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法理学分析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法理学分析

摘要:因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差异等原因的影响,司法行为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一直无法统一并影响司法权威与社会稳定。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就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概念、不统一原因与统一的方式做相应的研究分析,期望为增强司法结果的社会认同与公信力做出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法理学

关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理论最早是由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1999年12月的《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一文提出的,到现在17年以来对这一司法政策一直在不断实施与完善,并在使用中逐渐扩展其涵义与范围,从单一用于民事审判案件效果发展为推动整个司法体系优化、进行能动司法建设的指导理念。

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概论

(一)法律效果

司法行为中的法律效果意指司法机关经由严格适用法律发挥依法审判的作用与成果。法律调整人的行为分为四个阶段:法律规范生效、发生法律关系、法律权利义务的实现与法的适用。法律效果是法的使用阶段严格审判产生出的效果,也是法律使用的能动结果,它是从法律角度对司法行为的作用影响进行的评价。

(二)社会效果

社会效果在与法律效果有互通与相异性,互通在于二者均是对司法行为所作出影响与结果的事后评价,不同在于社会效果是从社会角度评判司法审判作用与成果。它既包含司法审判等行为所产生与实现的社会利益与结果,也涵盖社会大众对司法行为及其作用的认识与判断。由于评判角度与体系的不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后得出的认识结果也会不同,使得大众不理解司法审判的裁定,引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不统一,下面就相异原因做进一步的分析。

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研究

(一)法律规范的滞后性

法律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规章制度,需要严格谨慎的立法程序予以研究颁布生效,法令若朝令夕改只会损害其权威性与公信力,它应该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内容与效力,以规范社会风气与人们的行为,防止并惩戒违法犯罪之事。然而社会又是处于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进程中,一旦社会中出现新问题与新现象,而法律对此方面又无规定时,就容易因缺少法令规范产生各类社会隐患。但法律本身制定时期较长,在出现相应社会问题时不能及时出台规范予以管控,造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相统一,影响社会稳定与法律权威。

(二)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的差别

法律领域因其专业性与职业特殊性在其发展历程中逐渐产生出一套独特的法律职业思维,其思维虽然对司法行为起着指引与推动作用。但它与社会大众思维的差异也引发了对司法审判等行为评价的分化,法律思维对司法行为的评判是基于法律逻辑与规范的基准进行,以专业知识与标准为支撑。而大众思维则从社会生活经验与价值观的角度判断,带有主观的感情色彩,二者思维的不同必然导致评判结果的差异,使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相统一。

三、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策略方法分析

(一)拓展对司法结果的解释

司法行为结果不为大众所理解的一大原因就在于以案件判决为代表的司法结果解释上的形式化。过往法官在判决中对理由的阐述是从法律专业的角度进行形式化解释,注重法律逻辑与依据上合理合法。这么做虽然符合司法程序但不利于社会大众理解其司法结果,引发判断与价值观的冲突。因此,对司法结果的解释要运用一定的法律方式增强其社会理解度。通过使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方式减弱、消除民众对审判结果的异议与不认同,譬如利用文义解释阐述所引用法条的内容主旨,帮助大众理解审判依据与理由,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二)积极开展诉讼内调解

由于前文所述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的差异,有时即使司法人员多加解释与阐述,涉案当事人也不理解其行为结果的理由与合理性。同时当事人因自身立场与情感的因素也往往会认为对自己不利的司法结果是法院判决不公正所致,进而引发矛盾与冲突。因此为维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和谐,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诉讼内调解就是必要的解决途径。在调解中法官应将判决有关的法律规范与予以合理精准地介绍和解释,让缺少法律思维意识的当事人也能充分认识与理解,并及时回答当事人提出的各类疑问打消其顾虑,令其明白判决结果的理由与依据。

四、结语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我国司法领域的独创政策,对维护司法审判结果权威性与提升社会民众的理解认同度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让司法结果为群众所认可与信任,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融合,不再出现两类效果的差异与冲突,是统一政策追求的最终目标与理想。

[参考文献]

[1]陈金钊.为什么法律的魅力挡不住社会效果的诱惑?———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论的反思[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4,19702:60-65+70.

[2]陈林林,许杨勇.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J].求是学刊,2012,39,20702:85-90.

作者:张超男 蒋珊 单位: 湘潭大学外国语学院 南京林业大学轻工科学与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