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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论文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论文

一、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农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业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不仅为农村农业生产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也为农村信用社与“三农”之间搭起了平等团结、互惠互助的良好关系。然而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瓶颈与矛盾。首先,小额信贷支农业务的政策性质和利率限制于农村信用社的商业性之间存在冲突。各级政府与部分农民还未对小额信贷业务产生清晰而全面的认识。政府更强调于小额信贷的政治意义,农民侧重于小额信贷的公共利益,银行更是注重小额信贷的利率优惠。这就造成小额信贷发放成本高,利润却很低微的现象,这是十分不利于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的。第二,小额信贷的担保方式不符合现有的农村信用体系。农村社会的信用体系刚刚起步,尚未发展成熟,农村的个人信用记录不完善甚至有信息缺失,这些导致了小额信贷实际发放质量偏低。第三,小额信贷要面临的是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农户往往经营规模小,农业生产经常要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农民的收入是不稳定的。所以这就难以保障小额信贷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小额信贷资金也不能够被高效利用。最后,由于农村信用社现阶段的绩效考核机制还不完善,没有为小额信贷业务设立独立的绩效考核机制,其工作量大,回报率低的特点使得信贷员没有足够热情和动力进行发放工作,这就很难及时满足农民的贷款需要。

二、促进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

1.促进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完善正规信贷机构的小额信贷业务。我国要十分重视专业小额信贷机构,对于符合国家的规定的,要对其进行一定的改造和完善,给予合法地位,进行资金上和政策上的扶持,促进它们的快速发展。对于不符合我国规定条件的,应予以取缔和整治。同时还应不断完善正规信贷机构的小额信贷业务,例如在机构内部建立一个独立的小额信贷业务部门,制定一套区别于银行其他部门的运作方式和绩效考核方法,基于各自情况,以有针对性的政策来对其进行引导。国家也可以降低甚至免征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经营税,以提高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2.改善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外部发展环境。我国政府在农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常常会进行过多的干预,对一些政策的资金投入却不到位。这是十分不利于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政府应充分发挥经济职能,减少政府干预,为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建造一个稳定而平等的外部环境,提供健全的法律体系,对小额信贷发展加大扶持力度。这样才能使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在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中持续发展。

3.允许农村信用社自主制定合理地小额信贷利率。小额信贷的发展离不开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发展。考虑到农村信用社的商业性,农村信用社就必须进行市场化运作。政府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不单单强调小额信贷的政治意义,而要理解信贷扶贫的概念和真正意义,取消对小额信贷的利率上限,允许农村信用社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风险成本,自主制定合理地小额信贷利率,这样就能够保证农村信用社负担得起对农户长期的小额信贷服务。同时为了不损害农户的利益,农村信用社也不能制定太高的利率。

4.加强农村信用社自身建设。农村信用社传统的经营理念已经无法满足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农户丰富的信贷需求,这使得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变得缓慢起来。为了促使农村信用社持续快速的发展下去,应努力转变经营理念,不断引进先进理论,与时俱进,并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农户的需求层次,设计并完善一套合理科学的创新经营模式和小额信贷服务,不断满足农户的信贷需求。同时农村信用社要提高信贷员的素质和服务态度,对信贷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安排信贷员进行对相关理论的学习,从而全方位提高信贷员对小额信贷的认识和业务水平。不断充实对信贷员队伍,公开选拔高素质人才。

三、总结

在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过程中,要正确认识到发展中遇到的矛盾,不断为小额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给予政策性和经济上的扶持,促进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完善正规信贷机构的小额信贷业务,不断优化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外部发展环境,也要转变政府职能,不进行过多干预,允许农村信用社自主制定合理地小额信贷利率,同时,农村信用社也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作者:孙伟艳单位: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