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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侦查协作研究

检察机关侦查协作研究

近年来,从检察机关查处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异地取证、异地办案、异地缉拿逃犯的案件越来越多,而检察机关的装备条件根本无法与公安机关相比,这无疑给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增大了难度,另外如发生非典型肺炎这种全国性公共卫生应急的情况等。为此,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侦查协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对于惩治腐败分子,依法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节约诉讼成本,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当前跨区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人、财、物的流动性增强,使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呈现出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的动态特点:

1.地域不断扩大。由于市场经济的往来,犯罪行为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市,是当前跨区域犯罪的一个主要特征。从实践中看,常有在甲地行使职权,乙地实施贪污贿赂的行为,丙地躲藏的现象,加大了检察机关侦查取证工作的难度。如本院在查处昆山中行三产广东顺德新连成鞋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庄建明行贿、贪污和挪用公款的案件,其就在昆山和太仓等地对昆山中行的主要领导实施行贿犯罪,再利用昆山中行的授权,在广东顺德实施贪污和挪用等犯罪,案发后躲藏在北京直至抓获。

2.犯罪的范围越来越大。一是在本单位内部作案变为与通过外部经济交往中作案;二是由本地区作案发展到跨地区作案;三是由单独犯罪发展到群体犯罪;四是从经济部门向社会各部门,甚至向党政领导机关、执法部门扩展。如本院在查处昆山中行信贷科长王晔江涉嫌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的案件时,由于异地办案且相关单位分散在江浙沪三地,给办案取证工作造成了相当大的难度,使案件期限长达十多月。

3.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虽然我们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交通便利,隐蔽性强,致使许多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畏罪或携款潜逃的案件越来越多。如本院查办的昆山中行系列案件中,就有四名涉案罪犯携款潜逃,其中三名罪犯分别在上海、北京和四川三地被抓获。

4.作案手段狡猾。国家工作人员大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因此,犯罪嫌疑人实施贪污贿赂犯罪过程往往手段缜密、巧妙、快捷、不留痕迹,加上现代化的通讯、交通工具,便于作案前后的联络、串供和逃匿,给侦破工作带来诸多的困难。

5.危害严重。地区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数额大,波及范围广,因此对经济秩序和国家财产所造成的危害也较大。检察机关在侦查此类案件中往往需要付出较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对办案经费本来就紧张的检察机关可以说是难上加难。如昆山中行的系列案件就给国家造成了近十亿元国有资金的损失。

二、加强和完善检察侦查协作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各级检察机关协同作战。党的“十六大”明确惩治腐败是党和国家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作为惩治腐败第一线的检察机关,更应明确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加强和完善检察侦查协作机制,不仅满足了全国各地检察机关调查案件的某些需要,而且可以个案协查为媒介,加强各地办案的经验交流,取长补短,拓宽反贪渎检合作的领域,从而提高整体作战的功能。

2.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加大打击的力度。办案方因种种条件的限制,对需到外地缉捕人犯或取证工作,常常会感到力不从心,从而影响了打击力度,现实中常常有一些罪犯负案在逃和由于异地取证结果不理想,从而放纵了犯罪。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侦查协作关系,就可以及时侦破或侦结一批重大案件或擒获犯罪分子,从而有力地震慑犯罪,促使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或坦白认罪。

3.有利于缓解警力、经费不足的矛盾。自侦案件因工作面宽、量大,有时为了向外地调取某单位的证据,或核实某一情况,派员去,受经费、人力限制而有困难,不派员去,又可能影响案件的质量。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侦查协作关系,正好可以弥补这一不足。

4.有利于提高办案人员的积极性。由于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不足且受财务制度的限制,办案人员异地办案、异地取证都或多或少的要自掏腰包,这就造成办案人员对去异地办案积极性不高。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侦查协作关系,就可以充分提高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5.有利于扼制地方保护主义。在执法过程中,有的地方为了保护本地与本地相关方面的利益,对要求协作的外地检察机关借故推诿,不予配合,致使法律得不到公正实施。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协作关系,可以增强检察机关工作透明度,减少内部不必要内耗,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6.有利于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各地检察机关在执法中,难免在掌握政策的尺度上会出现差异,极易导致认定罪与非罪的混乱,给检察机关造成执法不平衡的不良影响。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侦查协作关系,在全国形成统一的执法认识,把打击犯罪与惩治腐败推向深入。

