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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法学教育学论文

民国时期法学教育学论文

一、法治思潮: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社会背景

自清末修律开始,西方的法治思想源源不断地传入中国,形成了一股巨大的潮流,激荡着中国的思想界,推进了中国的政治和社会转型,给中国法学教育带来新的元素。民国初年,以法治国,依法行事,将中国建成民主共和的法治国家,成为有识之士的共同主张,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响应。此时,以法治国成为普遍的社会舆论,各种法政学校纷纷建立,各种法律书籍大量出版,汇成一股强大的社会思潮。可以说,西方的法治思潮成为民国时期法学教育兴起的巨大动力,营造了良好的重视法学教育的社会氛围。正如学者所言,“民国初年,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一股兴办法政(法律)学校的热潮,这是当时社会法治思潮勃勃涌动的一个重要表现。”

①也正因为在西方的法治思想影响之下,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陆续开展起来,并使当时的法学教育打上了“法治”的烙印。首先,在法治社会思潮之下,人们迫切需要学习法律知识,各种法政学堂纷纷建立,带来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繁荣。1912年的《大学令》及1913年公布的《大学规程》里均设定了法科,推动了民国法学教育的兴起。1917年《修正大学令》确认了大学的“七科制”,即:文、理、法、商、医、农、工等,其中法学名列第三,成为重要的一科,民国政府极力支持法学教育,招生人数远超其它学科。在法学教学模式上,民国政府起初效仿日本模式。到1922年,新学制建立,受美国教育观念特别是杜威实用主义教育哲学观的影响,中国法学教育模式彻底从模仿日本转向模仿欧美。但是,1930年之后,随着国民政府法典体系的完成,近代法律教育整体上朝着大陆法律教育的方向发展。由于法学教育的模式所致,西方的法治文化在中国的影响巨大,以致民国后期,人们的法治观念更加坚定,他们认识到:“我们今日所需要的法治,不但在形式上要做到‘齐天下之动’,而在实质上尤其要做到使政府官吏尊重人民之正当利益,不得任意加以侵害,不能‘高下其手,予夺由心’,所以我们今日所需要的法治,仍是民主政治的法治,是建立于民主政治之上的法治”。

②这也是现代法治的重要标志。尽管在招生规模上,国民政府有所调整,但是,丝毫没有影响人们对西方教学模式的信赖以及对法治的追求。1928~1937年,由于受重实用科学轻社会科学的政策影响,南京国民政府规定“凡旧有公私立法政、医学两种专门学校,一律自十八年度起停止招生。”由此,法科专门学校逐渐退出人们的视线。1937~1945年,教育机构内迁,掀起了联合办学、合并办学的热潮,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南开大学合并成了西南联合大学。随着教育机构的减少,法学院系的数量也在分分合合中锐减。至此,民国的法学教育开始走下坡路。其次,清末民国法学教育内容的设置无不受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中国近代第一所大学———北洋大学的法律科作为第一个法律教育机构,自开办时起即以英美法为教学基础,“课程编排、讲授内容、授课进度、教科用书,均与美国东方最著名的哈佛和耶鲁相同。”

①后来又不断聘用美国的法律家为教师,毕业生也大多赴美留学,美国法对中国法学教育产生的影响显而易见。并且,“北洋大学的法科也不纯然为英美法所独占,具有重视大陆法的趋向。”

②无论是英美法还是大陆法,都是内蕴法治主义、承载法治精神的西方制度,将它作为中国法学教育内容的一部分,甚至由西方的教师去教授,其对中国学生法治思想的传导作用可想而知。就这样,中国法学教育的西方法治元素慢慢地培养起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那么,在此后的其它法科学校也有类似的做法,其中蔡元培任职的北大法科最为典型:“北大旧日的法科,本最离奇,因本国尚无成文之公、私法,乃讲外国法,分为三组:一曰德、日法,习德文、日文的听讲;二曰英美法,习英文的听讲;三曰法国法,习法文的听讲。”

③西方法律制度及理念在中国的课堂里被广泛传授和学习。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西方的法治理念正是通过法学教育的途径传递给了中国学生,再通过这些学生传递给了中国社会,对中国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据记载,“在民国最初的十多年间,北大法科学生的数量总体上在不断地增加着,与北大其他各门(系)相比,其数量也逐渐地高于、甚至远远高于其他各系。”

