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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农村低保工作调查汇报2篇

全县农村低保工作调查汇报2篇

第一篇

关注民生就是关注人民的福祉。今年,我县实施的15项民生工程,顺应民意,深得民心,对于构建谐县、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15项民生工程之一,为了解工作进展情况,不断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在县政协主席陈素萍的领导下,由林厚春、朱新生副主席牵头,组织部分政协委员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人,采取市、县、镇联动的方式,先后对善厚、石杨、乌江、功桥、沈巷、白桥等6个镇的低保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其间,听取了有关情况介绍,召开了各镇负责人、民政助理员村干部、村民代表座谈会10次,走访低保户15户,并赴南京市江宁区进行了学习考察。现将有关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由2004年实施的农村特困救助过渡而来的。我县在启动时,就确定了低标准、广覆盖、下指标、分类次的四项原则,将目前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800元的绝对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低保金分三类,一类年人均补助360元、二类260元、三类180元;指标上,把2004年落实的特困救助人数与县统计局全县农村贫困监测情况结合起来,确定全县农村居民低保指标数各镇分配方案。至7月中旬,农村低保已审批结束,全县4801户家庭、9357人,享受2007年度农村低保。其中:一类915户、1873人;二类2558户、4673人;三类1328户、2811人;与2004年农村特困救助5100人,年人均救助130元相比,享受农村低保的人数比特困救助人数增长80%,年人均救助金额翻了一番。从而使真正困难的群众看到了希望,切实感受到了党政府的温暖,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从5月30日“全县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动员大会”,到全县低保审批结束,进入低保金发放程序,仅仅只有3个月。调研组一致认为,我县农村低保工作进展顺利,运行平稳,成效显著,是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的结果,是县民政局、财政局超前谋划、方案合理、程序规范、扎实工作的结果,是县、镇、村共同努力的结果,它标志着我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我县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按照“三查三评两公开”的程序办理,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政策宣传需进一步加强。由于受时间限制,加上启动阶段正值农忙季节,县、镇两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了宣传,但是低保政策文件精神仅灌输到部分党员、干部村民代表中,不少干群对农村低保的意义、运行程序管理方式了解不全面,理解不透彻。有的人把农村低保误认为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部内容,对其社会功能寄予过高的期望,农村五保、身残、生病、天灾人祸、子女上学的都要求低保,解决不了就发出标准太低、覆盖面太窄的怨言。

(二)农村低保工作法规不健全。由于社会保障工作的全面推进,相关配套政策滞后,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测算、低保家庭的界定、动态管理的时间标准、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低保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以及监督体系的构建都处在探索阶段,致使镇、村在实际操作中难度大。调研中,镇、村干部普遍反映,低保工作困难多、低保对象确定难。

(三)农村低保工作机制不完备。农村低保工作是政府行为,是一项行政执法工作,既要各级组织高度重视,又要低保工作人员做好大量的深入细致的基础工作。由于乡镇机构综合改革后,民政办被撤消,基层民政工作出现了严重的分散性、阶段性、突击性不稳定性。全县各镇虽成立了低保机构,但实际工作人员少,大多数是社会事务办的人员兼职,有的镇只有一人,既要做民政工作,又要做低保工作,很难适应繁重的低保业务。调研中发现,全县大多数镇的低保所没有单独办公场所,没有工作经费。

(四)农村低保标准过低,配套资金难以保证。目前,全县农村低保月人均21.6元,与城镇低保人均月差补75元相比,差距较大,标准较低,难解生活之需。其次,农村低保与城镇低保面差距也不小,全县城镇低保人员占居民总数7.63%,而农村低保只占农业人口1.8%,一些贫困人口因指标限制而难以享受低保待遇。在低保金筹集上,根据规定(政办[2007]26号文件)低保资金由省、县、镇三级财政按7:2:1比例分担,而我县大多数镇是吃饭财政,10%的低保资金难以保证。

(五)配套服务亟待完善。农村低保是一项涉及面很大的系统工程,仅靠民政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参与,提供配套服务,落实优惠政策。一方面由于低保对象实行的是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因而需要民政、财政与金融部门之间构建网络对接平台,以保证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低保金的发放;另一方面目前农村低保制度仅能维持低保人员的基本生存需求,其穿衣、住房、交通、医疗及子女教育等问题的解决,仍需要全社会的帮助。但低保家庭的社会援助体系,特别是包括民政、教育、医疗卫生机构的联合救助体系尚未建立,相关配套措施也未及时跟上。

