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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范文精选

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范文第1篇

关键词:风险投资;IPO;二板市场

一、风险投资与风险投资退出内涵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是指为促进高科技产业化发展、以股权资本的形式专门投资于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的中小企业、最终通过股权转让来收回投资并获取收益的投资行为。它是技术创新和金融创新相结合的产物,同时也是一种与产业资本运营相结合的金融创新活动,能够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带动整个经济结构的升级和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

风险投资退出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在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以某种方式结束对风险企业的投资与管理,收回现金或流动性有价证券,从而风险投资公司得到一定的回报。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风险投资的效率,所以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中极其重要的核心问题。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风险企业IPO(首次公开募股)退出、企业并购退出、风险企业回购退出和清算破产退出方式等。风险企业IPO是指风险企业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向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券商进行销售。这样,风险投资者既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又能引得自身的投资声誉。但IPO风险资本退出方式是以有成熟的证券市场为前提的。企业并购退出是指风险企业被收购使得风险资本退出的方式。风险企业回购退出是指风险企业的管理层购回风险投资公司持有的风险企业股份,使得风险资本退出的方式。清算破产退出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经营管理等原因导致风险企业破产,从而使风险资本退出的方式。

二、德国风险投资的发展与经验

德国的风险投资的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萌芽于20世纪60年代,这一时期是德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第一阶段,在此期间,德国的中小企业普遍资本不足,企业发展举步维艰。德国政府积极寻求从外部为中小企业注入私人产权资本,主张成立“公平投资公司(KBGS)”。德国风险投资第二阶段开始与1970年,1971年德国政府开始实施“欧洲复兴计划(ERP)”,从而为KBGS提供金融政策支持。ERP直接导致了20世纪70年代MBG投资公司的诞生。MBG投资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运营股本,但很少参与企业的内部管理,并且MBG投资公司不能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1975年成立了德国风险投资公司(WFG),其主要职责是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发明和技术创新提供风险资本。德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第三阶段是1983年至1997年,期间在德国积极的投资气候大环境和美国投资成功经验的鼓舞下,德国更多的风险投资机构相继成立及国外风险投资机构的大量涌入使得德国风险投资的主体和风险投资的领域变得更加广阔。此外,德国政府采取了优惠的投融资政策、优惠的资本市场政策、优惠的税收政策及吸引外来风险投资的优惠政策,由此,德国的风险投资也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1997年以后是德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第四阶段,这一时期也是IPO快速发展的时期。在此期间“NEUER”股票交易市场建立起来,新市场是完全按照美国NASDAQ模式建立起来的创业板市场,目的是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上市机会。虽然德国管理者股权回购、出售给工业界等方式仍然是风险机构首选的退出渠道,但通过公开上市的企业数量正在逐渐壮大。

德国风险投资起步较晚,与美国、英国、法国等西方国家相比较差距比较明显。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原因:

1.退出机制不健全。Murmy(1994)研究表明:一个活跃市场的证券市场能极大刺激风险投资的发展,继而带动IPO的发展。证券市场的筹融资能力越大,筹资机制越灵活,风险投资公司的回报率会越高,流入该国或地区的风险资本就越多,风险投资机构和IPO的规模就越来越壮大。虽然德国的“新市场”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已经建立,但德国缺少像美国那样成熟的向高科技企业倾斜的健全的和高度发达的二板市场。然而,2003年德国被迫关闭了二板市场,暗示出德国未能在二板市场中建立适应其自身特点的一整套有效的交易制度和监管体系。

2.传统观念狭隘。企业融资渠道有多种,无论是通过银行的信贷融资、投资风险机构的融资还是通过IPO方式融资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小企业家的心理偏好。企业家的心理偏好与本国的传统习惯息息相关,德国是一个保守的民族,大多数企业所有者将企业事为个人家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风险资本的投资和企业公开上市意味着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所有权有可能落入他人之手的危险境地。所以,德国这种思想使风险投资和公开上市融资两种融资方式存在很大的障碍。

3.法律法规不健全。德国的风险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私人银行、国有银行、储蓄银行和保险公司,而工业公司与私人企业对风险投资的比重较小。为数不多的养老基金只允许用不超过其保证金财产5%和其他资产6.25%以创业投资形式进行投资等等。所有的这些有关金融机构投资的现行法规制约了金融机构向创业投资提供资金,极大限制了本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同时,德国银行职能范围很广,既是证券市场掌控者,又是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投资者。这样一方面会导致风险投资通过IPO退出的激励不足,另一方面,银行出于在证券界的声誉会制定限制中小企业公开上市的许多苛刻的规定。这样,对二板市场的发展有很不利的影响。

三、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状况

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被称为创业投资。1985年,我国第一家新技术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企业——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在北京成立。之后成立的风险投资公司有北京太平洋优联技术创业有限公司和清华永新高科技投资控股公司等,这些风险投资公司为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与应用发挥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在我国,从风险投资出现至今的十几年中,发展一直比较缓慢,没有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支持,致使科学技术发展的总体水平同发达国家相比仍差距很大。科研成果的推广率长期徘徊在20%~25%之间,科学技术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维持在30%~35%之间,同发达国家的60%~80%还有较大差距。总结我国近些年来风险投资中存在的问题,与德国初期风险投资业有类似之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缺乏良好风险投资的外部环境,投资主体偏单一,退出机制不很健全,风险投资专业人才匮乏。

四、政策和建议

1.创造有利于风险投资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首先,借鉴德国初期发展本国风险投资业的成功经验,我国应制定优惠的投融资政策、优惠的资本市场政策、优惠的税收政策及吸引外来风险投资的优惠政策,在社会、法律、科技等方面出台一些真正有利于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激励政策,2005年11月,国家十部委最新联合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但配套的政策如税收优惠等尚未出台,建议尽快完善配套法规,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实现风险投资融资渠道多样化。相对来说,中国与德国类似,也是比较保守的民族。就风险投资融资而言,我们要吸取德国的经验教训,放弃狭隘的传统观念,解放思想,顺应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势。目前,风险投资主体仍以政府投资为主,风险资金来源短缺,这是影响我国风险投资业良性快速发展的主要问题。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必须要有更多的风险资本加入进来,应该由单一的政府投资主体向投资主体多样化的方向发展。因此,实现风险投资主体多样化应该是我们的首要任务,多样化的投资主体可以从政府、金融机构(证券、保险、信托、银行等)、资金雄厚的大型企业、国外风险投资公司及民营资本等方面考虑。

