方面可以根据现有师资的外语水平,采取对教师分级安排教学任务的办法满足当前教学需要,即采取部分外语教学模式;另一方面通过培训、高校之间人才交流等措施提高双语教学师资的积累和储备,可有效缓解因双语师资不足带来的弊端,逐步提高外语使用比例,直至采用全部外语教学模式。

4根据学生分级教学需要,选择不同课程及教材,破解我国双语教材不足的难题

学生的外语水平不同,其对双语教学的需求也不同。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外语水平选择开设的课程以及使用部分外文的教材、国内高校编写的双语教材或外国编写出版的全外文教材,破解教材选择方面的难题。根据高校所处环境及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选择对专业基础课还是专业课进行双语教学。

(二)双语教学以社会需求为导向

虽然分级教学培养的学生专业外文水平不同,但社会对双语人才的需求也是多层次的,这为分级教学提供了现实支撑。如外向型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要求不同,外资企业与到国外投资兴业的企业对人才的专业外语水平要求也不一样。分级教学不仅能解决当前双语教学师资力量不足、学生外语水平不高的难题,而且能满足社会对不同层次的双语人才的需要。社会对双语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应该作为双语教学的风向标。

(三)重视运用双语知识的契合点

双语教学绝不能忽视母语在教学过程中的作用。以公司法的中英双语教学为例,即使对于英语水平较高的教师而言,用英语讲授美国公司法也比用英语讲授中国公司法的难度陡然增加不少;而即使对于英语水平较高的学生来说,接受用英语讲授的美国公司法知识的程度也会大大降低。中英双语知识的契合点的运用能有效提升学生对外语知识的理解,帮助提高教学效果。如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刺破公司面纱”、“累积投票制”和“派生诉讼”等制度分别来自于英美法系的公司法中的“piecingthecorporation’sveil”“cumulativevoting”“derivativeaction”的相关规定。利用中文首先讲解我国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会让学生对美国公司法的相应制度有所了解,降低学习难度,弥补学生在英语水平低的不足,增加学生对知识的接受度,提高教学效果。类似情况也适用于我国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经济法等课程的双语教学。

三地方高校法学双语教学理论性问题的解决路径

我国高校的双语教学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理论研究的系统性和精细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笔者认为要解决当前双语教学中的理论性难题,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一)构建双语教学理论体系

任何理论体系都不能脱离现实,最起码应包括理论基础、理论本体,及理论价值三个部分构成。

1双语教学理论基础

双语教学理论基础包括哲学基础、心理学基础、学习理论基础和语言学基础等方面。哲学基础是双语教学行为及其理论研究的方法论;心理学基础主要包括“思想库理论”“动机理论”“维果茨基理论”以及“人本主义心理学理论”等,对双语教学中教与学主体的认知发展、心理动机、情感、兴趣、价值观等方面进行研究;学习理论基础主要包括“行为主义学习理论”“克拉申的监察模式习得”理论与“斯温纳的输出假设习得”理论等,从提高学生的学习成效方面进行研究;语言学基础主要包括“多语能理论”“语码转换理论”等,为双语教学中的不同语言运用提供指导。

2双语教学理论本体

理论本体即指对双语教学自身的认识,包括双语教学自身的内涵、外延、生成、历史发展、现实状态、主体、客体、内容体系、内在规律、理解、解释等方面的内容。

3双语教学理论价值

价值是客体之于主体的有用性。双语教学的理论价值是指双语教学理论对双语教学实践的指导作用。主要包括对双语课程的选择、教师与学生的选配、教材的选编、教学方法的采用、课时量多少、教学监督、教学考核评价等方面的指导作用。

(二)优先开展对双语教学实践有直接指导意义的理论研究

理论的成熟需要一个对实践不断总结升华的漫长过程,但对双语教学实践具有直接指导意义的理论应当优先深入研究。目前比较紧迫的是有关主体需求、课程设置、分级教学、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理论指导,一线教师及理论研究人员应当在这些方面加强实践和研究,以尽快解决当前双语教学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双语教学的理论体系化建设是双语教学研究人员长期的任务,而目前教学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难题是当前任务,双语教学与研究人员应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以使双语教学理论研究既能解决现实问题,又能为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曹阳.论高校双语教学的现实选择[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4(8):154-156.

