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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讲话稿范文精选

交通安全讲话稿

交通安全讲话稿范文第1篇

(一)交通法规对行人的要求有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上公路都是步行的,所以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交通法规对行人的要求。交通法规对行人的要求有:

1、遵守车辆、行人各行其道的规定,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2、遵守“红灯停、绿灯行、黄灯闪烁多注意”的原则;

3、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与管理;

4、不要在道路上爬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在道路上躺卧、纳凉、聚众围观等;

5、不要强迫、纵容他人违反交通法规,同时对任何人违反交通法规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二)在放学和集体外出时应怎样做?

在放学路上,要遵守纪律排好队,在教师的护送下,有秩序地在人行道上行走。过马路时,要走人行横道。我们走路要走人行道。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应靠路边行走。走路时,思想要集中,不能一边走一边玩耍或一边看书,不能三五成群并排行走,更不能追赶车辆嬉戏打闹。

集体外出活动,要有教师的带领,排成两列纵队,在人行道上行走。不要随便离开队伍。不要在队伍里你推我拉,嬉戏打闹。不做妨碍交通安全的事,不在交通拥挤的地方集队、停留,以免影响他人通行。过公路时,应走人行横道。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要看清路面情况,在没有车辆行驶时,抓紧时间通过。

(三)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骑车。

为什么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骑车呢?因为骑车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体力、智力和骑车技术,还需要有一定的交通常识以及对各种事物的识别、分析和判断能力,才能安全使用车辆。

根据医学、生理学和心理学资料分析表明,一个人的发育期通常要满十二、十三岁,才能初步达到上述最低要求。因此交通规则从保障少年儿童的安全出发,规定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车。

(四)文明乘车应当尊守哪些秩序?

文明乘车,确保安全。等乘公共汽车,应在站台上有秩序地等候。车停稳后,让车上的人先下,然后依次上车,不要争抢。上车后要主动买票,遇到老弱病残和怀抱婴儿的人应主动让座。车辆行驶时,要坐好或站稳,抓住扶手,防止紧急刹车时摔倒。不能将头和手伸出窗外,不能在车厢内大声叫嚷,乱扔果皮、纸屑,要做一个文明的小乘客。此外,我们还要注意,千万不要去乘坐车况不好或者没有合法手续的车,比如我刚才给大家讲的黑龙江的那起车祸,翻车的一个原因就是车况差。

(五)行人上街和横过道路应该怎么做?

1、行人上街要走人行道,不要走车行道。

2、横过街道和公路要走人行横道,不要斜穿或猛跑。

行人横过道路时,应站立在路边,看清来往车辆后,选择离自己最近的人行横道通过。通过时,须先看左右方向是否有来车,确认来车距离远无危险后才能通过。行人横过道路时,不要突然改变行走路线,突然猛跑,突然往后退,以防来车驾驶员措手不及,发生危险。

横过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时,要十分注意驶近或停下的车辆旁边是否还有车辆驶来,没有看清时不要冒险行走。

横过未设人行横道线的乡镇街道或公路时,要看清左右有无来车,千万不要奔跑,不要同来车抢道。

3、行人横过人行横道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必须遵守信号灯的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进入人行横道。

还须注意:即使信号灯已经变成绿色,也应看清左右的车辆是否停稳,然后再穿越道路。

4、设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地方,行人过街要走人行天桥或地道,不要横穿街道和公路。

5、列队横过车行道时,每横列不准超过二人,队列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待车辆过去后,再继续通过。