3.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形成。有效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正常运转的关键环节,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资本退出的成功与否,没有有效的退出机制就没有风险投资。我国2005年10月27日通过修订后的“公司法”仍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为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或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或股东因为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存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外。”我国《公司法》的这条规定建议可增加一条修改以此鼓励风险企业以股权回购的方式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综上所述,在现阶段,企业的收购兼并是我国刚起步的风险投资最主要的退出方式,完善高科技企业的购并市场,建立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尽快解决法人股的流通问题,取消股份回购的限制,对建立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十分必要。当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完善创业市场(二板市场),才是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业的根本之路。但德国二板市场被迫关闭的事实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与启示:二板市场是整个社会创新体制的一部分,它的成功不仅仅是纯粹的技术问题,更需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紧密结合,特别是亟需建立一整套适合二板市场自身特点的有效的企业上市制度、交易制度、监管制度以及退市制度。

4.我国风险投资人才队伍和中介机构的培育。风险投资家在风险投资过程中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既需具有专业素养,又需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迫切需要一大批高素质的从业人员。要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快速发展,必须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同时健全包括政治、经济、科技等各方面完善的配套机制。在培养风险投资人才队伍的同时,中介机构的培育也是必不可少的。中介机构集中了各方面的专业人才,能够弥补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的不足,为风险企业和风险投公司提供智力的支持,保证了我国风险投资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柯迪等著.风险投资与二板市场.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2.俞自由等著.风险投资理论与实践.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风险投资范文第2篇

1998年3月,在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由民建中央提交的《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由于立意高,份量重,被列入全国政协“一号提案”,在国内引起了较大的反响。自此,风险投资在我国开始急剧升温,同知识经济一样,在我们进入新的世纪的时候,它开始堂而皇之地登上我国经济发展的大舞台,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风险投资的战略意义和作用

(一)风险投资的基本内涵

对国内大多数人来说,风险投资恐怕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一提起风险投资,可能会有许多人把它和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联系在一起。的确,无论是股票投资还是基金投资都具有一定风险,因此给它们戴上风险投资的帽子似乎没有什么不妥。但是我们这里指的风险投资却有着特别的意义。

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的行为;根据欧洲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一种由专门的投资公司向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成长型、扩张型、重组型的未上市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辅之以管理参与的行为;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24个工业发达国家在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投资方式研讨会上认为,凡是以高科技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投资,都可视为风险投资;《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中认为,风险投资是一种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危险的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进高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投资行为。

就风险投资的实践来看,它主要选择未公开上市的有高增长潜力的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创新性或高科技导向的企业,以可转换债券,优先股、认股权的方式参与企业的投资,同时参与企业的管理,使企业获得专业化的管理及充足的财务资源,促进企业快成长和实现目标。在企业发展成熟后,风险资本通过资本市场转让企业的股权获得较高的回报,风险投资不同于一般投资,有其自身的特点:继而进行新一轮投资运作。

1高风险性,高收益性

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是与其投资对象相联系的。传统投资的对象往往是成熟的产品,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信誉,因而风险很小。而风险的对象则是刚刚起步或还没有起步的高技术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它看重的是投资对象潜在的技术能力和市场潜力,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确实性即风险性。这种风险由于来源于技术风险和市场接纳风险、财务风险等风险的串联组合,因此就表现出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的高风险性。在美国硅谷,有一个广为流传的所谓“大拇指定律”,即如果风险资本一年投资10家高科技创业公司,在5年左右的发展过程中,会有3家公司垮掉;另有3家停滞不前;有3家能够上市,并有不错的业绩;只有1家能够脱颖而出,迅速发展,成为一颗耀眼的明星,给投资者以巨额回报,而这家企业就成为“大拇指定律”中的“大拇指”,据统计,美国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中有50%左右是完全失败的,40%是不赚不赔或有微利,只有10%是大获成功。

与高风险相联系的是高收益,风险投资是一种着眼于未来的战略性投资。投资家们对于所投资项目的高风险性并非视而不见,而是因为风险背后蕴含的巨额利润即预期的高成长,高增值是其投资的动因。风险投资作为一种经济机制之所以经受很长时间考验,并没有因为高风险而衰败没落,反而愈显蓬勃发展之势,关键是其利润所带来的补偿甚至超额机制。一般来说,投资于“种子”式创立期的公司,所要求的年投资回报率在40%左右;对于成长中的公司,年回报率要求在30%左右;对于即将上市的公司,要求有20%以上的回报率。这样才能补偿风险,否则不会进行投资。投资额一般占风险企业股份的20-30%通常不进行控股,以分散投资、规避风险。风险投资家的目标毛利率为40-50%以上,税后净利润率为10%以上,期望几年后公司上市时以15倍以上的市盈率套现,获取高额回报。虽然风险投资的成功率较低,但一旦成功,一般足以弥补因为投资失败而所招致的损失,美国1996年风险投资的回报率为19.7%,英国则为42.9%。风险投资所追求的收益,一般不是体现为红利,而是在风险资本退出时的资本增值,即追求资本利得。而资本收益税又低于公司所得税,从而低税率使投资产生更大的收益。

