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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在混业经营的创新分析

金融监管在混业经营的创新分析

混业经营的优点在于促进开拓经营范围、便于规模经济的发展。目前,混业经营因金融创新、利于风险规避等成为金融业发展趋势。在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不尽合理,各监管机构间信息传递不通畅、监管效率及质量有待提高。如何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加以创新及优化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一、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现状

1.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简介。

目前,在金融监管中,存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各自负责一定监管事务,即“三足鼎立”的监管组织结构。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为提高金融系统安全提供保障;同时,中央银行也负责协调各委员会事务,行使监管职权。货币政策是人民银行负责范围;银监会的监管对象是银行业,如:政策银行、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全国大小金融机构;保险业是保监会的监管对象;证券业是证监会的监管对象。这样一来,各监管委员会监管范围清晰、科学分工及有效配合。金融监管在逐渐走向注重保障金融安全、机构间合理分工的谨慎监管模式。这也意味着,金融行业的监管工作已在日益完善、合理、规范。

2.混业经营下我国监管模式的不足。

2.1监管模式不符合混业经营趋势。

为规避金融风险,对各行业采取隔离控制是分业监管的着重点。这样一来,各体系间融合受到了限制。然而,混业经营在不断发展,现有监管模式显然局限性较大。为满足金融结构的变迁、发展需求,我国应采取措施改革监管方式及监管机制。

2.2存在重复监管、监管真空现象,效率较低。

现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存在监管真空、重复监管现象,致使监管工作无法高质完成。比如,有些省内监管对象并不设人民银行分行,但监管单位的级别低于该机构,致使多个监管单位均对该机构有监管权等。另外,监管机构有时会为降低工作负担,主动干涉监管对象经营活动、并控制风险。

2.3各监管机构间信息交流不顺畅。

证券、银行、保险业的独立监管在金融系统中组成了一个信息流的封闭回路。而在节约监管资源、提高监管质量中,各环节信息顺利传递、交换非常关键。但目前,“联席会议制”是三个监管机构间的信息连接。因分业监管观念,致使三个机构专注于各自负责领域的监管事务、信息流通不畅,阻碍着整体监管决策的实现。

二、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原则

1.功能性监管原则。

由同一负责人监管指定的金融活动就是功能性监管。因此,金融机构的名字并不是监管的关注点。该框架下的监管内容是机构自身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具体业务。建立合理制度、充分发挥本有功能是政府制定政策的原因。这样,一个监管单位负责监管作用相同、名字不一样的机构;这种监管方式不同于机构监管,可以在制度改变、发生新状况时较快的调整及适应;功能性监管注重监管的跨越行业、产品及市场,监管中应加强金融业的风险规避。因此管理者要采取整体监管法,并设置特别部门负责实施。此外,功能性监管的优势在于:第一,关于责任归属、监管创新产品等行业难题得以化解;第二,监管负责者在规避行业风险时,无须给金融创新设置阻碍。这样,功能性监管会为创新产品的发展带来更广阔的空间。

2.信息共享原则。

所有监管单位都要掌握监管计划、流程与相关法制规范等有关资料,以实现金融机构人员的高效监管。监管单位应当熟悉的资料有:金融企业的财务信息、管理过程、部门设置、发展规划及行业风险、计算机系统建设、内部控制的过程及效率等。

3.确定监管协调人。

监管负责单位应实行跨境监管或多部门监管法,实现多个单位对集团实体的有力监管。在多个监管单位中,应有某特定单位担任协调者保证合作监管中信息公开及高效传递。一般来说,集团内实力最强企业、综合部门可做为监管协调者。指定监管单位应每隔一段时间将财务活动、整体结构告知协调者;协调者由此得知风险暴露的基本状况、暴露信息价值和监管的安全保障方案等。

三、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的创新对策

国家应根据混业经营规律,完善及创新监管机制、监管机构设置,形成功能性、一元化综合管理监督方式。

1.短期内加强各监管机构的配合。

现在,国家在逐步从分业监管进入混业监管阶段,并没有比较成熟的混业监管经验。为保证混业经营的顺利发展,国家在这一阶段可促进各机构间的配合,让监管权力不过于松散。国家可依当前状况确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并制定科学规范保障执行。金融业的保监、证监、银监机构间应加强配合,确保金融混业经营中不发生较大问题。今后,金融创新会不断多样化,各监管机构间履行责任时可能发生矛盾。若三机构间的矛盾难以迅速化解,会使金融业发展受到阻碍。因此,国家应制定行政法律制度,保证联席会议制的执行,适应当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2.中期内实现监管职能的整合。

混业经营带来的影响有:第一,金融资本和实业资本互相控制情况逐渐增多;第二,资源的并购重组及整合状况也日益明显。国家原有的监管架构因此受到不断挑战。本文认为,“牵头式”监管可有效减缓混业经营的发展速度。国家应设立金融业的监管委员会,并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其中,证监、保监、银监三机构分别行使各自监管职权。在此之上,监管委员会应致力保障监管的顺利进行,开展跨行业监管及促进各机构间的有机配合。具体来说,委员会负责确定每个机构职权范围、避免职权重复、保证各机构高效工作。通常情况下,负责直接监管金融机构的并不是委员会,而是该行业专门的监管单位。委员会还应设立证券、保险、银行、信托专门监管协调机构,保证各行业金融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且,委员会还应当根据各地金融发展状况设置分支一些监管单位。委员会负责监督各分支单位对本区域的协同监管。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人民银行、财政部工作人员;各分支单位轮流选出优秀成员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还要负责对分支单位间矛盾的仲裁;为保证各分支单位间的信息传递、沟通,委员会应创办论坛等。

3.长期内设立综合监管组织机构。

目前,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逐渐得到普及。无论是在深度,还是在广度上,金融混业的发展都很快。可以说,国家已具备金融混业监管的各项条件。因此,国家应成立正式的监管委员会,精简监管机构,在保证各项监管职能得以发挥的前提下、提高监管效率。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行业都应受委员会监管;委员会内部也要相应设置多个部门、实现对各行业的功能监管。委员会对人大负责,由国务院所领导;各地的监管分局直接由总局领导等。

四、结语

国家应当以实现功能性监管、信息共享为目标,根据混业经营规律,完善及创新监管机制、监管机构设置,形成功能性、一元化综合管理监督方式。管理者在模式改革中,应清晰各监管机构职能、促进机构间的分工、合作,使我国金融业发展日益成熟、规范。

作者:丁莹 单位:厦门海峡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