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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研讨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研讨

英国的《人寿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各种保险险种都需要保险利益,明确保险利益补偿原则,即所保险的赔付金额不能大于所保利益的金额。英国的《海上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和保单必须有保险利益,确立了保险利益的含义以及保险利益的时间和保险利益的种类。

保险利益内涵的界定

在保险制度设立之前,保险利益被当作保险标的物上的价值,即保险的目的就是填补所灭失或所减损物上的价值,也就是利益,当利益发生了损害就需要进行填补,这就出现了保险利益,就是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定价值或利益,这种界定保险利益的学说就是价值说。保险在以财产保险为主要业务的时候,这种保险利益的价值学说符合保险行业的发展需要,因此只有界定保险利益含义的范围,才能使保险利益在法律上确立起来。保险利益最初的理解为保险标的物上的价值,也就是保险合同的对象。保险利益界定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和精神上面的利害关系,这个含义的范围能够覆盖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对保险利益的要求。综合各种保险利益学说,保险利益是指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至保险标的不安全而受损,或者因为保险事故不发生而受益的损益关系,简言之,保险利益可以认为被法律所承认的投保的法定权利,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因保险事故导致的保险标的受损的损益关系。

我国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概念的借鉴及分析根据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原则的阐释,认为法律认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种保险利益应是保险人对保险对象的财产具有的合法利益。我国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归属于技术性保险利益,在我国的投保人与保险标的具有法定关系,以此能够确保保险业的分散风险和经济运行的效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支付保险费用订立保险合同,在出现保险事故后,可以通过保险基金来进行风险的转移和补偿。我国的保险利益定位在经济关系上,这样就能够发挥保险分散风险的职能,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避免保险行业里面的不当得利现象的出现。保险在本质上是对风险的分散和对个体经济损失的补偿,这是在社会良好道德支撑下才能得以实现的,否则会遇到个体通过保险的手段获取额外补偿的现象,这样就对保险行业造成了危害,使其他保险人的合理利益遭受损失,保险就违背了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于是财产保险采取了无损害即无保险的方式进行这种违背道德行为的规避,也就是在保险金额内被保险人仅可在其所受损害限度内请求支付保险金,这种做法有利于防范保险行业的道德风险。

我国的保险法在保险利益规定方面的缺失

对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主体的法律认定从我国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主体的法律认定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的保险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2款、第3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规定的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承受主体是投保人,这在保险行业的财产保险发展中存在着缺失。理性的投保人在正常情况下,在得不到利益的背景下为其他人进行财产投保,排除了道德危险的可能,这有利于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候得到经济补偿和救济,这样保险就发挥了稳定社会的功能。更为重要的是,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是,我国《保险法》此前并未给予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按照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推理,当保险事故出现时,被保险人如果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那么被保险人就不存在着经济损失,也就没有权利请求保险金赔偿。从国外的保险业经验来看,要求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已得到广泛认同,因此我国的保险利益主体应界定为被保险人更加科学,这样才能促使财产保险业得到进步和发展,才能更加符合现实生活对财产保险的要求。

对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时间的法律认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时间直接影响和决定了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此前的《保险法》简单地规定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却没有规定需要何时具有保险利益,是在投保时、保险事故发生时还是保险合同存续期间需要具有保险利益。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我国近期修订的《保险法》第48条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我国的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就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完善我国保险法上的保险利益制度

根据我国保险行业的现实发展状况,在《保险法》不断补充和完善的情况下,针对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进行分析,并得出研究的结论如下:保险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应是保险法的核心,这得到了各国法律的广泛认同,保险利益可以判定保险合同法律上的生效。对我国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利益方面的研究,不够详实和具体,这阻碍了保险法的深入研究和在保险行业的实际操作效果。在此情况下,我国的《保险法》通过补充和修订,对保险法的保险利益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定,其对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界定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使得保险合同具备法律效力。根据修改的《保险法》第12条定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应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认可的利益关联关系,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财产保险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得到法律生效。我国保险利益的完善首要的是加强立法,保险利益原则应成为保险法中的内容之一,这样才能确保约束保险合同双方的行为,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以法律的形式将保险利益原则体现在保险法的各项具体内容之中,对于违反保险利益原则的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制定相应的违反保险利益原则的法律责任制度。

作者:余筱兰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