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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农民工民生调查

工伤保险与农民工民生调查

一、工伤保险对农民工的保障模式及特点

我国工伤保险的保障模式是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通过发挥工伤预防优先,健全工伤康复指导,确保经济补偿充分作用机制,为职工包括广大农民工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工伤保障。工伤保险坚持职工工伤权益平等、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重点关注原则。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由其用人单位缴纳,参保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坚持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的工伤保险原则,重视工伤农民工的工伤康复,保障工伤农民工尽可能回归社会和生活。工伤农民工享受四类工伤保险待遇,即: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等;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工伤保险保障作用对工伤农民工民生的影响

唐山地区县域经济以中小微企业和农、渔、果业为主,从行业上看,农民工主要集中于建筑、矿山、冶炼、水泥、造纸、加工、种植和养殖等人力密集型产业和餐饮服务业。从本地区农民务工情况看,选择农忙下田、农闲务工、既能顾家又能务工挣钱,在本地(村)工厂就近务工较多。以某县为例,2012年全县企业1700家,其中小微企业占1576家,参保农民工达到6.3万人,占总人口的9.36%,占总从业人数的16.09%,覆盖农村家庭5.7万户。对农村劳动者,工伤保险继新农合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成为惠及农民工个人及家庭的第三位社会保险。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认定工伤范围有所扩大,工伤保险待遇大幅提高。以工亡为例,2010年唐山市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约为16万元,而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提高到近44万元,提高了近三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提高了1-2个月本人工资或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扩大。一次功能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住院期间住院伙食补助、住院交通费、住宿费由基金支付。2010至2012年,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金额有1714万元上升至4677万元,年均增长65.01%。(表1)

1.工伤保险对农民工的安全与健康

预防保护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农民工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保障作用之一。近年来,随着工伤保险政策的不断完善,工伤保险知识的普及,劳动监察、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企业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农民工越来越关注工作环境和安全操作,使工伤事故发生率逐年降低。2010年至2012年,该县参保职工人数由3.2万人上升至6.3万人,农民工工伤发生率由6.17%下降至3.01%。当前主要问题是工伤保险在预防方面投入少、未形成规范的运行机制。

2.保障伤残工伤职工基本生活水平

对一般工伤职工和七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来讲,工伤保险保障及时救治和合理经济补偿后,因工伤对劳动能力影响不大,工伤职工的民生受影响程度较低。六级至一级伤残职工因伤残致劳动能力受到较大影响、生活自理能力有一定下降或丧失、社会心理有一定缺失,本人和其家庭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从现实生活来看,工伤保险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标准、工伤康复水平等对工伤农民工民生质量影响大。以一至六级伤残津贴为例,2008年至2012年发生工伤的伤残职工实发伤残津贴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5.2-56.6%,伤残职工实际经济收入虽与在职职工中上等、中等相当,但仍为当地农民平均收入的3-2倍,消费能力为当地农民的4-3倍,职工工伤前后本人和家庭物质生活收入受影响不大。对伤残等级较高的职工来讲,生活护理费为农民月纯收入的2-1.5倍,为当地家庭保姆平均工资的1-1.5倍,护理费基本能够满足聘用家庭保姆护理的支出或对家庭成员护理的补偿。最大的问题是肢体伤残对伤残职工生活质量的影响。以肢体伤残为例,虽然假肢的配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由于基金支付标准问题和我国目前假肢技术发展水平不高等问题的影响,假肢还处于较低端的外观和简单模拟和活动行走等功能,功能康复和心理康复还不规范。(表2)

3.保障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生活情况

工伤保险规定对工亡职工的经济补偿主要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2012年,河北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达到49万元。并向符合供养条件的不满18周岁的子女、妻(夫)、父母等提供供养抚恤金。标准是工伤职工工资的30%或40%。若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达980-1309元,收入为当地农民月收入1.1-1.6倍。目前主要问题是供养亲属的年龄限制供养问题。如按照目前政策规定,职工工亡时,若其父母、妻(夫)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外,如果年龄不到女55岁、男60岁,则不能享受供养亲属待遇,即使此后达到年龄或因意外丧失劳动能力,仍不能享受供养亲属待遇。其二,农民工独生子女工亡后,对父母的生活影响大,但没有针对独生子女的工伤保险倾向性政策。

三、工伤保险保障农民工

民生问题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工伤保险保障农民工民生问题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发挥工伤预防作用,有效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更好地保护农民工。

2.重视工伤康复,关注经济补偿的同时关注生理和心理康复,提高伤残农民工生活质量。

3.关注工亡农民工亲属供养问题,合理扩大保障范围,更好地保障供养亲属民生。综上所述,关注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障问题,对于提高民生幸福指数可以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为打造幸福中国、幸福唐山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撑。

作者:毛亚娟王宏邵万玖单位: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基础部唐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