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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范文精选

工程勘察

工程勘察范文第1篇

关键词: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数字化

0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进程日益加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岩土工程勘察作为建筑工程中最为基础的一项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整个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要严格的按照勘察结果来进行。随着时代不断的进步和发展,传统的勘察技术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代社会发展的需求,必须要结合复杂的地形不断的提高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进而有利于我国社会的发展。

1岩土工程勘察概述

1)岩土工程勘察的作用。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主要功能就是为设计提供服务,为设计提供相应的勘察资料和数据,工程勘察主要就是起到一个认知的作用,通过勘察手段和工作为设计提供地基岩土相关的数据。对工程地质条件做出科学,客观的评价,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会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安全性和造价,所以,在进行勘察的时候,必须要选择最为适合的、全面的勘察技术。

2)岩土工程勘察的目的。

为了能够掌握建筑地质的实际情况,必须要通过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来提供相应的参数和数据,通过勘察测试手段和方法对建筑场地进行调查,通过科学、客观的判断出各种建筑物的地质条件以及建筑本身对地质环境的影响。要同时研究地基以及上部结构,并且保障地基的强度以及稳定性,从根本上提高地基的承载能力,为基础设计、施工以及相应的地基加固措施提供相应的岩土工程资料和数据。

2岩土工程勘察的方法

1)工程地质测绘。

工程地质测绘技术是岩土工程勘察最为基础的工作,其主要应用于岩土工程勘察的初期阶段,其主要原理就是运用了地质、工程地质理论等专业知识,进而分析出地质的实际性质和规律,从而推断出地下地质的实际情况,为勘探以及测试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

2)勘探与取样。

勘探工作主要就是指物探、钻探以及坑探等方法,其主要功能就是收集地下地质的实际情况,并且通过勘探工程进行原位测试以及监测。物探成果本身具有多解性,方法又会受到地形条件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成果往往还需要勘探工程来进行验证。钻探和坑探也属于勘探工程,是直接进行勘探的技术,进而能够科学、合理的掌握地下地质情况,岩土工程勘察工作是不可或缺的,目前钻探技术应用的范围比较广,可以根据地层的类别选择不同的钻探技术。如果钻探技术并不能及时的查明地下地质情况,往往还可以使用坑探技术。坑探工程的类型比较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做出选择。勘探工程往往都会使用大量的机械和动力设备,对于人力、物力的耗费比较大,甚至一部分勘探工程施工周期比较长,进而会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因此,在选择这种方法的时候还必须要考虑到经济因素,避免选择勘探技术出现盲目性和随意性。

3)原位测试。

原位测试往往都会借助勘探工程来进行,是详细勘察阶段中非常重要的勘察方法,原位测试具有诸多优点,比如试样可以在原来的环境,通过原位测试的岩土体尺寸大小,往往能够直接反映出宏观结构对岩土性质的影响,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原位测试同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应力路径不能有效的控制、边界条件比较复杂,会消耗比较大的人力和物力,并不能大规模的进行。

3岩土工程勘察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以及原因

1)岩土工程勘察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a.界面程度的综合利用与划分存在弊端。由于岩土体和风化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进而导致地质构造和结构都是具有一定差异性的,诸多岩土的参数问题必须要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整合,进而对于人才的要求会比较高,具有高素质、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才能够真正的解决这个问题。另外,必须要和建筑问题与结构设计问题进行紧密的结合,通过比较分析。但是,目前我国岩土工程勘察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还不够高,并且不能熟悉的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对于勘察技术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同时还应该做好帮扶带的工作,上下级之间必须要紧密的结合,共同研发,遇到问题比较多,比较复杂工程的时候,应该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最大程度上解决勘察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b.缺乏生态保护。我国目前大部分勘察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的时候并没有重视生态保护问题,从而会影响到我国可持续性发展的战略,从长远角度来讲,不仅会损害生态利益,也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在进行周围建筑检测勘察的时候,往往会只重视建筑自身是否会受到伤害,并没有顾全整个大局,忽视了周围的影响,在进行施工的时候不仅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甚至还会增加一部分经济成本,如果忽视了周围工程建筑设施的运营是否存在着安全隐患,会对周围城市带来一定的影响,进而会对勘察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

2)导致岩土工程勘察技术出现问题的原因。

a.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的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起重要作用,因为在操作的过程中技术人员是主体,如果没有受到过专业的培训,那么就会对地基的发展不清楚,进而导致参数不准确,甚至出现材料利用不合理等问题,必须要积极地学习其他地区,努力学习先进经验和理念,保障岩土工程勘察过程的准确性,从根本上提高整体质量。

b.目前我国岩土工程勘察技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具有一定的差距,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必须要积极的引用先进的科学理念和成果,逐渐的代替传统勘察技术,尤其是地理勘察问题、野外勘测问题以及收集资料过程中整理和整合等难题必须要加以解决,否则不能满足当今时代快速发展的需求。

