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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意识探析

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意识探析

【摘要】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高低不仅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进程,也影响国家的稳定和谐和长治久安,本文探讨了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紧迫性,以及通过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来提高对少数民族大学进行法律意识教育的重要性。

【关键词】少数民族大学生基础课法律意识

少数民族大学生作为我国高校的特殊社会群体,他们大多来自边远民族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宗教信仰和文化发展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导致一些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意识淡漠,自律性不高,但是他们作为我国未来社会发展主力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祖国未来的希望,他们是否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关系公民整体法律素质以及整个社会法治文明程度,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有序。因此,增强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意识,预防和抑制少数民族大学生违法犯罪,同时提高其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边疆民族地区的安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迫切要求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以及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和法制观念等。”从法律意识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它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遵纪守法行为不是与生俱来的,是在一定的法制观念指导下形成的,只有具备了法律意识,公民才能够自觉守法,并维护法律的尊严。而加强对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培养,帮助学生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族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要求,更是促使少数民族大学生成才的迫切需要。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存在,影响了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如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影响了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虽然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为建立民主法制国家进行了多方面探索,但真正的民主法制建设是在改革开发后才逐渐开始。其次,近年来我国腐败案件的不断查处严重影响了法律权威。大学期间是“三观”形成的重要时期,但是腐败案件带来的消极影响以及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使一些大学生在做任何事情时都把“利益”、“好处”、“实惠”等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这种利己思想无形中削弱了大学生提高自身法律意识的学习效果。最后,大学生学习功利化是造成自身法律意识欠缺的重要原因。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很多大学生学习极端功利化,一入学就开始为就业做准备,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学习英语或其它课程上,目的是考取各种等级证书,而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也仅限于为得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简称“基础”课)的学分来“听听”,这就造成了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欠缺,违法犯罪现象在全国各高校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一些民族院校尤为突出。这是由于某些少数民族大学生受自身民族文化和民族传统影响,骁勇好斗,在遇到矛盾时,不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而喜好使用暴力,这就造成少数民族大学生更易触犯法律,发生违法犯罪事件。

二、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基本目标

面对新世纪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只有通过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来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才能在中国创造出依法治国的法律环境,使法律意识成为全社会的主流意识,少数民族大学生作为依法治国的中坚力量,不仅要懂得法律知识,还要从根本上树立起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等现代法律意识。“基础”课是目前高校对少数民族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的主渠道,该课作为“思政”课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本质上是一门思想政治教育课,不是法律专业课,这种学科定位决定我们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既要遵循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以素质教育为指导,打破长期以来的重视理论知识传授,轻视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的模式,又要把培养、训练和提高大学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素养和思维能力,运用法治思想正确认识和分析当前法律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作为法治教育目标。对于这样的培养目标仅仅依靠增强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来解决是不可能的,因为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他们对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即他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和法律修养等。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还处于认识阶段,仍局限于观念性活动,他们从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律思想到转化为法律意识,只完成了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一个阶段,即知识的内化阶段,而内化的法律意识只有转化为较高的法律实践能力和良好的法律行为习惯,才能真正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实现法制教育的目的。而较好的法律意识既是少数民族大学生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也是敦促他们自觉守法的内在动力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精神支柱。当然对少数民族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对维护国家稳定和祖国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少数民族大学生作为我国未来的建设者,其法律素质直接影响着中国边疆的稳定和发展,所以通过对少数民族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懂得:在民族地区搞分裂祖国、建立“独立”王国的活动是行不通的,这些行为不仅危害国家利益,而且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是犯罪行为。从而使他们懂得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并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来同极少数民族分裂分子做坚决斗争,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改革“基础”课是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关键

