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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险立法

家政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险立法

一、国内员工制社保现状

2010年11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中提出,鼓励创办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联合下发通知,如何免征员工制家政服务公司的营业税,2008年2月,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出台了《深圳市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按照规定,从文本下发之日起,家政人员将被正式纳入“准员工制”管理。家政服务公司从业人员开始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明确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和发薪日期,依法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手二、员工制社保出现的问题、不难看出,以员工制为前提的家政人员社保形式受到一些我国主要城市的青睐,以家政员工的身份进入家庭就业,就可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尽管好处颇多,但员工制这种模式似乎走得并不顺利。问题有;

(一)员工社保谁来缴?

实行员工制,是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障体系从哪里来?家政公司这个行业本身就是带有公益性质的微利行业,企业如果按照员工的方式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它所收取的管理费(中介费)并不够缴纳保险金。这种情况下,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在行业的长期发展得不到保障,以承受的。

(二)如何参保?

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组成本身就比较复杂,有一些是外来务工的农民工,有的是城市失业人员,还有很大一部分是国企下岗职工。这些人,有的和原来的国企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一个矛盾的问题,许多家庭困难的家政从业人员,自己拿出保费后,经济收入就减少。对于农民工来说,在农村有土地,没有退休这一说,但有新农合等社会保障,而对于城镇人员来说,一些是下岗职工,与原单位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话,也不可能在新的单位缴纳社保。

二、完善员工制社保的路径

(一)订立合同家政服务员或将为其买社保

家政服务员主要通过家政公司和中介公司进入家政服务岗位。大量的家政服务人员仅与公司、消费者签订三方家庭服务协议,按照现有规定这种劳动关系是不确定的,因此难以规范家政服务人员的管理,更不用说社会保障了。从劳动合同入手,将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纳入劳动法律关系调整范围。直接受雇于家庭的家政服务员将与雇主订立雇佣合同;未直接受雇于家庭的家政服务员也将和用人单位或雇主订立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以此规范对家政服务人员的管理,保障他们的权益。一旦将劳动合同的签订写进条例,意味着家政服务的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无论通过家政公司请家政,还是直接雇佣家政服务员,作为雇主的消费者都将承担为家政服务员的社保买单的部分义务。为家政服务员买社保,可由政府提供社会保险补贴,从而降低雇主的消费成本和风险。

(二)实行社保补贴政策

解决家政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就应该建立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应该对家庭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为从事家庭服务的城镇生活困难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由家政服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按比例缴纳,具体比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并建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台政策,企业缴纳部分由家政企业先行垫付,政府财政年底返还。

三、结语

“员工制”有助于保证家政从业人员的整体队伍稳定,另外,由于家政服务需要长期服务的经验积累及与雇主的不断磨合,从业人员的稳定有利于提高服务水平。国家应该尽快建立完善家政服务业社会保险体系,必须将家政人员明确纳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中,避免广大家政人员不能获得保障的现象。

作者:吴晓丹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