4解决岩土工程勘察技术问题的主要方法

1)提高物探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物探技术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工程物探能够实现连续加密测点的方法获取连续的地质界面,进而能够有效的解决传统钻探手段所带来的漏判、划分不准确等问题。还可以通过综合工程物探技术有效的解决诸多岩土工程问题,比如洞穴、滑动面以及断层等地下分布特征、形态以及位置等信息。还可以为工程建设提供岩土动力参数以及地震动参数。相比传统的钻探技术具有诸多优点,比如不受到场地、地形条件限制,节省时间以及勘探精度高等优点,但是,决定工程物探方法有效性的因素是探测对象的适用性。

2)提高勘察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

岩土工程勘察技术的主体是技术人员,必须要提高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定期的展开技术培训工作,不断的完善和更新专业知识。实现勘察单位内部岗位轮换制度,促进各个专业能够技术交流和知识结合,组织技术人员积极的参加各种相关专业活动,进而从根本上提高勘察技术人员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必须要积极的引进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将其应用到岩土工程勘察领域,从根本上提高技术人员的综合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3)采用先进的岩土工程勘察技术。

岩土工程勘察过程中,为了能够避免勘探点布置的随意性,往往都会选择克里格法。在进行岩土工程分析的时候,为了能够有效的提高勘察结果的准确度,往往可以选择多道瞬态面波勘探技术以及高密度点法。进行资料整理的时候,为了能够保障成果的合理性、科学性,可以使用先进的计算机进行处理。

5岩土工程勘察技术的发展趋势

1)数字化。

传统的勘察技术就是将岩土工程勘察所得出来的岩土以及地质信息通过模拟数学、数理统计等专业知识进行所得数据的处理和分析,传统所使用的数学模型还不够成熟,进而会导致计算参数选取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边界条件以及初始条件的不准确,在进行相关数据分析的时候甚至还需要工程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进行判断和修正,进而导致分析的过程中存在着人为干扰。岩土工程资料在传统分析中主要局限于静态和二维的表示,这种表示方式具有诸多缺点,比如描述空间构造起伏变化的时候直观性非常差,并不能完全分析出地质在空间变化上的规律,从而会导致人们不能准确的掌握其具体数据。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岩土工程勘察技术积极的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朝着数字化方向发展,通过计算机强大的计算和处理能力,可以清晰的用三维表现出来,更好的体现空间变化的规律,能够促使人们更好、更准确的掌握其数据和资料。

2)岩土工程勘察技术由手工到数字化转变的重要性。

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朝着数字化方向发展对于整个岩土工程勘察领域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数字化与岩土工程勘察技术紧密的结合是将来岩土工程勘察技术的主要发展方向。数字化主要就是指利用地理信息系统中强大的空间分析、查询以及数据采集管理能力进一步促进岩土工程勘察技术,使其能够更好的适应复杂、多样的地质条件。在传统岩土工程勘察技术上不断的完善和创新,逐渐的过度到数字化勘察技术,并且进一步对其进行推广,是未来主要的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现代化进程日益加快,其中岩土工程作为城市建设的基础工程之一,勘察技术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了能够更好的提高岩土工程勘察技术,应该在传统的技术上不断的完善和创新,使其更加数字化,不仅能够提高岩土工程勘察技术的准确性,还有利于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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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范文第2篇

1钻探平台的确定水域勘察不同于陆地勘察

首先要根据场地环境条件选择合适的钻探平台。适用于浅水水域的钻探平台有油桶筏、钻探船、人工岛、栈桥、桁架式构架等,它们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对环境的适用性、搭建经济性和移动灵活性,油桶筏的应用最为广泛。城市地铁工程勘察水域钻探具有多孔钻探、移动频繁、钻机体积及质量小等特点。油桶筏结构简单,容易搭建,不需要专业工人操作,移动灵活,可以重复使用;平台材料容易获得;平台运输容易,小货车即可;平台搭建成本低。根据以上分析,油桶筏是此类工程适用性较强的钻探平台。