2风险投资大都投向高技术领域

风险投资是以冒高风险为代价来追求高收益的,传统产业无论是劳动密集型的轻、纺工业还是资金密集型的重化工业,由于其技术、工艺的成熟性和产品、市场的相对稳定,其风险相对较小,是常规资本、大量集聚的领域,因而收益也就相对稳定和平均。而高技术产业,由于其风险大,产品附加值高,因而收益也高,应合了风险投资的特点,因而成为风险投资的热点。据统计,美国1991年风险投资约37%投向计算机领域,12%用于通信领域,11%用于医疗技术,12%用于电子工业,8%用于生物技术,只有约10%用于低技术领域。

3风险投资具有很强的参与性

与传统工业信贷只提供资金而不介入企业或项目管理的方式不同,风险投资者在向高技术企业投资的同时,也参与企业项目的经营管理,因而表现出很强的“参与性”,风险投资者一旦将资金投入高技术风险企业,它与风险企业就结成了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生体,这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要求风险投资者参与风险企业全过程的管理。这对于风险投资家自身的素质要求很高,要求他不仅要有相当的高新知识,还必须掌握现代金融和管理知识,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

4风险资本的低流动性

风险资本往往在风险企业创立之初时就投入,直至公司股票上市之后,因而投资期较长,通常为4-8年。美国157家由风险资本支持的企业的调查资料表明,风险投资企业平均用30个月实现收支平衡,用75个月恢复原始股本价值。正因为此,人们将风险资本称为“有耐心和勇敢”的资金。另外在风险资本最后退出时,若出口不畅,撤资将非常困难,这也使得风险投资的流动性较低。

5风险投资有其明显的周期性。

在创始阶段,企业往往出现亏损,随着开发成功和市场的不断开拓,此时竞争者不多,产品能以高价格出售,因而可获得高额利润。当新产品进入成熟期,生产者逐渐增多,超额利润消失,风险投资者此时要清理资产,撤出资金去从事其他新项目风险投资。

(二)发展风险投资的意义和作用

1发展风险投资是适应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需要

几十年来,风险投资以举世瞩目的业绩开创了美国等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成为牵引这些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

“火车头”、“创新、创业、创造奇迹”的化身,也使世界经济发展呈现出新的特征。先进工业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所在,而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又依赖于科技风险投资事业的活力。因此中国必须加紧发展风险投资事业,使中国经济汇入世界经济潮流,参与全球范围的科技与经济竞争,否则仍会处于被动的局面。

2发展风险投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

一个科研成果从最初构想到形成产业,一般要经过研究、开发、试点和推广四个阶段。风险投资支持的重点是开发和试点这两个阶段。通常研究与开发所需资金量的比例是1:10,开发与试点所需资金量的比例也是1:10。由于这两个阶段风险较大,收效较慢,资金需求量又较多,故银行通常不愿提供贷款,一般投资者也不愿出资支持,因此科技成果的转化迫切需要风险投资给予支持。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十分低下,国家科技部和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有关资料表明,我国每年仅专利技术就有7万多项,但专利技术的实施率只有10%左右,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并取得规模效益的比例约为10-15%,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为60-80%。虽然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很多,但缺乏风险资金的支持不能说不是一个重要原因。据原国家科委《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与对策》课题组所作的调查表明,在已经转化的成果中,风险投资只占2.3%,而在美国则占到50%以上。因此大力发展风险投资是加快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科技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3发展风险投资有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长期以来,我国的投资始终体现了政府行为,而风险投资则使投资由政府行为转变为市场行为;风险投资公司必须独立承担风险,投资决策必须坚持市场导向,并善于在风险和回报之间作出优化抉择;对被投资企业的筛选体现了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准则;不仅如此,风险投资也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因为风险投资家通过综合评价,力求降低风险,取得最佳效益,这就会促进资源向优势产业流动,从而也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

二、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策思考

美国是风险投资发展最早的国家,以1946年世界上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的成立为标志,目前已有4000多家,投资额有600多亿美元;日本在1995年7月就创立了一个风险投资市场,聚集了1800多家风险投资合同;英国是欧洲风险投资业的“领头羊”,其风险投资额占全欧风险投资总额的40—50%;法国于1998年7月拨款6亿法郎设立了“风险投资国家基金”,以色列首席科学事务所仅1995年投向高新企业的风险投资就达5亿美元。与此同时,韩国、新加坡、台湾、香港等地区也都在积极发展风险投资业。我国的风险投资始于80年代,在国家科委和银行的支持下,相继成立了中国新技术创新投资公司、中国招商技术有限公司等一批早期风险投资企业。1991年国务院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或创办风险投资公司,1995年和1996年则再次强调了要发展科技风险投资。最近一、二年来,特别是全国政协“一号提案”提出以来,全国各地掀起了一股发展风险投资的热潮。北京、深圳、上海、广东、西安等地区更是抓住机遇,顺应潮流,建立自己的科技风险投资业。但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风险投资业经历了十多年的孕育期,至今尚未形成气候。究其原因,起步阶段的我国风险投资业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社会对风险投资的本质、运行和增值机制以及它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作用,还缺乏正确的认识和了解。海湾战争使人们看到了高技术产业在国力竞争中的战略意义,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风险投资的强大支撑尚未被人们普遍认同。观念的更新才能产生行为的创新,否则就谈不上对风险投资的理解和支持。

2资本弱小,资金来源单一。目前我国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仍是财政科技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投资主体单一。面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须高投入,有高风险、区区本金,捉襟见肘,如1990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约需要1257.3亿元,而实际投入只有188.49亿元,加之市场环境制约,三五年下来,大多步履艰难。

3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税收环境。由于风险投资还属新生事物,过去在制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专利法》等法规时,尚未考虑到风险投资的运作特点,因而现行有关法律与政策在许多方面不仅未能给风险投资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有时反而构成法律与政策的障碍,例如《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不能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这明显不符合风险投资的现实情况,若能将这一比例提高至50%,则更能调动科技人员介入科技进入产业化阶段的积极性。