④这也就意味着受西方法治理念熏陶的法科人才队伍在不断壮大,他们走上社会,在立法、司法等岗位所发挥的作用也在增强。第三,民国时期,大力发展法科留学事业,为培养现代法治人才提供了更好的环境。根据统计史料,民国最初十年间,毕业于日本大学法科的毕业生占留日学生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多,他们回国后成为法学教育的中坚力量,对中国法学教育特别是培养具有法治理念的法学人才提供作出了贡献。当时“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法政学堂基本上掌握在留日法政学生手中,他们按照日本的法学教育模式、日本的教材、教育方法以及法律术语、法律体系为转型期的中国培养了大量急需的法政人才,而这些法政人才又通过各自的不同渠道向整个社会传递和普及着他们所理解的西方近代的法律知识,大多数中国国民新型的法律观、法律知识就这样形成了。”

⑤毋庸置疑,日本近代以来的法律体系是效仿西法的产物,且是学习西方成功的典范,而西方的法治精神和理念通过便利的语言途径,被中国的留日学生所接受,回国后再传授给更多的中国学生,从而丰富了中国法治文化的内涵。除了留学日本,中国的法科学生在1914~1915年公费留学美国和欧洲英法德等国的人数也在逐年增加,尤其是留美人数趋于接近日本。直到1936年,先后从国外著名大学获得法学学位的人数非常之多,其中一些人在民国时期及后来的法律界长期享有较高的威望,如吴经熊、李浩培、倪征懊等。尽管国民政府“不断强调出国留学应注重实科,但实际上,留学生所习科目中最多的仍然是法学。”

⑥因此,法科留学生回国后,他们的影响仍处于强势地位,尤其是进入国家重要领导岗位的海归们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二、法治人才: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直接目的

民国时期,法学教育在西方法治思潮的涌动之下,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其直接的目的是为了培养适合民国社会需要的法治人才。这里的“法治”是一种知识和理念,更是一套技能和艺术。法治人才理当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在立法、司法等岗位得心应手,为社会制定良法、高效率司法、引导民众自觉守法的优秀职业群体。对此,当时的学者有了精深的解读:“法治即法律统治之谓,国家一切活动,必须循法以行,不能由政府,以自由意思,擅行决定,必须以法律为其轨辙与准绳,人民的自由及其他权利,应由法律加以保护,人民应负之义务,亦应由法律加以规定,政府机关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与权利,亦不得任意课人民以义务,人民固应服从法律,政府亦应遵守法律,此即法治之真谛。”“法治精神,司法上最能表现,司法官必须操守清廉,居心仁恕,公正不阿,用法平允,始足称理想之法官。”

①20世纪初叶的民国时期,西方思想的浸透已在中国法学领域表现得相当明显了。此时,中国的立法、司法无不“接受西方民权潮流之激荡”,

②其中欧美的现代法治理念、公正合法的司法、平等独立及公开审判的原则等西方法治文化渗透进了中国。民国政府的法制已经走上了移植西方的道路,无论立法抑或司法均以大陆法系为蓝本,同时也吸纳了英美法的优秀成果。民国新的法律体系的运行,需要有与其相适应的人才,法学教育承载着此重任。对此,民国的很多学者做了诠释和注解,其中:法律教育的目的,浅而言之,不外四端:其一,训练立法及司法人才;其二,培养法律教师;其三,训练守法的精神;其四,扶植法治。所谓适当的法律人才,至少须具备五项条件:一要认识时代的精神及时代的倾向;二要了解法律的旨趣及现行法的文义;三须熟谙审判方法及应用心理学;四须知悉人情世故及社会的复杂组织;五须有道德的涵养并舍弃小己。

③这里民国学者所提法律教育的“四端”,实际上是法学教育的宏观目的,它涵盖了亚里士多德所倡导的“法治”应有的内涵:良法与普遍守法。训练立法、司法及教法的人才,实际上是为“良法”的出台打好基础;训练守法精神及扶植法治,为公民自觉普遍守法营造思想意识的氛围。而法律人才的五项条件,则是法律教育的具体目标,是为培养法治人才的具体教育措施。可见,法学教育对法治人才的重要意义。更有甚者,将法治的前途与法律教育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其实,无论训政或是宪政,只不过是政权的归属问题。而政权的行使如何有效,政治如何上应上的轨道,以致于国内秩序如何趋于安定,则有一共同的要求在,是为法治主义。法治是主义,不是方法,主义是一种信仰,一种力量。信仰法治,法治便生力量……国家要确立法治,则人民法律知识的普及,与学者的专门研究都是很重要的。总之,国家逐渐走上法治的大道,是值得欣喜的,而同时法治人才的培养,也是值得注意的。

④我国既然同时需要法治,那么,应该如何去厉行呢?我们晓得国家不论何种施政,欲求切实彻底的推行,最重要的是凭籍教育的力量,厉行“法治”,先要提倡推广法律教育,灌输人民以法律知识,养成其守法习惯。