[2]张乐平.全球化背景下法学双语教学探讨[J].河北法学,2005(11):158-160.

[3][4]郑大湖,戴炜华.我国高校双语教学研究十年:回顾与展望[J].外语界,2013(1):54-61.

[5]赵建平,周丽霞.高校双语教学模式选择及实施探究[J].继续教育研究,2014(11):125-127.

[6]张丽娜,王崇敏.法学双语教学中的四大瓶颈问题[J].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9(4):55-58.

[7]马昌港.双语教学的理论体系及其模式探析[J].教学与管理,2014(5):135-137.

作者:孙文雪 单位:滨州学院机场学院

第二篇: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法律援助探析

一、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法律援助的概述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的实质是通过法律援助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核心是为社会弱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中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法律援助的案件不足18万件。面对巨大法律援助案件的缺口,单靠政府的法律援助组织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而要使供需矛盾有效解决需要高效法学专业学生发挥作用。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对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法律援助进行立法规定,使得多数学者将注意力放在对政府组织的法律援助机构上,而对高校的大学生参加法律援助的研究以及对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法律援助的机制研究少之又少。

二、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法律援助的意义

(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学属于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高校法学院在完成理论教学和培养的基础上,更应该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如何通过教学改革强化法学学科实践性教学,改变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成了学校教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首先,学生参加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进行法律咨询、撰写法律文书、参与案件讨论以及进行诉讼活动等,可以将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解决现实纠纷的有效方法。其次,通过法律援助进行教学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模式,学生由被动式的接受到主动式的探索,增加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多所高校实践证明,利用高校的法律援助组织这一平台进行实践教学,学生的学习热情大幅度提升,对法律援助事业有了更深的理解,更加秉持公平正义理念。最后,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利用法律援助的机会可以走出学校接触社会。我国每年大约有70万件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但实际政府法律援助组织和社会法律援助组织能够提供的法律援助案件只有18万件。现实的情况决定了我国法律援助必须大力开发新资源、新渠道。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法律援助能够缓解现实的供需矛盾,并且也符合我国对创新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设立是我国法学教育方式的创新,其最初的形式是学校的社团组织。高校法学专业学生虽然大部分还没有取得专业执业证书,但是一些大三、大四年级或者研究生阶段的学生已经具备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完全具备处理普通民事案件的知识水准。调查数据显示,大部分学生表示愿意参加法律援助活动,如果能够充分发挥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律援助中的力量,就会在法律援助事业中注入新鲜血液,而法律援助也就不再仅仅依靠律师或者基层法律工作者。

三、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法律援助的困境

(一)学生参加法律援助身份不明确

我国现行《法律援助条例》对于学生案件的身份和地位以及对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和学生社团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学生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阻碍。高校法律援助组织为学生出具的公函得不到公检法等机构的认可,在取证过程中很多单位不愿意配合,这也导致案件的关键证据难以获取。在法律上得不到明确且认可的身份,学生只能以普通公民的身份案件,而新《民事诉讼法》对公民诉讼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对可以公民身份案件的人员进行了限制。这些限制不利于学生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更不利于维护需要法律救济群体的权利。作为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法律援助是其未来职业中一项最重要的使命,也是法律人职业精神最好的体现。法律援助不仅是法律人精神上的追求,法治上的坚守,更是对人权的弘扬。

(二)经费制约持续发展

高校法律援助经费匮乏是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法律援助的重要困境。目前高校法律援助活动的经费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国外资金支持。如我国首次引入法律诊所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高校都是在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下开展工作,但来自国外经费的支持只能是暂时的;二是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部分经费支持;三是高校定额拨款。无论是司法行政机关还是学校拨款,其资金额度都是在一定范围之内,而法律援助基本是免费的,没有其他经费收入,因此法学专业学生参加高校法律援助得不到充足的资金支持,不仅影响到高校法律援助的持续性问题,也将导致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目的难以达成。