4我国的资本市场由于种种原因还十分薄弱,不仅缺乏健全的产权交易市场和股票交易市场,而且风险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也较为困难,从而使得风险投资的资本退出机制难以建立起来,即便是成功的投资也很难做到高额收回。资本金实力弱,后续投资无以为继,这种状况显然对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5缺少既有相应科技知识、管理经验,又懂金融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在发展风险投资中应尽快制定出有关法规和优惠政策,使之健康发展。具体对策是:

1拓宽资金来源,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努力使民有资本在风险投资中扮演重要角色。

我国在解决风险资金补缺难题时,必须广开投资渠道:原有的政府科技投资仍需保持和增加,特别要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产业的作用及对其他投资主体的市场导向作用;原有的银行科技贷款仍要继续向企业发放,使之成为风险资本的一个相对稳定的来源;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高瞻远瞩的大胆投入,逐渐使企业投资成为风险资本的一个重要来源;采取切实措施,创造条件,吸引总量达6万亿的民有资本流向风险投资企业,使民有资本成为中国风险投资的主要来源;要充分利用香港及其他国际金融市场,加大创业投资领域吸引外资工作的力度,大力发展外资、中外合资创业基金,使外资成为风险投资的重要来源。

2制定有利于风险投资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

风险投资的迅速发展与政府的支持是分不开的。世界各国和地区为了鼓励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都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政府为鼓励风险资本的发展,将长期资本利得税率由49%降低到10%左右,使风险投资迅猛增加。台湾1983年颁布“风险资本条例”,公司投资于风险投资事业者,其投资收益免予计征当年所得税。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我国也应该研究制定支持风险投资的财政税收政策,同时,要对风险投资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积极探索建立风险投资补偿机制,如发行高科技债券,设立高科技发展风险基金,推出高科技企业股票上市等。

3加强风险投资的立法工作,使风险投资获得法律上的保证

风险投资范文第3篇

1998年3月,在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由民建中央提交的《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由于立意高,份量重,被列入全国政协“一号提案”,在国内引起了较大的反响。自此,风险投资在我国开始急剧升温,同知识经济一样,在我们进入新的世纪的时候,它开始堂而皇之地登上我国经济发展的大舞台,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风险投资的战略意义和作用

(一)风险投资的基本内涵

对国内大多数人来说,风险投资恐怕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一提起风险投资,可能会有许多人把它和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联系在一起。的确,无论是股票投资还是基金投资都具有一定风险,因此给它们戴上风险投资的帽子似乎没有什么不妥。但是我们这里指的风险投资却有着特别的意义。

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的行为;根据欧洲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一种由专门的投资公司向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成长型、扩张型、重组型的未上市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辅之以管理参与的行为;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24个工业发达国家在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投资方式研讨会上认为,凡是以高科技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投资,都可视为风险投资;《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中认为,风险投资是一种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危险的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进高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投资行为。

就风险投资的实践来看,它主要选择未公开上市的有高增长潜力的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创新性或高科技导向的企业,以可转换债券,优先股、认股权的方式参与企业的投资,同时参与企业的管理,使企业获得专业化的管理及充足的财务资源,促进企业快成长和实现目标。在企业发展成熟后,风险资本通过资本市场转让企业的股权获得较高的回报,风险投资不同于一般投资,有其自身的特点:继而进行新一轮投资运作。

1高风险性,高收益性

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是与其投资对象相联系的。传统投资的对象往往是成熟的产品,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信誉,因而风险很小。而风险的对象则是刚刚起步或还没有起步的高技术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它看重的是投资对象潜在的技术能力和市场潜力,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确实性即风险性。这种风险由于来源于技术风险和市场接纳风险、财务风险等风险的串联组合,因此就表现出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的高风险性。在美国硅谷,有一个广为流传的所谓“大拇指定律”,即如果风险资本一年投资10家高科技创业公司,在5年左右的发展过程中,会有3家公司垮掉;另有3家停滞不前;有3家能够上市,并有不错的业绩;只有1家能够脱颖而出,迅速发展,成为一颗耀眼的明星,给投资者以巨额回报,而这家企业就成为“大拇指定律”中的“大拇指”,据统计,美国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中有50%左右是完全失败的,40%是不赚不赔或有微利,只有10%是大获成功。

与高风险相联系的是高收益,风险投资是一种着眼于未来的战略性投资。投资家们对于所投资项目的高风险性并非视而不见,而是因为风险背后蕴含的巨额利润即预期的高成长,高增值是其投资的动因。风险投资作为一种经济机制之所以经受很长时间考验,并没有因为高风险而衰败没落,反而愈显蓬勃发展之势,关键是其利润所带来的补偿甚至超额机制。一般来说,投资于“种子”式创立期的公司,所要求的年投资回报率在40%左右;对于成长中的公司,年回报率要求在30%左右;对于即将上市的公司,要求有20%以上的回报率。这样才能补偿风险,否则不会进行投资。投资额一般占风险企业股份的20-30%通常不进行控股,以分散投资、规避风险。风险投资家的目标毛利率为40-50%以上,税后净利润率为10%以上,期望几年后公司上市时以15倍以上的市盈率套现,获取高额回报。虽然风险投资的成功率较低,但一旦成功,一般足以弥补因为投资失败而所招致的损失,美国1996年风险投资的回报率为19.7%,英国则为42.9%。风险投资所追求的收益,一般不是体现为红利,而是在风险资本退出时的资本增值,即追求资本利得。而资本收益税又低于公司所得税,从而低税率使投资产生更大的收益。

2风险投资大都投向高技术领域

风险投资是以冒高风险为代价来追求高收益的,传统产业无论是劳动密集型的轻、纺工业还是资金密集型的重化工业,由于其技术、工艺的成熟性和产品、市场的相对稳定,其风险相对较小,是常规资本、大量集聚的领域,因而收益也就相对稳定和平均。而高技术产业,由于其风险大,产品附加值高,因而收益也高,应合了风险投资的特点,因而成为风险投资的热点。据统计,美国1991年风险投资约37%投向计算机领域,12%用于通信领域,11%用于医疗技术,12%用于电子工业,8%用于生物技术,只有约10%用于低技术领域。