⑤很显然,民国的知识分子非常清楚法学教育的直接目的与意义,他们将国家的前途寄托于实施宪政和法治,进而寄希望于法治人才的培养上面了。毕竟宪政和法治事业,需要具有法学专业素养、富于公平正义理念、自觉守法的法治型人才去完成。因此,培养法治型人才是民国法学教育坚定不移的理念和目的。关于法律教育的目的,近代史上著名的法律教育家、民国时期法律教育的研究专家孙晓楼先生曾做了专门的研究,他于1935年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法律教育》一书中指出: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人才;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不过怎样叫做人才,怎样叫做法律人才;我们要明白了怎样才算人才,方可实施相当的教育;要明白了怎样才算法律人才,方可进行高深的法律教育;不然无的放矢,结果是一场空。

⑥可见,民国时期,法律教育的目的已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被提出,反映了民国社会对法学教育的关注程度之高。而当讲到法律人才,孙晓楼认为至少要有三个要件:一要有法律学问,二要有社会常识,三要有法律道德。

⑦这三个要件决定了法律人才的素质和标准,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理解和精通“法治”:法治主义之先决要件,首在获得法治之真才,法治之真才,须赖完善法律教育之陶冶。法律教育之主旨,在于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之法律人才,而此种人才,必须有法律之学识,方能认识法律及改善法律;须具丰富社会常识,方能运用法律使适合时代需求;尤须有法律道德,方能执行业务以为民权之保障。

⑧从这里不难推断,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目的与培养法治人才密不可分,培养法治人才理应成为民国法学教育的重要理念。民国时期,尤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中国法律文化真正迈出具有现代意义的步伐,开始与世界法律文化逐渐交融的重要时期”①。民国政府仿效西方法律制度建立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必须培养秉持法治理念的人才去适用和完善该法律体系,才能推进法治文明的进程。国民政府时期,教育部曾经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高等教育课程调整工作,其中“文理法三学院课程的整理,是国民政府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相应的法律课程的整理,是为了规范法律教育、培养适合国民政府需要的法律人才。”②民国后期,孙晓楼再次指出法治人才的目的问题:在此举国上下祈求看实施宪政,推行法治的声浪中,法律人才的培养,当然逐渐逐渐的被人重视着,而法律教育制度的改良,亦可谓当务之急。③无疑,不论是法学教育本身,还是法学教育改革,都将围绕培养法治人才为中心展开,按照国家法治发展所需要的特定的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进行法学教育,法学教育的直接目的非常明确。在今天的学者看来:“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培养精通法律知识、懂得西方法学理念、服从法律规范、能够处理社会问题的高层次法律人才。”④实质上,就是指民国时期法学教育所培养的高素质的法治型人才目标。简言之,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是为了培养具有法治理念、遵循法律规范、高效处理社会问题的高素质人才。

三、法治国家: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终极理想

法治人才的培养,其终极目的和理想是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民国时期也不例外,“民国初年出现的兴办法政(法律)学校的热潮,是当时社会法治思潮勃勃涌动,人们热切希望建成民主共和的法治国家的一种表现。”

⑤由此可见,法学教育对法治国家的意义之重要,法政学堂和专门法律学校负有培植吏才和司法人才的职责,最终还是为了改良政治法律,以拯救国家和强国利民,也就是治理国家的长远利益。法治作为一种价值规则,是现代法治国家追求的目标和基本精神。民国时期,唤起民众,培养自觉的国民,以建立五权宪法为基础的现代法治国家,是以孙中山为首的民国精英们的理想追求。孙中山先生矢志建立法治共和国的理想,他任大总统短暂的百余天,却颁布了包括临时约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文件。

⑥为建立法治国家做了积极的准备。1919年“五四”前夕,资产阶级革命派通过上海的《民国日报》响亮地提出了“破除人治迷梦,建立法治国家”的口号。此后,法治得到民国社会的广泛关注,学者研究法治国家的问题及其实质,纷纷主张法治:人治法治,在人类历史上闹了几千多年,时至今日,世界上无论哪一国家都是实行法治,而中国仍不能确立法治走入法治轨道,真堪痛心。然而今日信仰“人治”的人一定居少数,一般国民悉皆以建立国家只有主张法治,改革政治只有实行法治,排除国难只有尊崇法治。

⑦复杂的社会,必有赖于精密而善良的法制,始能存在、生存、安全、和谐而演进。……今当宪法起草之时,诚窃恐举国上下对于法治精神尚无切实之认识,奉行之诚意,因草此篇以明其义,庶政府当局,全国民众,不再视宪章为具文;而今后中国之政治,亦得日趋于法治之坦道焉。