以上是交通法规中和我们学生相关的一些规定。只要我们严格按照规定做,就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下面我再针对暑假的季节特点给大家提几点建议:1、不要到公路上玩耍。到公路上玩耍很容易发生危险。这个问题我们反过来想就很容易理解了,车祸是车造成的,车是在公路上跑的,只要我们不上公路,公路上的车当然就撞不到我们了。2、过公路的时候最好有家长或者老师接送,有大人带着,一是大人的判断力比同学们强,能够更好地避免危险,二是人多的情况下目标更大,更容易引起开车的人的注意。3、夏天来了,我们外出的时候一定要集中注意力。特别是太阳很毒的时候,我们尽量不要到公路上行走,因为太阳爆晒久了,我们会头昏脑涨,这时候对周围情况的反应力就会降低,说不定车就在你身边按喇叭你都没有反应。还有的人在大太阳下会低着头走路,这样就不能观察到有没有车来,也是很危险的。另外就是碰到暴雨突然下起来的时候千万不要乱跑,尽量找个地方等雨过了后再走,因为暴雨天气下驾驶员的视线看不远,流着雨水的路上刹车也会很差,这时候你要是突然跑到公路上,很可能被车撞上。4、尽量穿颜色鲜艳的衣服,颜色鲜艳的衣服很容易引起开车的人的注意,可以使我们过马路的时候更加安全。5、假期如果要外出旅游,一定要乘坐车况良好、驾驶员可靠的车辆。如果是家人自己开车旅游,要提醒开车的家人不要疲劳驾驶,不要酒后开车,不要超速、超载。去路况不熟悉的地方一定要提前选择好路线,不要去容易发生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地方,遇到恶劣天气最好不要出行。

交通安全讲话稿范文第2篇

根据各地提供的统计信息,2005年我省中小学校非正常死亡学生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约占死亡总人数的18%;2006年1-6月份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约占死亡总人数的26.6%,这些数据充分表明了交通事故是造成我省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学校交通安全工作形势非常严峻。

为此,我班向全体同学提出要求,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学习,保障生命安全。

1.行走的安全常识

指挥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行;黄灯亮时,不准行人通行,但已进入人行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通行;黄灯闪烁时,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行人必须遵守的规定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右边行走;穿越马路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要左顾右盼,注意车辆来往,不信追逐,奔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不准爬马路边和路中的护栏、隔离栏,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行走时,哪些情况最危险呢?

(1)横穿马路很容易出危险。

(2)三五成群横着走在非人行道上,这样最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3)上、下班高峰过后,马路上车辆稀少,因为路中车少人稀思想麻痹。麻痹加麻痹就等于危险。

(4)行走时一心两用,边走边看书,或边走边想问题,或边走或聊天,边走边玩……这样做,可能车子不来撞你,你倒自己去撞车子,因此也十分危险。

2.骑车安全

(1)不满12周岁的孩子,不能在道路上骑车。这是交通规则规定的。

(2)不打伞骑车。

(3)不脱手骑车。

(4)不骑车带人。

(5)不骑“病”车。

(6)不骑快车。

(7)不与机动车抢道。

(8)不平行骑车。

最后还要注意,在恶劣的天气如雷雨、台风、下雪或积雪未化、道路结冰等情况下,也不要骑车。

3.乘车安全

(1)上车前先看清公共汽车是哪一路,因为公共汽车停*站,往往是几路公共汽车同一个站台,慌忙上车,容易乘错车。

(2)待车子停稳后再上车或下车,上车时将书包置于胸前,以免书包被挤掉或被车门轧住。

(3)上车后不要挤在车门边,往里边走,见空处站稳,并抓住扶手,头、手、身体不能伸向窗外,否则容易发生伤害事故。

(4)乘车时不要看书,否则会损害眼睛。

交通安全讲话稿范文第3篇

同学们:

就在全国第九个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前后,全国发生了多起安全事故。20*年2月8日晚,湖北省红岩中学学生宿舍发生火灾,烧毁房屋三间、床铺、被褥等物品,损失1.5万余元;20*年3月25日,安徽省*县*中学和*小学联合举办法制报告会,学生在上厕所时,由于人多拥挤,导致墙体倒塌,致使1名学生死亡,1名学生被砸伤;20*年3月27日,湖南省*市*县发生了一起车辆违章行驶,车速过快,在道路拐变处发生翻车,30名受伤乘客中有12名中、小学生;20*年3月28日,我省张家港市梁丰中学组织学生春游,在返回途中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24人受伤;20*年3月29日,我省南通市如东县双甸高级中学因食用不卫生的食物37名同学中毒。在看我们学校,由于少数同学课间乱跑、打斗,发生同学之间相撞、摔伤等安全事故多起。上个月五年级有个同学,中午放学铃响过,他就冲出教室,追打同学,自己摔在楼梯口,摔断了骨头,花了一万多元,目前身上还留着钢板,六个月后还要开第二刀。