3风险投资具有很强的参与性

与传统工业信贷只提供资金而不介入企业或项目管理的方式不同,风险投资者在向高技术企业投资的同时,也参与企业项目的经营管理,因而表现出很强的“参与性”,风险投资者一旦将资金投入高技术风险企业,它与风险企业就结成了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生体,这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要求风险投资者参与风险企业全过程的管理。这对于风险投资家自身的素质要求很高,要求他不仅要有相当的高新知识,还必须掌握现代金融和管理知识,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

4风险资本的低流动性

风险资本往往在风险企业创立之初时就投入,直至公司股票上市之后,因而投资期较长,通常为4-8年。美国157家由风险资本支持的企业的调查资料表明,风险投资企业平均用30个月实现收支平衡,用75个月恢复原始股本价值。正因为此,人们将风险资本称为“有耐心和勇敢”的资金。另外在风险资本最后退出时,若出口不畅,撤资将非常困难,这也使得风险投资的流动性较低。

5风险投资有其明显的周期性。

在创始阶段,企业往往出现亏损,随着开发成功和市场的不断开拓,此时竞争者不多,产品能以高价格出售,因而可获得高额利润。当新产品进入成熟期,生产者逐渐增多,超额利润消失,风险投资者此时要清理资产,撤出资金去从事其他新项目风险投资。

(二)发展风险投资的意义和作用

1发展风险投资是适应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需要

几十年来,风险投资以举世瞩目的业绩开创了美国等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成为牵引这些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

“火车头”、“创新、创业、创造奇迹”的化身,也使世界经济发展呈现出新的特征。先进工业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所在,而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又依赖于科技风险投资事业的活力。因此中国必须加紧发展风险投资事业,使中国经济汇入世界经济潮流,参与全球范围的科技与经济竞争,否则仍会处于被动的局面。

2发展风险投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

一个科研成果从最初构想到形成产业,一般要经过研究、开发、试点和推广四个阶段。风险投资支持的重点是开发和试点这两个阶段。通常研究与开发所需资金量的比例是1:10,开发与试点所需资金量的比例也是1:10。由于这两个阶段风险较大,收效较慢,资金需求量又较多,故银行通常不愿提供贷款,一般投资者也不愿出资支持,因此科技成果的转化迫切需要风险投资给予支持。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十分低下,国家科技部和国家统计局提

供的有关资料表明,我国每年仅专利技术就有7万多项,但专利技术的实施率只有10%左右,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并取得规模效益的比例约为10-15%,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为60-80%。虽然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很多,但缺乏风险资金的支持不能说不是一个重要原因。据原国家科委《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与对策》课题组所作的调查表明,在已经转化的成果中,风险投资只占2.3%,而在美国则占到50%以上。因此大力发展风险投资是加快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科技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3发展风险投资有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长期以来,我国的投资始终体现了政府行为,而风险投资则使投资由政府行为转变为市场行为;风险投资公司必须独立承担风险,投资决策必须坚持市场导向,并善于在风险和回报之间作出优化抉择;对被投资企业的筛选体现了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准则;不仅如此,风险投资也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因为风险投资家通过综合评价,力求降低风险,取得最佳效益,这就会促进资源向优势产业流动,从而也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

二、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策思考

美国是风险投资发展最早的国家,以1946年世界上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的成立为标志,目前已有4000多家,投资额有600多亿美元;日本在1995年7月就创立了一个风险投资市场,聚集了1800多家风险投资合同;英国是欧洲风险投资业的“领头羊”,其风险投资额占全欧风险投资总额的40—50%;法国于1998年7月拨款6亿法郎设立了“风险投资国家基金”,以色列首席科学事务所仅1995年投向高新企业的风险投资就达5亿美元。与此同时,韩国、新加坡、台湾、香港等地区也都在积极发展风险投资业。我国的风险投资始于80年代,在国家科委和银行的支持下,相继成立了中国新技术创新投资公司、中国招商技术有限公司等一批早期风险投资企业。1991年国务院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或创办风险投资公司,1995年和1996年则再次强调了要发展科技风险投资。最近一、二年来,特别是全国政协“一号提案”提出以来,全国各地掀起了一股发展风险投资的热潮。北京、深圳、上海、广东、西安等地区更是抓住机遇,顺应潮流,建立自己的科技风险投资业。但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风险投资业经历了十多年的孕育期,至今尚未形成气候。究其原因,起步阶段的我国风险投资业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社会对风险投资的本质、运行和增值机制以及它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作用,还缺乏正确的认识和了解。海湾战争使人们看到了高技术产业在国力竞争中的战略意义,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风险投资的强大支撑尚未被人们普遍认同。观念的更新才能产生行为的创新,否则就谈不上对风险投资的理解和支持。

2资本弱小,资金来源单一。目前我国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仍是财政科技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投资主体单一。面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须高投入,有高风险、区区本金,捉襟见肘,如1990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约需要1257.3亿元,而实际投入只有188.49亿元,加之市场环境制约,三五年下来,大多步履艰难。

3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税收环境。由于风险投资还属新生事物,过去在制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专利法》等法规时,尚未考虑到风险投资的运作特点,因而现行有关法律与政策在许多方面不仅未能给风险投资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有时反而构成法律与政策的障碍,例如《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不能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这明显不符合风险投资的现实情况,若能将这一比例提高至50%,则更能调动科技人员介入科技进入产业化阶段的积极性。

4我国的资本市场由于种种原因还十分薄弱,不仅缺乏健全的产权交易市场和股票交易市场,而且风险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也较为困难,从而使得风险投资的资本退出机制难以建立起来,即便是成功的投资也很难做到高额收回。资本金实力弱,后续投资无以为继,这种状况显然对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5缺少既有相应科技知识、管理经验,又懂金融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在发展风险投资中应尽快制定出有关法规和优惠政策,使之健康发展。具体对策是:

