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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工作意见范文精选

矿业工作意见

矿业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为深刻汲取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认真贯彻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关闭29个6万吨/年及以下生产规模的小煤矿;关闭一批存在严重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煤矿;整合一批具备整合条件的煤矿。通过深入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切实规范煤矿开采秩序,彻底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

二、工作原则及关闭方式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坚持属地管辖、县(区)负责、行业督导、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的原则。对整顿关闭煤矿采取关闭淘汰、关闭整合、关闭改造等方式,具备整合或升级改造条件的,先关闭后整合或升级改造。

三、关闭条件及关闭煤矿处置措施

(一)关闭条件

1.市6万吨/年以上(不含6万吨/年)的煤矿,存在下列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期间仍组织生产的或经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1)超层越界开采的;

(2)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3)技改建设矿井边建设边生产的;

(4)在非核定工作面组织生产的;

(5)非法挂靠、层层转包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停产整顿的其它情形。

2.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详细名单见附件),予以关闭。

3.法律法规规定的存在其它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关闭的。

(二)关闭煤矿的处置措施

1.依“关闭条件”第一条、第三条依法进行关闭的,收回矿权,不予补偿。

2.关闭的6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按下列方式处置:

(1)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收回矿权,不予补偿。

(2)依法生产建设被政策性关闭的煤矿,不具备整合或升级改造条件的,收回矿权,给予适当补偿。

(3)经市、县(区)政府认定并报经省级部门同意,关闭煤矿剩余资源品质好、资源储量有保障且具备整合或升级改造条件的,保留并延续采矿许可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整合或升级改造,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15万吨/年;在县(区)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整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收回矿权。

四、关闭要求

煤矿关闭工作严格按程序办理,相关县(区)政府及部门按照以下要求办理关闭相关事宜:

(一)立即停供火工产品,公安机关对其已发放的火工产品进行封存、回收。

(二)县(区)政府组织封闭资源可以利用的关闭煤矿井筒;组织撤出资源不再利用的关闭煤矿井下设备设施,炸封井筒。

(三)供电部门在接到县(区)政府要求对关闭煤矿停止供电的通知后,停止供电。

(四)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五)相关证照、手续按以下方式处理:

1.相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注(吊)销或报请上级发证机关注(吊)销《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2.资源不再利用的关闭煤矿,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报请上级发证机关注(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可以利用的关闭煤矿,保留《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工作。

3.及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的终止或延续、变更。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

1.月底前完成安全大检查、举报核查工作,梳理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煤矿名单及违法事实。

2.全面安排井下实测工作,准确掌握矿井资源储量情况及是否存在越界开采情况,绘制矿区矿井分布图及单井采掘工程平面实测图。

3.县(区)政府于前,确定关闭煤矿名单,做出关闭决定。

(二)方案确定阶段:

编制完成煤矿关闭实施方案、煤矿整合方案,并上报市政府。

(三)组织实施阶段:

1.存在“关闭条件”第一条、第三条所列情形的,依法予以关闭。

2.属于“关闭条件”第二条的煤矿,于底前完成关闭工作。

3.启动煤炭资源整合、升级改造工作。

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地质环境保证金及剩余采矿权价款处置问题

关闭煤矿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地质环境保证金,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退还事宜。

依“关闭条件”第一条、第三条被依法关闭的煤矿,剩余采矿权价款不予退还。依“关闭条件”第二条被关闭的煤矿,不具备整合或升级改造条件的,剩余采矿权价款有关事宜,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

(二)政策性补偿

1.对不具备整合或升级改造条件,依“关闭条件”第二条被关闭的煤矿给予一次性补偿。

2.政策性补偿以县(区)为主,由县(区)政府制定补偿标准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补偿资金分期分批支付。

3.市政府按政策性关闭煤矿数量,对仁和区、西区、米易县政府予以一定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关闭小煤矿的职工安置、消除安全隐患、补助地方关闭小煤矿财政支出。