(六)农村低保以户为单位有待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的必要条件是家庭年人均收入800元以下,这就要求农村低保必须以户为单位,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了一人户的具体指标,而镇、村在实际操作时有以人为单位进行拆户、并户现象。究其原因既有怕麻烦、图省事,搞普降小雨、平均主义的因素,也有条件自身的不合理性难以操作的缺陷。如在农村娶媳妇、嫁女儿不迁移户口的现象普遍存在,独身孤残人本身就是农村低保的重点,还有因身残、智障寄养在兄弟姐妹家的特别家庭,也是镇、村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三、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形成氛围。要进一步利用广播、电视、村民会议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农村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将《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等相关内容,编印成小册子宣传材料下发到基层、张贴到村口、发送到农户。通过广泛宣传,真正使农民群众了解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具体要求,明白什么样的家庭应该享受低保,以及申请低保的程序;也便于基层干部更好地宣传低保政策,为农村低保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完善制度,规范程序。要加强法规建设,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一要根据我县农村低保涉及人多、面广,居住分散,流动性大,外出务工人员多,家庭收入复杂等现状,制订一个科学的计算方法操作性较强的低保对象界定细则。二要明确低保动态管理的时间,最好半年审核一次,使进出口畅通,保障对象有出有进,保障标准有升有降,防止好吃懒做,确保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三要建立农村贫困家庭收入的核查、评估办法、评估制度民主评议、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制度,依法对农村低保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加大查处力度,杜绝低保工作中的人情保、关系保、平均主义,并通过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低保监督员,对低保工作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四要结合实际,对低保工作中以户为单位进行必要的补充说明,特殊情况应特殊对待。

(三)健全机构,充实力量。随着农村低保工作机制的不断完善,将由集中突击审批改为动态管理的常年审批,需要定期走访、入户调查,必须健全机构、充实力量,确保有专人办事;建议组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恢复镇民政办,充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镇低保所应配备2名专职人员,不能搞兼职代管,村应确定一名村委会成员兼任低保员,负责本村低保工作;镇低保所要有单独的办公场所,以便于存放档案资料、接访咨询、微机操作;县、镇两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四)提高标准,拓宽融资渠道。要以国家下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契机,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参照外地成功的经验,农村低保标准应与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相适应,建议在财力许可的条件下,将农村居民月低保金逐步提高到40元至50元,确保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要拓宽低保金的融资渠道,借助社会力量,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通过慈善捐赠等多种途径,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低保事业,以缓解财政压力。

(五)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民政、财政、金融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农村低保工作。财政部门对农村低保金要实行专项管理,并按规定安排好配套资金,及时足额纳入专户管理。要建立民政部门需求计划、财政部门审核筹措、财政民政部门联合下拔资金的拨付机制。农村低保金要全面实行银行社会化发放,由民政部门提供数据,财政部门通过农村信用社按季发放。要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制定并完善与低保制度相配套的优惠政策,对农村低保对象在就医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或照顾,特别是在医疗救助方面,要逐步扩大大病救助范围,降低起付线,增加救助病种,提高救助水平。对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要给予就业扶持,鼓励其通过劳动脱贫自救。通过对社会救助资源的整合,进而使救助工作正常化、制度化、社会化。

第二篇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被征地农民数量逐年增加,如何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及生活保障工作,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7月下旬至8月上旬,县政协组织部分政协常委委员,由朱新生副主席带队,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其间,调研组听取了县劳保局的情况汇报,并深入到历阳、沈巷、香泉、石杨、乌江等镇进行了实地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县大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招商引资势头强劲,一大批工业项目旅游项目落户“一区两园”及有关镇。随之而来,项目用地量越来越大,征地工作所带来的农民保障问题也越来越重要。

征地任务重、面积大的主要集中在历阳、沈巷、香泉、石杨、乌江等镇。根据提供数据,五镇被征地面积共达35300亩,涉农人口28000人。其中:历阳镇征地12200亩,涉农人口7400人;乌江镇征地4400亩,涉农人口9200人;香泉镇征地6500亩,涉农人口3200人;沈巷镇征地2200亩,涉农人口6200人;石杨镇征地10000亩,涉农人口2000人。从征地用途上来看,历阳镇主要是经济开发区新城区建设用地,沈巷镇、乌江镇主要集中为工业园企业用地,香泉镇、石杨镇主要为旅游风景区用地。截至目前,全县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共2003人,已享受待遇546人。此外,沈巷镇780人、香泉镇145人、乌江镇838人,由本镇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二、主要做法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县各级党委、政府出台了相关办法及保障措施,具体做法是:

(一)购买养老保险。县政府于2007年3月出台了《城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政[2007]

15号),将城规划区内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养老保险基金来源由统筹金个人帐户构成,统筹金由政府出资、村(组)集体出资其他资金构成。凡符合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均可享受每人每月最低80元的基本养老保险。

(二)实施定额补贴。沈巷、香泉等镇未纳入城规划区范围,但面对日益增加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也已逐步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香泉镇于2004年在全县率先对在征地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农民每人每月补助60元,2005年将补助标准提高到80元,同时对年满16周岁被征地农民进行登记造册。乌江镇于2005年3月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文件,规定自2002年起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享受养老补助。沈巷镇也参照《城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对符合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每人每月发放80元养老补贴。石杨镇于近期研究制定了项目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购置办法,已报县政府待批。

