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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道路控制区管理通知

强化道路控制区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改善道路通行环境,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路控制区范围及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自公路用地(公路两侧边沟及边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外缘起向外,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和村道不少于5米。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为:国道和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和乡道不少于20米,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严禁设置违章建筑(包括永久性建筑、临时性设施等地面构筑物)、非公路标志标牌,严禁乱栽乱种树木及农作物、堆积垃圾及柴草,严禁占路设置集贸摊点,打场晒粮等。

二、责任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公路建筑控制区及新建、改建项目的规划管理。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建、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对公路两侧改建、新建项目有关事项的立项、用地、规划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县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公路路产路权的管理和执法巡查工作。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公路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真正建立政府领导、交通公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公路安全保护工作长效机制。要把公路安全保护与城乡建设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着力解决影响公路安全保护的突出问题,切实保护好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全面提升公路交通服务能力。

(二)源头管理,标本兼治。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编制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规划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把好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行政审批关,加强新建项目的管理,严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批准建设新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对控制区范围内的已有建筑,要严禁在原址报批改、扩建项目。同时,严禁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倾倒垃圾、堆物作业、摆摊设点,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三)依法行政,狠抓落实。县交通、公路部门要严格按照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开展公路执法监督工作,切实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发现苗头,及时制止。要进一步强化涉路工程建设和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管理,依法依规办理。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违规审批违章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增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公路交通保障。