同学们听了上述一笔笔血的教训后,不知道你们想了什么。我想,同学们至少会想到:这些教训无论发生在谁的身上会给受害者人身造成伤害、甚至死亡;会给受害者家庭造成极大的损失;会给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混乱;会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影响。至少会想到:假如我们平时重视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就不会出现交通事故,起码可以减少;假如我们注意饮食卫生,不食路边摊点不卫生食品,就不会发生食物中毒;假如我们不从楼梯的扶手上下滑,上下楼梯靠右行,假如我们课间不追逐打闹,不翻爬院墙,不用石子乱砸……我们就会少发生,甚至不发生流血事件。至少会想到:这些伤害事件是能避免的。有关专家认为,通过教育和预防,80%的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安全第一,警钟常鸣,希望我们每一个学生都要做到:

1、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骑车同学要不骑英雄车,骑车不带人,步行同学过马路时要走斑马线,穿过马路要左右看看,等到没有车辆通过时,方可过去。

2、不吃路边摊点上的不卫生食品,有病要及时到医院就诊。

3、课间不追逐、不打闹,上下楼梯靠右行,不从楼梯的扶手上上下滑,行至拐变处,要放慢脚步,预防相撞。

4、运动时,要遵守运动规则,注意自我保护。

交通安全讲话稿范文第4篇

根据“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今天在这里召开“**市安全生产形势报告会”,其目的就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认清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安全意识,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等治安灾害的高发势头,减少一般事故,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目前安全生产问题的严重性增加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目前,安全生产事故数量仍然很大,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全国每年因安全事故死亡13万多人,伤残70多万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500亿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5%左右;煤矿、道路交通、建筑等领域伤亡事故多发状况尚未根本扭转,非煤矿山、非矿山企业等生产安全事故呈上升势头;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去年12月23日中石油*管理局重庆钻探公司西北气矿发生特大井喷事故,12月30日辽宁铁岭市昌图县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件,伤亡惨重,损失巨大。

就我市而言,全市20*年1至5月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313起,死亡68人,受伤132人,直接经济损失172.12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下降2.19%,死亡人数上升23.64%,受伤人数上升85.92%,经济损失下降20.34%。其中,企业生产事故10起,死亡10人,受伤为零,直接经济损失37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下降44.44%,死亡人数下降44.44%,受伤人数下降100%,经济损失下降47.07%;道路交通事故268起,死亡58人,受伤132人,直接经济损失97.39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上升53.14%,死亡人数上升65.71%,受伤人数上升1*.08%,经济损失上升58.44%;火灾事故35起,死亡、受伤为零,直接经济损失37.73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下降71.44%,死亡和受伤下降100%,经济损失下降55.45%;总体形势看,我市无特大以上事故发生,重大事故与上年同期持平,一般事故大幅上升;工矿商贸企业和消防安全情况好转,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总体形势不容乐观。

一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巨大压力和困难,工作任务异常艰巨。(1)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去年6月份起,**高速公路改(扩)建,大量车辆驶入昆大线,再加上**高速公路接管,**二级公路一期工程试通车,以及事故多发和公路安全隐患点(段)没有完成整治,更为主要的是驾驶员和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交通违法违章现象突出,在道路交通死亡的58人中,因驾驶员违法违章行驶导致的死亡达42人,占72%;(2)县乡公路货运机动车、拖拉机管理失控面大,共导致21人死亡。山区群众出行难与禁止货运机动车、拖拉机载人的矛盾十分突出,交警部门执法困难;(3)公路建设与机动车的增长不相适应。辖区公路通车里程长,公路等级低,车辆流量大,安全防护设施不全,城市(镇)街道规划设计不合理,交通标志(线)不健全,给预防交通事故带来了新的隐患;(4)交通安全管理难度加大。公路沿线村庄、学校密集,平交道口多,群众安全意识不强,违章现象普遍;沿线交警大队警力有限,难于对南永线实行24小时巡逻监控。(5)摩托车事故多发,共导致14人死亡;(6)有的客运类机动车驾驶员只顾赚钱,不顾乘客生命安全,共导致18人死亡;(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尤其是基层大队警力不足,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不到位,县乡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失控面大。

二是非煤矿山等企业生产事故在有的县明显增加。全市有非煤矿山企业470个,由于企业投入不足、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控制死亡目标的难度进一步增大。1—5月份全市发生企业生产事故10起,死亡10人。

