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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狂犬病工作防治措施

乡镇狂犬病工作防治措施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本市区的狂犬病的发生,将我县狂犬病高发势头压下去,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县控制狂犬病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控,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加强管理,有效预防控制狂犬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目标任务从现在到年底全县不发生新的犬伤发病病例;大幅度降低养犬密度,将现存栏犬捕杀减少一半;存栏犬免疫率达100%并凭《准养证》饲养。

三、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我县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县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书记、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办、县府办、公安、卫生、畜牧、财政、工商、城建、药监、交通、宣传等部门领导任成员的平南县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职责及分工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各乡镇政府对辖区防控狂犬病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配合,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一)各乡镇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制定辖区内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方案,把控制犬患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日程,调动社会相关资源,集中力量落实各项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各尽其责,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总结和信息交流,督促、检查辖区内有关狂犬病预防控制措施落实。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违章犬等。

(二)公安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县城区养犬的审批、《准养证》发放与违章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同时协同有关部门落实综合防治措施。

(三)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的检疫和犬间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及时发现及处置犬间狂犬病疫情;负责犬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免疫接种,发放“家犬免疫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犬只的管理,对病犬、野犬、放养犬及违章犬进行捕杀;配合卫生部门进行人间狂犬病疫情调查和监测。

(四)卫生部门:负责狂犬病疫情调查和处理,对所有狂犬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及时分析疫情发生、流行原因,为防止人间狂犬病的流行提供科学依据;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狂犬病疫情调查和处理、狂犬疫苗的供应、受犬伤后伤口处理、狂犬疫苗接种和抗狂犬病血清注射、犬制品的卫生监督;负责疫点、疫区、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并公布;医疗机构要做好狂犬病的诊断、治疗,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狂犬病调查等工作。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疫苗监督管理,对人用狂犬疫苗及抗狂犬病血液制品供销渠道进行执法监督,查处非法渠道购进和使用的狂犬病疫苗的行为。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上市交易的犬只。对于进入市场交易的犬只,如果是狂犬,要一律灭杀、焚毁,不得交易。

(七)城建部门:配合公安、畜牧等部门依法对病犬、野犬、放养犬及违章犬进行捕杀。

(八)宣传部门:负责宣传狂犬病防治知识以及狂犬病的危害和控制要求,提高广大群众预防狂犬病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群众自觉配合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九)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经费和疫情控制应急处理经费的年度预算,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十)交通部门:负责协调运输单位做好优先运送控制、扑杀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工作,配合水产畜牧主管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以及疫区封锁工作。

五、具体措施

(一)抓好宣传,提高认识狂犬病是病死率极高、危害极大的人畜共患传染病,至今还没有特效治疗方法,一旦发病,死亡率达100%,不仅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社会公共安全问题,而且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问题。但狂犬病可防可控,只要依靠科学、措施有力、加强管理,狂犬病就一定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因此,各乡镇、各部门要通过利用电视、广播、标语、宣传资料、宣传车、板报等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狂犬病的危害性和防控知识,提高群众对狂犬病的认识,进一步掌握狂犬病的科学防制知识,自觉配合做好狂犬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二)摸清存栏底数各乡镇要迅速组织有关力量摸清辖区内犬只存栏数,并做好详细登记,做到心中有数,方便监督检查。镇的存栏数要分清县城区和村两部份。

(三)加强犬只管理

1、卫生防疫机构要根据疫情情况划定我县的禁养区、限养区并转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禁养区内禁止养犬,并设立禁养警示牌。限养区内限制养犬数量,将犬只存栏降低至现存栏的一半。

2、做好犬类免疫接种工作。各乡镇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从现在开始用一个月时间开展犬类狂犬病突击免疫接种工作,要发挥镇、村干部和宣传舆论的作用,逐村逐户开展免疫接种工作,保证免疫率达100%;免疫接种后要填发《免疫证》、佩带免疫标识并造册登记。禁养区内所有犬只不得进行免疫接种和发放《免疫证》。

3、实行《准养证》管理。《准养证》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县城区由公安部门审核、发放《准养证》,乡(镇)、村由乡镇政府审核、发放《准养证》。《准养证》的发放数量不能超过各乡镇的限养数量,禁养区内严禁养犬和严禁发放《准养证》。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要做好《准养证》发放的造册登记,以便核查。《准养证》的发放从8月中旬开始,9月底结束。《准养证》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如被划为禁养区,准养资格同时被取消。

4、获得《准养证》并经免疫的犬只全部实行圈养或栓养,严禁放养。;5、对禁养区内所有犬只和限养区内无《准养证》、无免疫标识的犬只以及所有放养犬只,在县、乡(镇)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下,县城区由公安、城建部门负责捕杀,乡镇由乡镇政府组织力量进行捕杀,捕杀时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6、所有被捕杀的犬只要就地深埋,禁止出售和食用被捕杀的犬肉、犬制品。

(四)落实保障措施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对参与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所有防控人员必需事先进行人用狂犬疫苗的免疫接种,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如保定钳、防护手套、雨靴等),教育参与人员如何做好安全保护,防止在工作中被犬咬伤,一旦在工作中被犬咬伤,卫生防疫部门要免费为其进行伤口处理。

(五)落实专项经费县财政要落实狂犬病预防控制专项经费20万元,保证狂犬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六)加强督查县将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对各乡镇、各单位预防控制狂犬病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各乡镇、各单位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情况及取得的效果,总结经验,通报表扬先进,鞭策后进。

(七)落实责任追究制要层层签订狂犬病防控责任状,分解任务,明确防控目标,责任明确到人。对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不力,造成狂犬病发生的,要进行通报批评,乡镇主要领导要作出书面检讨,对严重失职的领导或当事人还要追究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