(三)宝鼎矿区关闭煤矿剩余资源利用

宝鼎矿区关闭煤矿剩余资源原则上由攀煤(集团)公司优先整合;对攀煤(集团)公司不愿整合的,又具备良好整合或升级改造条件且不影响攀煤(集团)公司生产安全的,按照市场机制、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相结合的原则,推进资源整合或升级改造;不能利用的资源由政府收回。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及部门要充分认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有关指示精神,高度重视本次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整顿关闭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及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落实,安排专人负责,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

(二)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及部门要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政策和意义的宣传,特别是要组织煤矿企业学习《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及今年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调动煤矿企业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引导煤矿企业积极参与配合。

(三)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及部门要认真编制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坚持依法依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今年月底前完成29个6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关闭工作,年底前基本实现整顿关闭工作目标。

矿业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近几年,随着全县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品来料加工企业已成为我县经济建设中的重要部分,但在经济利益的趋动下,一些矿产品来料加工企业非法生产经营、私自乱采滥挖、盗卖矿产资源、破坏矿产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全县矿业发展正常秩序带来较多负面影响。加强矿产品来料加工企业规范管理,不仅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生产经营效益的重要举措,而且对于充分发挥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增加县级财政收入,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严格开工生产条件,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为促进我县经济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本着“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发挥优势、集约开发”的原则,对县境内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品来料加工企业予以开工复产:

1、具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证件;

2、具有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依法加工生产承诺书;

3、具有与持有采矿权许可证矿山企业签订的合作加工协议合法来料矿产品原产地证明。

三、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实现分工协作齐抓共管

1、工业促进局:为切实加强企业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将矿产品来料加工企业纳入全县中小企业管理范围,作为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矿产品来料加工企业的日常管理,对准备复工的矿产品来料加工企业,进行开工条件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知电力部门供电,予以恢复正常生产。

2、国土资源局:负责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缴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组织实施验收工作,负责加工企业与采矿权许可证矿山企业签订的合作加工协议或合法来料矿产品原产地证明的合法性审查。

3、工商局:负责对矿产品来料加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和签发。

4、环保局:负责企业环境评估报告,以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环境监察。

5、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恢复生产。

6、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审查合作加工协议或合法来料矿产品原产地矿产品来料的数量与加工销售成品数量是否成正比,对其量严重失调的,要按照数量较大的数据收缴相关税费,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工业促进局和相关部门,予以纠正。如其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由工业促进局通知供电部门停止供电,相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

7、供电公司:负责协助工业促进局规范来料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实施断电措施。

8、乡镇政府:负责协助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本乡镇来料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促进企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四、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加强生产过程检查。工业促进、国土、环保等部门以及各相关乡镇,要建立巡查制度,按照各自分工和职责,安排专人,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矿产品来料加工企业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非法生产、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从制度上、责任上、纪律上强化管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正常有序,稳定发展。

2、加强来料收购检查。工业促进、国土部门以及相关乡镇要加大对矿产品来料加工企业检查力度,对其矿产品来料合法性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有擅自私采滥挖,非法收购原料行为,要及时予以坚决打击,责令其停业整顿。对情节严重的,发现一处,取缔一处。

3、加强尾矿库检查。安监部门以及相关乡镇要对各矿产品来料加工企业进行定期检查,防止因企业堆料废渣和尾矿库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对企业堆料废渣和尾矿库不规范的企业,要制止并限期改正。

五、强化舆论宣传,创造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矿产品来料加工企业的监督力度,要深入矿产品来料加工重点乡镇村、重点矿山进行明查暗访,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非法滥采、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及时给予曝光。要进一步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调动全社会监督举报的积极性,形成人人参与,全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矿业工作意见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实施环保优先的方针,认真惯切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沿岸管理的总体部署,大力整治污染企业,规范企业排污行为,确保水质长期稳定在III类水标准。