1拓宽资金来源,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努力使民有资本在风险投资中扮演重要角色。

我国在解决风险资金补缺难题时,必须广开投资渠道:原有的政府科技投资仍需保持和增加,特别要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产业的作用及对其他投资主体的市场导向作用;原有的银行科技贷款仍要继续向企业发放,使之成为风险资本的一个相对稳定的来源;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高瞻远瞩的大胆投入,逐渐使企业投资成为风险资本的一个重要来源;采取切实措施,创造条件,吸引总量达6万亿的民有资本流向风险投资企业,使民有资本成为中国风险投资的主要来源;要充分利用香港及其他国际金融市场,加大创业投资领域吸引外资工作的力度,大力发展外资、中外合资创业基金,使外资成为风险投资的重要来源。

2制定有利于风险投资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

风险投资的迅速发展与政府的支持是分不开的。世界各国和地区为了鼓励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都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政府为鼓励风险资本的发展,将长期资本利得税率由49%降低到10%左右,使风险投资迅猛增加。台湾1983年颁布“风险资本条例”,公司投资于风险投资事业者,其投资收益免予计征当年所得税。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我国也应该研究制定支持风险投资的财政税收政策,同时,要对风险投资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积极探索建立风险投资补偿机制,如发行高科技债券,设立高科技发展风险基金,推出高科技企业股票上市等。

3加强风险投资的立法工作,使风险投资获得法律上的保证

风险投资范文第4篇

【关键词】委托理论风险投资启示

一、委托理论的发展和主要观点

(一)国外的研究状况

美国等由于发展风险投资历史较长,效果显著,即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又对风险投资中的委托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形成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凯伯和谢恩(CableandShane,1997)曾提出了一个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企业关系的合作博弈模型,但在模型中未考虑到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企业之间的分工属性问题。L.吉本斯在《博弈论基础》中对以知识和创新能力为基础的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企业之间的合作博弈模型从信号博弈方面进行了模型构建和分析[13]。Gompers(1993)在其博士论文《理论、结构和风险投资模式》中认为:一方面,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能力和努力对风险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设计合理的机制可以使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回报主要取决于风险企业上市或被兼并收购时的股票价值,从而将风险企业经营团队(风险企业)的利益与风险投资企业的利益紧紧地“绑”在一起;另一方面,风险企业经营团队在运营企业过程中可能会为了获得更多的个人好处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这将严重损害风险投资企业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将一部分控制权配置给风险投资企业(且与所有权配置无关)以提高投资效率,即通过设计合适的金融工具作为筛选和激励的有效手段。[14]另外,萨尔曼(Sahlman,W.A,1990)、勒纳(lerner,1994)、J.lerner和RodneyClark等也对风险投资中的委托关系进行了实证性研究。

(二)国内研究状况

国内学者已开始吸收委托理论的成果并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姚佐文(2001)在《风险资本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的控制权分配和转移》中指出,风险投资中的控制权分配直接影响企业的价值以及风险投资企业与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个人利益,并通过模型分析了风险投资合同中控制权的分配和转移,认为控制权尤其是剩余控制权是一种“状态依存权”,并且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可分离的,且不必完全对应。[15]黄美龙(2001)在《美国风险投资治理机制及借鉴-基于委托理论的分析》中,详细地分析了风险投资中的有限合伙制和风险企业的治理机制,并比较分析了股份公司、有限合伙制和风险企业治理机制的异同。认为政府作为我国风险投资主体,极容易导致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要促进我国风险投资健康发展,必须改变我国风险投资主体为民间机构或个人,并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16]张帏和姜彦福(2003)在《风险企业中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配置研究》中指出,“所有权必须与控制权相匹配”的原则并不能很好地解释风险企业中的实际现象。基于风险投资的特点和风险企业经营团队人力资本特性,利用Tirole(2001)模型分析了风险企业常常难以获得风险投资的原因,并引入连续控制权变量,对此模型进行拓展,导出风险企业为了获得风险投资所必须放弃的控制权的均衡解,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风险企业融资时经营团队所拥有的非人力资产数量、运营企业时的个人非货币收益大小、经营团队声誉好坏等重要因素对风险企业中控制权配置的影响,认为:从静态来看,风险企业经营团队控制权随所拥有的非人力资产的增加而递增、随运营企业的个人非货币收益增加而递减;从动态角度分析,随着风险企业经营团队人力资本逐步转化为企业的实际资产,其必须放弃的控制权将相应减少。同时,进一步分析了风险企业中所有权与控制权配置特征及其原因,提出风险投资中采取的治理机制应当是特殊的相机治理机制,即根据风险企业的实际发展绩效和运营状况以及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能力是否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而配置控制权。[17][18]田增瑞(2001)在《创业资本在不对称信息下博弈的委托分析》中提出,在投资者和风险投资企业之间,风险投资企业应承担无限责任,并应建立信誉机制,风险投资企业和企业之间应签订可转换优先股的契约,以转移风险。[19]南立新和倪正东(2002)在《中国风险投资企业与创业者之间的委托问题及解决方案》中,通过对大量的实际考察,认为委托的主要问题表现为:签约前隐藏信息和约后隐藏行动,提出的具体解决办法是:进行尽职调查;投资协议制约;分阶段投资等。[20]另外,俞以平和张东生等人对风险的控制和激励也进行了研究。

二、一些启示

根据委托理论的发展,结合国内外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研究现状,本文认为对风险投资的研究如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则更好地分析风险投资委托关系的特点:

(一)从风险和分担的角度来研究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

国内外研究主要是借鉴委托理论关于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下的委托关系,从人的风险控制及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研究,内容集中于风险投资企业与风险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局限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配置、人(风险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如何通过投资前的尽职调查来消除和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等方面,却忽视了风险投资高风险特性下的委托关系形成和维系机理,缺乏对风险投资整体运作模式的系统分析,特别是对风险投资的整个委托关系中的风险问题这根主线的作用,这样,对风险投资中委托关系的研究不能区别于一般产业投资过程中的委托关系,对实践缺乏相应的指导作用,因此,从风险投资的风险和分担角度出发,有助于将风险投资委托关系形成的前提即对高风险的逐级和分担,与利益主体在关系过程中风险控制与激励相结合,较为完整和系统的解释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特点对风险投资运行效率的作用,抓住了风险投资委托关系的实质,明确了各利益主体的角色定位问题。