三是消防安全形势不容忽视。虽然1—5月份,我市消防安全形势与去年同期相比有了好转,但在思想上、行动上一刻也不能麻痹松懈。

四是安全生产监管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到位,执法不到位,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仍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

(二)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应当看到,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发展很不平衡,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劳动保护能力低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许多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是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改革开放以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中小企业大量增加,在给经济发展带来活力的同时,也给安全生产提出了新的课题,增加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难度。

在体制转轨和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还不够适应,法律法规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安全生产事故容易频发高发,加大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压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断扩大对外开放,都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所有这一切,都决定了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常抓不懈的思想,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绝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放松。

二、知难而进,努力做好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一)提高认识,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六月安全生产月是全国性的活动,它的宗旨是通过举国上下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激起人们对生命的热爱,从而树立起“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新理念,使全社会更加广泛的重视和参与安全生产,所以要认真开展好全市“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一是要以《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重点,抓好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把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做好全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切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二是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投入,为宣传教育活动提供经费保障;三是宣传、文化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宣传、报道好各项宣传教育活动,要做好舆论引导和监督,倡导先进,鞭策落后,经常不断的向社会灌输“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规范人们的安全行为,在社会形成人人珍爱生命,人人注重安全的舆论氛围;四是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要把安全教育列为单位的日常工作之一,长抓不懈,经常性的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五是各级教育部门要把交通安全教育作为各学校的一项教学内容确立下来,开展好对儿童、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六是公安交警及所有有机动车驾驶员的单位,要加强对驾驶的安全教育。在大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逐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群防群治机制,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全市人民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解决事故多发行业的突出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把安全生产理念落实到每项工作之中。坚持把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专项整治,持续不懈地抓下去。要努力做到“三个结合”:一是把专项整治与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结合起来,督促企业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二是把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三是把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致力于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煤矿要切实加强“一通三防”工作,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防范能力;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与经营网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认真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强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加大道路交通违章查纠力度,依法取缔非法运输。开展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做好对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要严格按国务院关于实行“五整顿”“三加强”的要求开展工作。(五整顿即:整顿驾驶员队伍、路面行车秩序、交通运输企业、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危险路段;三加强即: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要加强消防安全督查工作,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限期督查整改。认真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制定汛期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工作到位和领导、组织、队伍、物资设备及应急预案“五落实”。要加强节假日、双休日的值班工作,发生事故要及时救援、及时报告、及时查处。

(三)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和各部门责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调动各级干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20*年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已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了定量控制和考核。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总体规划,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同时考核。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形成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安全生产,事关全局,意义重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真正把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一把手作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这项工作。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抓,切实负起责任。要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认真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领导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

(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安全生产涉及面广,工作复杂,需要各方面通力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三)求真务实,转变作风。各级领导要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切实转变作风,察实情,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要狠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强检查督促,从严管理,严格要求,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到人。要注意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交通安全讲话稿范文第5篇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安排,今天上午,我同大家一下交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4月28日,与之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一法一规同步实施。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一谈学习的心得体会:

一、颁布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迅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城市道路拥堵问题日趋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持续多年上升。全国道路交通事故起数从1986年的29万起上升到2003年的66.8万多起,死亡人数由5万人翻了一番。大多数城市不同程度地存在交通拥堵现象,一些大中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更为严重。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因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交通供需矛盾日益加剧,道路建设和安全管理设施跟不上机动车数量的增长,相当部分公路缺少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导致道路堵塞增多,交通事故隐患增加;二是摩托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通常所指的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等安全性低的车辆占道路交通工具的绝大部分,这些车辆以及拼装车、报废车上道路行驶,必然带来众多安全隐患;三是违反交通法规现象十分普遍,群众交通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不高,道路通行秩序差。另外,人车混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交通方式也直接影响了通行效率和安全。仅2004年,全国共查处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载客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2.1亿起。违法通行、交通秩序混乱是危害交通安全、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前,由于缺少必要的、高层次的法律依据,许多内容没有法律规范,直接影响了改善道路交通环境,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与准确性。