二、具体要求

1.对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洗渣洗矿企业将永久性关闭,彻底切断电源,拆除设备,严防死灰复然。

2.关停沿吉新路、八百桥江的洗渣选矿企业,相关部门要吊销其相关证照,供电部门不得为其供电。

3.整合洗渣选矿企业。由镇提出选址整合意见,拿出规划设计方案,统一规划到沿工业大道两旁。今后搬迁企业要严格按规划、选址要求和环评、安评要求进行项目设计;需经区政府批准后,按“三同时”要求进行建设,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4.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管工作。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安评、环评要求进行整改,做到污水循环利用,杜绝污水外排;拆除简易棚,全面实行钢架厂房升级改造。整改到位并经验收合格后的,重新颁发生产许可证,拒不整改、整改无望的企业依法关闭。

5.严格审批区域内拌矿企业。特别是公路沿线,严禁露天拌矿、储矿,已批准的要实行全封闭钢架厂房升级改造,采取隔离围护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三、主要措施

1.坚决整治洗渣洗矿企业,今后镇、镇原则上不再在规划区外兴建新洗渣选矿企业,确实要建的需符合产业规划要求并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

2.对已列入、年度关停计划的洗渣洗矿企业,镇、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切断电源、拆除设备,严防死灰复然。供电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供电、复电手续。工商、安监等部门收回相关证照,不准年审,根据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收回。

3.邀请市、区人大环资委、市环保局参加区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组,对沿线污染企业进行项目认证评审,确定关闭、限期治理和停产整顿企业。

4.切实加强监管。由区环保局负责对所有企业进行一次排查,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已投产、没有环评已新建以及排污超标的,必须补办环保手续,责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完不成环保审批、污染治理任务以及排污不达标的,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行上限处罚。

5.在规定的时间内,关闭企业没有自行拆除厂房机械设备的,责成镇、镇在9月底前关闭到位,依法强制拆除、没收非法设施。10月上旬区政府将组织环保、国土、安监、工商、水利、经贸、公安、电力等部门,对整改企业和关闭企业工作整治情况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6.本着“谁污染、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镇、镇要严格落实区政府下达的环境综合治理任务书。

7.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流域内有废水产生的企业,通过评审有整改条件的,除办齐相关证照外,必须交纳风险抵押金,石英粉厂、纯洗(选)、拌矿企业每家交纳10万元,采矿及有废水产生的企业交纳20万元。一经发现有直排、偷排、漏排行为的,每次分别处予罚款5万元、3万元、2万元,其罚金直接由银行扣缴,任何企业不得超过2次处罚,否则将予以关闭。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进一步加强以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区里成立了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镇、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组织协调,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和企业身上。镇、镇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按照分工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抓好落实。

矿业工作意见范文第4篇

一、基本情况

全县共有货运企业42家,截止目前,已复工26家,未复工16家。

二、检查情况

通过深入一线实地检查,辖区内复工企业均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要求,做到人员到位、物资到位、措施到位,经核查,我县物流企业车辆和人员未有运输物资出入湖北武汉现象。

矿业工作意见范文第5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溧委发1号《关于实施全市矿业整顿工作的行动方案》的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全镇石灰窑的整治工作,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现对全镇石灰窑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石灰窑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确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依法整治与规范行为并举,强化资源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完善监督机制,严格依法办事,真正确保全镇石灰窑集中点建设的各项工作正常运作。

二、石灰窑整治工作的行动方案

认真执行市政府溧政发47号《市政府关于同意上黄镇石灰窑整治方案的批复》的文件精神,具体实施以下工作意见:

1、规划选点:按照远离公路、远离村庄、远离集镇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运输、资源配置、环境保护等条件,选址为周山西湖滩、洋渚丁山滨及桥西东山大湖滩—三个集中地块。具体分布:周山西湖滩10盏、洋渚丁山滨6盏、桥西东山大湖滩4盏。