2钻探平台的参数设计钻探平台的设计

主要考虑平台的运动和稳定性。平台工作中或锚定后,有6种运动,3种是直线运动,分别为前后进退的纵移、左右横移、上下起伏升降;3种是摇转运动,分别为左右摇晃的横摇、前俯后仰的纵摇、左右转动的摇动。水域环境引起油桶筏的这些运动,会随着风速和流速变化的高低而加剧和减弱,即使是非常明朗的天气,平台运动仍然存在,因此,尽可能地增加平台的稳定性,减弱平台运动是钻探作业最基本的要求。钻探作业的各种工序,应遵循平台运动限制标准,同时钻探平台设计必须全面考虑工作区域环境的复杂情况和人体所能承受的水平,才能保证作业的顺利和安全。油桶筏水域钻探平台设计时,宜验算平台所承受的水流阻力、水流冲击力、风力以及钻进时的振动力,必须验算其竖向承载能力,平台的竖向承载能力主要由油桶、方木和木板在水中所受的浮力提供,

3钻探平台的结构设计经计算

钻探平台纵向由16个油桶组成单纵排油桶和横向6组油桶排绑扎固定搭建成长8m、宽6m、总面积为48m2的油桶筏,符合钻探场地的平面要求。

二钻探平台的搭建方案

1搭建步骤第一步

根据计算确定横、纵向油桶数量,准备物资、材料。认真检查油桶有无漏水现象,确保油桶下水后不渗漏,组装时油桶口应朝上。第二步:固定单纵排油桶,然后入水。将16个油桶用8号铁丝拧在两根10cm×10cm方木上,铁丝要拧紧,方木位于油桶下方,间距0.6m,形成单纵排油桶。共组建6组单纵排油桶,其中第3组和第4组在第6个油桶的位置留出1个油桶的空档,此处作为预留钻探口位置。将6组绑扎好的油桶放入水中,用绳索固定,以防被水冲走。第三步:水中组合纵排油桶组。在水中排列固定好的单纵排油桶组,中间两排为第6个油桶空缺的油桶组,然后绑扎固定在四周5cm的固定钢管上,钢管间用扣件连接,钢管与方木间用8号铁丝绑扎。第四步:绑扎上层方木。为增加平台的牢固性和整体刚性,保证安全,在油桶上方横向绑扎9根10cm×10cm的方木,并在钻机作业区域适当加密方木。用8号铁丝将上层方木、油桶下方的纵向方木和固定钢管绑扎在一起,对钻探平台进一步加固。第五步:铺设上层木板。为保证作业面的平整和钻探人员的安全,在上层方木上面铺设10cm厚的木板。接错对接,用铁钉与上层方木固定。第六步:设置护栏及防护网。为保证钻探安全,在平台上部应设置护栏及防护网,护栏立柱间距≯2m,上层横杆的高度>1.2m,护栏与平台应固定结实、牢靠,并在护栏的外侧挂防护网。

2安装钻机、摆放钻具选用T14-200型钻机

搭建平台后,进行安装钻机、摆放钻具工作,首先让油桶筏靠近岸边,把钻机拖拽至平台上,将钻机底梁与平台的横梁连接在一起,钻机立轴应安装在筏面中心处。钻机安装应做到牢固结实,不能晃动、移位。钻具及原位测试设备应均匀地摆放在平台上,保持平台承重均衡,救生衣放在方便易取之处。为保护环境及钻孔护壁,泥浆池应采用泥浆循环槽,并放在靠近钻孔的位置。

3定位测量采用GPS进行钻孔的定位测量

由于水域钻探孔位受水流的流动性及油桶筏定位的复杂性等因素的影响,一般测定一个,施工一个。陆上和油桶筏上的工作人员通过对讲机沟通,然后调整油桶筏前后左右的缆绳,使钻机的立轴对正钻孔中心,接着下套管固定,并将套管砸入淤泥。水面标高的变化会导致套管口与平台平面的相对高度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孔口标高要经常地进行校正。

4锚泊定位在平台四周布设

10cm的垂直锚撑及斜撑钢管,钢管作为锚具固定在水底,长度根据水深确定,从各个方向卡住油桶筏。油桶筏的四角要设置缆绳,一端拴在油桶筏上,一端拴在岸边的树或者地锚上,防止其随水流动,发生安全事故。

5制作运输筏运输筏同样采用油桶搭建

将3个油桶用8号铁丝拧在两根10cm×10cm方木上,形成单纵排油桶,共组建3组单纵排油桶。在水中排列好单纵排油桶组,然后绑扎固定在四周5cm的固定钢管上,接着在运输筏四周设置护栏和防护网。运输筏通过缆绳与岸边的树或地锚相连,拖拽缆绳形成运输筏的动力。运输筏只能运输钻探相关人员、工具和样品等较轻的物品。筏上人员应穿救生衣,并配备救生圈及救生绳。