因此,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增强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迫切需要出台一部高层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给道路交通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也给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年来,虽然在短时间内由于配套的法规、措施和技术手段没有及时跟上,造成基层交警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和全国一样,交通秩序、交通安全情况有了改善,道路交通管理更加突出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执法更加规范、文明、科学,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有所增强,道路交通秩序逐步好转,交通事故四项指标有不同程度下降。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强调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从这个指导思想出发,确定了它的根本出发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核心是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方面群众。

《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八章一百二十四条,一万五千多字,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责任、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它从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出发,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主要从以下九个方面作了调整和规定:

(一)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中的管理职责,政府及其他单位的交通安全教育责任

道路交通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多年来,由于体制的原因,在车辆牌证管理、驾驶员技能考试和道路安全畅通保障等方面,存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矛盾突出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行政管理原则,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唯一的执法主体,避免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的混乱。同时,根据现代大交通的要求,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如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道路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保养及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划、施工、维护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牌证,实行管理。

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的普及性、广泛性和长期性,为切实提高全民的道路交通安全素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义务,义务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而不再是以往那样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完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由交通警察“单打独斗”的局面。

(二)通过设立机动车登记、检验、报废制度,杜绝不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机动车作为高危运输工具,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中,相对行人、非机动车,扮演的无疑是强者的角色。机动车的安全性能,直接影响到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技术标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根据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实践证明,实行登记制度和检验制度,对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发现走私、盗抢及拼组装车,促进驾驶人对车辆的保养和维修,以及减少环境污染,有着重要作用。报废汽车上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之一,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这个问题普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三)通过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促进社会稳定

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是考虑到交通事故的多发性和危险性。交通事故发生后,善后处理工作难度较大,作为责任方的机动车所有人往往无力承担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使受害方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据统计,《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前,我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约有三分之一未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面对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大量出现,保险公司要负担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和事故赔偿费用,不仅力不从心,而且也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确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及时处理交通事故,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已经建立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是用于对以下情况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一是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保额不足,二是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三是肇事后逃逸。这样就保证了道路交通事故的伤者得到及时救助和赔偿。目前,国务院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例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有关法规尚未出台,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执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如何应对交通事故发生后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是当前执法中的一个难题。

(四)对非机动车性质的界定,不仅解决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属性问题,也使行政管理中遇到的难题迎刃而解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近年来在我国发展很快,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通过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的形式限制摩托车上路以后,作为普通自行车的延伸产品,电动自行车受到广大交通参与者的青睐,迅速发展起来,在一些地方,已有取代普通自行车的趋势。《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归类于非机动车,在设计时速、行驶速度上作了限制,从而解决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属性问题。同时,考虑到地区特点,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此类车辆是否需要登记。

(五)在保持法律连续性的基础上,规定基本的通行规定,并授权下位法进行具体规范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从1988年开始实施,经过十几年的贯彻执行,许多通行规则已深入人心,并在实际生活中被广大交通参与者所遵守和执行。为保持法律的延续性和有利于新法的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留了原法规中合理的成份,将右侧通行、各行其道、按交通信号通行、优先通行作为道路通行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到现代交通的需要,明确了专用车道使用和通行优先权,规范了交通阻塞时的通行行为及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通行。特别是赋予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警告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从通行权利分配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对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由国务院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此方面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如对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对遇交通堵塞时车辆依次排队通行的规定,对经过无交通信号路口优先通行权的规定,等等。

(六)改变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明确交通事故认定的证据性质,充分体现对生命权的尊重

与原来的道路交通法规相比,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变化最大的部分,不仅交通事故处理的主体、程序发生变化,事故认定的性质、范围也有所调整。具体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充分尊重人的生命权,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警察、医院有救治义务,尽可能地保护事故伤者的生命安全,医疗机构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而拖延救治.