(二)研究的范围和对象

从风险和分担角度研究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问题,应看到风险的逐级转移和释放是一个完整的链式结构,因而,研究的范围应将投资者到风险企业的风险过程纳入研究,侧重于A级和B级各自的关系特点,以及与整个关系链条的关系的研究,以阐述风险投资委托关系的特点。从研究对象上而言,为适应风险、分担及提高投资效率的需要,各利益主体所采取的不同组织结构形式及相互作用关系来适应风险的转移和分担的过程,说明了对风险效率的改善和提高具有不同的作用机理。所以,研究的范围和对象应是投资者、风险投资企业到风险企业的完整关系链,个体对象是投资者、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企业,这样,为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提供了明晰的研究载体。

(三)研究方法

国内外学者们对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的研究已取得一定的成果,但由于国外的发展环境与我国有较大的差异,国内发展风险投资事业也远晚于国外发达国家,涉及风险投资的相关资料数据较难以获得,因而,国外纯理论的研究不一定完全适应我国的具体制度环境,实践的经验通过运作比较的方式给予我们启发,所以,在系统对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研究中,可考虑在借鉴前人成果的基础上,通过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定性与定量想结合的方式,采用一定的调查、统计等方法,并结合作者自身的风险投资实践,在研究风险投资委托关系的共性下,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来说明我国风险投资中的委托关系特征及关系的行为过程。

(四)研究内容的扩展

1、在考虑风险条件下,将投资者、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企业这三个“黑箱”打开,对风险的效率传递机制问题及各种委托关系路径下的激励约束机制等问题进行深入而系统的研究。

2、研究风险投资效率与委托的风险效率相关性。委托理论在风险投资中的运用和研究,是企业内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条件的拓展,应层级委托关系的效率对风险投资投资效率的影响因素,以及不同委托关系路径下效率问题。

3、对委托人和多人进行探索性研究。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的政府主导型风险投资企业也可能出现“委托人缺位”、“激励机制缺位”等问题,对风险分担的影响将决定风险效率的传递机制问题。多人可能是在一定区域内的关联产业内企业,或是具有产业链关系企业,或是企业内部治理过程中团队成员的分别选择问题,其相互作用机理,关系效率及相互监督成本等系列问题,及可能存在的“人缺位”问题等,有着积极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Holmstorm·Bengt,1998.ThefirmasaSubeconomy.MITworkingpaper.

[2][3][4][5]均译载自《企业的经济性质》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6]李春琦和石磊《国外企业激励理论述评》《经济学动态》2001、6

[7][8][9]均译载埃瑞克·G·菲吕博顿鲁道夫·瑞切特编孙经纬《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10]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关系―兼评崔之元和周其仁的一些观点》《经济研究》1996、9

[11]徐新邱菀华(1998)《委托—理论中自然状态的不确定性对最优契约影响的研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学院

[12]高程德《现代公司理论》P167-204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3][美]L·吉本斯《博弈论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14]Gompers,1993《理论、结构和风险投资模式》译自“TheTheory,Structure,andPerformanceofVentureCapital(Funding),Ph.D.thesis,HarvardUniversity.”

[15]姚佐文《风险资本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的控制权分配和转移》《预测》2002.1

[16]黄美龙《美国风险投资治理机制及借鉴-基于委托理论的分析》硕士论文(2001)

[17]张帏和姜彦福《风险企业中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配置研究》清华大学中国创业研究中心2003、3

[18]张帏《基于创业企业家人力资本特性的创业投资制度安排研究》2001博士学位论文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风险投资范文第5篇

我国的风险投资业从1985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中国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起,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已发展到80家,融资能力达36亿美元,可以说有了一个开端,但作为新兴的事物,其运作体系和机制尚不健全,环境条件也不成熟,目前仍存在若干缺陷和障碍:其一,资金来源不足,投资基金规模偏小,不能完全达到建立投资组合以分散风险的目的;其二,缺乏具有高度专业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对基金和投资项目的管理落后于国外同行业水平;其三,缺少真正的风险企业和风险企业家,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形成成熟的经理人市场,具有战略眼光而且勇于创新、敢于创业的企业家还很少;其四,缺乏退出渠道,资本投入并取得成功后不能全身而退成了风险资本家特别是风险投资机构的心病。对此,笔者以为,应鼓励券商积极参与风险投资事业。

根据西方国家从事风险投资的经验,投资银行与风险投资之间具有内在的相融性,其金融中介和投资主体功能将对风险投资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从职能上看,风险投资主要担负着六个方面的使命;一是提供创业者所需要的资金;二是作为创业者的顾问,提供管理解决重大经营决策,并提供法律和公关咨询;五是运用风险投资公司的关系网络,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引进渠道,介绍有潜力的供应商与购买者;六是协助企业进行重组、购并以及辅导上市。而通常我们认为现资银行的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承销、证券交易、企业并购、资产管理、咨询顾问、项目融资、风险控制和金融创新等内容。不难看出,风险投资的主要职能均涵盖在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之内,两者之间具有密切的相关性,风险投资操作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投资银行的支持(见下表)作为成长中的投资银行,券商应当肩负起介入风险投资事业并推动其发展的重任,这不仅是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券商向真正的投资银行迈进的内在要求:随着国内券商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承销、经纪和自营三大传统业务已经步入微利甚至无利的阶段,再加上入世在即,国外的投资银行也正通过各种渠道纷纷进入我国市场。在此情况下,我国券商仅依靠传统业务将难以维持生存,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及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必须开拓市场、在业务和组织上进行创新以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参与风险投资可使券商:(1)分享创新企业高成长的收益。券商通过投资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可以低成本持有该企业的原始股份,企业一已上市,其高成长性将使券商获得高额的回报。(2)培育客户。从长期看,券商可以风险投资为先导,通过对风险企业初期的技术咨询、市场前景预测、管理辅导以及融资支持等,加强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并与其共同成长,从而挖掘到一批可以长期合作的优质客户,为各项业务的开展奠定基础。(3)延伸投行业务。作为策划者与组织者,券商几乎可以参与风险投资的整个运作过程,从融资、选择创作型企业到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承销权等各方面业务都较容易取得,这不仅使其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得到有效的延伸,而且可以增加投行业务的资源储备和盈利空间,增强券商的竞争能力。

