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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中的中间业务规划探讨

银行中的中间业务规划探讨

一、中间业务概述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资产与负债的基础上,利用其技术、信息、机构、信誉等优势,不运用或较少运用其资金,以中间人或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咨询、、担保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而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中间业务由资产负债业务衍生出来,共同构成商业银行的三大支柱,又有机地融为一体,互相促进。在银行业务中,无论是吸收存款形成的负债业务,还是发放贷款形成的资产业务,银行在这些交易中,总是直接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参与的。而在中间业务中,银行不再直接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而是扮演居间、中介或的角色,有偿服务。银行的功能也由银行与客户传统的双边信用交易关系,进入到多边信用交易关系。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繁多,分类方法各不相同,大致可以分为结算类、类、担保类、金融创新类中间业务及其他中间业务。

二、信用社中间业务的风险状况

与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相比,中间业务具有收入稳定、服务性强、风险较小等特点,使得中间业务收入已成为商业银行经营收入的重要来源。开拓和发展中间业务,将对传统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所发挥的功能和充当的角色产生巨大的作用,可以提高银行的社会形象和经济效益,调整银行的利润结构,提高银行的综合实力,提高国内银行在对外开放中与外资银行的竞争能力,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国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起步较晚,对中间业务的认识有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在我国各商业银行开展的约260余个品种的中间业务中,绝大部分属于结算类和收费类等劳动密集型的产品,而技术含量高的金融信息咨询调查、资产评估、个人理财、期货期权以及金融创新类品种有的才刚刚起步,有的基本上还没有开展。目前我国多数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中间业务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致使中间业务的开办过程透明度低,业务操作缺乏公开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具有较大的分散性、隐蔽性和社会性。具体到信用社而言,虽然可以采取拿来主义,套取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开展中间业务,但由于规章制度的滞后性,风险不断加大。如在实际操作中,工作人员抛开信用社直接把投保客户介绍到保险公司,从中收取报酬;办理抵押贷款时工作人员指定资产评估公司,事后收取资产评估公司的介绍费用等。这些行为实际是一线工作人员依靠信用社的招牌谋取个人的私利,如不加强规范不但有损信用社集体利益,也为信用社工作人员的个人腐败提供了温床。

三、中间业务的风险防范

基于上述原因,防范中间业务风险对于信用社而言十分重要。借鉴其他专业行的管理经验并结合信用社的实际,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防范中间业务风险。

(一)建立中间业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

中间业务立法及其相关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于信用社发展中间业务而言,有远水不解近渴之虞。因此,惟有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才能有效地控制中间业务风险。

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首先要做好中间业务法制教育与法律培训,使法制教育与法律培训工作紧紧围绕中间业务拓展情况,与时俱进,长抓不懈,使信用社经办员工及管理人员尤其是业务一线员工熟悉与中间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员工树立依法开展中间业务工作的观念,提高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水平,帮助员工意识到中间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把握好中间业务开展中的法律界限,注意防患于未然,做到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确保实现既拓展中间业务,又切实防范中间业务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的目的。其次,要成立信用社内部法律控制部门,充分发挥其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功能。要让法律部门提前介入中间业务,充分论证中间业务新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客观、公正、合理地设计和安排中间业务的法律框架;要积极开展中间业务法律专题研究,研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并予以积极预防;要建立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后评价制度,研究、总结中间业务法律咨询中的疑难、有价值的法律问题,进行后评价,形成法律指引,规范相关中间业务的发展。最后,要认真对合同及合同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由于中间业务种类繁多,且差异较大,同时客户需求也差别较大,而且出于业务竞争的需要,常常需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因此较多中间业务没有也无法制定格式合同。在此情况下,信用社在开展中间业务时不得不根据客户的具体实际情况拟订合同。同时我国目前有关中间业务立法仍有不少空白,有关中间业务立法内容侧重监管,忽视了信用社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间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基于上述情况,信用社要重视中间业务合同,重视对中间业务合同文本的审查、修订和使用管理以及合同的履行及跟踪监督,通过合同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充分发挥合同文本对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功能,进而增强中间业务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

2、加强中间业务收入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中间业务是银行不运用或较少运用自己的资财,以中间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和其它委托事项,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它是商业银行在办理资产负债业务过程中衍生出来的,作为一种资产负债之外的银行业务和占用银行资产较少的业务,它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一般不直接反映出来。也就是说,银行办理中间业务时并不直接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身份参与。中间业务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中间业务收入不易监控,尤其是信用社拥有为数众多的营业网点,难免出现部分网点中间业务收入游离于大账之外,或基层网点擅自截留手续费收入,私设小金库和以收抵支等现象,违反财经法律法规,产生财务法律风险。为了杜绝中间业务收入游离于大账之外,信用社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入大账,严禁擅自截留手续费收入、私设小金库和以收抵支。要按照规定将有关收入如实地在相应会计科目中记录和反映。与此同时,中间业务牵头部门应加强对中间业务收入入帐情况的检查,要配合稽核部门开展中间业务收入专项稽核,加大约束和处罚力度,确保中间业务收入全部并入大账,切实提高中间业务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