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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子女教育新思路

农民工子女教育新思路

一、农民工子女教育不公平现象的具体体现

1.从教育起点的不公平来看,户籍制度限制了部分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教育起点公平是教育公平的最直接反映,它是人们在接受教育时所最先接触到的与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问题。目前,我国的义务教育体制是以户籍制为基础,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模式。适龄儿童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由户口所在地负责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也由地方政府承担。农民工子女离开农村后,没有流入地的常住户口,往往无法享受流入地政府财政负担的义务教育经费,就无法像流入地儿童那样进入公立学校就读。后来由于国家的政策调整及相关法规的陆续出台,公立学校原则上不排斥农民工子女入学,但必须交纳一定的借读费、赞助费。由此看来,在现行的义务教育体制下,农民工子女与流入地的儿童不可能享有同等的教育机会。

2.从教育过程的不公平来看,主要体现在公立学校和农民工子女学校教育质量上的差异。教育起点的不公平是无法消除的,因为人们无法做到经济上和社会上的绝对平等。因此,我们更应该关注教育公平主要可操作层面的教育过程的平等,这主要体现在教育质量的差异上。面对“没有城市户口”“收费高”两大拦路虎,多数农民工子女只能进入专门招收农民工的子弟学校。这类学校的弊端很多,缺乏最基本的办学条件,如消防设施不具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和卫生隐患,办学者和教师素质较差,学校开设科目不完整,部分学校除了语文和数学以外,其他科目课程的教学均不能确保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办学条件还是教学质量,此类学校都无法与公立学校相提并论,从而使农民工子女的学习质量没有保证,素质也得不到全面提高。

3.从教育结果的不公平来看,缺乏良好的正规教育阻碍了社会阶层的流动。无论是教育起点公平也好,还是教育过程公平也好,教育公平最终还是要体现在教育结果的公平上。在现代社会中,正规教育程度正在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现实条件下,一方面少数社会精英占据着国家和城市最丰富的优质教育资源,使得自己的下一代能够继续他们的社会精英身份和继续他们的优越生活;另一方面,在社会底层的农民工为了使自己的后代能够尽快摆脱现实的卑微地位,获得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上升,从而想方设法获取子女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但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由于教育起点、教育过程的不公平,部分人的“希望”只能成为“奢望”,从而陷入又一轮的贫困代际传递中,家庭收入低=没钱提供教育=子女教育水平低=子女就业机会少=子女收入低=新一代低收入者产生。由此看来,缺乏教育既是贫困的原因,又成为贫困的结果。

二、影响农民工子女享受教育公平的根源

1.义务教育政策疲软。义务教育政策疲软是引发农民工子女教育不公平的最终根源。教育政策的核心在于调节各种教育利益相关者对教育资源或教育利益的分配,因而教育的不公平源于政策调节的不公平。事实表明,有关义务教育政策规定不严、硬性不强,导致借读地政府与借读地公办学校有法不依,给其故意阻碍农民工子女公平享受义务教育创设了机会。比如,新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虽然规定流入地政府应当为农民工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但由于其中只是规定“应当”,而不是“必须”。因而,流入地政府在处理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时常常敷衍了事,而流入地公办学校则变相设置“门槛”阻碍农民工子女入学,要么要求农民工子女拿全“四证”,要么要求其交纳高额的借读费或赞助费,要么干脆借学校条件有限而拒收。

2.义务教育体制滞后。义务教育体制滞后是导致农民工子女教育不公平的直接原因。教育学原理表明,教育必须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相适应。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改革与发展相比,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与发展速度相当缓慢。义务教育体制的改革与发展更是滞后,其滞后性集中体现在学籍管理制度错位、教育评价制度失当以及经费投入制度缺失等方面。

3.城乡教育质量悬殊。质量悬殊的城乡教育客观上造成农民工子女不公平的教育起点。众所周知,现阶段我国城乡教育存在以下三大差距。第一,城乡教师水平不同。农村义务教育的教师不仅学历普遍较低,而且有较少的机会进修和培训。第二,教学设备条件不同。政府通常将更多的经费投人到城市中小学的事实,造成城乡中小学在教学仪器、实验设备、信息化教学手段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第三,校园环境不同。作为一种隐性课程,优越的城市校园环境对学生的潜移默化影响更大。以上三大差距的存在,无疑产生质量悬殊的城乡教育。