风险投资的操作流程投资银行的作用

1、筹集资本融资顾问,选择融资方式建立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基金

2、选择投资项目帮助企业分析市场投资项目评估筛选、识别、挑选出投资项目

3、谈判和签订投资协议投资及财务顾问

4、培育风险企业参与风险企业的经营决策及策略规划、财务计划、发展目标、反资项目的实施监管提供管理、法律、技术等咨询服务

5、实现投资回报退出方式和时机选择策划企业上市转售、并购及回购的财务安排

二、我国券商参与风险投资的可行性分析

目前,我国券商已经具备了参与风险投资所需要的人才、经验乃至运作机制等方面的坚实基础和行业优势:

第一,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在上市公司承销方面,我国券商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已经成功地推荐了1000多家企业在沪深两个交易所及境外上市,为企业在境内外累计筹资超过9000亿元,并且积累了各类企业的上市承销经验,特别是在推荐高科技企业上市方面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能专门为高风险、高回报的高科技产业提供融资服务。有明确的专业领域和服务重点。在基金管理方面,我国券商所拥有的10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着34家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总规模达550多亿元,从而为其涉足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打下了基础。

第二,拥有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人才队伍。风险投资涉及到公司方式、经营管理、投资、财务、金融、高科技等多方面的综合性专业知识,并且要在投融资过程中解决一系列实际操作问题。目前具备这种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在国内很少,相对而言,券商拥有一批既懂金融、管理,又懂技术的风险投资和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他们熟知资本运营,能够直接进行风险投资和为风险资本提供财务顾问、股票发行承销、收购兼并等一系列金融服务。

第三,拥有大量的信息资源。券商在长期的投资银行及业务中,与有关的政府部门、企业、科研机构及投资者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拥有广泛的信息网络、资金渠道以及投资协议转让或通过配股的方式包装进已上市的公司,退出方式多元,退出渠道也较为畅通,为投资项目的取得、筛选、评估以及风险投资业务的顺刮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四,券商已为即将开设的创业板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公开发行上市是风险投资最佳的退出方式,即有利于增值后的风险投资顺利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又有利于被投资公司未来的发展。即将推出的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为我国风险投资提供了退路,许多券商都已及时地对投行业务进行了调整,有些甚至将重点放在了创业板上市这一新业务上,或者将创业板上市业务纳入业务创新的主要范围。

尽管如此,我们绝不能因此而忽略了券商参与风险投资事业可能面临的风险:

首先,财务风险。由于风险投资是一种股权投资,其投入的期限较长,一般需要三至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而券商的财务结构中最明显的特征就是高财务杠杆,其资金来源除自有资金外,绝大多数都是很不稳定的短期负债,如果将其作为长期资本使用,必须始终将控制风险、防止财务危机的发生放在第一位。

其次,经营风险。尽管有诸多的相似之处,投资银行业务和风险投资在所需要的资金性质、专业知识、人力资本、组织结构、项目评估、决策程序和资金回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差异。我国券商在本身业务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的情况下进入风险投资业,显然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再加上我国风险投资业本身也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其发展当然不会是一帆风顺的。

再次,法律政策风险。在现有法律的规范之内,券商只能从事经纪、承销、投资等专业证券服务,从事非证券业务必须得到中国证监会的特别批准。同时券商作为金融机构,其对外投资不能超过自有资金的一定比例,从而在财务上决定了券商参与风险投资的法律风险。而且现阶段的相关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是暂行规定,因此具有不确定性,即或是正式的法律出台,也必然要对相应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这也构成了券商参与风险投资的不利因素。

三、我国券商参与风险投资方式的选择

考虑到风险投资业的高风险性,我国券商应选择合适的方式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以降低风险、提高投资的成功率。从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自行创业

该方式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在原有投资银行部门的基础上设立相应的机构来负责风险投资业务,如国信证券在2000年3月成立了“风险投资部”;二是投资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如国通证券与招商银行以及上海港机、东北高速等上市公司一道发起组建的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公司。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充分利用券商现有的各种资源,但存在以下缺点:(1)规模受到限制。我国券商普遍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尽管各大券商都积极地增资扩股,但目前最大的券商——银河证券的注册资本金也仅为45亿元人民币,另外,管理层虽已出台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容许券商进入短期同业拆借市场等措施,但这些资金来源的性质并不适合进行风险投资。(2)现有人员难以适应新的投资领域。风险投资涉及到公司方式、项目管理、财务金融、专业技术等诸多方面,券商原有人员可难以适应;(3)作为公司的部门或二级法人机构,有可能会使风险投资的运行、管理、决策等受到较多方面的影响和制约。

(二)购并

券商通过购并在国内有一定发展潜力的风险投资公司,可以获得被购并方的人力、项目等资源,较快地介入风险投资领域,但其不足之处在于:(1)“猎物”公司的选择较难。往往运作较好、规模较大的目标企业具有人才及项目优势,不愿意被兼并,而小的企业缺乏人才和项目,没有购并的价值;(2)在资本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购并非市场行为,而主要是通过私人的谈判和协商来完成,由于没有市场价格作为参照,风险投资企业的价值评估就较为困难,从而为购并的谈判带来很大的不便。

(三)合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