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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商行服务定价形式

探究商行服务定价形式

我国金融服务定价经历了由政府主导定价到市场定价为主的转变。这一方面,遵循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另一方面,金融服务收费项目的不断增多和收费标准的不断提高,也引发了公众的不满。对此,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叫停了银行34项人民币个人账户服务收费项目。那么具体的金融服务定价是怎么样的,银行自身定价和市场定价谁更有效率,完善金融服务定价又该从哪几方面入手?这些问题都是值得研究的。

一、金融服务定价概述

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机构、网络和专业知识等优势,以获取收入为目的,为客户办理业务的活动。其主要包括支付结算类、类、基金托管类和咨询顾问类等业务,属于银行业的中间业务。银行服务定价,是指商业银行为消费者提供存款、汇兑、咨询等服务确定收费价格的行为。广义的金融服务定价还包括定价策略的选择、定价标准的制定、以及开展收费的过程。其涉及的费用主要是手续费、工本费、顾问费、管理费等。根据《价格法》的规定,银行服务定价可分为:市场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市场定价是指商业银行综合考虑产品成本、风险因素、收费政策、客户对产品价值的认识程度和承受力、市场竞争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对一些金融服务项目进行自主定价。政府指导价是由价格管理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确定服务价格的浮动幅度或价格区间,如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产品。政府定价是指完全由价格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其价格,商业银行无权作出改变。总起来看,银行服务定价具有以下特征:

1.价格管制与自由定价并存。从一定意义上说,银行服务已经成为必需的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有必要接受外部的监管。此外,基于保护弱势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和有序竞争的需要,对与社会有较大影响的金融服务项目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因此,适度的管制是必要的。但总体发展趋势来看,应逐渐减少政府干预的范围,推动以银行自主定价为主导。

2.信息不对称情况较为严重。在一定意义上,金融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在目前技术背景下,几乎全部体现为信息的汇集。金融消费的对象应该是一系列信息的组合,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取决于信息的质量是否良好,包括交易初始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持续信息是否及时、全面等。面对着由金融专家组成的金融服务团体,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明显。在服务定价中,银行掌握大量的信息,消费者总是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的状态,造成涨价之前,消费者丧失话语权,涨价之后,缺少对服务项目及费用的选择权。

3.复杂性。随着金融市场需求的变化,银行服务的品种日益增多,性质也不尽相同,因此,必须考虑使用不同的定价管理工具。

二、银行服务收费定价权的变迁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推进,金融机构包括各类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不断变革,盈利模式不断创新。银行业由免费服务走向了全面收费的新时期,其定价权也经历了由政府主导定价到市场定价为主的转变。具体而言,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定价权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1.政府完全定价阶段(1995年以前)。计划经济时代,银行没有服务定价权,绝大多数金融服务都是免费的。较早涉及收费的规定是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结算办法》。基本结算等服务价格均由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几乎不存在因银行收费问题引发的争议。

2.定价权初步放开阶段(1995-2003年)。1995年以后,真正的商业银行伴随着法律的颁布而发展起来。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了《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对结算手续费标准进行了规定。随后,各商业银行不断推出银行卡、异地柜台存款、本行异地取款、跨行取款、异地汇款等业务,并对部分业务收取服务费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6月颁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对国家有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按照统一标准收费,对国家没有制定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按商业与公平原则确定收费或定价标准,商业银行应按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标准收费。”原国家计委下发了相关通知,规定未经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银行不得收取证明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等。可以看出,这一时期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主要由人民银行、物价部门或银行业协会来制定,少部分由商业银行自主收取。

3.定价权放开阶段(2003年至今)。《商业银行法》于2003年进行了修订,其中第50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由此明确了银行收取服务费的权利。2003年6月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联合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了服务收费有“政府指导价”“、市场定价”两种定价方式,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包括:(1)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2)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除此之外,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该规定极大地推进了服务收费市场化进程。然而,《暂行办法》中对商业银行定价程序、收费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银行服务定价缺乏透明度。随着收费项目的不断增多和收费标准的逐渐提高,公众的反响也越来越强烈。三、当前银行服务定价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金融服务成熟的发达国家,银行业的发展目标已从资产规模为主导,转为凭借技术、信息、信誉等优势发展中间业务,向客户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以满足自身利润增长的模式。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停留在简单、初级的水平。