三安全保障措施

(1)施工前必须向河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施工占用河道的区域,施工周期,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等,按照要求办理各种相关手续后才能开始作业。(2)工作开始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特别是水上安全知识及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3)针对水域周边环境条件,编写行之有效的水域钻探安全应急预案。(4)测量水深与观察急流的方向,在地形上先观察较大面积的水深和急流方向,然后仔细核对,确定钻孔区域内是否有深坑或急流冲击的地方;用浮标法测定水流的流速,同时了解历年洪水情况,以便采取预防措施。(5)与河道管理部门沟通,安全通航公告,在平台上悬挂红旗,晚上配备照明、警示灯标识。(6)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平台上应配备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通讯设备、灭火器等器材。(7)不得强力起吊钻具,不得将千斤顶直接放在平台上处理钻探事故。(8)随时检查垂直锚撑、斜锚撑钢管及缆绳的松紧情况,并根据水位的涨落调整其长度。(9)随时收听天气预报,监测河流水位情况。遇到大雨、大风、大雾和发现水位变化幅度较大时,应迅速撤离,暂停工作。停钻后,应监测水情,及时清除套管上杂物。(10)筏面应保持平整、平衡,不得留有缝隙和漏洞,不常用的器具和装满的岩心箱要及时搬运上岸。钻具和测试设备应摆放整齐,用后归位,禁止乱扔乱放。筏面四周应设置护栏和防护网,并悬挂警示彩旗。(11)水域钻探影响因素较多,应严格钻探操作规程,断开离合器后才能启动动力机,不得强力起吊、提升钻具。需将套管的丝扣全部拧紧,最上面一节的丝扣要装上护圈,防止河水进入套管。必要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钻孔受水流的影响而导致套管倾斜。严格控制回次进尺,保证钻探质量和岩心采取率。

四结语

工程勘察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四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二十七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第二十八条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二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五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要求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四)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做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七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四十六条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废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招标公告而不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第五十一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五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三)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六)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对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未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工程勘察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四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二十七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第二十八条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二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五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要求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四)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做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七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四十六条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废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招标公告而不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第五十一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五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三)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六)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工程勘察范文第5篇

关键词:岩土工程;综合勘察;GPS技术

1引言

岩土工程勘察专业性强、复杂性高,对勘察精细度和全面性有较高要求。采用单一的勘察技术难以满足工程实际需求,容易因工程勘察不到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因此,综合勘察技术在岩土工程勘察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将多种先进勘察技术配合使用,可以较为客观、全面地反映工程地质状况,确保勘察结果的准确性。

2岩土工程勘察的主要内容

岩土工程与地质工程关系密切,可以将其视作地质工程的延伸。岩土工程勘察内容涉及面广,勘察人员需要从多方面了解工程地质条件,以满足勘察结果的全面性要求。总体来看,岩土工程勘察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①地质调查与测绘;②地球物理勘探;③勘探取样分析;④勘探点测量;⑤遥感影像解释;⑥编制阶段性勘察结果报告。从岩土工程勘察内容可以看出,岩土工程勘察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采用多个领域的知识技能,完成工程地质条件的定量、定性分析。因此,在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中要采用多种勘察技术,在全方位采集地质条件数据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科学分析,编制相近的勘察报告,为后续工程的进行提供参考依据。

3岩土工程勘察的意义

①岩土工程使用的岩土材料,其结构和性质是在漫长的地质作用下自然形成的,与混凝土等人工材料不同,具有岩石裂隙性和土质孔隙性等特点,做好岩土勘察工作,确定岩土结构参数,可以为岩土空隙压力处理提供依据;②岩土工程工程量大,地质条件复杂,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容易影响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通过岩土勘察提前发现潜在问题,可以尽早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避免对工程实施产生影响。