三、对加强和完善侦查协作的几点建议

1.从立法上制定一部具有强制力、约束力的法规性文件,来完善侦查协作机制。高检院分别于1986年10月、1988年12月、1990年12月和1992年9月12日,就检察机关之间在办理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中加强侦查协作、密切配合的问题发出了通知及规定,但局限性很大,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已不适应当前新形势的要求。高检院应对1990年和1992年制定下发的《关于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侵权等案件时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官关于重申检察机关赴外地办案的几项规定》进行修改、补充,从侦查协作的内容、程序、期限等方面予以明确的规定,切实地把侦查协作工作落到实处。具体内容应包括如下:

(1)建立侦查协作机构——侦查协作指挥中心,该中心设在地级以上检察院。中心工作职责为接待外地检察院协助办案的来人、来函,审核相关手续后转至具体协作的检察院,督促协作完成情况,做好协作登记台帐,建立备案检察监督制度,

(2)明确规定协作范围:

①协作缉捕在逃犯和协助羁押犯罪嫌疑人;

②协助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③协助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及办公地点,冻结银行存款、扣押电报、信件;

④协助检察机关之间的来函、来人调查取证;

⑤协助扣押保管赃款赃物;

⑥协助案件移送,制作法律文书;

⑦协助收集信息、资料;

⑧协助对某种书证、物证进行鉴别或鉴定;

⑨协助对单项证据资料进行核对;

(3)协作的必经程序。本省、市、自治区内需协作的,办案方应持地级市院介绍信,与协作方“侦查协作指挥中心”联系,并提供相应的材料,由“侦查协作指挥中心”办理转办手续;跨省、市、自治区的案件需协作的,办案方应持省级检察院的介绍信,与协作方省院联系,由省级“侦查协作指挥中心”备案,签署意见和办理有关手续,转至相关的地级市院“侦查协作指挥中心”处理。

(4)协作的期限。请求协作的案件,各级“侦查协作指挥中心”应在当日办理转办手续,具体协作的检察院一般应在5日内完成,案情复杂,至迟不得超过15日。如无法完成的,应及时告知办案单位,并说明不能完成的理由。

2.加强领导,健全机制。侦查协作指挥中心由分管自侦的副检察长任组长,反贪局长任副职,并配备两名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有些地级市已成立了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侦查协作指挥中心就可以合并,职权统一行使。除中心工作职责外,还要填写由高检院统一印发协作报表,逐级上报,以便上级检察机关及时了解监督各地协作工作情况。各地之间要加强联系,定期召开研讨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并把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使此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

3.建立跨区域侦查协作的网络。为加强跨区域侦查协作机制,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效能,全国检察机关应建立相应跨区域侦查协作的机构。在高检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逐级协作网络,高检院组成全国性的核心协作网,负责指挥协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检察机关的整体和跨国司法协作关系;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专门检察院为纽带,建立“金字塔“型的协作指挥中心,负责指挥省内各检察机关纵向协查,横向协调省外和其他执法机关的关系;各市、分、州院以各县(区)院为基础建立协作网点,共同遵守由高检制定统一的工作制度和联系制度。

4.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办案和协作双方不仅要严格执行“两法“,还要严格执行高检院关于侦查协作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1)协作方对协助的案件,应作为自己承办的案件来认真对待,不能敷衍马虎,不负责任。(2)在侦查协作中,协作方只有程序上的审查权,而无实体上的审查权,只要办案方持有合法的手续,协作方就应积极地派出足够的力量协助到底,不能以对案件性质有不同看法为理由拒绝或停止协查。(3)办案方对于协作方的合理化建议,应虚心接受,尽可能少碰壁、少走弯路;协作方应根据本地区的特点、本案的实际情况,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和方法,竭尽全力把工作做好。

5.要区分案情轻重缓急,搞好协作工作。对案件性质严重,案情紧急复杂的,且必须去外地取证的,办案方应及时派员赶赴外地,到达目的地后,应主动向协作方出示工作证、介绍信,明确告知此行的目的,并将基本案情、查处的有关情况,需要协查的具体问题通报给协作方,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应主动出示相关法律手续,让协作方心中有数,争取获得有力的支持和配合,协作方应积极派员参加协查。对案情简单不紧迫,不必外出取证的,办案方可通过函调的形式请求对方协助,但协查函应将主要案情、需查明的问题、需收集的证据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写清楚,以获得对方有针对性的协作,协作方要尽快派员按照来函要求进行协查,并及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6.建立检察机关内部网络侦查协作的专门平台。按照高检院“先进、适用、配套、普及“的原则,加强物质装备建设,利用高科技手段为侦查协作工作服务,现在部分省市已相继建成检察院内部网络系统,实现语言通讯、密码传真、计算机数据网、专用电话等系统功能,利用检察机关内部网络,建立侦查协作的专门平台,不断提高各地检察机关之间侦查协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