在利率市场化不可逆转的背景下,银行面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必须转变传统经营模式,大力发展服务类业务。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是等价交换。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客户理应支付相应的对价,这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可以看到的是,当前的现实凸显了对服务重新定价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一是原先执行的服务价格标准较低。例如,银行基本结算收费标准执行的1997年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其中部分收费标准甚至沿用1988年的规定。以支票为例,银行办理支票业务的平均成本已经上升到每笔15-20元,而银行支票业务手续费仍执行每笔0.6元的标准,收不抵支、成本倒挂现象严重。二是大量的类似“休眠账户”的现象耗费了银行的资源。以银行卡为例,截至2010年末,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24.15亿张,人均持卡量为1.81张,休眠卡的数量估计仍在80%左右。这种情况占据了系统的大量资源,浪费人力、物力,并直接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三是重新定价是金融市场细分的需要。根据银行业“二八”定律原理,高余额的客户对银行的利润贡献程度远大于小额客户。

在银行呼吁重新定价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现行的定价机制确实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定价程序不规范,不能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定价程序一般都规定了公告环节,但缺乏公众参与机制。银行在提供服务前未尽到充分告知收费信息的义务,往往是在内部确定价格之后,直接将新的收费水平通过公告方式告知客户,收费公告不够明确和醒目,没有在提供服务时明确报价并请消费者自主选择去留的环节,忽视了信息传递的有效性,造成消费者涨价之前丧失话语权,涨价之后,缺少选择权。二是定价标准依据不充分。银行向监管部门提交收费报告时相当简单,一般包含收费项目名称和水平,没有相关的定价测算或评估确定依据。消费者无从得知收费项目占用银行系统、人力资源和为此付出的成本,缺乏透明度。三是服务质量与上涨的收费不匹配。一些银行片面强调服务收费与国际接轨,却忽略了服务质量的改善,表现为:临柜排队现象严重,办理业务的环境较差,提供的金融产品相对单一,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相对较低,出现了收费与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协调、不同步的现象。

四、不同定价主体的效率分析

有人认为,金融服务应当主要由政府来制定价格并加强监管,也有人认为应当完全交由银行来自主定价。两种观点的分歧源于对政府和银行在服务定价中的角色认识不同。

1.政府定价的效率分析。由于政府和企业的经营目标不同,在对金融服务定价的价值取向上就会存在差异。如果政府定价可行,必须保证银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结果与政府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一致。银行的努力水平程度越高,其自身的效益反而越低,不能形成对银行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激励,从而导致社会福利降低,这与政府目标冲突,可能会出现低效率、高价格状态。

2.银行完全自主定价的分析。允许银行自主定价必须有两个重要的条件:一是接近完全竞争的金融市场,否则可能导致银行滥用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二是利率的市场化,这是推动银行大力发展服务业务的外部压力。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商业银行的分布不合理,在大城市各类商业银行星罗棋布,市场处于饱和状态;而在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供给不足,金融机构基本上是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和农村信用社,缺乏有效竞争,存在事实上的垄断,如果完全赋予商业银行自主定价权,可能会导致银行滥用权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后果。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改革仍处于转型阶段,真正意义上的利率市场化还有很多路要走。因此,银行自主定价未必会带来效率的提高。

五、完善银行服务收费的对策建议

随着金融改革和创新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对金融服务重新定价收费是必然的。金融消费者应看到银行带给生活的便利以及为此付出的成本,理解银行作为市场经营者收取合理费用的正当性,树立有偿消费的理念。同时,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报纸等途径了解银行收费的政策,选择性价比最高的银行接受服务。

1.未来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项目和标准应以市场定价为主。在银行服务定价的问题上应当逐渐减少政府权力干预的范围,推动以银行自主定价为主导,但必须进行适度的监管,例如在确保服务收费信息披露、保证基本金融服务等方面加强对银行的监督指导力度。

2.大力推进利率市场化等关键领域的改革。一方面,适当降低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鼓励发展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多种所有制因素进入市场,支持民间金融“、草根”金融,促进金融市场的充分竞争。另一方面,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汇率形成机制等关键领域的改革。利率市场化背景下,会迫使银行去主动创新业务,发展风险较小而又能带来巨大收益的金融服务业务。

3.银行服务定价坚持公开、透明,尊重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商业银行要进一步规范既有收费项目的管理,严格遵循法律所确定的定价原则、定价程序、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要在自主定价的权力范围内,探索一套科学合理的定价模式。制定服务收费价格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好前期市场调查,加强成本核算,根据消费者需求和市场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服务价格,增强定价收费的合理性和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