4综合勘察技术在岩土工程勘察中的实际应用

4.1岩基载荷试验

利用静载荷试验进行桩身的极限承载力检验的时候,主要是通过反力装置在桩顶分级施加垂直荷载,然后对于每级荷载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对应的桩基沉降量进行读取,从而最终获得桩顶荷载和桩顶沉降之间的Q~S曲线。通过Q~S曲线判断桩顶沉降量达到某一条件或者某一特定数值的时候已经充分发挥岩土阻力,或者桩身已经发生破坏,以此数值求出桩的极限承载力。静载荷试验所用的反力装置主要包括岩锚反力装置、压重平台反力装置、地锚反力装置、锚桩横梁反力装置和静力压桩机等不同的类型,现场施工过程中可以通过现场条件来进行不同类型装置的选择。但是无论选择何种类型的装置,必须保证反力装置在加载过程中能够提供的最大反力至少为最大加载量的1.2倍,并且在最大试验荷载作用下所用的加载装置的全部构件拥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不会产生过大的变形。静载荷试验一般是通过慢速维持荷载法进行试验,在工程桩进行验收检测的时候要会采用快速维持荷载法。其中慢速维持荷载法是通过分级将荷载加载到试桩桩帽上,每一级所加荷载数值不变,每一级荷载都要在桩顶沉降量能够到达规定的稳定标准时再进行下一级的荷载施加,最终当达到终止试验条件的时候停止施加荷载,然后再进行分级卸载,直到荷载为零。而快速维持荷载法则是在对桩顶施加荷载的过程中不要要求对沉降量的相对稳定进行观测,一直进行等时间的间隔连续加载,因此最终所测得的沉降量是桩周土和桩之间的瞬时下沉,因此此方法仅用于工程桩的验收检测。静载荷试验具有直观准确、方法简单明确、可靠性高的优点,缺点是费时费钱,抽检率低,导致代表性较差,无法对桩基的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反映。

4.2钻孔声波测试

声波属于能量波的一种重要类型,其也具有普通波的基本属性,即其在介质中的传播与传播的介质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在不同的介质当中声波的频率、速度、振幅都有着一定的差别。声波测试技术首先需要开凿深井,从深井底部发出声波源,在其他位置进行声音检测,从而得到声音在岩体中的传播速度、频率以及振幅等性质。不同岩体由于在弹性性质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所得到的声波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这些差异则是对坝基岩体进行评价的主要依据。声波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被称之为纵波,即传播方向与质点的震动方向一致的声波,另一种则被称之为横波,即传播方向与质点震动方向垂直的声波,但是不管是何种声波,其在岩体中的折射依然符合折射定律的规定。根据折射定律的内容,如果直射角达到一定的角度,则其折射角也会增大,同时声波将会进入到介质并在介质表面平行传播,在岩体检测当中将这种现象称之为滑行波,在声波测试中其实就是利用这种技术来对岩体的结构与物理力学性能进行检测。

4.3井下钻孔成像

智能钻孔电视成像仪主要由控制系统、卷扬系统、数据采集处理系统组成。下井探头装配有成像设备和电子罗盘,摄像头通过360°广角镜头摄取孔壁四周图像,利用控制系统控制图像采集和图像处理系统,同时控制电机的提升和下降,自动采集图像,并进行展开、拼接处理,形成钻孔全孔壁柱状剖面连线图像实时显示,连续采集记录全孔壁图像(见图1)。电子罗盘实时采集方位角,上传给计算机实时显示,孔壁图像从罗盘指示的整备方向展开,视频与帧之间无缝拼接,无百叶窗等现象。钻孔全孔壁光学成像系统以视觉获取地下信息,具有直观性、真实性等优点,已广泛应用于地质勘探和工程检测中,用它可以准确地划分岩性,检测断层、裂隙以及破碎带等地质情况。

4.4高密度电阻率技术

在施工的时候很难判断地下的情况,而且地下的岩土因为样式比较多,所以性质也是大不相同。为了防止在施工的时候因为对于地下的情况不了解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所以要利用这种技术尽可能的提高勘察的准确性。岩石的导电性能会因为岩石的样式不同而产生区别,所以就是可以根据这一特点作为依据来完成整个勘察的过程。在勘察的时候,先把一定的电流注入到岩石上,随着电流的传导遇到障碍物的时候就会反射回来,因为返回的时间不一样,就可以根据仪器所监控到的时间来判断岩石的位置,样式以及地下的其它物质的位置等。之所以会利用这一技术,主要的原因如下:①这一技术的使用时,相关的仪器设备比较容易进行操作。因为由于仪器应用了电阻这一概念,所以只需要简单的放置就可以接收到所需要的信息,并不需要复杂的组装;②在勘测的过程中可能会有地质的变化,仪器在接收到以后就可以根据声波或者电波的变化来接收到这一变化的信息,根据这一变化调整勘察的方法;③这一技术所需要的成本比较低,并且可以勘察的范围也很广,这就可以大大的减少人力和物力;④利用这一技术可以很精确的将地下的岩石等的位置变化勘测出来,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

5结语

以往我国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进行的过程中,使用到的措施一般情况之下是物探技术措施,但是现阶段我国范围之内各个工程项目投入建设之前都会对钻探情况提出更高的要求,各种类型的工程物探技术措施也在岩土勘察领域中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可以全方位获取工程地质信息,并利用信息软件自动完成地质数据解释工作,生成所需的成果图件,为后续工程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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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青莲,高瑞涛,陈学俊.基于GIS的通用岩土工程勘察数据库系统的设计[J].电子设计工程,2016,24(15):11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