(三)加强被征地农民的职业介绍工作。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积极引导,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同时,协助用工企业在周边农村招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县经济开发区结合区内企业招工,优先推荐被征地区域农民就业,现在区内企业用工近50%是当地农民。例如鑫桥户外家俱有限公司一期招工90人,63人是征地范围内的农民。

三、存在的困难问题

应该说,各级党委、政府对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是高度重视的,所采取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征地工作所引发的矛盾。但总体看,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困难。

(一)农民认识不足。一是农民认为土地是生活的保障,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后,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心里发虚,担心被征地后没有退路,生活没有保障;二是有的农民对养老保险不甚了解,没有认识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担心个人出资有去无回,对养老保险工作怀有抵触情绪,要求一次性发放养老保险金。

(二)补贴标准不一。目前,只有历阳镇因是城关镇,大部分征地区域位于城规划区内,有《暂行办法》作为办理养老保险的依据,其他镇是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规范化的指导政策。同时,各镇在发放养老保险金(补贴)时,金额不尽相同。如乌江镇按被征地后剩余面积多少从60元至160元不等,香泉、沈巷等镇为80元(不含个人出资部分),相互之间的差距容易使被征地农民产生攀比思想。

(三)财政压力过大。目前,历阳镇大部分征地处于城规划区内,到龄农民享受由劳保局统筹发放的养老保险金,乌江、香泉、沈巷镇均是由镇财政发放(农民未缴纳个人帐户费用),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三镇发放的应称为养老保险补贴。沈巷镇今年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人数780人,年发放76万元;乌江镇838人,年发放66.5万元;香泉镇145人,年发放15万元。随着征地范围扩大以及时间推移,越来越多的到龄农民开始享受养老保险金(补贴),财政供给将呈几何级数上升,给本不宽裕的地方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倘若因地方财政困难而难以维系养老保险金(补贴)的发放,将会给社会稳定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四)基本养老金过低。目前,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170元,而被征地农民为80元,两者相比悬殊较大。有的农民说:一年960元的养老保险金,我种一亩大棚不景气时的年收入也有3000元啊,这样的保障又能起多大作用?

(五)就业培训滞后。农民市民化的重要前提是农民就业社会化、非农化、充分化。目前各地由于财政紧张、农民认识不到位等原因,培训机构、培训方式、培训内容不健全,被征地农民一时难以找到较为合适的工作,尤其集中体现在“4050”人员无一技之长的农民。

四、几点建议

随着我县工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及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土地征用不可避免,被征地农民将越来越多,各级党委政府要未雨绸缪,高度重视。为此建议:

(一)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站在维护农民权益推动经济发展的双重角度,从构建社会主义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土地是农民赖以生活、生存的重要场所基础,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摆在重要位置上加以组织实施。要广泛宣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通过深入宣传对比分析,使他们感受到县委、县政府对被征地农民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是爱民、利民、惠民的具体体现,从而把被动征地农民的力量,转化为促进县镇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自觉行动。

(二)出台城镇统一政策。按照上级政策规定,镇级政府不具有筹集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职能。但各镇从维护稳定大局出发,已在发放养老保险金(补贴)。因此,县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对县整体被征地情况作统一安排,将除历阳镇外的其他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暂行办法》实施范围。要坚持市场化运作,根据我县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地类划分区域,不同使用类型定价不同,每一区域确定一个合理的基准地价,实施统一补偿标准。在此基础上实行统一地价、统一划扣、统一办理,这样既可有效避免因农民之间互相攀比而引发的矛盾,又能体现征地办理养老保险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发放条件要统一标准、统一计算口径,建议以村(组)为单位,将人均剩余不足0.3亩的农民列入被发放对象。

(三)逐步提高支付标准。目前,城规划区及各镇基本养老金一般为每月80元,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80元显得杯水车薪,难以满足当前农民基本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随着县财政财力的不断壮大,要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统筹资金要及时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对被征地农民转入城镇居民户口的,要允许其自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对土地完全被征的农民,应给他们提供一个就业平台,增加其收入。

(四)健全管理运行机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工作。目前,城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由县劳保局、国土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历阳镇政府等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镇由镇政府相应机构协同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由于办理手续较复杂,办理时间较长,造成农民不理解,征地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建议各部门采取专人负责、定时办结的工作方式,以解决效率不高、办理时间长的矛盾。必要时对一些影响大、涉及广的征地项目,可采用集中办理的形式进行;对确实不能及时办理的,要向农民解释清楚并承诺办结时间。

(五)有效拓宽就业渠道。就业是民生之本。要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存问题,首要的是让农民人人有事干,家家有收入。因此,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培训机构、培训方式,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要及时了解企业的用工方向,利用“短、平、快”的培训方式,让农民在短时间内掌握一定的技能。对一些具有一定文化素质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民,可将职业技能培训与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结合起来,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为工业园区技术型企业提供用工保障,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对有意向自主创业的农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在本县范围内享受与下岗失业人员同等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