2、实行事故现场快速处理,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3、取消了事故重新认定,规定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即进入调解程序,缩短了事故处理的过程,有利于当事人尽快得到赔偿。取消公安机关前置调解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在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重新定义了交通事故的概念,扩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无论是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还是因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只要是在道路上发生,都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

(七)明确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分担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第三者责任保险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联系起来,通过保险制度转移、分散机动车高危险性所造成的损失,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当责任限额不足以赔偿实际损失时,根据交通事故情况的不同,规定两种原则: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属于平等的主体,不存在强弱的区别,负有同等的义务,根据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民法过错责任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体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责任承担,是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这样规定,是在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的前提下,本着公平、公正的民法原则精神,有条件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八)完善监督制度,将行政监察监督、内部监督和社会公民监督等融入对交通管理的执法监督之中

专设“执法监督”一章,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个特色,在目前我国现有专门法中是绝无仅有的。虽然宪法、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如何依法行政和加强执法监督,保证执法公正,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出于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立法过程中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增加此内容。它从组织建设、职权、执法程序、禁止性条款、监督、处罚和处分等方面做了系统规定,以解决社会和群众普遍关心的乱扣、乱罚问题,有利于监督我们的执法工作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体现了执法为民和依法接受监督的重要原则。

(九)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机动车驾驶人的数量增长更是惊人,机动车违法和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整治。而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如不按规定停车、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尤其是超载、超速行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原法规都是罚款5元,处罚明显偏低,收不到惩戒的效果。综合考虑处罚的惩戒效果、人们的承受能力、与其他法律罚款设定的协调以及全国各地的差异等因素,《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罚款的幅度调整为:对一般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罚款处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一般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超载超员、无证驾驶、驾驶拼装车报废车上路、超速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罚款的具体执行标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地方立法的规定及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规范的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法,明确的主要是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作为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各地的自然环境、经济发展状况、人的文化素质等等方面存在众多差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不同,管理也各有特点,一部法律不可能将所有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内容全部融入其中。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罚款幅度等问题上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规定,同时,根据我国的立法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保持与上位法一致的前提下,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法规,从而解决本地在执行法律法规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根据上位法的授权,结合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实际,对罚款的具体执行标准、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等作出具体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授权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作出规定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

《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法》第十八条二款: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法》第五十五条一款: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条例》第七十一条二款: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执行标准,是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上位法的授权,应当是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和现实需要,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制定适当的处罚标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实事求是;二是缩小自由裁量的空间,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因此我省在制定地方立法时,应充分考虑到安徽作为农业大省,农业人口多,经济发展相对东部发达地区落后的特点,具体罚款执行标准不宜选择上位法规定的上限。对易于认定、情节轻微、可以当场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规定统一的处罚标准,尽量减少执法的随意性,避免执法中可能出现的罚人情款、态度款的问题,保证执法的公正性。这样既有利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队伍建设,也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电动自行车与普通自行车相比,具有速度快、安全性较差的特点,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上路行驶的速度限制在每小时15公里,但实际上绝大部分已远远超过规定时速。由于电动自行车速度较快,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加强管理。同时,电动自行车发展速度过快,势必对道路的畅通、生态环境等产生深刻影响。因此,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有利于对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实行宏观调控,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保障行人、骑自行车人的利益。

(二)对上位法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内容,从方便群众和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出发,进行细化补充

在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过程中,由于配套措施不到位,有些规定不够明确、细化,既给交通参与人遵守、理解法律法规带来一定难度,也给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严格执法造成困难。因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安徽特色的地方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的,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安全生产责任问题。上位法虽然规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但具体到各职能部门,却没有作进一步的明确,因而在实际工作中,极易出现扯皮、推诿的情况,致使有些工作无法落实到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也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单位密切配合;既需要交通安全管理,也需要配套工程建设和源头管理,特别是加强道路及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加强对驾校的管理,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管理等。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道路交通安全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因此,建议在我省地方立法中,应当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义务进一步明确。

二是解决社会救助基金来源问题。在一些重特大交通事故中,由于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或机动车驾驶人未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无力承担伤员救治疗费用及赔偿损失,往往造成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和赔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由此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尽快通过地方立法解决部分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有利于解决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费用和交通事故受害者的赔偿,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方面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虽然在道路通行方面作了很多规定,但由于道路交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通行规则仍然有不完善、不周全之处,如对机动车在三条以上的机动车道上如何分道行驶,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的路口机动车如何让行,机动车在同方向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速度如何界定,都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

四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过于原则,配套的制度、措施又没有及时出台,加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复杂性、多样性,造成当前事故处理中存在诸多棘手的难点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以及保险公司在损害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虽然作了原则规定,但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配套法规迟迟不能出台,带来实践中的诸多问题。通过地方立法对七十五条、七十六条进一步细化,有助于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