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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法用地清查工作整改措施

拆除违法用地清查工作整改措施

根据国土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搞好2015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工作的统一安排和《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县按照国土部卫星遥感监测图片,对涉及我县的179块图斑的违法用地进行了清查整治,并对能够补办完善用地手续的进行了完善补办。为圆满完成违法违规用地清查整治工作,对违法用地行为处理到位,确保我县的违法用地比例不超过省政府要求的比例,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依据有关规定不能够完善补办用地手续的违法用地坚决拆除复垦。现将开展拆除违法用地建筑继续做好违法用地清查整治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违法用地拆除复垦工作

1、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本乡镇的违法用地依法拆除复垦工作。

2、拆除时间:2015年3月1日至3月31日。其中,3月1日—3月26日为拆除复垦时间,3月27日—3月31日为验收时间。

3、拆除复垦标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堆积物清除,地表清理干净,复垦后符合种植条件。

4、验收:凡拆除复垦达到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报告县政府土地卫片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进行复垦,直至复垦达到要求标准。

二、关于依法补办完善用地手续有关费用的催缴工作,由各乡镇政府负责于3月31日前催缴到位。

三、关于补办用地手续依法应该办理的有关前置手续,发改委、环保局、城乡规划中心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积极给予办理。

四、凡是违法占地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当事人又拒不拆除复垦的,由公安、检察、法院部门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按规定应该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其行政责任。

各乡镇乡镇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本次违法违规用地清查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组织,精心安排,集中力量,坚决依法将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土地复垦,规费催缴,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到位,确保我县圆满完成违法用地清查整治工作,顺利通过国家验收。凡因工作懈怠,消极应付,不能够按照要求标准按时完成任务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