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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电网建设及用电工作通知

县政电网建设及用电工作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电网建设和农村用电安全管理,满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求,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县政府研究确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和安全用电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电网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五”期间,在110千伏电网建设方面,计划新(扩)建、改造110千伏变电站9座,主变10台,净增主变容量441.5兆伏安;新建、改造110千伏线路91.2千米。在35千伏电网建设方面,计划投资1.05亿元,新建35千伏变电站4座,扩建35千伏变电站5座,新增35千伏变电容量112.3兆伏安;新建改造35千伏线路71.6千米。在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方面,计划投资4.98亿元,规划新建、改造10千伏线路651千米,改造0.4千伏线路1335.8千米,新增、更换10千伏变压器1000台、160兆伏安,更换表计24万只。

二、切实抓好用电安全

(一)加强源头控管

1、健全完善用电报装审查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由县经信局负责对用户用电申请进行审查,并报经县政府批准。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供电公司不得予以安装供电设施。

2、制定科学的供电方案。县供电公司收到经审查批准的用电报装申请后,根据用电负荷的性质,考虑用电负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对电力系统的影响,科学确定供电方案。

3、加强电气设计监管。用户自建的受电端变电所、低压线路等电气设计图纸,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经县供电公司审查合格。

4、搞好电气装置的安装监管。用户电气装置应委托有相应的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施工过程中,供电公司应与用户、施工单位共同严把工程质量关;施工结束后,需经验收合格方可供电。

(二)抓好电力需求侧管理

1、实行有序用电、均衡用电制度。在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和电网出现特殊情况时,经县政府批准,全县用电执行县经信局与县供电公司联合编制的有序用电方案,并由县经信局负责对有序用电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进一步完善需求侧主站系统和负控终端装置建设。负控终端装置由企业出资,供电公司具体组织实施,通过需求侧主站系统,对企业用电负荷进行监测、监督和控制。

3、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达到削峰填谷、调整负荷、合理用电的目的。凡电网供电区域内,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不含生产企业)、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医院、幼儿园、自来水、煤气、市政、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所有用电户,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经信、物价、供电等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科学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县供电公司要负责做好用户分时计价表计的配备,并严格照按峰谷分时电价予以结算。

(三)实行供用电合同制度

县供电公司应与用户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用户受电电压、用电性质的不同,分别签订高压供用电、低压供用电或居民供用电合同,明确各方的责、权、利,着力构建和谐的供需关系。对自备发电机的用户,还应签订自备电源使用协议,落实防止向电网倒供电的责任。

(四)开展用电综合治理

1、加强隐患整改。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和所属企业,对产权范围内的用电设备进行整改和治理,彻底消除用电户设备安全隐患,完善保护装置,加强对所属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对电力设备进行定期维护、试验和检修;对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用户,县供电公司可中止供电,限期整改。

2、加快淘汰落后电力设备。从月份开始,各乡镇(街道)要督促辖区内主要用于居民照明、权属归村集体或个人的变压器及供电线路交付县供电公司管理;县供电公司要按照评估价格,对原产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并对所收回的相关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此项工作要确保于9月底前完成。对拒不交付的村庄,不予进行电网改造。

3、推广普及三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保护器)。从现在开始,在全县电力设施中,普及安装保护器。具体方案如下:

(1)保护器的安装:保护器由电力设备产权所有人(单位)自备,并承担安装费用。资产属供电公司的电力设施,由供电公司负责安装、维护;资产属用户(包括专变用户、农排、工副业、生活照明等)的,由用户在县供电公司的监管下,进行安装与维护,并承担安全责任。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县经信局和供电公司共同下达要求用户安装保护器的书面通知,签订安全协议书。各乡镇(街道)要督导辖区内用电户加快保护器的安装。对拒不按照保护器的用电户,县经信局与供电公司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保护器的运行维护与监督管理:产权所有者应对保护器建立运行和试验记录。在使用过程中,用户经检查、试验发现保护器有异常情况或者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向供电部门或设备供货商报告,抓紧予以更换。对借安装保护器之机,滥用职权、强制推销产品、乱收费用等行为,用户有权拒绝并及时向县经信局投诉或举报。

4、完善以电控税制度。供电公司要加强对各企业用电量的监测,每月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数据。税务部门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用电量,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动态监测分析,对严重违背生产规律、有偷逃税款嫌疑的企业进行税务检查,确保税款足额入库。

(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

各乡镇(街道)要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输配电线路保护通道内树障及违章建筑的清理。县经信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制度,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下大力整治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违法行为。县公安局要加大治安防范力度,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县住建局在编制城镇规划和各项目建设规划时,要结合电力发展规划,预留输变电设施通道和安全保护区域;新建和扩建项目,凡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征求县经信局及供电公司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构筑物的清除工作。县国土局在审批城乡建设用地时,应会同县经信局及供电公司进行共同实地勘察,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依法查处侵占电力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县林业局要支持配合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树木的修剪、砍伐工作,保持“树”与“线”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在制定林业生产规划时,应避开电力设施保护区和输变电设施通道。县交通、公路等部门在新、改建城乡道路时,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应向县经信局及供电企业进行申请;在道路两侧栽植树木时,应预留电力线路走廊,并对危及电力安全的树木及时进行修剪或砍伐。通信广播部门在架设通讯线路时,应避开电力线路。县供电公司要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植树、违章建房、塔吊碰线等问题,要依法及时整改清除;对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在建或已建成的建筑物,要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向有关乡镇(街道)或部门通报情况,依法依纪进行处理;要建立有效的电力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切实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供电、宣传等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用电工作的宣传,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用电意识。

三、强化对电网建设和安全用电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电网建设和安全用电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工作组织,明确专人靠上抓。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工作扎实开展并取得重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