四、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法律援助完善建议

(一)以法律明确学生在法律援助中的身份

目前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法律援助的身份和地位不明确。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法律援助时的具体身份和地位,这就导致法律诊所和社团学生参加法律援助的身份各异。如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律诊所学生以社团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学生外出办案,以华东政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有的高校与政府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学生参加法律援助服务以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外出办案。尽管这些做法为学生参加诉讼活动创造了条件,但对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真正享有法律上单独赋予的权还具有一定的差距,也无法解决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法律援助的身份和地位问题。我国很多法学院学生在大三年级就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备职业律师最基本的要求,并且已经修满一定学分,且法学理论知识能够解决基本的法律援助问题。只需在参加法律援助前得到学院的证明和当事人的委托就可作当事人进行法律援助活动。所以在法律上赋予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学生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身份,并赋予参加法律援助的学生“准律师”的权利,同时在参加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律师拥有的权利。

(二)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多元化保障机制

若是更好的开展高校法律援助工作,必须解决当前高校法律援助资金短缺的问题。首先,学校必须加大对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并将这部分资金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之中,以此确保该资金的常态化和制度化。由学校设立专门法律援助基金,作为教师和学生在法律援助中表现优异的奖励,以此鼓励学生参加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也是现实学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方式的保障。学校每年为法律援助投入的资金应该有最低数额限制,避免“投而不足”的现象出现。其次,政府部门要对高校的法律援助组织进行拨款。各级司法行政中心是管理法律援助组织的主要政府部门,因此,每级司法行政中心应该将高校的法律援助中心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同时也要对高校的法律援助组织进行财政支持,根据本辖区内全年高校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来确定投入资金数额。将引导与管理高校法律援助组织作为本部门工作的一部门,充分发挥高校法律援助在整个法律援助中的重要作用。最后,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内部要进行科学有效管理。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加强日常资金管理,提高有效资金额的利用率。在办案中要树立勤俭节约的工作作风,将办案成本缩减到最小额度内。

五、结语

一个国家的法治进程不单单是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更要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应该具有公平正义理念、人文关怀理念,应该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推动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改善社会法律援助环境。更好的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对建立健全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法律援助体制起到促进作用。

作者:梁建坤 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第三篇:高校法学本科教育问题思考

摘要:法学教育的定位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有通识教育、职业教育和精英教育三种观点。本文在综合梳理三种观点的基础上,结合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中的毕业生就业结构和师资结构问题,提出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坚持通识教育的定位。在转型发展过程中,应该通过教学改革提高潜在法律工作者的基本法律实务技能,满足社会需求。

关键词:地方高校;法学;定位法

学专业是我国高等院校中开设最为普遍的文科专业之一。近些年,法学专业连续被教育部列为就业黄色预警专业。这种状况的形成有复杂的原因,需要法学教育工作者认真反思。本文认为,对于法学教育的定位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法学教育定位观点综述

法学教育到底该如何定位,历来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法学教育应当是侧重通识教育。徐中起教授认为,“法学院只有培养具有广博的知识基础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法学通材,才能适应社会不同部门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因为我国法学专业招生规模大、且司法考试通过率低,很多法学专业毕业生并不能到司法部门工作。因此,坚持法学教育的精英教育定位是不可行的。朱立恒教授也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属于通识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属于大众教育”。即便是欧美发达国家,不管是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其法律职业教育都是在本科阶段以后才开始的。另一种观点认为,“专业法学教育是而且应该是‘学术性的’、‘博雅的’,而中国法学院应该从事这一的专业法学教育。”龙卫球教授认为,“法学教育应以促进法律职业为目标”。虽然如此,但龙卫球教授同时指出该目标的必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学教育必须体现出职业训练的特点,二是职业训练必须以学术训练或法律科学探讨为基础。第三种观点是折中说,认为法学教育应当精英教育、职业教育、通识教育并存。

