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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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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其最后一次以党总书记作的政治报告中提出“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样的目标,同时也把邓小平的“两个文明”理论创新为“三个文明”理论。我们知道,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活动和政治文化进步的成果,是一个多元复合结构,包含政治理念文明,政治制度文明,政治行为文明。宪法作为政治理念文明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进步与发展极大推动了政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

长期以来,实现宪政就是我国人民梦寐以求的政治目标,而宪政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体系,首先就是由宪法的启动,运行,评价等子系统所构成,根据系统论的基本原理,宪政系统要顺利的进行,必须注意保持宪法与社会的一致性,必须要对某子系统进行调整。要调整就应当全面,充分考虑该子系统与其它子系统之间的联系,因此我国近些年来不断修宪,既是一种历史偶然,也是一种客观必然,这是由当前这个时间维度所决定的。社会大转型,政治要变革,宪法就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调整。当然,近些年来我国的修宪似乎也有一种常规,即当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深入发展后,执政党会通过其全国代表大会(即党代会),把改革开饭的经验和成果写入其党的决议,为了贯彻这一决议,又必须通过执政党主导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人代会)把宪法中不符合执政党决议的内容和脱离社会发展实际的相关条例进行删改,使党的最新决议变为国家的意志,因而就产生了自1982年行宪以来的四次大修宪。(分别是1988年,1993年,1999年及2004年的四次修宪活动)。

一修宪简介

1988年,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1988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主要修改之处为,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同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通过“1993宪法修正案”,主要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1999年,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1999宪法修正案”,这次是以党的十五大决议为依据,对宪法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一起,成为指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旗帜;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将宪法第二十八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2004宪法修正案”,本次修宪点亮了该年中国法治领域的最大亮点。从法治文明的视角讲,第四次修宪的法治亮点集中体现在人权保障、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和“紧急状态”入宪这三大方面。

二修宪的特点:

1.总的大前提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领导地位,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党建方面的指导意义,同时写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具有宪政指标性意义的法律条款,这些都体现了我国当代人民当家作主的神圣地位。

2.修宪具有时代的特征。它总是以顺应时展潮流为基准的,以2004年这次修宪为例:

1)“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彰显了宪法的人权意识。从一定意义上讲,在宪法的慈母般的眼中,每一个公民都是整个的国家,都是受到平等呵护的孩子。“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意味着立法、执法、司法等公共权力的运作应当践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理念,意味着国家机关要善待公民的权利、善待弱势群体的权利,要对公民受到宪法呵护的基本人权持有一种敬畏之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潜台词是指容易对公民权益构成侵犯的公权力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合法的限度之内,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和立法权力均不得例外。

2)“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入宪摒弃了对私有产权的“傲慢与偏见”。从一定意义上讲,“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入宪实际上将尊重和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上升到政治文明的高度,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必将进入一个新时代。私有财产权的存在客观上限制了政府的专横和恣意,是抵制政府权力专横和扩张的坚固的金质屏障。财产权开辟了公民私人自治领域,勘定了政府公权力的范围。宪政的真谛就是“限政”——限制政府的权力,呵护公民的权利,现代政府是权力受到制约的“有限政府”,政府存在的正当理由是保护公民的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为公民私有财产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

3)“紧急状态”入宪凸显公共管理的新思维。宪法修正案中有关将现行宪法中的“戒严”改为“紧急状态”的提法颇引人瞩目。用“紧急状态”取代“戒严”无疑将使宪法的相关表述更为科学准确。2003年的“非典”疫情使“紧急状态”这个概念进入了国人的视野,“紧急状态立法”成为法治新概念,法律界对紧急状态立法的呼声颇为高涨,紧急状态法制建设开始引起从政府到公众的共同关注。

结语

事物总是变化发展的,我们必须以发展,全面的眼光看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认识和社会的发展总是有局限性的,一部宪法的适应时间也总是有限,我们必须重视修宪活动,使之适应社会的发展。

修宪易而行宪难,通过渐进式的宪政建设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权威的宪法保障,依然是我们任重而道远的艰巨使命。

参考书目

《中国宪政史》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主编:徐祥民

《全球化时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新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

《论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