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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策略思考

诉讼调解策略思考

诉讼调解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工作的成功经验。目前,诉讼调解日益受到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的青睐,特别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诉讼调解已经成为民商事案件的主要结案手段。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对调解的策略和技巧略陈己见,概括起来就是:练就“四个基本功”、运用“四个策略”、抓住“六个时机”、用好“七个方法”。

练就“四个基本功”

“四个基本功”即中医学上的“望、闻、问、切”。“望”就是通过观察当事人的形态表情,来了解当事人的心态和思想倾向,明晰调解工作的思路。要确保“望”的准,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一定的生活经验。“闻”即是通过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找准调解的契合点。“问”即是针对案件的事实和双方陈述的疑点进行必要的询问,这是了解案件事实,对症下药,实现调解目的的重要一环。“问”不仅有助于查明事实,而且通过有目的、有重点的问,还可以及时消除双方的误会,化解双方的隔阂,沟通双方的感情,进而达到调解案件的目的。“切”就是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的基础上,确定案件调解的关键和焦点,采取不同的策略,进行有针对性的调解。

运用“四个策略”

一是立足事实、勘定是非。首先是查明基本事实,包括引起民事争议的原因、争执的焦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等;其次在事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来衡量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和要求是否合情合理合法。二是因案制宜,有的放矢。审判实践中,案件千差万别,难以找到统一的规律,所以要针对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了解当事人的想法,找到矛盾的切入点,以确定具体的调解方案。比如有的案件可以采取面对面的庭审调解方式,有的则只能采取背靠背的庭下调解方式。对于婚姻家庭纠纷则把重点放在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相对强的一方身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则把重点放在加害人一方;对群体性纠纷案件,则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有影响的“领头人”身上。三是因势利导,巧借东风。当前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面临“关系”、“人情”的纠缠和困扰,法官可以借助当事人对“人情”的信赖来促成调解,简单地说就是“谁来找我说情,我就找谁去做工作”。四是沟通情感,营造氛围。法官要把自己当成当事人的朋友,就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特别是与当事人谈话,既要注意说话的语气,做到“不轻不重,客客气气”,又要巧妙运用语言技巧,以此缩短当事人和法官的心理距离,赢得当事人信赖,为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抓住“六个时机”

一是诉状副本送达时。给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时,大多被告没有思想准备,也来不及就事实和后果向他人讨教,其对相关事实的陈述往往是朴实、真实、可靠的。此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由于事实上没有多大分歧,调解比较容易成功;二是案件开庭之前。此时当事人经过起诉、答辩、咨询,甚至庭前证据交换,各方当事人对双方的观点及分歧有了基本的认识,已能够比较理智、客观地对待纠纷,从而增加了审前调解的可能性;三是庭审进行当中。法律并未规定庭审进行过程中法官不得提出调解建议或当事人不得提出调解申请,因此当庭审开始后,案件的一部分事实,特别是一些关键事实逐步开始显露出来,这些事实便成为了调解的有利基础;四是休庭期间。休庭期间,当事人大多会就开庭情况找有关的人员帮助分析案情,推测案件可能出现的结果,心中也大体有数,此时不失时机地进行调解,成功率往往比较高;五是辩论结束之后。当整个庭审程序结束后,法官可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这时案情已明朗化,并有前几个阶段的调解基础,加之判决在即,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调解;六是案件宣判之前。当开庭宣判的传票送达后,当事人的心理大多忐忑不安,特别是案件事实和证据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考虑到马上到来的判决结果,心理压力比较大,通过调解减少损失的愿望比较强烈,所以,法官抓住这一有利时机,通过判前评断进行调解,可能会收到意外的效果。

用好“七个方法”

一是案例展示法。对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仅凭口头说服教育,效果并不明显。可以在调解之前,将类似的案例提供给当事人,供其参阅,使当事人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结果;二是圆桌听证法。对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争执较大的案件,邀请当事人所熟悉的亲朋好友,所在村的干部和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律师所的律师等,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由当事人陈述辩论,出示证据,旁听人员发表意见;三是迅速调查法。对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大相径庭,且各自均有相应的证人为其作证,在就同一事实有多个证人的情况下,出其不意,迅速对多个证人同时展开调查,一方面避免证人之间沟通情况,另一方面通过调查,找出证人陈述之间的矛盾点,戳破证人之间可能出现的虚假证言;四是追根寻源法。任何一个当事人的背后,都有一个“主心骨”,当事人意志的表达,往往受这些背后“主心骨”的左右,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注意与当事人交谈及相应的调查,尽可能地找出找准当事人的“主心骨”,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并通过他做当事人的工作;五是集合调解法。对同期同类相似案件,就其中的一案进行调解时,通知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到场,通过该案的调解,带动其他当事人受到启发;六是现场指认法。有些案件当事人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往往提供一些虚假证言或虚构一些虚假事实,这些虚假的证言和事实单凭书面审理往往效果不佳,因此,在调解工作中,进行必要的现场指认,甚至对当事人的现场辨认,往往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七是专家旁听法。对涉及专业性强或需要鉴定的案件,可采取邀请专家或鉴定人员参加审前准备会议,参加庭审旁听的做法,通过他们对当事人就有关专业性问题进行解答,使当事人进一步了解证据的采信情况,为案件快速调解提供有利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