王利明教授认为,法学教育既要注重培养青年人的公民基本素质,又要注重职业技能教育。薛刚凌教授认为,“从具体国情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精英教育、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将三者并存。精英教育应通过硕士、博士连续完成,职业教育通过以职业训练为主的硕士阶段实现,而通识教育则主要在本科阶段进行。”以上三种观点是目前学界关于法学本科教育定位的典型意见。综合分析以上三种观点可以发现,这种意见分歧背后实际上涉及毕业生就业结构问题。换言之,如何确定一个学校法学专业的教育定位,必须结合本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结构来确定。在各种关于法学教育定位的各种论述中,出现争议的重要原因是对于教育对象的界定不同。从上述三种观点中也可以发现,其实大家对于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定位还是更倾向于通识教育。对于本科生中的部分学生,可以加强学术培养,引导其进入硕士生、博士生阶段学习。这种基本立场对于地方本科高校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二、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应定位为通识教育

本文认为,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应该更明确的认识、更坚定的贯彻通识教育的基本立场。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之所以应该更明确的认识、更坚定的贯彻通识教育的基本立场,主要基于这样两点理由:一是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结构。结合本文大学同学毕业10年后的就业情况及本文从事法学本科教育5年来所观察到的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中大约30%在从事专业工作(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教育工作者),其他约70%毕业生在从事其他各种非专业工作。地方高校开设法学专业非常普遍,但其毕业生中从事专业工作的比例远低于专门的政法院校和实力雄厚的法学院的毕业生。这就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到底应该更多的考虑少数潜在的专业工作者的需要,还是更多非专业工作者的需要。从教育者的角度来看,更多的人会选择前者。因为这部分学生往往是教育工作者眼中的优秀学生、本校的专业声誉要靠这部分学生来赢得、法学专业教育也是一种职业教育。二是地方高校师资结构。虽然近10年来地方高校的师资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师资比例大幅提升、高级职称的师资比例也在大幅提升),但不可讳言的问题是地方高校的师资力量仍然远远低于传统的政法院校和实力雄厚的法学院。需要明确的是,这种落后主要是指科研能力方面的落后。如果说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需要注重学生学术训练的话,也应当将范围限定在有志于进一步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这一范围内。为该部分学生提供必要的基础学术训练,帮助他们进入硕士阶段学习。

三、转型发展背景下如何坚持通识教育定位

目前,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通识教育定位面临巨大压力。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颁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因此,要“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2015年,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院校向应用型转变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指出:“推动转型发展高校把办学思路真正转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上来,转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上来,转到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上来,转到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上来”。从这两个重要文件的表述可以看出,增强学生的职业技能教育,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是当前教育主管部门十分看重的问题。在这种宏观形势下,地方高校转型发展压力巨大,地方高校中的法学本科教育则面临更大的转型发展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坚持通识教育的定位是值得所有教育工作者思考的问题。因为很多人认为通识教育就是宽泛的常识教育,但实际上这种认识是存在误差的。诚如徐中起教授所指出的,法学教育坚持通识教育的定位,也应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实务能力。

基本法律实务能力包括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能力、具有法律工作特点的口头表达能力(陈述、辩论、说理和证明的能力)、文书能力以及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在转型发展过程中,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要在课程教学中加强这些基本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一个与之相关的错误认识就是,认为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应该能力立即投入法律职业工作。但实际上,法学本科教育(甚至包括硕士研究生教育)是无法(难以)承担全部职业技能训练任务的。这涉及到智能技能和实务技能的差别,也涉及到职业技能训练成本的转嫁问题。这就是说,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转型发展应该通过教学改革尽量提高毕业生的基本法律实务技能,或者说智能技能,而不可能全面提高毕业生的实务技能。这就比如说,以前的毕业生只知道看厨师炒菜,现在则要亲自动手去学洗菜、切菜、炒菜。当然,学炒菜也仅仅能要求做到炒熟、基本能入口,至于如何真正做到色香味俱全则是进入具体工作岗位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才能达到的目标。因为一个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要真正熟悉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工作是非常困难的,而且任何人都无法预测自己以后一定会从事某个岗位的工作。

四、结语

总体而言,由于毕业生就业结构及师资结构的限制,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定位为通识教育。在转型发展背景下,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引导有志于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学生开展更加扎实有效的基本法律实务技能的训练。坚持通识教育的定位,使本科教育为更多(实际上是所有)学生服务;提高潜在法律工作者的基本法律实务技能,为他们以后的专业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更好的满足社会需求,进而为本专业的发展赢得更好的声誉和更大的发展空间。

作者:游志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