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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现状问题与对策

工伤保险现状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点,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远远不能满足社会上劳动者要求。现行的工伤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都是按本人工资进行赔偿。这本来表明大多数劳动者的保障水平会很低,而且在工资结构改革之后,工伤赔偿标准没有及时地随之改进,而是还继续沿照之前的制度进行工伤赔偿等事宜。经济继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继续提高,然而这一制度却始终踏步不前,这一矛盾不解决迟早会变成暴力事件。

第二点,赔偿项目不完全,不够明确,赔偿项目的随意性较强,导致一些不负责任的企业钻法律的空子,受伤受害劳动者还是不能得到较好的赔偿与精神抚慰,还有就是目前仅有的是医疗免费及勉强维持最低生活的待遇。其次是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不够人性化,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在的物价水平越来越高,物价在涨,赔偿标准却不能随之变动,这显然是极其不合理的。现行制度中赔偿标准,不符合“伤残程度越重,补偿越优”的原则,赔偿原则过于笼统,不能够根据受伤的程度进行人性化的赔偿。这根本达不到法律指定的目的。

第三点,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劳动者因工致亡给其家属带来的精神痛苦不能得到适当补偿。2.工伤保险经办体制不够合理,主要是办公人员的素质不够,导致办理流程太繁琐,这也是我国在其他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工伤保险覆盖面不够大,法制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强,再加上一些历史等原因,大量用人单位存在补缴或少交工伤保险,单位缴纳工伤保险不足,造成工伤保险基金基数过弱。再者,我国的区域差异较大,全国实行完全统一的法律制度显然是不可能的,这就要求各省份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

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提高立法层次,加大执法力度工伤保险作为保障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国家立法机构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然后着重进行法律方面的完善,然后由较高的执行机构进行强制执行,这样才能够收到成效,才能够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利益,才能让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进入一个良性循环,才能够越发展越好,越发展越完善。

(二)强制性推广,增大工伤保险的涵盖面工伤保险是我国目前政府提出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项目,对用人单位、劳动者都是一种合法保护。既然这一项目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那就应该让执法部门进行强制执行,这一项目肯定会得到广大劳动者的支持与拥护。工伤保险制度要涵盖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保每一位劳动者能够有工伤的保障,这不仅是社会公平的要求,也是这一制度趋于完善的要求。因此就应当做到:第一,尽快把尚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纳入工伤保险;第二,加大对工伤保险的宣传力度,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工作(包括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第三,通过加强对中小型企业、私营企业的监督,强制其参保,逐步实现工伤保险的全部涵盖。这几点不仅仅是立法部门的工作,还需要执法部门等一系列部门进行积极的配合;同样也少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配合,这就需要把宣传做到位。

(三)提高工伤经办人员素质,配备专业人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日趋改革和完善,劳动保障纠纷将会日趋复杂,社会影响和关注度会越来越大。尤其是工伤事故,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人身和经济权利,民众关注程度很高。但在目前工伤事故处理中,经办人员往往是带有“行政色彩”的工作人员,业务能力较差,人员素质不高,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律法规系统学习,因而应当成立专门的劳动法律经办机构,形成一支懂业务、精专业、高效能的劳动保障法律经办人员。可以在法院成立劳动争议案件专案组,壮大专案组的队伍,将有关工伤保险等劳动争议案件交由专案组受理,使劳动者能通过可靠的机构得到适当赔偿。也可以将工伤保险经办交有资质的保险公司进行经办,同时设立激励和处罚机制进行管理。

(四)合理调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1.调整赔偿结构,提高赔偿水平。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既然也提高了,那他们的赔偿标准哪有不提高的道理?依旧按照五六十年代的标准是远远不能够满足劳动者的。当然这个社会也不会对此满意的。对受工伤的劳动者来说,应结合其工资和伤残的程度,工资较低或伤残程度较重的劳动者应适当给其较高的工伤赔偿,以金钱或其他物质的形式发给其本人或家属。

2.对因工伤残或死亡者的遗属应按照《民法通则》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民法通则》作为我国的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则,相关部门应该严格对他进行研读和讨论,此后的每一项法律条文的制定都要在他的要求之内。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赔偿有时候是比物质赔偿更为重要的一项,因为这一项才能对受伤的劳动者起到切实的抚慰作用,所以这一点是绝对不能忽略的。劳动者因工伤、残,在伤、残补助金之外,给劳动者精神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还应当根据伤残程度支付一次性精神赔偿费,以弥补劳动者因工伤、残而造成的精神痛苦。

3.对于配备残疾用具的伤残劳动者,应该给与更加特殊的对待,笔者个人认为应该具体结合个人的残疾部位进行合理的赔偿。包括残疾用具的更换费用。任何物品都存在磨损、折旧或丧失其原有性能的情况,残疾用具也不可避免。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应按残疾用具使用规律,免费进行更换。4.参加工伤保险单位数量较少,保险基金不够强大是制约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和完善的重要因素之一。政府要对此加大拨款力度,还要严格保证钱款的落实情况。其次,加强对各类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强制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等中小型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再者,严查侵占、挪用工伤保险案件,防止和补救流失的工伤保险基金款项。

三、结语

综合上文所陈述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完善,劳动保障纠纷将会日益复杂,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确实不能等待。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一关系会变得更加复杂,所以相关部门一定要切实负起责任,实时地关注社会的动向与发展,确保这一制度能够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能够每时每刻都能够符合广大劳动者的要求。这样才能让我们这个社会更加有效率的向前发展,才能保障我们的这个和谐社会。

作者:刘军来单位:江苏省响水县劳动保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