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政策调研报告

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政策调研报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的通知》〈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从2013年至2015年连续三年,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网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名单》),按照该机构或网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0.02%给予费用补贴。要求凡辖属机构或网点属于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或者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理区域内没有农业银行的机构或网点,但农业银行事实上向该区域提供了金融服务的,各行部均应以县级行向本地县级财政部门申报上一年度补贴资金,提交定向费用补贴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至今,我行尚未收到2013年和2014年的财政部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目前,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领是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在县及县以下地区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金融机构法人为单位申请;其他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申请。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当反映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情况、申请补贴资金金额、村镇银行年末存贷比等数据,并对自身是否达到银监会监管要求进行说明。

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当反映本机构各乡镇网点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情况、申请补贴资金金额等数据,并附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对本机构在当地设立营业网点的批复。

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贷款发放额和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目前,农业银行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领仍然存在较大问题。

(一)农业银行在村镇设立的网点较少

《农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农业银行既可在县(市)设立,也可在乡(镇)设立,并且“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这些弹性较大的规定,很难推动农业银行在村镇开设机构和网点。经调查,目前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地方性农业银行,大多是由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的,这些农业银行的法人机构又大多设立在市(县)政府所在地,并且只有少部分农业银行在村镇设立分支机构和网点。目前我县存在空白金融网点的乡镇有两个(普塘乡、浪塘乡),而金融报务较为薄弱的乡镇为阿江乡,这些问题都需要急切解决的。

(二)信贷投放与县域其他金融机构呈现同质化趋势

由于农业银行机构主要设置在市(县)城关镇,监管部门对其信贷投放主要有两项特殊但又可以变通落实的要求:一是“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但也同时明确“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二是强调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并明确对同一借款人和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比例控制。因此,大部分农业银行信贷业务仍主要投向市(县)城关镇的工业企业和居民个人。据调查,部分地区农业银行2014年贷款余额中,按贷款用途划分,用于农林牧渔业、农产品加工、农业生产资料制造、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农田基本建设等纯农业贷款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4左右。这就表明,农业银行的信贷投放结构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区别不够明显,特色不够突出。

(三)投向农户、农业和和小微企业的贷款较少,政策功效不够明显

我国设立农业银行,目的是要“在农村地区设立”并且“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但从信贷投放对象分析,这种政策导向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经对部分地区农业银行进行调查分析,并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划分,其贷款客户中属于小企业范畴的贷款金额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5%左右,其余贷款发放对象大多为大中型企业。

为了进一步解决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领问题并提升其工作效率,我们下一步申报布局工作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为稳步扩大政策覆盖面,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更好地支持城乡统筹发展,从2013年至2015年,将费用补贴范围扩大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

二、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照该网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补贴资金在下一年度拨付。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范围,按照《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3〕42号)执行。当年已经享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三、2009年度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继续执行《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9〕31号)。2013年度起,农村金融机构(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统一执行财金〔2013〕42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