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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施工留置权法案

加拿大施工留置权法案

加拿大《施工留置权法案》简介

黎广军

摘要:文章简略介绍了加拿大各省《施工留置权法案》,附录A列出了各省此类法案的网上可获得地址。加拿大这种法律已有100多年历史,引进自美国同类法律并有所创新和发展,近年还在进行现代化改造。目前,加拿大各省施工留置权法案普遍制订了三种法律救济:留置权利、信托基金、保留金(清偿留置索赔的基金)。

关键词:不动产留置;施工留置权;工程担保;工程拖欠款

与普通法的“占有制”留置权不同,不动产留置权采用“登记制”。在太平洋彼岸的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不动产施工留置权法律的历史如同这些国家的历史那样悠久和辉煌。而在我国,设立不动产留置权至今仍是一个法学理论上的“难题”。本文介绍了加拿大《施工留置权法案》的基本情况,期望抛砖引玉。

1加拿大政府工程的承包商保证担保

根据加拿大国会1996年颁布的《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法案》(DepartmentofPublicWorksandGovernmentServicesAct),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是加拿大联邦政府管理政府投资工程的机构,下设太平洋、魁北克、大西洋、安大略和西部5个地区分支机构,有1.4万公务员;其职责一是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科研,二是为140多个联邦部门和机构提供政府采购服务;其网站有详尽的免费资料和各种手册,网址www.pwgsc.gc.ca/text/index-e.html。

加拿大政府工程的承包商保证担保有以下3种:

(1)投标担保。一般为投标价格的10%。

(2)履约担保。担保金额通常为合同价的50%。如果承包商不能完成工程或履约不能,担保人必须代为履约,继续完成剩余工程。担保人通常会向承包商提供技术、经济、管理等支持,帮助承包商履约和完成工程,或为业主提供一个新承包商替换原承包商;实在不行时,担保人才对业主作出赔偿并终止担保。

(3)付款担保。又称劳动与材料的付款担保(labourandmaterialpaymentbond)。用于对抗留置索赔,保护政府工程免受留置。担保金额通常为合同价50%。

2加拿大施工留置权的发展历史

1867年7月1日,英国议会通过了《不列颠北美法案》(BritishNorthAmericaActof1867),正式承认加拿大自治权。当时组成加拿大联邦的有安大略、魁北克、新斯科舍、新不伦瑞克四省,以后其他省区逐步加入联邦。目前加拿大有10个省和3个特别行政区。

立国后第6年,1873年安大略省和马尼托巴省颁布了Mechanics''''LienAct,以后各普通法省也颁布了Mechanics''''LienAct。这种法律源自美国,1791年美国马里兰州颁布了第一个Mechanics''''Lien法律。①

历史上各省设立了五花八门的留置权法案。为统一留置权规则并使留置权法律现代化,1996年加拿大统一法律协商会(UniformLawConferenceofCanada)颁布了《统一留置权法案》(UniformLiensAct)并于2000年修订重新颁布。该法案扩大了留置权范围,其原理和概念与《私人财产担保法案》(PersonalPropertySecurityAct)一致,例如,有序列号的,以及可在私人财产登记处(PersonalPropertyRegistry)登记的物品可作抵押权登记担保,因而也适用非占有制留置权(non-possessoryliens)。

Mechanics''''LienAct也在进行现代化改造。目前,已有6个省区改称为Builders''''LienAct(建造者留置权法案),安大略省已改称为ConstructionLienAct(施工留置权法案)。为便于阐述,本文将这三种名称不同而本质相同的法案通译为“施工留置权法案”。

3加拿大施工留置权法案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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