4.教师公平意识薄弱。教师薄弱的教育公平意识间接加重了农民工子女的教育不公平。“教师既是教育公平程度的体现者,也是教育教学过程中某些不公平现象的引发者”,公平意识薄弱的教师自然不能对学生一视同仁。教师的教育公平意识程度是其师德水平高低的体现,教师的师德水平越高,其教育公平意识也越强。研究表明,当下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师德水平普遍偏低,不能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他们往往“以己为中心,通过亲情、友情、同窗情、战友情、同乡情攀关系,扩充自己的差序格局”。

三、保障农民工子女享受教育公平的对策

1.明确政府责任,完善农民工子女教育管理体制。首先,要加强流入地、流出地教育部门之间的沟通,明确各自在流动儿童、少年教育管理中的职责,将其就学管理落到实处。其次,要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密切联系、通力合作。公安部门做好本地区流进、流出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及时向教育部门提供有关情况;人事、劳动部门应禁止经商办厂或从事其他劳动的组织或个人使用童工,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学校收费情况等。第三,在教育经费中专门分类设立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专项拨款,用于资助农民工子弟学校或招收农民工子女的学校,改善其办学条件与质量。

2.加强对农民工子女学校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常规管理,这不仅包括对办学者办学行为的管理,还包括对教师的教学行为和学生的学籍、学习质量的管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要加强对它们的督导评估,制订符合农民工子弟学校特点的评价、监测指标体系,并把其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体系之中,使他们由地下转为地上,由无证转为有证,由无序转为有序。要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激活用人机制,拓宽农民工子弟学校教师来源渠道,利用一些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学校任教。

3.提升教师教育公平意识。教师可以通过分配座位、辅导时间等教育资源给农民工子女不公平的教育,也可以通过运用不同“教育期望”引发流动借读生不公平的教育。因此,保障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公平,离不开切实提升全体教师的教育公平意识。全体教师应该树立生本教育理念,给所有学生以同样的关爱,对每位学生都怀有最大的殷切期望。要充分认识到农民工子女在语言习惯、学习方式、心理特点等方面的特殊需求,使他们能在一个和谐的环境中健康成长,在“自己的学校”里愉快学习,以求得他们观念上的认同和精神上的平等。教师在对学生进行个别辅导、与学生互动及课堂提问时,要做到公正和公平,合理分配自己所控制的各种教育资源。当然,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有关部门不仅要未雨绸缪,而且还要通力合作。一是教育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城市公办学校做好接收工作;二是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部门提供流动借读生的有关情况;三是发展计划部门要将流动借读生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四是财政部门要安排流动借读生的专项教育保障经费;五是人事部门要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六是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力度查处使用童工的行为;七是社区部门必须组织、督促农民工依法送其“适龄子女”上学。

4.合理利用社会资源,拓宽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途径给农民工子女选择的余地,促进农民工子女教育的发展。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挖掘办学潜力。

(1)充分利用公办学校资源。公办学校可以利用闲置的教育资源,解决流动儿童入学难的问题。当生源数减少时,可将其实验设备、运动场地、图书等硬件设施支援给农民工子弟学校。城郊结合部的一些分散的村校被撤消、合并后的教育资源(例如校舍、师资)可将其改造为民办公助学校,专门招收农民工子女,并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公办学校的富余教师流动到民办的专门招收农民工子女的学校任教。另外,在公办学校还可以成立专门招收农民工子女的班级。

(2)大力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吸引本地农民工子女就学。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根本在于实现儿童教育权的平等。我国的义务教育发展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农民工之所以把子女带到城市,就是为了子女能够接受城市的较高质量的教育。这就要求国家应把教育投资重点转向农村和边远地区,大力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增加教育机会,缩小质量差距,吸引一部分儿童在本地就学。

(3)彭励社会办学。发挥社会力量,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个人举办服务于广大农民工子女的民办学校,并在土地、办学条件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对这些学校的发展进行合理规划,营造此类学校生存和发展的氛围。要采取民办公助或公办民助等形式,壮大办学实力,提高办学质量。

总之,农民工及其子女是一个特殊的庞大的群体,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是当前农村和城市义务教育中的难点之一。从根本上说,农民工及农民工子女的上学问题是不合理的户籍制度及城乡二元化体制的产物。当前必须立足于城乡平等和城乡统筹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法律和制度,消除对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的歧视,建立城乡一体和公平的义务教育体制,为千千万万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