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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境外投资管理论文

我国个人境外投资管理论文

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概念

界定境外投资包括狭义境外投资和广义境外投资两种情况。狭义境外投资仅指境外直接投资,是以境内个人的名义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广义境外投资,除直接投资外还包括间接投资(如证券投资),及房地产投资、移民投资等其他投资方式。其中,证券投资是以境内个人的名义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资本市场工具,如购买境外的股票、债券等。房地产投资是指以境内个人的名义投资境外的房地产,该境内个人是境外房地产的直接持有人。移民投资是境内个人在转变身份前按照目的地国法律的要求办理资金或财产转移。本文所讨论的境外投资为狭义境外投资。

二、我国个人境外投资政策现状

目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个人境外投资渠道有限,主要有以下几种:通过持有特殊目的公司开展个人境外投资。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和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这类业务主要集中于北京、上海等资本活跃的大城市;股权激励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QDII项下的境外投资,QDII即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产品的投放使中国境内个人投资者有机会借助全球资本平台进行资本配置,从而丰富投资品种,拓宽收益渠道。

三、国际经验借鉴及建议

纵观世界各国经济政策,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外汇管理重点是鼓励资本流入,限制资本流出,发达国家则是鼓励资本流出,限制资本流入。任何一个国家都曾经历过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资本流动方向的转变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目前,美国、日本、德国、新家坡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已基本取消外汇管制。这些国家和地区针对个人境外投资,大多不需要进行事前申报或批准,实行“事后汇报制”,有些国家甚至设立有专门的机构用于支持个人境外投资,如美国1971年设立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就是一家专门用于支持个人海外投资的联邦机构。从国际上资本流动管理变动的过程中,有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个人境外投资改革是经济发展过程的内在要求。当一国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顺差出现时,伴随而来的是外汇储备的增长,增长导致国内货币超额供给和更多的境外贸易摩擦,资本流动方向的转变是必然产物,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改革势在必行。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改革必须稳字当头,逐步进行,不可一蹴而就。台湾从1986年到1989年前后不过三年,最终不可避免地给本地区经济发展带来冲击,造成了经济波动和社会动荡。而日本放开资本项目的过渡时间较长,从1969年算起至1984年长达15年,从而使日本的经济自然过渡。历史经验表明,应根据国际收支形势,提前规划,做好政策准备,放松资本流出管制,才能有效缓解可能形成的巨额外汇储备压力,否则临时决策、慌乱出错,会给经济发展带来不必要的打击。必须有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做后盾。法人机构,一般有法定的经营地址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自身的灵活性和不确定给监管带来难度。我们可以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做法,以税务稽查为切入点进行监管。德国对于境内个人的境外投资也采取自由化政策,但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为境外投资所得收入缴税是个人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现行法规也允许被授权机构从银行收集相关数据以监控可能存在的个人逃税行为。日本在允许境内个人境外投资自由化的同时,规定国际汇款调查表制度(办理超过100万日元国际汇款的金融机构必须向税务局提交调查表),自2013年12月开始,日本实施海外财产调查表制度(超过5000万日元的海外资产必须进行自我申报),另外提高税务稽查能力,强化与外国税务之间的合作。因此,我们国家在逐步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同时,要建立一套严厉的税务稽查体系,建立财产调查制度,加强国际国内税务机构协作,使我国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既要能“出得去”,又要能“管得住”。

建立完善的金融辅助体系。个人海外投资应与资质良好的金融机构以及多元的金融服务配套,以台湾地区为例,整体社会的资金动能相当充沛,而且台湾的银行从事金融服务之零售与批发,服务范围广泛多元化,其中包括存款、抵押贷款、信用卡、贸易融资、企业财务管理、筹资活动、证券承销。良好的金融体系为本地区个人海外投资打下很好的基础,为居民提供了一系列对外投资渠道。

作者:房媛媛单位:北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