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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消费信贷风险与防范

银行消费信贷风险与防范

一、银行消费信贷风险现状

消费信贷余额快速增长。中国消费信贷市场获得了巨大的拓展,总体消费贷款逐年增加,消费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值获得极大增加。根据美国波士顿咨询公司最新报告,我们可以看到如下信息;在2005~2010年这短短的6年间,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平均水平以每年不到30%的速度疯狂地增长着,这一数据令所有的金融工作者为之惊叹,这说明,预计约7亿元人民币左右的市场将在未来五年以年均25%的速度不断地发展,并在将来五年突破20亿元人民币。消费信贷品种日趋丰富。根据《2013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报告显示:信用卡累计发卡3.91亿张,较上年末增长18.03%,增速加快2.03个百分点。全国人均拥有银行卡3.11张,较上年末增长17.80%,其中,信用卡人均拥有0.29张,较上年末增长16.00%,同时带来了授信额和透支余额的增加。截至2013年末,信用卡授信总额为4.57万亿元,同比增长31.17%;信用卡期末应偿信贷总额为1.84万亿元,同比增长61.80%;信用卡卡均授信额度1.17万元,授信使用率达40.29%,较上年末增加7.63个百分点;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信贷的品种也在日趋丰富。消费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正规化。对于中国而言,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时间方面还有着不小差距,在业务拓展的初期,国内银行依据老旧经验,往往只注重规模,忽视了对信贷风险的管理。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管理者素质的日益提升,以及当前几次危机,这些引起了当局者以及金融管理者们的注意,他们开始普遍重视风险管理制度,对制度进行改进,从而提高了风险防范能力。

二、银行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存在的问题

银行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外部方面的问题。第一,消费信贷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在现有的消费信贷制度体系中,存在着与其不相匹配的政策法规,如关于抵押物以何种价格、何种途径变现问题在现有担保法中并没有具备指导意义的规定。最为重要的是,中国汽车消费信贷管理条例并未颁布,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第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完善。个人信用系统的进入可以有效地防止个人过度负债、不良贷款的发生,方便广大消费者借贷,促进银行业务稳定发展。但实践效率不是很理想,由于出台时间比较短,个人消费信贷信息不全面,存在着困难和问题,例如:港澳地区涉及不到。如果授信对象提供的是港澳通行证,或者是香港和澳门其特区身份证,则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不到借款人相关的信用信息。第三,消费信贷供应体系单一僵化。消费信贷供应体系单一僵化主要体现在提供消费信贷机构比较单一。西方发达国家提供消费信贷的机构比较多,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商家等。但是我国消费信贷发展较为落后,提供消费信贷的机构受到了国家传统观念的制约,因此被大型银行所垄断,比较单一僵化。且各银行提供的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没有多大差异,而且这类信贷供应体系可以说是垄断了消费信贷市场,不利于信贷市场发展。第四,新兴信贷供应体系发展的不确定性。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一些新兴的企业开始依托互联网平台涉足信贷消费供应体系。然而,由于法律体系的缺失以及互联网监管的不善,本应对现有消费信贷供应体系提供良好补充的新兴信贷供应体系存在着发展的不确定性,无论是消费者还是投资人都很难完全看好互联网消费信贷供应体系的演进。银行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内部方面的问题。第一,银行消费信贷风险控制的缺陷。风险管理组织是影响银行在控制、管理信贷风险的重中之重。随着信贷消费业务的提升,各银行对风险管理的看法日益现代化,通过引进先进人才的办法获取宝贵的经验,但就目前而言并未实现西方意义上的信贷体系,政府控制的管理环节冗余,权力机构部门管理职责不明确,技术的限制导致信息并不对称,其结果造成银行效率较差,银行投资更为保守、谨慎。银行管理薄弱致使潜在风险增大,银行管理水平不高,信贷管理经验不足。第二,银行个人信用评分系统形同虚设。我国商业银行因个人消费信贷部分学习了西方先进经验,通过采取判断式信用评分的方式取得信用峰值。然而截止目前,中国个人信用评级体系商业贷款的评分机制饱受制约,关键部门没有收集信息的权利。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才能获得客户的信用情况,而具备收集信息的部门,如贷款人以外的存款消费信贷条件,则无法参与贷款。并且,公共事业的个人信用信息支付等方面很少涉及。而且这种评分方式很主观,一些信贷员只是凭借自己的意向来进行评分,并不能完全准确地评价出客户信用等级,并且这种资信评级方法只关注了客户目前的状况,无法令其参与对于具备流动性的股票、债券和其他资产,以及缺乏对未来收入影响的制约,事实上,消费者对未来预期收入影响是重中之重。第三,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团队。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人员一般都为“半路出家”的其它专业人员,缺乏专业化的培养,在职责上缺乏必要的分工,加之存在权力寻租倾向,必然会影响到评估结果的风险管理水平的最终结果。同时,银行在风险经理等风险人员的制度规定方面执行力度不够,约束力不足,是造成信贷专业能力不能提高的又一重要原因。第四,信贷风险管理意识跟不上新时期要求。银行对信贷风险重视程度不够。从利益上讲,各个银行都觊觎诱人的个人信贷收入,为了加大争夺消费信贷市场的能力,某些银行放宽了放贷标准,甚至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对支行或者分行下达放贷指标。

