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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理论基础构建探析

证据法学理论基础构建探析

【摘要】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学习是证据法学这门学科学习的根本,随着社会时代的变革,证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构建是比较关键的,下面对其进行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证据法学;理论基础;构建

证据法学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学习,是为日后实践司法或执法等行为中,以寻找的证据为法律依据,对事件的原委进行规范性证明,以证据法学理论为基础进行法律、法规实质性问题解决的科学,实现法的公平、公正性。证据法学包括理论方面及实践方面两大内容,证据法学理论基础内容则包括证据的概念、类型、性质或特征等,证据实践方面的内容则包含证据的搜集、审查、确定等法律规范内容及其实际应用等。证据法学理论基础对其实践应用具有根本性的依据作用,非常重要。下面本文就证据法学理论基础构建进行分析,了解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相关构建体系,为实际执法提供法律规范性的促进作用。

1.辩正唯物主义认识论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包括反映论、可知论和认识论的辩证法等三个观点和组成部分,对事物产生的第一反应是反映论的第一性-认为,对事物的意识是第二性;对事物实际引起反应的认知及其可观性即为可知论;而认识论的辩证法,则是进一步的升华,事物的发生存在绝对性,同时也伴有相对性,是一个矛盾而又统一的结合。在证据法学中,不能只是注重反映论与可知论的存在,而忽视了辩证法的存在,辨证对事物的内涵分析才起到核心作用。每一个事物的本身都有其存在的特殊性,因而在对证据的寻求中要依其规律辨证分析,既要寻求其客观性又要寻求其正当性,虽然两者间存在矛盾,但要给诉讼一个公正的判断,需要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基础上进行证据法学的认知和分析。

2.利益均衡的价值理论

法的价值特征是多元的,于此特征的建立下证据法学同样具有多元的特点。证据法的建立以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为依据提供真实的证据,所以在寻求案件真相中,均是在当前认知及物质条件下对相关证据进行搜集的,因而其具有实现实体公正的价值;在寻求证据的同时需要受到相关法律及诉讼模式等的约束,因而其又具有一定的程序正义理论价值;而在司法执行中发生社会纠纷等不良情况,与其供需极度的产生矛盾,因而司法提高了诉讼效率,从而实现了其诉讼价值;同时证据法还体现在维护国家安定和利益发展等价值上,所以证据法不仅体现在公民的利益上,还具备其他更有价值的法律意义,因此在这种多元特征下的价值体系中,必须要均衡其实现的意义,即使出现了冲突与矛盾,但以利益均衡为指导理论,对其利弊分析,取其更有价值的部分,舍弃其他,从而实现证据法学的价值。

3.诉讼模式、目的理论

在诉讼中,证据的提供是其顺利进行的主体和精神,而证据法与诉讼法在司法程序中有着紧密的关联。诉讼模式的运行需要在相应的证据制度下进行,两者间是互相适应的。就像美国法律体系中,其重视正义对抗式诉讼模式,因而证据的搜集中重视当事人的举证或其质证,从而衍生了相关规定及排除原则,同时将法官的自主搜集排除;这与我国法律体系有不同,其强调事件发生的真实性,虽然没有完整的证据规则,但同样需要符合诉讼模式的要求举证,而且在可观事实下法官是可以参与证据搜集的。日本则将我国及美国等的诉讼模式及证据法相结合形成了比较综合性的制度。同时诉讼目的理论也会影响证据制度的内容,就像在民事纠纷中,其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纠纷,其证据的搜集必须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又如刑事诉讼,其影响举证要具备客观真实性,目的是为了保障人身权利,对犯罪者进行打击。所以说证据法学与诉讼模式及诉讼目的均有相适应的关系,没有诉讼模式及诉讼目的理论作为依据和基础,证据法就没有实施的作用和意义。

4.证据心理学理论

司法诉讼中言词证据的形成与人的心理活动密不可分,言词证据的收集需要一定的心理学理论作为依据,人在叙述行为的过程中是受到意识、记忆、感知和思维等的构成影响的,言词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其是否可作为依据作用的证词,需要收集者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理论作为进出,并遵循相应的心理规律,才能准确判断言词的真伪性。比如在证据法证人的确立中,证人的言语表述及其在询问中的交叉诱导询问或自述等行为中,均需要一定的心理学理论。我国法系的确定中以内心的认可来判断,能否对一个案件准确的给予判决,需要在证据基础上,以心理学理论为此次活动的推动器进行事件还原并给予最终决断。

5.科学技术理论

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不仅对其他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在证据法学的诉讼证明中,也同样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学者表明,20世纪初期法庭是雄辩时期,中期是论证证据时期,发展到晚期则是高精科学技术证据时期。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应用,不仅不会对诉讼证明带来不良影响,还会对其证明的类型、标准、对象、方式、规则及搜集、审查和辨别等提供可靠的依据作用。譬如,过去法庭证据中有一项被告人不在现场,则可排除其犯罪行为,但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将远程操作或被告人不在场的行程等不能解释或排除的问题利用各种技术进行分析,打破不在场无法作案的理论;又如DNA的鉴定,可以为难于破解的问题提供精准的依据作用,促使案件顺利进行,等等。因此,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后,证据法学必定会以科学技术为理论基础,实现证据法学提供法律证明作用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倪娜,李利青.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J].西部法学评论,2009(05).

[2]刘明.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J].湘潮(下半月)(理论),2008(09).

[3]张建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J].现代法学,2002(02).

[4]闵春雷,杨波,孙记.证据法学理论基础探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03).

作者:陆岩峰 单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