2、总量控制:至20*年6月30日,按照拆三建一的

原则,确保石灰窑由目前的60盏压减至20盏,新建石灰窑实行股份制,每盏窑为三股,拆除一盏老窑为一股,由业主自行组合、自行调节为主。同时压缩所需石灰岩开采总量,由原来的300万吨压缩到150万吨。有力保障上黄石灰岩用量的平衡,以及重点企业的石料供应。

3、确定经营权时间:对集中点中20盏石灰窑确定经营权时间为6年。6年之后,如遇政策性关闭或石灰岩资源无法平衡供给造成石灰窑必须拆除,业主必须无条件服从,镇政府不作任何补偿。

4、集中点石灰窑石料供应由镇政府统一定向安排。

5、窑业集中点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镇政府将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新建二十盏石灰窑指标:按每盏收取窑业集中区建设配套费280万元进行操作,此款的收取将实行专款专用。

6、拆除老窑的补偿标准:镇政府将依据地税局提供的老窑大小规模,按大窑每盏43万元、中窑每盏38万元、小窑每盏35万元进行补偿,其中已包含土地补偿以及附着物补贴。

7、新建的集中点用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土地权属归上黄镇经济实业总公司名下,老窑区拆除后土地复耕整治,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增加建设用地指标。

8、操作时间及程序:

(1)与全体窑主(法人代表)签订建新窑拆老窑协议书,报名时间:20*年9月25日—20*年10月15日止,报名地点:镇山资站,报名费伍拾万元正。签约时间:20*年10月16日—20*年11月15日止,先签协议先选址,签约时缴清石灰窑建设配套费。

(2)20*年9月开始到年底在依法获得合法手续后,进行新建窑集中点的土地平整,道路规划建设,河道清理。

(3)按溧委发[20*]1号文件的行动方案以及溧政发[20*]47号文件序时进度,结合上黄镇实际,对市委1号文件要求在20*年12月30日之前限期拆除的石灰窑必须按时拆除外,其余的石灰窑必须在20*年6月30日之前全部停产并拆除,老窑不停产,新窑不得点火。按时序进度,老窑必须在20*年8月30日之前拆除。

(4)现有石灰窑关闭拆除涉及到各种矛盾的处理:一是镇政府成立由镇长、分管领导、山资站负责人、相关村的党支部书记,以及派出所、城管等部门组成的矿业整顿领导小组,下设日常工作办公室(山资管理站)。二是严格政策规定,做好各石灰窑主的思想工作,按照合理、合法、有序的原则,做好石灰窑关闭拆除工作,确保20*年6月30日前窑业整顿工作顺利完成。

三、石灰窑整治工作的要求

1、资源开发管理的要求:全镇山石资源的开发(采)要坚持长远计划,科学规划,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对新规划开发的资源,开发前要做好可行性调查,报镇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对已批准开发,安全生产无隐患,正常生产的宕口,要强化规范开采,机械作业,确保安全,对列入市划定的上黄水母山中华曙猿地质遗迹保护区禁采区和“239线”省限采带范围内的矿山将按市政府规定序时关闭到位。

2、资源配置管理的要求:为了合理配置本镇的山石资源,使资源产生最大的效益,必须增强石灰石资源配置的公开透明度。因此全镇所有矿山宕口生产的石料,由镇统一管理,在兼顾本镇区域的情况下,全面实行定点、定向分配供应,如擅自外销(外销到上黄镇以外的石灰岩资源),将停止供应火工并取消承包资格,收回承包权。对确需要外销石料,要提前向镇山资站申报,需经镇政府同意后方可外销,并由山资站按每吨2—3的元标准收取道路维修补偿金。

3、窑业集中点建设工作实施后,镇政府将根据市政府的要求,自20*年六月三十日之日起,所有矿山停止对老窑的石料供应,如不执行,将对所涉及的矿山停发火工,同时将通过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采取强行断电措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