目前,我国高校对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普遍通过“基础”课的形式进行,“基础”课是大学本专科学生的公共必修课,教育部将其列为德育三大主干课程之一。“基础”课既担负着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又肩负着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任务,“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要达到既掌握法律这一重要武器,又提高思想政治和品德素质”。在法制教育中,人们普遍强调大学生法律知识的培养和法制观念的增强,实质上法制教育的本质是法律意识的培养,根据有关我国民族院校调查显示,90%以上的少数民族大学生都认为“基础”课教育有助于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助于保障我国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安全、社会的和谐,以及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效抵制“三股势力”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影响,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这说明“基础”课教育对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已得到了广泛认可。所以在“基础”课的教学过程中,应该坚持和贯彻意识教育理念,将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作为法制教育的最终目标。虽然目前我国民族院校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占全校在校生的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七十左右的比例,但是民族院校的“基础”课教学却存在着教学内容与民族院校特点结合不够,教学针对性不强的问题。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大学生来自不同的民族,在语言、风俗习惯、思维方式、思想观念、行为模式、心理状态等方面都会有差异,因此文化背景的不同就会导致法律意识教育过程中遇到多样性的教育问题,这些多样性也与其它高校法律意识教育对象的相对单一性截然不同,而且有时还会出现一些非常敏感的问题,如各民族学生交往之间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就容易引发不同民族学生之间的冲突,进而上升为民族之间的矛盾,甚至还有可能被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所利用,从而导致整个国家社会的动荡。另外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特殊性还表现在法律意识教育过程中适用语言的多样性,实行汉语教学是当今我国民族院校教学的主要语言,但是这样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少数民族大学生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长期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推行汉语教学会使少数民族大学生在短期内很难适应,使他们对法律意识教育内容不理解,甚至产生厌倦、抵触情绪,无法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那么针对民族院校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其教育内容就应不同于其它高校,如果不能正确看待这些独特之处,民族院校的法律意识教育就根本无法取得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无法达到教育目的。所以在民族院校中,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应该是有所教也有所不教,这样才能够重点突出。针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思想和生活实际状况,学校应单独开设法律基础课,或者专门为他们设置一些法律意识教育内容,以贴近他们的实际状况,便于他们学习、吸收,有助于提高他们自身的法制水平;另外还应该适当增加法律基础课的课时量,确保少数民族大学生较为系统的学习掌握法律知识,使法律意识的提高成为可能;在法律意识教育中还应注重引导少数民族大学生学习诸如民族法规、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宗教法规政策等与少数民族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教师在讲解时最好能够运用少数民族的语言对法律意识教育内容加以阐释,来帮助少数民族大学生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

四、提升高校教师的法律素质是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根本保证

现行法律教育体制存在严重缺陷,致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不到位。由于中学阶段升学的压力过大、时间有限,法律知识完全不讲,大学阶段又把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混为一谈,原来大学里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课和“法律基础”课是分开的,“法律基础”课单独开设一个学期,这一个学期的课时量在完成教育部制定的教学内容已经勉强,可2006年“思想道德修养”课和“法律基础”课合并,课时量不足原有课时量的三分之一,但教材内容却更加丰富,既包含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也包含法治教育的内容,导致在校本科生根本没法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而担任“基础”课的大部分教师是原来只担任《思想道德修养》课的老师,他们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法律知识储备不足,缺乏法学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素养,相对于新的“基础”课的要求,他们的知识结构存在缺陷和不足,对于适应新课程的教学要求确实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可是为了掩盖法律知识的欠缺,他们在讲课时总是有意回避法律知识的讲解,导致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同时部分民族院校“基础”课教师教育教学方法陈旧,无法发挥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上课枯燥乏味、死气沉沉,学生不爱听,内心也不接受,法律教学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再加上目前很多高校并不重视思政课程的教学,对思政课程的资金投入捉襟见肘,举步维艰,甚至某些高校急功近利,只开考研需要的那些思政课程,与考研无关的思政课程一概忽略甚至取消,这也进一步加剧了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问题。对于以上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民族院校应分期分批的让长期担任“基础”课教学的教师到法律院校接受专业的培训,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在教学中,学校应该鼓励和督促教师教学手段多样化,重视实践教学、案例教学以保证法律教育的实效性。因为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和专业性极强的学科,只有经过法律实践才能使广大少数民族大学生真正学好法律,所以法律教学要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讲授法律基础部分内容时,应尽量采用相对科学的导入式案例教学法,避免单纯无趣的法条讲解,多与学生互动,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结合民族地区的法律现状,让少数民族大学生认识到提高自身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从而激发少数民族大学生的自我觉醒,内心形成对法律的信仰。现代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指出:“法只有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需处处都依赖警察……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仍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中。那就是,法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基础”课教师在课余时间应尽量创造条件让少数民族大学生走出课堂参加法律实践,例如带领学生去法院旁听审判,与律师面对面的交流,根据案例事实,将老师在课堂上讲的内容更好的理解、吸收,同时在庭审过程中让学生充分体会到法律的庄严和神圣;还可以通过组织民族院校的大学生参观监狱,了解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各种挫折;还可以指导他们成立各种各样的法律协会、法律社团,编排各种法律情景短剧来进行广泛的普法宣传;还应该指导学生经常关注中央电视台的法制节目,组织学生举行法律辩论赛,以使他们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开展一系列的探讨活动。这些都能够使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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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毛磊.大学生犯罪率如何降到最低限度[N].人民日报,2003-04-16

作者:马爱杰 单位:大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