⑧国民政府时期,认为:“民主的政治同时也是法治的政治。民主与政治,实际上乃是一体的两面。实行民主,只能扩张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同时实行法治,才能保障大家的权利与自由,两者轴车相依,缺一不可。”

⑨他非常重视法令的统一与实施,在《中华民国宪法》出台之际,他于1947年12月13日专门请司法院等修正或废止与宪法相抵触的法令,电文称:“查宪法即将实施,现行法令与宪法抵触者亟应加以修正或废止。”瑏瑠这实际上是贯彻了法治的精神所致。国民党的历次宣言,曾屡屡提到法治,也曾屡屡表示要努力法治。在最近这一年中,法治的呼声似乎又增加了些,而法治的尊重似乎也增加了些。

①毫无疑问,法治国家是民国民众心目中的理想政治模式,法治是民国社会所崇尚的最好状态。在民国的学者看来,西方国家“所以致今日之强盛,皆其法治之功,吾国不欲强盛则已,苟欲生存与此竞争剧烈之场,舍取西人之法制尽施吾国,其莫道由。”

②中国的强盛自然也与法治之功紧密相连,法治之功源自人的因素,这样的人必须依靠教育机构的培养,法学教育意义凸显。“要真正实现法治,还必须在全国人民中肃清封建愚昧意识,以培养民主政治的根基。”

③因此,必须加强法治教育。由此带来法律教育的兴起,以致民国成立后,十余年间,学习法政的人们充满了国家的各机关。现代国家的理想和目的,是在造成一个法治国家。我国立国的理想和目的,也就是在于造成一个三民主义的法治国家。我们可以说,法律教育在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很重要,因为一个法治国家的建立与维持,不单靠少数奉公守法的循吏,尤其要靠一般民众有尊重法律、拥护法律的法治精神。

④立国所应具备的条件固有多端,但要走上法治国家的途径,却不能说“法”不是一个主要的条件,尤其是民治的基础须建筑在法治上面,更应具备了法的条件,才能稳固。就法治方面说,并非单独指示国家统治权的行使概须以法律为根据之一点而言。凡社会或个人相互间的关系都要受法律积极地或消极地支配,而在法律范围内为种种活动或发展。

⑤也正因为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的重要作用,20世纪40年代末,南京国民政府将美国著名法理学家、法律教育家庞德请来中国,作为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和教育部的顾问。庞德在华任职期间,对中国法学教育提出了重要的见解,指出不仅法律职业人员需要精通法律,而且普通官员也应习法:“关于普通文官,行政官员应当好好的受一番法律训练,实很重要。他们必须了解什么是个人的合法权益,什么是法律规定保障那些权益的救济办法。”

⑥中国自古“以吏为师”,只有官员都学法懂法,才能带动更多的百姓遵纪守法,促进立法的进步,将国家带入法治的状态,民国教育家孙晓楼先生也有类似的看法:欧美各国的法律人才,不特在立法界、司法界、行政界三方面表现着他们的法律才能,便是工商实业军士武官,都有不少的法律人才在那里指导着活动着,所以他们所办的各种事业,无处无时不表示着纪律化、秩序化,他们法律人才之普遍化可见一斑。

⑦不过,在民国后期的法学教育实践中,国民政府并未实现法学教育培养法治人才的目标,法学课堂教学以及法学研究当中均贯彻法条主义原则,所教育出来的学生虽然获得了法律专门知识,能应付各种考试,但是很难适应社会生活的需求,无更高目标的追求。对此,当时的很多学者提出了批评,如认为中国的法律教育属于条文主义的,培养的人才墨守成文,不知活用,头脑中充满了现行条文,忽视一国立国最高思想原则与世界的新趋势,对于新发生的事实、思潮格格不入,毫无吸取进步的可能。

⑧殊不知,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和经验,驾驭法律的人应是训练有素、有学识、有经验、有能力、有品格的法学人才,而经验、能力、学识和品格等都来自于教育。综上所述,民国时期在西方法治思潮的影响之下,顺应历史的潮流,以西方国家为效仿对象,大力兴办法政学校,引进西方的教育模式,努力培养法治人才,为建立法治国家服务。这种以法治为重心的法学教育理念,不仅培养了法学人才,传播了法律知识,而且启发了国人以法治国的觉悟。

法学乃治国之学,法治理念的强化尤为重要。1997年党的十五大,当代中国的法治方略正式确立,且于1999年写进宪法。今天,欲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贯彻法治教育的理念不可或缺。因此,在今后法学教育过程中,一方面应加强老师在法理学、法史学等课程教学中对中外法治理论的传授,另一方面该提高学生对法治理念的认识、理解和吸纳,培养真正的法治之才,以适应愈来愈复杂的社会环境。

作者:谢冬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