三、加强消费信贷风险防范的建议

完善数据库,健全信用体系。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在实行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实现商业银行间的行际联网,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使银行能够掌握个人的真实信用信息,从而建立个人信用记录。个人信用制度要能顺利建立起来,我们应该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而不是一蹴而就。从经济发展角度讲,当地个人消费信贷发展水平较高的地方,信用制度建设就比较顺利。因此信用制度建立要分步进行,依次推开。构筑多样化的消费信贷供应体系。为了减少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我国应出台一些措施,鼓励新型的私人银行参与到消费信贷业务的浪潮中来,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以招商银行为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在消费信贷领域与传统银行具有较大差距,但是可以利用自身灵活多变的优势,关注产品创新和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挖掘消费市场的潜力。另外我国应借鉴欧美等国家关于消费信贷机构设置,如将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等纳入到消费信贷供应体系当中,构筑多样化的消费信贷供应体系有利于分散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向其他消费信贷机构销售消费信贷降低风险。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互联网企业利用网络平台涉足消费信贷供应体系,如京东的“白条”等,开始在消费者的经济生活中崭露头角,在快捷与便捷方面提供了超乎普通银行信贷的服务。但由于受到现行法律的影响,不确定性明显。因此,作为市场管理者的政府,需要切实将新兴消费者供应体系融入到传统信贷供应体系中来。完善银行内部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如果贷款人有抵押物时也应审核个人收入情况,降低因抵押物贬值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在重点产品市场建立预警及政策调整机制,制定有效的区域性产品政策。银行放贷之后,应积极关注客户的还款动态,有拖欠情形应查明原因,对有还款能力而故意拖欠者,应及时通知,并加逾期贷款罚息,有抵押物的应加以处理,或者采取法律途径解决。改善银行个人信用评分系统。结合我国消费信贷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我国应用的个人信用评分系统,以更好地反映客户资信水平。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不应该将信用评分系统作为信贷决策唯一的标准,因为不同的评分机构得出的结论可能存在差异。因此,银行可以对得分较低的客户加大担保和抵押的力度,对得分处于中游的客户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核实。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团队。第一,提高风险团队的数量。很多商业银行分行都提出风险专业人员、风险经理不足的问题,纷纷反映总行关于风险经理等风险人员的制度规定在分行层面执行起来约束力不强,有的分行更要求中后台人员下基层,造成本来就紧张的岗位出现空缺的风险。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明确风险管理人员专业配置,组建专门风险管理团队。同时对风险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内在风险降低到最小。第二,增强风险团队的独立性。由于考核机制、团队归属等问题,风险团队的独立性不足,这些问题在支行、二级分行等一线更为突出,建议对关键风险岗位如有权人、风险经理统一实行上级派驻制,考核关系归上一级机构。第三,保障风险团队的稳定性。整个风险团队的稳定性严重不足,有分行形容“低级别的评审人员如同秋天的落叶,别的行吹风就走”。目前的专业职称评定相关具体标准不太合理,过分强调行内经验。针对这一现状,我们应该灵活处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规定,而不应该一刀切,要将激励机制与惩处机制同步发展。

作者:任晓鸿 刘向红 单位:河北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